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并进行公示与听证,确保征收程序透明。
其次,征收方需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确保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最后,征收方需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履行土地交付、移交手续,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范围需依法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征地、城市征地和农村征地。
国家征地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城市征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项目,农村征地主要用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建设。
征收范围的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偿费用和生活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过渡期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暂时性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偿,生活补偿费用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安置费、搬迁费等费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补偿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以房抵债、安置住房等。
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与补偿款相抵消,被征收人不再要求接受安置住房,而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征收方。
安置住房是指征收方依托被征地区域建设的住房,优先以房屋方式提供给被征收人居住。
各种补偿方式需依法规定,并根据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2024)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国家或政府依法征用后,向农村建设用地的法定权属人支付的一种费用。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并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正文内容:一、经济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1.1标准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和土地利用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费的基准标准。
1.2个体化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具体土地的特点和农民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
2.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2.1一次性支付:将全部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农民。
2.2分期支付:按照协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补偿费分期支付给农民。
3.补偿费标准的调整与调节:3.1农村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根据国家农村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
3.2参与主体的协商:政府、农民和相关利益方应该进行协商,以确保补偿费标准的公平合理。
二、社会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农民的权益保障:1.1公平性保障:在制定补偿费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确保其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1.2文明补偿方式:除了经济上的补偿,还要注重对农民的文化、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关注。
2.农村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2.1留住农民: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可以促使农民主动配合土地征用,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2.2提高农民的投资意愿:通过提高补偿费标准,可激发农民对农村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乡村经济振兴。
三、法律角度下的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1.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1.1《土地管理法》:该法律为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定。
1.2《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2.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2.1补偿费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解决土地征地补偿费争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济南征地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2021年-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 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 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一、引言土地赔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是衡量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以及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相关情况。
二、国家层面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征收和补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根据这部法律,土地被征用时,需要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法》主要规定了土地被征用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征收对象的权益保护措施。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和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等。
4.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该法律,农村土地被征用时,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措施。
三、地方层面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土地赔偿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实施。
以某省为例,该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了《某省土地征收办法》、《某市土地被征用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细化了土地被征用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农民权益的保护措施。
四、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的参考范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被征用时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被征用时,需要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第48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根据该条款,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非农业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3倍的数额。
2. 对于农用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该地块所在地的农用地市场价格的15倍的数额。
3. 对于自建房屋和乌改房屋被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该房屋所在地的非农业用地市场价格的3倍的数额予以补偿。
4. 对于影响到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的附属设施等其他设备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征用赔偿标准)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征收和拆迁。
然而,征地拆迁涉及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利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其概念、原则、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2. 概念和原则2.1 概念征地拆迁补偿制度是指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时,对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以保护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利益。
2.2 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优先保障原则: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应给予优先保障和相应的补偿措施。
•允许自愿选择原则: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应有自愿选择接受补偿或选择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措施的权利。
•全过程管理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应贯穿于整个征地拆迁的过程,包括信息公开、协商妥善处理、补偿支付等环节。
3. 实施情况3.1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征地拆迁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3.2 补偿方式和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土地替代补偿和就业安置等。
补偿标准一般参考市场价格、成本和政策规定等因素进行确定。
3.3 补偿资金来源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
3.4 补偿实施的问题和困难在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补偿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4. 存在的问题和展望4.1 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补偿标准不统一,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补偿款支付不及时,导致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补偿程序不规范,协商、公示、审核等环节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现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
农村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农村土地征用使用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用的
农民进行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
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这些
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我国全国各族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
《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土地权益。
在农村征地补偿中,《宪法》赋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并规定了农民土地补偿的权益。
根据《宪法》的规定,
政府在征地时需要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并保障农民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
我国还有一些关于土地征用和补偿的具体规定,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
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农村征地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保障了农
民的土地权益和生活权益。
我国目前涉及农村征地补偿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
都充分保障了农村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生活权益提供了
法律保障。
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和政策,以适应不断变
化的农村征地补偿需求。
国家土地征收标准
国家土地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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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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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如今这个房价高涨的年代,由此而衍生的拆迁补偿费以及征地补偿费问题是比较令人关注的。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补偿费屡创新高的情况下,获得巨额补充来改善生活,也是一种比较平常的事情,那么,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