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模拟试题三
总结词
检验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掌握 程度和应变能力
VS
详细描述
通过模拟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境 ,考察考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 理解和应对能力,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准确 理解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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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交易和资金收付过程中的结算行为 和结算关系。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汇兑、托 收承付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的定义
01
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2
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 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 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 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 手段,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同时对加强会计人员自身修养也具有 重要意义。
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 社会形象。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学习培训和职业实践等方式,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职 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等方法和手段,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 质,达到一定的境界。
02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活动中的税收关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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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 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① 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五), 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二)。 (如: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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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1、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2、但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 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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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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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1.伪造(无中生有——虚假的依据)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 2.变造(篡改事实——涂改、挖补 )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 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 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 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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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经查,2002年 伟鸿公司实际亏损10万元,而其财务报告表现为盈利5万元, 虚增了利润。财政部门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及其 他直接负责人恰当的处分为(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金 C.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 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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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
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等刑罚处理方法。
(1)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犯罪分子只 能判处一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依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 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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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 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会计的基本职能: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适用范围:1、对人的效力范围。
调整的对象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2、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3、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它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等,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基本准则规范的核心内容:1、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将企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在计量时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一、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指国家对于财经领域中的各项经济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经法规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也是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基础。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财经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董事会职责等。
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 税法:税法是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规定。
税法的实施有助于调节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平衡,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者在工作中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对于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1. 保密义务:会计从业者应当保守会计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信息被滥用。
2. 诚实守信:会计从业者应当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独立性:会计从业者应当保持独立的判断和意见,不受他人干预或操纵,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和公正。
4. 职业操守:会计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5. 远离利益冲突:会计从业者应当远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情况,避免因私人利益影响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财经法规为会计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工作准则和规范,保障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则是在法规基础上,对会计从业者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和要求。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一、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现代社会中,财经法规是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财经法规主要包括财税法规、金融法规、企业法规等。
1. 财税法规财税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与财政和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
财税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管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2. 金融法规金融法规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要求等,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 企业法规企业法规是指国家对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企业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责任义务等,保证了企业的合法性和经营的公平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会计职业道德对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诚信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持诚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伪造或篡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不得隐瞒或掩盖真实情况,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记录和报告企业的财务情况。
2. 保守秘密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和账务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3. 保持独立性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不为他人谋取私利。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会计事务,不得为个人或他人的利益损害企业或他人的利益。
4. 提升专业水平会计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会计知识和技能。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财经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护财务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旨在确保会计工作的诚信、公平、透明。
财经法规在保证财务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公司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公布财务报表,以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和投资者参考,从而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对称性。
另外,财经法规还规定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税收方面,财经法规对企业和个人缴纳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评价准则。
会计人员作为负责财务信息记录、编制和报告的专业人士,应该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的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以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方式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此外,会计职业道德还要求会计人员对他们所负责的财务信息承担责任,并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财务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保护财务市场的公正和透明方面相互关联,互为补充。
财经法规为会计人员提供了做事的框架和指导,为会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而会计职业道德则强调了会计人员应该如何去做好会计工作,如何保持诚信、公正和透明等方面的准则。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有效执行和遵守有助于维护财务市场的秩序和声誉,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
然而,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财经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以适应不断演变的商业环境。
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也需要会计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诱惑和压力,如操纵财务信息、突破审计程序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财经法规是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而会计职业道德则是从道德层面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强调的是会计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
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对于一些特殊、复杂、微观的会计行为,往往需要借助会计职业道德来补充。
对于一些不宜或不需要由会计法律制度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会计职业道德来实现。
因此,两者在规范会计行为上相互补充,共同保障了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会计法律制度可能只规定了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这时就需要借助会计职业道德来进行具体操作。
同时,在会计职业道德中,也会涉及到一些会计法律制度的内容,例如法律规定的一些会计原则和方法。
因此,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四、两者地位相互转化、相互吸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地位也会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会计行为可能只被法律所规定,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一些会计行为可能只被道德所约束。
因此,两者的地位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五、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一方面,财经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任何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都会被视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是财经法规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只有当会计人员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才能保证财经法规的正常运行。
因此,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未知驱动探索,专注成就专业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是指与财经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金融、税收、投资、证券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财经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在财经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信、保密、独立和专业行为。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诚实、正直的原则,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持独立和客观,以及按照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执行工作。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的体系,共同维护了财经秩序和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并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违反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问题。
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和职业伦理意识,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标准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标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描述(一)课程性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为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修课程,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必考课程。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会计人员和潜在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素养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实践能力。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工作者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
学好这门课,对于促进会计事业的发展,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和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对于会计工作者和潜在会计人员来说,这门课程的学习是特别重要的。
作为教师,应该根据国家财政部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对中职学生重点讲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通过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知识和必要的操作技能和技术,为将来从事会计工作准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实用的操作规程。
二、课程培养目标(一)课程能力培养目标会计工作的能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辨认和确定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可以作为会计要素进入会计核算系统的能力(包括会计记录的确认和编制会计报表的确认);确定应予记录的各经济项目金额的能力(计量形式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凭证和账簿上记录经济业务的能力;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的能力。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为会计人员和潜在会计人员灌输财政、税务和经济法律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知识的,如果会计人员和潜在会计人员能用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懂法、懂道德,并能用法、道德这些社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这必将大大降低犯罪率,使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数据具有更大的实用性和决策性。
本课程知识点还有支付结算、税收的计算、缴纳、税务登记、检查、纳税申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等具体操作的内容,教师和学生要重视培养具体操作的能力,我认为让教师和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是相当重要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汇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所列行为有关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标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标准学时数:88学时_________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适用专业:会计事务 _________一、本课程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内容的联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是中等职业教育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使学生掌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依据、手段和过程;掌握支付结算法规,税收法律和财政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课程通过介绍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法律法规知识,其目的是提高学员职业道德素养和培养学员树立法治观念,为学生从事会计职业,做好会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本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依据、手段和过程;掌握支付结算法规,税收法律和财政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以及教学重点、难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20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4学时)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4学时)第三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4学时)第四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4学时)第五节法律责任(4学时)(二)基本要求:基本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会计法律体系的构成,理解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关系;了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掌握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主要规则;掌握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主要规定;识别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与责任后果。
(三)教学重点、难点:重点:会计法规的理解与运用,特别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其会计内部监督。
难点:会计核算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8学时)(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3学时)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3学时)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3学时)第四节银行卡(3学时)第五节其他结算方式(3学时)第六节网上支付(3学时)(二)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要求学生熟悉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不同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税收程序法
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售税额
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
若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和关税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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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整理
制作人:毛燕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 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 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例题 5·判断题】国务院财政部门可根据《会计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参考答案】对 【例题 6·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政府部门是( )。 A.国务院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参考答案】B 【例题 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本系统内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信息产业部 C.农业部 D.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参考答案】D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 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本知识点典型考核方式和内容】 【例·多选题】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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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整理
制作人:毛燕庆
C.《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答案]BD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例 1-3·教材例题·判断题】(P5 关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的认定)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答案]正确 【例题·判断题】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会 计性法规。( ) [答案]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财经类专业的重要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遵守能力,提高学生在财经领域的职业道德水平。
本教案将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四个方面详细介绍该课程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内容和要求。
2.技能目标:培养学生运用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原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情感目标:强调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二、教学内容:1.财经法规基础知识:(1)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2)中国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3)财经类专业常见的法律法规。
2.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的内涵和要求;(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3)具体的会计职业道德标准和案例分析。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课堂讲解介绍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内容和要求,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实际应用。
2.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探讨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和冲突,加强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角色扮演法: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活动,模拟真实的会计工作环境,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应对实际情况的能力。
4.案例研讨法: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分析和评价不同会计职业道德标准的优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四、教学评价:1.课堂表现评价:通过学生的课堂参与度、讨论质量和案例分析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2.成果评价:布置小组讨论成果或个人研究报告,并要求学生对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运用、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法等。
3.课后作业评价:布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阅读和分析,要求学生自主思考和总结。
通过以上教学设计,可以加强学生对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问题解决能力,为培养高素质财经人才奠定基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完整版)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
(一)会计法律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②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行政法规①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②关键字眼: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①由财政部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区分哪些是部门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②关键字眼:会计规章-制度、办法 规范性文件-与具体会计核算相关1、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选择题)。
2、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最基本的工作二、会计市场管理1、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管理2、对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是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1、会计监督检查也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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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所列行为有关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行为(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拒绝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2、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违反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规定的行为:(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1)-(5)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1)-(5)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6)项行为的,给于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行为:(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收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