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既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历史背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体系也从旧中国的肆虐无度的法西斯式法制,向现代法治体系逐步转变。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建设的特殊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无法与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等,我国法律体系与西方的法律体系相比仍有一些区别。
二、构建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有关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协同努力,逐步确立的。
1. 整体性思路——全方位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宪法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公法、私法、诉讼法等多个层面。
并通过制定细化、协调衔接的法规措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体系。
2. 适应性思路——因地制宜中国是具有丰富多样的地域、习俗、文化、民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国,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因地制宜。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学习借鉴思路——以开放促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封闭的,而是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在国际主流法律理论的引领下,不断与外界接轨的一个过程。
4. 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发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创新。
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要抓住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治观念,推动法律科技创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等方面做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领导下的一种独特的法治实践模式。
它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法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它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旨在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核心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党治国。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权威性,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约束力和保障作用,依党治国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政治纲领。
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方面。
宪法是核心,通过立法进行法律制定,司法实施法律的裁判和执行,行政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参与社会管理和调解等。
发展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不断发展和创新中不断完善。
它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需求,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
同时,中国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提升法治水平和国际法律交流合作。
成效与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然而,也面临着法律适用不平等、司法公正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意识。
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实践的成果。
它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原则,通过制度设计和发展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_特点及完善_杜娟娟
2013 ・ 5 (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 帜, 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 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特别是制定与群众相关 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因此, 让公民参与立法是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需求。 另外,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也有 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对现实的社会关系 进行调整, 通过公民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可以收集到更多的立法 信息, 了解公民的利益是什么, 公民的立场是什么, 从而做出符合 人民利益、 反映人民意志的规定。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整个立 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下, 能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立法化。而且, 公民参与立法能使相关的利益在立法中协调, 通过的法律才能得 到公民的理解, 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遵守。 近年来, 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采取委托起草法规草案、 法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为 公民参与立法开辟了多种途径。这些开门立法的做法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了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但是, 实际效果并 不是十分理想。 由于缺乏相关具体的制度规定, 公众参与立法的 大门到底是开还是不开完全取决于决策者, 而 “听” 了意见后, 取 与不取, 也是由决策者断之。 所以说, 从总以上看, 我国人民参与 立法的的渠道还不够宽, 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广泛, 参与的机制还 不够完善, 参与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与法治国家建设 的目标还不适应。为此, 需进一步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加 快公民参与立法的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规定。将公众参 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 不断扩大公民参与 立法的范围和途径,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机制。特别是立法信息的 公机制, 立法过程中, 立法的透明度对于拓展人民有效参与立法 的途径非常重要。立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对于提高公民参与效 果和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 因此, 需定期向 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在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 料。 三是要建立参与立法的诉求收集、 评估、 处理, 反馈机制。 良 好的沟通是建立在互动的基础上, 因此, 对于征集到得公众意见 和建议应有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 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 建议作出必要的反馈, 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三) 加强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与时 俱进, 更加切合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其内部并不是完美无 缺, 僵化不变的。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合理的、 有效的, 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会出现问题, 可能不那么有效、 不 那么合理, 我们就要对这个法律进行修改。 由于立法时间的先后 不同, 部门利益的影响以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的立法冲突 和越权立法仍存在。 因此,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 必须加大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更加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点。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概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和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
这些特色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等等。
这些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特色和趋势,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结构协调、内在统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的结构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层级结构、功能结构、领域结构等。
在层级结构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使得各个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3.审判公正: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审判公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4.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倡导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人民权益。
5.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解决纠纷矛盾。
6.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
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不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社会制度,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经验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引进市场经济机制,逐渐放开了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展了乡村经济改革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通过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经济的发展放在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党的领导与人民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
中国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等制度,实现了政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同时,中国还不断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完善了法律体系,提高了司法公正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发展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中国通过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改善民生放在了优先位置,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此外,中国还大力推动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为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生态环保的推进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还体现在生态环保方面。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始终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环境质量,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024年浅析法治中国建设和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
2024年浅析法治中国建设和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一、法治中国建设概述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建设一个公正、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等。
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司法制度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中国面临着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逐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公正、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制度改革内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司法独立。
中国加强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训,提高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完善司法程序等,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加强司法监督。
中国建立了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推进司法公开。
中国加强了司法公开的力度,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执行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
中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例如,建立了电子法院、网上办案系统等,方便了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法治实践与成效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法治实践和成效已经初步显现。
一方面,中国的法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司法公正、透明、效率得到了提高。
这些成效不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在社会各个方面,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
我国司法体系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司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和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司法体系经历了深刻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我国司法体系的特点之一是立法与执法的统一。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我国司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特点。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这样的立法过程既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民意的参与,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采取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立法方式,确保各个层级和领域的法律都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其次,我国司法体系的特点还包括审判独立、公正廉洁。
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原则,审判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审判不受行政干预和其他干扰。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严格的司法考评制度,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业绩和廉洁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第三,我国司法体系的特点还包括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纠纷的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对司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挑战,我国积极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
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靠性。
最后,我国司法体系的优势在于以人民为中心。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倡导以证据说话、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我国还积极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之,我国司法体系的特点和优势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立法与执法的统一、审判独立、公正廉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都为我国司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原创版)目录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义和意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和成果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未来发展正文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义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为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点和要求,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法治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整体。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保证。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利益。
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相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
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和成果长期以来,我国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等等。
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学习路上4知-;今:::卜,‘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习近平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今天,中央政治局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和发展”为题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 来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总结 成就和经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 自信,继续沿着党和人民幵辟的正确道路前进。
中央政治局决定今年10月召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
这次集体学 习,有利于我们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意思说,治理国 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
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 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 提供了重要经验。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 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
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 历史性课题。
鸦片战争以后,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专 制制度已经腐朽不堪,难以应对曰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 族危机。
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 路进行了努力,历经了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 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 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 败而告终。
我们党自成立之曰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 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 进行斗争。
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 索。
抗曰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 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 政、司法机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独特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伴随着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
首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是“宪法为根本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
宪法,一系列法律、法令、命令、规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应当配合宪法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体现社会共识。
其次,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履行宪法,并强调严格依照宪法行使法治职责,深入完善宪法实施机制,提高宪法实施效力。
此外,坚持实施法治政府,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
它要求在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上坚持取消政策性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监督,建立和完善机关法治监督体制,推进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的法治化。
再次,落实司法政策,完善司法体制。
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机构要深入贯彻宪法,加强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实行法治社会治理,强化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改善公共服务制度和社会问题处理机制,形成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尊重法律的观念。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的一项重大事业,既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由之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将有效提高我国社会的稳定性、和谐性,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更加坚实有力。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与司法体系建设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与司法体系建设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显著进展。
民主法治与司法体系建设在这一进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民主法治的定义与特点以及司法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其本质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中国发展的中国特色。
它既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也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二、民主法治的定义与特点民主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石,是实现社会公正、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民主法治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统一体,即通过政治体制机制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实现国家权力的行使有效制约与公平合理。
另一方面,民主法治是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民主法治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突出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党的领导实现法治政府和依法执政。
其次,它强调群众参与,注重广泛协商和充分表达民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再次,民主法治注重程序正义和社会公正,依法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
三、司法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司法体系建设是民主法治的关键环节。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加强司法保障等方面。
首先,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不可或缺的基础,具有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根本意义。
中国通过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完善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方式,不断加强司法独立。
其次,提高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1000字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1000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出了一种新型的体制形式和新型政治制度。
未来,中国将竭力完善其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代表国家法律的最高形式,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必须加强宪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宪法体系,把国家的最高利益提升到政治的核心位置,把宪法权力下放到每一个公民,使宪法更具维护国家发展合法秩序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决定国家政治运行规则、保证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要推进立法机制改革,建立起完善的立法过程,使立法更加规范、更具有权威性,使立法更加全面透明,使立法具备更强的执行力。
第三,建立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建立一个充分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以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促进人民自身发展,促进公民参与政治,对一切抑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最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社会活动,以保障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改善和发展法律、社会组织和行政机构等
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公正、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须深化宪法立法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立法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规范,发挥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最大效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特别策划/守护公平与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0.03上32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初创到繁荣,坚定不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以宪法为引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再创辉煌。
立法机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施政,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司法机关依宪依法深化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宪法和法治权威在全社会逐步树立,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尊法守法逐渐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总要求相比,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决不能有停一停、歇歇脚的想法。
更为紧迫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个重点,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
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其最终目的在于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那么,到底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呢?毫无疑问,首先就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世界性法治的共性在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的特点问题时,我们首先必须注意到中国法治与世界性法治的共性特征。
法治是人类在商工文明时代发明的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它不同于农耕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法治,所以,它同世界其它选择法治道路的国家的法治有共同点。
从逻辑上看,只有在共性被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而谈特性问题。
不确定共性,只讲特性、特征,很可能讲的就不是法治这个东西了。
人们通常认为法治具有一些一般性或共同性特征。
但在不同的学者那儿对这些共性特征描述不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上对这些共性特征也有不同的阐释。
英国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年)最初强调法治的价值,并指出法治主要体现为两大要素:最高权力机关以公开的、长效的法律统治,法官负责司法裁判。
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然没有直接给法治作定义性阐释,但其中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都表现了《宣言》作者的法治理想。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6)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7)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
根据从17 世纪到19 世纪逐步发展成型的英国法治的实践,戴雪(Albert. ,1882-1909 年)总结英国法治主要包括三大特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245);宪法建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普通法律。
奥地利学者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年)则从自由价值的角度,对法治作特征描述,认为政府行为受到先行确定的规则的约束,从而使个人可以合法地、最大限度地、不受政府阻挠地追求自身目的,这就是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也是实现“四个自信”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综合体,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政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完善宪法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实施和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规律的根本制度。
中国宪法的基本特点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促进公民和集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
二是完善立法制度。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行为。
完善立法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基本要求,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法律制定者、司法行使者和司法监督者在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案件的制度。
它是实施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四是完善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
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五是完善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政治、行政、司法公务的纪律性监督制度,旨在保持公务人员的廉洁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宪法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和监察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秩序,落实国家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的标志之一。
法治是指在国家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范和程序来行使权力,维持公正和稳定。
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法制和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和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条件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经验,建立并完善的综合法律制度。
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需求,体现了思想体系,政治体系,社会体系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及新变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变革、创新和发展。
符合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公共服务体系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律制度体系:由基本法律、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律监督体系: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构成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着法律的正确执行。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经验,与中国的社会道德和文化价值观相适应。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作用,坚持法制和文化相统一,保障法律权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阶段,这个时期属于社会主义探索阶段,法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2. 第二个阶段是1980年至2002年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的阶段,此阶段是法治体系发展的起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特色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2.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3.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4.法官素质不理想;5.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6.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
上述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法官、检察官通常是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考察推荐,由本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级司法机关虽然也可以参与一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
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以往准入条件过低,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四)审判方式不科学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由于裁决文书过去简单机械,说理性不强,论述不深入,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导致了另一层面上的审判透明度不高,也导致个案判决可借鉴性较差。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司法腐败严重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五)“执行难”问题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顽疾。
二、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必须进行的的改革(一)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外部关系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必须保持财政、人事上的独立地位,即不能被行政机关实际控制。
否则,独立司法就会落空。
为此,应当对司法体制作如下改革。
1. 改革司法机关的地区设置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办法,使司法机关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政区划,即可以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划以下划分若干个与行政区划相交叉的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设置一个中级法院,其下按照司法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基层法院;保留按照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法院,全国设置最高法院;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对应设置。
这样,就可以使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干涉的基层、中级两级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利益和地方权势,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
同时,为保证人大监督制度的落实,地方上可以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监督基层、中级和高级司法机关的工作。
2.改革司法人事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地市和基层两级法院,有必要改革地市和基层两级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取消行政机关对司法官员的人事管理调配权,而将司法官员的推荐、调配权交还司法机关,任命权提高到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
具体言之,就是由上一级(司法区或现行的地市级)司法机关考察后,提请省级司法机关向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基层院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选举或者任命;司法区或现行的地市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省级司法机关考察后向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选举或任命。
即便在当前一时不可能改变司法机关地区设置的情况下,也应将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交给上级司法机关,即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进行考察、推荐,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任命。
为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党组织要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也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推荐人选,或者协助上级司法机关进行考察,但是最终确定人选的权力掌握在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或者党组的手中。
至于行政机关,则无权过问司法机关人事安排。
这样,才可以保证司法人员素质,解除其依法独立办案的后顾之忧,并且不使国家统一设置在地方的司法机关变成受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的“地方化”的司法机关。
3.改革司法财政管理体制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这表明,保证司法机关足够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分别列支于与其级别相应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
这种财政体制必然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与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挂钩,地方经济状况较好的,该地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就足,司法干部工资福利待遇就好,反之亦然。
这势必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经济利益尤其是本地与外地经济纠纷的案件时,受利益驱动,而偏袒本地一方,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司法不公。
另外,由于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手中,办案如果受到行政部门干预,很难挺起腰杆进行有效抵制,而影响司法独立。
应当认识到,司法机关“司”的是国家的法,无论其等级高低,都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