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扰乱市场秩序罪篇及单位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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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扰乱市场秩序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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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扰乱市场秩序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危害税收征管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本节犯罪而言,大家重点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虚假广告罪: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非法经营罪:来自于投机倒把罪,核心特征在于倒买倒卖。

(一)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酒)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修正案七增加》);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法律敎育网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非法出版);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刷卡套现)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非法发行基金)注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定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通过后,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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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题目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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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

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拘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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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拘役篇一、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二、拘役的内容(一)拘役适用的对象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的刑期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依据刑法典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三、拘役的特征(一)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三)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刑法学习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刑法学习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1)妨害公务罪1.基本类型(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无需暴力、威胁方法,但需造成严重后果。

2.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明知身份+职务行为,而故意暴力威胁进行阻碍。

3.加重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4.罪数问题原则上先前行为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特别法:将妨害公务罪作为另一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有两种情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招摇撞骗罪3)计算机网络犯罪4)考试类犯罪5)聚众类犯罪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有四种模式:1.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即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即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本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毁损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6)高空抛物罪7)黑社会类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更严重的犯罪集团。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属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团共同犯罪。

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属于实行犯,加入组织本身就成立犯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利用职权、地位的影响,充当“保护伞”,包庇黑社会组织或其中的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

犯上述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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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共同犯罪篇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共犯的分类(一)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三、共同犯罪的成立(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刑法之有期徒刑篇一、有期徒刑的概述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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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

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2、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3、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一)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一)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一)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1、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

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2、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3、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

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

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

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学生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个考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干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以非法手段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人,包括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例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

比如,某个商人利用自己的权势和资源,操纵市场价格,使得其他竞争对手无法生存,这就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又比如,某个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故意误导投资者,导致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这也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了解了这个罪名的定义和一些具体的例子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考点的一些重点内容。

首先,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其次,要了解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

最后,要了解这个罪名的刑罚和量刑标准,以及一些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刷题来加深对这个考点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选择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思考这些案例中是否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考点,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总结起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知识(1)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知识(1)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知识(1)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公告可能是一次性发布,也可能是按号发布,例如2015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共发布到12号招聘公告,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商法之股票的概念及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商法之股票的概念及特征》,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它仅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证券,而非创设股东权的证券。

换言之,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而不是创设股东权。

股东遗失股票,并不因此丧失股东权和股东资格。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所表示的是股东的财产权。

由此,股票持有者可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单项选择题1.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 )。

A .单位、个人B .公司、企业C .国有公司D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2.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 )。

A .国家利益B .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C .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D .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3.走私普遍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 )。

A .海关管理秩序B .外贸管理制度C .海关关税制度D .外汇管理制度4.下列各罪中,属于金融诈骗罪的有( )。

6.以下犯罪,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

A .合同诈骗罪B .强行交易罪C .非法经营罪D .变造货币罪7.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多数犯罪的罪状是( )。

A .简单罪状B .叙名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8.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 )。

A .偷税罪B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C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 .诈骗罪9.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A .金融凭证诈骗罪 C .非法折借罪5.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客体是( A .国家对公司的管理 C .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B .逃汇罪 D .内幕交易罪)。

B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D .以上 ABC.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了保险金,对投保人应(A .故意杀人罪定罪B .以保险诈骗罪定罪C .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牵连犯从重罪处罚。

D .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

.张某用工业酒精兑制假白酒进行出售,造成多人死伤。

张某的行为构成( )A .投毒罪B .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 )。

A .行为犯B .结果犯C .危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只有在(A .15B .20C .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C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A .国家工作人员C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构成( )。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为其他独立犯罪,不成立本罪;但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民法之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源自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法规定的罪名
01 构成
目录
02 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 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
(一)构成 、罪体 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客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 2、罪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 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 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处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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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扰乱市场秩序罪篇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扰乱市场秩序罪篇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扰乱市场秩
序罪篇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要件构成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
(1)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
(2)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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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其中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
(1)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
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内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等。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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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知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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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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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

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

它的含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没有疑义,各方面能够达到一致的认识或者通过复议审查消除了疑义的。

第二,证据确凿。

它的含义是有关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足以使有关的反驳不能成立。

第三,适用依据正确。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是有效正确的,案件事实与依据之间存在正确的关系或者联系。

第四,程序合法。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遵守法律对程序的要求。

第五,内容适当。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符合客观情形和法律正义的一般要求。

民法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社会是需要秩序去进⾏维护的,对此⼀旦有⼈破坏,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为了构建更好的社会,才实⾏的,那么对此很多⼈不知道扰乱市场罪,其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第⼆百⼆⼗⼀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条 【虚假⼴告罪】⼴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或者其他投标⼈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 (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四条之⼀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国考真题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国考真题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

A、协助实施B、情况紧急时实施C、可以实施D、不得实施【参考答案】D2.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

A、继续冻结B、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C、接到行政机关通知后解除冻结D、不得解除冻结【参考答案】B4. 下面属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是()。

5. 我国古诗分为古体诗和近体诗。

近体诗是一种在字数、声韵、对仗方面都有严格规定的格律诗,包括律诗和绝句两种类型。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一诗属于()。

A、五言绝句B、七言绝句C、五言律诗D、七言律诗【参考答案】B6. 下列关于新能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A、沼气的主要成分与瓦斯相同B、核电站是利用核衰变发电C、氢气的热值低于汽油D、风能的来源与太阳能无关【参考答案】A8. 下属社会关系中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D、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参考答案】C9. 以下省份与其所在经济区域对应不正确的一项是()。

A、河北——中部区域B、北京——东部区域C、安徽——中部区域D、重庆——西部区域【参考答案】A10.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专用公文?()A、司法公文B、科技公文C、决定D、判决书【参考答案】C12.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A、一名以上B、2 名以上C、三名D、五名【参考答案】B13.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州市级以上B、乡镇级以上C、县级以上D、省级以上【参考答案】C14. 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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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扰乱市场秩序罪篇及单位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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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要件构成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
(1)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
(2)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其中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
(1)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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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
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内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等。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三、单位犯罪的主体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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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

4、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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