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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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总结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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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总结模板范文1. 案情概述本案的当事人是XX公司和XX个人,事由是双方的劳动纠纷。

通过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由本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

庭审期间,双方就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加班及加班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2. 争点分析本案的争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2.本案争议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3.双方对于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的分歧3. 当事人主张3.1 XX公司XX公司认为,其与XX个人的共同指派合同已到期,本案争议期间,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XX个人的工资,因此并无未付工资的情况存在。

另外,由于XX个人未能准确记录加班时间,所以相应的加班费也无法支付。

3.2 XX个人XX个人认为,其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共同指派关系,而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其在本案争议期间确有未支付的工资,且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计算存在异议。

4. 法院审理结果经过本次庭审,本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属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担任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证据,双方存在因沟通不畅、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而导致的工资支付争议。

同时,本案中涉及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小时计薪法”一案明确了加班时间的界定,并按照“不足1小时不计算”的原则计算了XX个人在本案争议期间的加班时长。

而根据涉案工资的基础和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本院对于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均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最后,本法院判决XX公司承担XX个人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费,共计人民币XX元,同时要求双方彼此停止相关的诉讼活动。

5. 参考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和共同指派合同的界定问题。

同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计算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类似的劳动关系时,主要是通过双方合同和职位说明来确定工作关系的性质。

此外,对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问题,建议企业及时和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出可行的方式,以减少之后的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楼。

负责人涂咸阳,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剡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清,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波,男,1973年6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莉,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八里洋村。

法定代表人朱伯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1999年12月16日嵊州交行与嵊州市钢铁厂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嵊州交行借给嵊州市钢铁厂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12月15日,利率为月息6.3375‰;同时嵊州交行与嵊州市钢铁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嵊州市钢铁厂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备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领取了抵押物登记证。

合同签订后嵊州交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2000年1月嵊州市钢铁厂被注销,改组为嵊州市昌盛钢铁有限公司,原嵊州市钢铁厂的债权债务由嵊州市昌盛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嵊州市昌盛钢铁有限公司仅归还了借款本金90万元及至2000年12月20日的利息,其余借款和利息未付。

嵊州交行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6月2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绍中法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嵊州市昌盛钢铁有限公司归还嵊州交行借款本金210万元并自2000年12月21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某蔬菜公司诉某农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来源:作者:日期:07-03-06一、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所属的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

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

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 410元。

2003年11月5日至11月 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其中3袋为编织袋包装、770袋为网袋包装)高笋进行销售。

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对已经腐烂变质的高笋进行了处理。

二、诉辩意见原告蔬菜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开办的成都市农科冻库(以下简称农科冻库)签定《租库协议》后将高笋交给冻库保鲜贮存,使用期为两个月。

到 2003年11月中旬,原告所贮存的2495袋高笋已全部变质不能食用,给原告造成货物直接经济损失166 141.5元。

该批货物原告支付保管费14 410元。

故被告应承担不能返还所贮存保鲜高笋损失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66 141.5元及返还保管费14 4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科公司辩称,1、原告与农科冻库签订的只是一份租库协议,农科冻库的合同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的库温。

同时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交付的高笋进行保鲜贮存的义务,相反原告尚欠被告部分租金未支付。

2、高笋变质的是因原告在田间采摘高笋后未及时除去田间热,以及不合理的包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原告自行承担。

火灾损失引出的仓储合同纠纷

火灾损失引出的仓储合同纠纷

律 师 点 :
、Hale Waihona Puke ( WS肉联 厂 ) 单 作 为 最 终 判决 依 据 的 。 仓
三 、 于本 案被 告提 出追加 的“ 关 第
关 于 仓 单 的法 律 效 力 :
保 管人 在 仓 单 上 签 字 或者 盖 章 表 明 三 人 ”:
不 当 ,致 使 H L公 司 代理 货 主 仓 储 的 进 保 管 人 对 收 到 存 货 人 交付 仓储 物 的 事 实
“ 三 人 ” 是 指 在 已经 开 始 的 诉 讼 第
口涤卡丝被烧毁 ,请求法 院判令 WS肉 进 行 确 认 。 保管 人 未 签 字 或者 盖章 的仓 中 , 他 人 之 间 的诉 讼 标 的 , 有 全 部 的 对 具
联 厂 赔偿 经 济 损 失 13 元 及 利息 。 2 4万 单 说 明保 管 人 还 没 有 收到 存 货 人 交 付 的 或 部 分 的 独 立 请 求 权 ,或 者 虽 然 不具 有 WS肉联 厂则 以双 方并 未签署 正 式仓 仓 储 物 , 该 仓 单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故 当保 独 立 请 求 权 ,但 案件 的 处理 结 果 与 其 有
l 评案说法


火 灾 损 失 引 出 的仓 储 合
文/ 律师 钟 楚 云

场 火 灾 ,引 出 一 场仓 储 合 同纠 纷 作 为 仓储 保 管人 已构 成 违 约 ,应 对 保 管 法 定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共 有 八 项 : 中 , 货 其 存
案件。
不善 造 成 仓 储 物毁 损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人 的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仓 储 物 的 品 WS肉联 厂 与 C Z维 修 队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种 、 量 、 量 、 装 、 数 和 标 记 , 存 数 质 包 件 储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提交日期: 2010-04-27 11:28:33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776号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

法定代表人胡国忠。

委托代理人庄学军。

委托代理人沈云。

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

法定代表人陈幼龙。

委托代理人崔世荣。

委托代理人董萍。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7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学军律师、沈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世荣律师、董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6日和4月2日,原告与韩国Way4U公司在上海签订总价值为1,585,215美元的两份硅原料进口合同。

货物运至上海后,被告将货物堆放在海关监管的上海德祥物流的仓库。

2008年7月4日,原告在其货运代理人上海晨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办妥报关等提货手续,并支付了所有仓储费用后,去被告的仓库提取货物。

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仓库堆存费发票,同时被告的仓库也开具了破损单。

原告于提取货物当日和次日对货物开箱验收,发现短缺618.05公斤,扣除事后追回的21公斤,实际短缺597.05公斤,价值人民币1,679,489元。

之后,经查询,被告确认仓库发生盗窃而且被盗货物确实是原告存放的货物,并约定于2008年7月7日由被告仓库人员陪同原告去宝山区顾村派出所报案。

虽经公安机关全力追查,但仅追回21公斤货物,其余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保管不善,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679,48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理由是1、被告是根据上海汉万国际运输和美国FCC公司委托,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拨。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履行经营合同纠纷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履行经营合同纠纷

履行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营区济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劲松,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雨水付食百货有限公司业主,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物华苑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君,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中社区秀苑小区。

上诉人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劲松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上诉人曾劲松、被上诉人崔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1日与东营经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租用济南路友谊广场经纬百货二楼D区的场地经营玩具,合同至2002年8月31日止,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2002年5月底。

2002年5月26日,两被告与原告崔君达成口头协议,将济南路友谊广场经纬百货二楼D区的场地使用权、经营用品、剩余货物以5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

原告于2002年6月2日将59000元交给两被告,原告经营至同年8月31日合同到期。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劲松在转让济南路友谊经纬二楼D区的场地使用权、经营用品、剩余货物时,未向原告表明真实情况,原告在不知场地租期快到期的情况下,与两被告达成口头转让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应按协议内容返还。

原告请求撤销原转让协议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属其在经营的正常支出,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崔君与被告东营奎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劲松之间的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59000元,原告按转让清单返还两被告财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第一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仓储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1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庭审提纲刑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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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公诉案宣判提纲范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X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 [庭前准备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XX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向法庭陈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庭审现场情况报告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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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情况报告模板范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号:XXXXX•法院:XXX法院•庭审日期:XXXX年XX月XX日•当事人:XXX与XXX二、庭审概况本案是一起XXXXX纠纷,本次庭审由XXX法官主持,XXXX为原告,XXXX为被告。

庭审前XXX、XXXX两方当事人均到庭,应诉人代理律师XXX、原告代理律师XXX、X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积极发言,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诉求展开了多轮辩论。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XXXXX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XXXXX,被告则聚焦于证明其XXXXX。

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言辞激烈,但整个庭审过程中未出现肢体冲突及其他不良行为。

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员行为得体、服务周到。

三、庭审重点1. XXXX争议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存在针对XXXX的争议。

原告认为XXXX,而被告则持XXXXX观点。

在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通过举证以及事实逻辑引导等方式对此争议进行了深入探讨。

2. 证据的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XXX份/件。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就这些证据材料的内容及可信度展开辩论,最终法官对应要素的证据的认定结果如下:•承认原告提交的证据:XXX份/件;•承认被告提交的证据:XXX份/件;•不予采纳原告/被告提供/提交的证据:XXX份/件。

3. 律师发言本次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XXX主张XXXXX,被告代理律师XXX则主张XXXXX。

双方互相驳斥,陈述各自的证据和理由。

被告代理律师XXX将其XXX提供的证据加以解释,并针对原告证据提出质疑。

而原告代理律师XXX则对被告证据提出反驳,同时就XXXXX等方面进行强力辩护。

四、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布判决结果。

庭审记录、录音、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妥善保管,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性。

五、总结本次庭审实现了当事人应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双方当事人均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律师的代理权限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和发挥,法官的主持审判也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和尊重。

庭审报告案例分析范文

庭审报告案例分析范文

庭审报告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为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方为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因此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庭审过程庭审开始,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法庭纪律,随后原告方律师陈述了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告方律师指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方律师则在答辩中表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导致工程进度未能按计划进行,因此被告有权根据合同条款扣减工程款。

被告方律师还提出,原告方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三、证据展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款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方则提交了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和质量问题。

四、证人询问审判长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双方证人。

原告方的证人主要是工程项目经理,其证实了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情况,并指出了被告在支付工程款时的拖延行为。

被告方的证人则为工程监理,其证实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和质量问题。

五、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原告方律师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律师则反驳称,原告在施工中的延误和质量问题是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有权扣减工程款。

六、裁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延误,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合同的程度。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篇1甲方(保管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寄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就无偿保管合同发生纠纷。

甲方对乙方的某物品进行保管,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保管期限为XX个月,且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但在保管期间,乙方认为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二、纠纷事项及双方观点1. 纠纷事项:甲方在保管期间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是否应对乙方物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观点:甲方认为自己已尽到无偿保管义务,未有任何疏忽导致物品损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观点:乙方认为甲方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疏忽,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容易损坏的,保管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保管物。

”虽然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但甲方仍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乙方物品的安全。

2.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本案中,甲方应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将物品完好无损地返还给乙方。

若存在物品损坏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保管合同纠纷案例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XX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

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

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

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

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

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

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

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

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

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

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

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2019年5月1日,小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小明为租赁方,物业公司为保管方的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小明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寄存在物业公司的保管箱内,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合同约定,物品保管期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签或取回物品。

然而,一年后的5月1日,小明前往物业公司取回物品时,发现保管箱中的珠宝首饰不翼而飞。

小明立即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并提出了赔偿金额为10000元的要求。

物业公司拒绝承认责任,认为其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失窃的情况发生。

双方因此产生了保管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1.小明主张:小明认为,在保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确保不会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

然而,小明取回时发现物品遗失,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保管义务。

小明提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辩称,其细致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整个保管期间都对保管箱进行了定期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物业公司质疑小明在此次纠纷中的诚信性,认为小明可能存在私自取走物品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物业公司坚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1.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方(委托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和保存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明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小明的贵重物品,并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决方案:鉴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小明的贵重物品有妥善保管的行为,而小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失事实,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支持小明的赔偿请求。

建议物业公司主动与小明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并切实履行赔偿责任,避免进一步恶化纠纷。

庭审过后的总结范文

庭审过后的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近日,我单位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

该案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主要争议焦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将庭审情况及结果总结如下:二、庭审过程1.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

审判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2. 双方辩论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请求法庭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观点进行了反驳,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审判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提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再次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法庭提出了希望。

审判员宣布休庭,案件进入合议阶段。

三、案件结果经过合议庭认真研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2. 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3.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四、庭审总结1. 法庭审理过程公正、严谨,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辩论。

3.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4. 法庭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五、启示与建议1.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后总结范文

庭审后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本次庭审案件涉及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案件起因于双方签订的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销售一批货物,但对方当事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我方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交付凭证、对方当事人收货确认函等,以证明对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

对方当事人则辩称,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导致其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此外,对方当事人还提出,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免部分货款。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核实。

在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对方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三、庭审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

同时,法院也认可了对方当事人关于市场行情波动的辩解,但认为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资金紧张。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对方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总结与反思1. 证据准备充分。

在本次庭审中,我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为法庭审理奠定了基础。

这说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辩论技巧有待提高。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针对我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了有力的反驳,导致部分事实认定出现争议。

这说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辩论技巧的培训,提高律师的应变能力。

3. 关注市场行情。

在本次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以市场行情波动为由辩解,虽然法院未予支持,但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防范。

4. 质量问题需重视。

出纳被骗最新赔偿案例

出纳被骗最新赔偿案例

出纳被骗最新赔偿案例蔡少山就职于林华公司从事出纳的工作,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费用及员工工资支付的事务。

具体操作流程是:蔡少山通过“借支”的方式将公司的款项存放于其名下的个人账户,待其发放员工工资或一些日常开支后再向林华公司结算予以报销或抵销。

本案中,蔡少山虽然是林华公司员工,但在其通过“借支”的方式收到公司的款项后,存放于其个人账户,在经公司审批同意才能提取现金使用的事实表明,蔡少山与林华公司之间已事实上形成了有关出纳资金的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本案涉讼款项是在蔡少山保管期间,蔡少山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责任而灭失,林华公司要求蔡少山返还该保管款项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案由定保管合同纠纷更为恰当。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公安卷宗材料显示,有人通过QQ聊天工具发了一个笑脸的表情后,蔡少山便主观臆断,认为对方为林华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吴某,主动称呼对方为“吴总”,而该QQ号码与吴某的QQ号码并不相同,对方询问资金情况后,蔡少山更毫无警惕性,和盘托出,如实告诉对方其存余资金情况,对方要求立即转账100万元至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蔡少山在没有向林华公司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汇报核实和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个人银行账户内林华公司存放的大额款项4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上述银行账户。

由于蔡少山作为本案涉讼款项49万元的保管人存在重大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林华公司要求蔡少山归还被其保管款项49万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蔡少山上诉主张必须以刑事追赃为前置程序再进行本案民事诉讼问题……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三)蔡少山虽然是林华公司的员工,与林华公司之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在将林华公司交其保管的49万元转账给他人的行为上,既没有得到林华公司同意、授权或指示,也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该行为不是履行与林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也不是为了林华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系蔡少山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依法应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仓储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仓储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隆昌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案例延伸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昌隆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昌隆储运公司依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昌隆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仓储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小组成员:王琴琴 刘子吟 洪欣 王慧婷
在本案中,盛达公司和隆昌储运公司的仓储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立即生效。
即双方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及保管方的仓储能力,依法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盛公司与昌隆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
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隆 昌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 约金10000元。
案例延伸

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昌隆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 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昌隆储运公司,依《合同法》第367条之规 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昌隆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盛达公司尚未向隆昌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
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与隆昌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 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违约金。但若因此给昌隆储运公司造成损失,则昌隆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

保管合同纠纷答辩书范文

保管合同纠纷答辩书范文

保管合同纠纷答辩书范文尊敬的[法官姓名]:您好!我是[答辩人姓名],对于[原告姓名]提起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我在此作出答辩。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看法。

我觉得这事儿有点像一场误会,被卷进这个官司里,我也是挺无奈的。

但既然已经到了这一步,我就好好讲讲我的想法和事实情况。

二、针对原告的诉求逐一反驳。

(一)关于保管物的交付。

原告说他把[保管物名称]交给我保管,可我就纳了闷儿了,我都不记得有这么个事儿。

他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啥时候、在哪儿把东西交给我的呀。

不能光凭嘴说就认定我接收了保管物。

就好比你说你把宝贝给了我,可我都没印象我接过这个宝贝,这怎么能行呢?(二)保管责任的范围。

就算假设我真接收了这个保管物,原告说我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但是,我得解释一下,我当时接收这个东西的时候,它就已经有点小毛病了。

比如说,那个[保管物名称]的[某个部位或者特征],在我接收的时候就已经[描述已有的损坏情况]。

这就好比你给我一个破了个洞的水桶,然后说我没保管好让它漏水了,这可有点冤枉人了。

而且我在保管期间,也是按照一般的保管常识来做的,我把它放在了[描述保管的地点],这个地方既安全又干燥,没有什么特别的情况会导致保管物损坏。

(三)保管费用与赔偿。

原告还要求我赔偿他一大笔钱,说是因为保管物损坏造成的损失,还提到了保管费用的问题。

我都不承认我有保管不善的情况,那赔偿就无从谈起。

关于保管费用,我们之前可没有明确说过要多少钱,也没有什么书面的约定或者口头约定得很清楚的情况。

他现在突然说要这个数的保管费,我觉得这就像在漫天要价。

我感觉他是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我身上,然后还想从我这儿捞一笔,这可太不地道了。

三、陈述事实与证据。

(一)我的记忆中的事实。

我记得那段时间我的生活和工作都很正常,没有什么特别的事情涉及到这个所谓的保管物。

我每天的活动都是有规律的,而且我周围的人也可以证明我没有突然多出一个需要特别保管的东西。

比如说我的邻居[邻居姓名],他就知道我平时的生活状态,他可以为我作证,我没有接收过原告所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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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报告
(2013)粤报字第755号
吴顺仪女士:
您好!关于您与佛山市誉利亮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誉利亮公司)、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上午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现将庭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伍尚斌(审判长)、蔡珊(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玉莹担任庭
审记录。

誉利亮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志文
到庭参加诉讼。

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缺席本次庭审。

我所律
师邝燕平、实习律师陈思梅代理您出庭应诉。

证人梁淑霞、陈国勇出庭作证。

二、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
担责?
三、双方观点。

(一)誉利亮公司观点。

1、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应共同向其返还寄存货物。

2013年4月期间,誉利亮公司分三次将其所有的7808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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