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瓶颈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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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瓶颈及对策研究[摘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具有快速成长性、充满活力的税种,已成为国家

调节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对中央政府收入的贡献尤为明显;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又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漏税面最宽的税种,这一点同样令人瞩目。本文将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障碍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财产登记;诚信意识

在发展中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并不高,我国2007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而在西方的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已占到30%-40%,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由此造成过大的波动,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现行税制的不尽合理及征管方面的缺陷是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以其在聚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它作为一个新型的税种,其发展潜力不可低估,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在征管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够完善和规范,有“劫贫济富”的嫌疑

2007年的统计显示,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部分的税收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38.4%,但在国民的储蓄存款中,工薪阶层的储蓄只占13%,87%的存款属于社会各阶层的富裕人群,也就是说,工薪阶层在税收上对社会的贡献大大超过了他们的负担能力,而富裕人群对社会的贡献却显得过于微弱。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税制模式不合理,现行的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收的模式使得属于显性收入的工薪阶层多多贡献了税收,而属于隐性收入的富裕人群——由于隐性收入不上台面,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纳方法难以确定真实个人收入,因此对税收的贡献就显得微乎其微。高收入者大量逃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还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了征税前提不公平和税收调节结果不公平

的局面。

2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现行所得税法没有综合考虑征收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负担能力等问题。由于每个家庭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家庭成员的多少、所赡养的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以及相应的医疗、教育和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情况导致了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不同,需要纳税时在费用扣除上予以考虑。但现行税法只是规定相同的定额扣除标准,而且标准一经制定多年不变,像今年对于在全球引发的通货膨胀就未能作适当调整。这种扣除虽然简单易行,但会使得纳税人的负担加重,税收的公平性、合理性难以体现。

3税基不够宽泛

税基是经济活动的汇总,从中聚集税收收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基越宽,税制以既定的税率所能征收的收入就越多。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虽规定所有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农、林、牧、渔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将这部分人群中的高收入群体排除在了纳税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年股票转让收入超过12万元的只需向当地税务局申报,因为无需交税,所以丧失了相当一部分纳税群体。这些措施都使得征税范围大大缩小,也违反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另外,宽免和扣除进一步从税基中减少了所得,而且,这些扣除的税收优惠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并不能公平地被纳税人所获得。第一,大部分纳税人不能进行项目扣除;第二,扣除对于这些处于较高税率级次的纳税人来说要比处于较低税率级次的纳税人价值更大。原因很简单,一项1 000元的扣除对于处于最高35%的税率级次会减少350元的税收,而对于15%的税率级次只减少了150元的税收。

4征管手段落后使税收流失难以有效遏制

由于现在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具有现代化的控管手段,但目前我国职能部门微机联网一时难以实现,客观上造成对个人的各种收入情报不易搜集,再加上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使税务部门在征管上难以到位。当然,如果给税务部门足够的时间和资源,一切还是可以查清楚的,但是这样管理成本就会显得非常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

税收对政府来说造成了管理成本,对纳税人来说造成了遵从成本,对经济来说造成了效率成本。当纳税人改变行为以最小化其纳税义务时,他们经常做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本不应该作出的无效率的决策。但是,税制没有额外负担是不

可能的,额外负担产生与人们的低效率行为,税法的额外负担或成本,并不是与税率提高一起成比例地增加,这意味着,高税率有着与其不成比例的高经济成本。

5税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

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中国公民缺乏纳税人自豪感,纳税意识淡薄,反而很多人以能偷逃税为荣;而且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是纳税人,也不知道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款。造成公民纳税意识如此淡薄的原因有纳税人主观意识上的偏颇、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不够等;另外,由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公民缺乏社会安全感,导致纳税积极性欠缺。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个人所得税可划分为3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根据我国对税源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所谓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以调节税负,实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

2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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