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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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企业: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赔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合同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原因造成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7.争议解决规则
网络交易: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标准:国标、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
2.产品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所以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
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
1.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地标、企标。
使用行标SB的食品,全部违法。
没有国标,才能适用地标,现在只有特色食品可以适用(农夫山泉)。
企标的标准只能比国标高,因此提倡适用企标。
判断食品合格与否,只看标准,不管是否把人吃坏;如果符合标准把人吃坏,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赔偿,不能按食品安全法。
2.赔偿:退一赔十,最低一千;不符标准,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三倍。
食品类(及与食品有关的容器、生产环节、运输、仓储等广义的食品类,但不包括初级农业产品),与《消法》竞合,按《食安法》(特殊法)处理。
矿泉水瓶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人身伤害,适用《食安法》;
樱桃、草莓把人吃坏了,不适用。
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适用食安法。
3.检验制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验方法。
4.特殊食品:针对老弱病残孕,特别监管。
保健食品:必须说明不能替代药物,且不得宣称有疗效。
医学食品;
配方乳粉:不能用分装方式生产,防止二次污染。
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制定预案:三级预案,国务院、地方政府、企业。
(2)启动预案:报告制度。
(3)善后处理;
(4)评估机制。
6.法律责任(八大连带责任)
房东连带责任,违法生产食品租赁场所的房东,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7.行业禁入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
三、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法
1.组织:分支机构,分行等同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行拨给分行的营运资金,不能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
2.上级监管机构:银监会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的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行长任职资格,都必须经过上级监管机构批准。
民生银行的行长(相当于公司CEO)任职,须董事会聘任,银监会批准。股东大会无权聘任行长。
3.业务范围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投资银行、买不动产自用,不得对银行业以外的行业投资。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银行行使担保权可以取得股权和不动产,必须在两年内处分变现。
4.关系人贷款
关系人只能担保贷款,不能信用贷款。
知情人不能内幕交易。
引申:【商法】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人回避,非关联人投票。(万科事件,董事是否应该回避)
(二)银行法
参考商业银行法。
四、财税法
(一)税收征管法(程序法)
1.税种、税率必须由法律制定,法规规章都无权制定。
2.税的减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国家级津贴、省级奖金等应当免税。
国家扶持企业:可以减免。残疾人工资、三新产品,可加计扣除。
残疾、孤老、烈属、严重自然灾害:酌定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