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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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总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指通过抽取食品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 抽样计划的制定抽样前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的目的、范围、数量和抽样地点等内容,确保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2. 抽样人员的选择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精神风貌。

抽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食品的特性和抽样的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科学、合理,能够代表被抽样食品的情况。

4.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式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样品应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检验结果的处理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后,应按照相关的检验标准或规范判定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三、抽样检验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1. 真实可靠抽取的样品应真实反映被抽样食品的情况,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分析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全面代表性抽样应涵盖不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地,确保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抽样地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覆盖面广泛,涵盖不同的供应链环节。

3. 科学合理性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和检验目的进行选择,合理使用各种抽样技术,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卷烟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新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应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组织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投资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复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中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申诉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流通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应当环节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取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企业的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抽样的判定依据。

(四)之时对流通环节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申请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抽样检查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销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期的抽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概念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是指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利用专业检测手段对食品进行检测,以评估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

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对抽样品进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或不符合标准的成分,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意义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抽样检测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或不符合标准的成分,防止这些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其次,抽样检测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管控和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生产,提高食品质量,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再者,抽样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关的政策与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的现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抽样检测的范围还不够广泛,覆盖面较窄,对于一些小作坊、小企业的监管还不够到位,容易出现一些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抽样检测手段、设备、人员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新型食品添加剂、新型污染物质等尚未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

此外,抽样检测的频次和覆盖范围也存在问题,有些地区和环节的抽样检测还不够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抽样检测的监管权限和责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规范抽样检测的程序与标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管。

2.完善抽样检测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应当加大对检测手段和设备设施的投入和改进,提高抽样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对抽样检测人员的培训与能力建设。

抽样检测人员是抽样检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抽样检测人员的培训与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4.拓宽抽样检测的范围和频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节:抽样检验的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抽样检验的范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抽样检验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要求。

2.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检验还涉及到食品销售环节,包括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食品的场所。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销售食品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市场环节:抽样检验还会涉及到食品市场环节,包括传统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市场中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第二节:抽样检验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

1.确定抽样对象:首先要确定抽样对象,即要检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

2.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对象,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时间等具体内容。

3.抽样执行:在确定的抽样计划下,对抽样对象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4.样品封存:抽取的样品需要在封存的情况下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检验结果: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将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销售单位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3.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样品,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节:抽样检验的意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范围、频次等。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抽样检验方案,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法等;(二)抽取样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封存、运输和保存;(三)将样品送交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四)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承检机构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检验结果;(二)不得泄露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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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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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

食品验证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

三、抽样目的1. 验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2. 发现并防止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安全;3. 评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4.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抽样程序1.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主管部门确定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对象;2. 抽样人员按照计划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公开;3. 抽样人员对抽样品进行标识、封存,并填写抽样记录;4. 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5. 抽样结果及时通知抽样对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抽样对象抽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食品、原辅材料;2. 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食品;3.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4. 食品市场的食品样品等。

六、抽样频率1. 根据抽样对象的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确定抽样频率;2. 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应适当增加;3. 低风险食品企业、食品类型等,抽样频率可适当减少。

七、食品抽样管理1. 食品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不得泄露抽样信息;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3. 抽样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抽样对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4. 食品抽样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定期对食品抽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样程序合法、公正;2. 对抽样结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抽样工作的效果;3.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明确抽样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及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抽样检验的范围和频次(一)抽样检验的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单位的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食品。

(二)抽样检验的频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消费者投诉举报、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和重点。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一)抽样检验的程序:1. 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抽样检验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对象、频次、任务分工等。

2. 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从生产、流通、使用的不同环节抽取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随机性。

3. 封样和标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在样品包装上贴上标识,注明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员等信息。

4.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检,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完成检验。

5. 检验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反馈给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后续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依法予以查处。

(二)抽样检验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样品的保存、处理和利用(一)样品的保存:1. 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室,确保样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保存。

2. 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抽样之日起计算。

3. 样品保存期间,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污染、损毁或者丢失。

(二)样品的处理:1. 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2. 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最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最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最新食品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我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

在食品行业中,严格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一、抽样检验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市场上的食品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抽样检验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国家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措施之一。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1. 抽样方式食品抽样应遵循抽样的随机性、均匀性原则,确保抽样的客观性和代表性。

抽样时应注意避免人为主观干预,确保抽样结果客观、真实、可靠。

2.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检验标准及食品种类的特点确定,保证检验结果具备统计学意义。

抽样数量不宜过少,以充分反映抽样食品的质量状况。

3. 抽样流程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样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抽样前、中、后的各项操作,确保抽样检验的全程可追溯。

各个环节应有专人负责,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清晰。

4. 抽样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抽样标准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与时俱进。

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了有效管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需要加强对抽样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同时,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研究机构,不断完善检验方法和技术,提高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落实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希望未来食品安全监管能够更加科学、规范、有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以上是针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都能够关注食品安全,共同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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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承担的抽检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条件、能力和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第八条组织实施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食品样品,不得向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费用。

抽检购买样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九条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生产企业标准。

第二章抽检的组织第十条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抽检的食品经营场所范围、食品品种、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下级机关开展抽检。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检前,应审核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项目,并书面向食品检验机构告知食品抽检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在依法认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抽检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被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书,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检的食品品种;(二)抽检的检验项目;(三)抽检依据的标准;(四)检验检测方法;(五)判定原则;(六)抽检的食品经营者范围;(七)抽样数量和备份样品数量;(八)抽样时间、检验完成时间等时间安排;(九)检验机构的抽检信息保密义务;(十)检验结论告知;(十一)其他约定。

委托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检实施方案审查认可后,将其作为委托书的附件予以留存。

第三章抽样和检验第十四条抽样应当由食品检验机构选派的抽样人员独立完成。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抽样结果负责。

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食品经营者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检的性质、食品品种及相关要求;配合抽样的工商所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执法证件,并现场检查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查明抽检的食品来源。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可以拒绝抽样:(一)抽样人员无法出具有效工作证件的;(二)抽样无执法人员配合或配合抽样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有效工作证或执法证件的;(三)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共同填写拒绝抽样认定表,注明食品经营者拒绝抽样的理由,并报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食品数量不符合食品抽样标准规定或抽检实施方案要求的;(二)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食品已经由食品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进行封存待处置的;(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食品经营者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或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等违法行为的;(五)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抽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的抽样方法等标准。

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所需的数量现场随机抽取,不得由食品经营者提供。

抽取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抽取所有样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批次等标签标示内容应统一。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样品等抽样信息,并由抽样人员、工商所执法人员及食品经营者有关负责人(或委托人)共同签字,加盖被抽样的食品经营者公章。

对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三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需要更改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工商所执法人员及食品经营者有关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对抽取的样品现场按规定进行封样,抽检样品和备份样品必须分别单独封样。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保管和运送至食品检验机构。

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在保管和运送过程中性状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要求、标准、方法和规程保存、检验所抽取的样品,并对抽检过程及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或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书面报送委托机关。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检验报告和结论送达被抽检食品经营者。

在将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相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检食品经营者时,应当要求该食品经营者签字或加盖公章进行送达确认。

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或函告标称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并回复。

书面通知应告知复检权利和途径,以及组织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检验机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规定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进行确认并回复的时限和方式,拒收的,视为确认。

对不按时限和要求回复和确认的,视作该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认可抽检的食品为该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进口的食品,承认检验结论。

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抽检样品真伪提出异议的,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工商机关书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工商机关依法调查处理;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第四章复检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复检机构)书面申请复检。

同时,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报告的,视为承认初检结论。

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同时提出复检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告知复检申请人,依申请优先原则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独立完成复检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检申请人是否予以复检。

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应当向复检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应予以复检:(一)被检的食品因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备份样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感官性状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论的;(四)逾期提出复检的;(五)复检申请人中途放弃复检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复检机构应当自行采取初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复检结论提交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复检申请人。

初检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复检机构采取备份样品的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推脱。

复检工作需要复检申请人配合的,复检申请人不得拖延或拒绝。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不予复检或放弃复检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一条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存初检和复检的检验报告和结论、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检验结论处理第三十三条初检结论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监督本辖区内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向本地同级质监部门通报,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标称的生产者或进口商放弃复检或经复检食品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置,并向本地同级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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