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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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司发通[200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第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专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专题0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单选题1.(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细化明确政策界限,突出监管重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这一规定旨在()①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推进治理现代化②加大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③整治顽瘴痼疾,根除社会矛盾,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④推进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彰显公平和正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快捷、轻便、经济等优点成为老百姓的代步工具,但随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山东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立法公众代表座谈会”“调查问卷”“征求民意进社区”等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告诉我们()①立法工作要坚持扩大民权,集中民智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得到彻底解决③科学立法要顺时代之需,应民众之求④地方政府应积极履职,努力实现善政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2022·北京房山·高一期末)2021年12月6日,为贯彻落实疫情常态化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某地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区建管站,采取线上直播带“法”、线下摆摊普法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网络直播活动,正式拉开了“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根治欠薪冬季专项维权活动的帷幕。

该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这一做法有利于()①确立农民工主人翁地位,维护社会正义②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建设法治中国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人推进公正司法④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援助效能A.①②B.①④C.②③D.②④4.(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56.6万多个,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的通知⽂号:法[2016]386号颁布⽇期:2016-11-11执⾏⽇期:2016-1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东、河南、河北、湖南、⼴东、重庆、陕西省(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作的重⼤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部署的重⼤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这项改⾰,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意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作。

要及时制定实施⽅案。

试点地⽅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州、深圳、西安。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在分⼯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办理试点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适⽤原则,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推进试点⼯作。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49题,单选)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4.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6.关于法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官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援助条例【圣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0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考点】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解析】C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1•【文号】法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

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

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9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9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7题,单选)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4.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 )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2011年卷一48题,单选)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30•【文号】司发通[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2003年12月30日司发通[2003]136号)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经过调查研究,认为有必要制定实施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为使将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在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泉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湖南省长沙市、浙江省温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青海省西宁市先行试点,试点时间为接到本通知后的半年。

现将就此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点稿)印发你们,作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依据。

试点期间,要按照《规定》(试点稿)精神办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实事求是,联系实际,加强探索,注意总结经验,积极解决问题,不因试点影响法律援助的正常发展。

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试点结束后,请你们会同试点单位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提出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对试点稿的修改意见,形成试点情况报告予以上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点稿)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1.02•【文号】司发[2001]012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司发[20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现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七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为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总纲,根据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要求,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司发通[2014]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4年1月2日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就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能。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亟需获得法律援助。

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新形势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司发通[1999]032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9〕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为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现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9.30•【文号】司发通[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司发通[200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多,妥善处理好这些涉法问题,对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促进部队的安全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涉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

原则上,申请人为义务兵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的条件;申请人为军队干部、士官及其家属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具体标准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对涉及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军队有关部门沟通,取得多方面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地(市)、县(区)司法局可根据所掌握的法律援助资源情况,与所在地的军分区,人武部联合,在军分区、人武部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军人军属的法律咨询,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一定专长的律师定期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司发函[2004]267号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司发函[2004]267号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司发函[2004]267号2004年12月23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人事部《关于同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国人部函[2004]50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司法部政治部《关于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司政04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你中心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批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根据《复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际情况,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包括: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党、群工作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其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机构职能和设置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和《司法部关于明确“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的通知》(司发通[2004]1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心的职能: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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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 A2、《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

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 D3、下列哪个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一定的法律内容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B.法律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C.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D.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答案】 D4、关于宪法的渊源与结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C.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D.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则【答案】 D5、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A.《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框架性协定的特点B.《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政府的服务采购C.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承担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一般义务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答案】 A6、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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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30题)1、李某因故意杀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可以口头申请法律援助B.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C.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D.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答案】 D2、甲国的民航飞机遭到歹徒的劫持。

歹徒胁迫飞行员将飞机降落在乙国机场,期间丙国乘客A由于反抗被歹徒残忍杀害。

最终该歹徒被乙国警察抓获,经查明,该歹徒的永久居所在丁国。

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国对该劫持航空器案件有管辖权B.乙国和丙国对该案件有管辖权C.丁国对该案有管辖权D.如果丙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乙国无权拒绝该请求【答案】 D3、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答案】 C4、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答案】 B5、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是:()A.命令与服从B.平等C.协商D.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答案】 C6、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教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 D7、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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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民事行政检察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3]13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试点的
通知
(2003年12月30日司发通[2003]136号)
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经过调查研究,认为有必要制定实施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为使将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在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泉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湖南省长沙市、浙江省温州市、云南省昆明市和青海省西宁市先行试点,试点时间为接到本通知后的半年。

现将就此制定
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点稿)印发你们,作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依据。

试点期间,要按照《规定》(试点稿)精神办理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实事求是,联系实际,加强探索,注意总结经验,积极解决问题,不因试点影响法律援助的正常发展。

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试点结束后,请你们会同试点单位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提出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对试点稿的修改意见,形成试点情况报告予以上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点稿)
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救助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就依法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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