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
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2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其他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1991年7月23日)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
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X2、X3、X4、X5、X6、J7、X8、X9、X 10、J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6、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7、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8、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
13证据种类
二、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是否直接源与案件事实 来源不明证据应予以排除。 来源环节越少,客观性越强。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没有印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的决定性影响。
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与推理。
证人:感知——辨别——表达
(三)证人证言
重点审查: 1、是否传闻 2、是否有利害关系 3、询问是否合规:时间、地点、方式(陪
伴、单独、暴力)等
(四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言词证据3)
需要时刻防备的“证据之王”
供述:承认并如实陈述 辩解:否认,或者承认部分 攀供:揭发检举他人。(证人证言)
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 和分类
第十三讲
一、证据的种类
1、我国各部门法中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 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中:1、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辩解;2、将“物证”排在证据序 列中的第一位。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重点: 1、个人的自然情况 2、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3、取得供述的手段 4、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5、程序是否合法
(六)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指派或者委托 “个人”进行鉴定后的判断意见。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笔录
(二)书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点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中所表达的思想、意图与案件实施相关联; 物证是以形态、存在方式、外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2、是否反映制作者的思想或者意图:
第十三讲刑事起诉程序
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
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
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
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
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
被告人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
住赤山市龙安村。
•
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
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
三(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 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 第二,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
任(依法应当判处刑罚); • 第三,检察院对本案有起诉权,且属于受
诉法院管辖。
三(三)起诉书的制作
• 起诉书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法律文书,是法院审 判被告人的依据。
•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 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 送;
•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二)审查起诉的内容(续)
•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
18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证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
在使用侦查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第六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七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所有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是由两名以上民警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第二章证据的形式规格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在有关单位保存,不便提取的,可制作复制件,复制件必须和原件一致并注明原件的出处,不注明原件出处,无法和原件进行比对的复制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调取物证、书证复制件,应当对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复制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予以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侦查人员和物证、书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的照片、录像、模型或者复制件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一致,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法医学中的物证鉴定和鉴定技术
法医学中的物证鉴定和鉴定技术物证鉴定是法医学中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通过对物证的检验和分析,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案件的事实依据以及犯罪手段的还原等重要信息,对于破案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证鉴定的基本概念、鉴定的步骤和技术以及其在法医学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证鉴定的基本概念物证鉴定是指通过对案件现场及相关物品的检验、分析和鉴定,运用自然科学、医学科学及相关技术手段,确定物证的真伪、性质、数量和作用,进而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物证鉴定包括指纹鉴定、血迹鉴定、病理解剖鉴定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鉴定方法和技术。
二、物证鉴定的步骤和技术物证鉴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收集物证、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和鉴定结论。
首先,物证需要被专业人员收集并保护,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变质。
接着,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寻找相关物证,确定可能具有犯罪价值的证据。
然后,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多项分析和检验,如指纹鉴定、DNA鉴定、毒物分析等。
最后,结合实验室的检验结果,法医专家会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进一步指导案件的侦破和司法裁决。
在物证鉴定中,涉及到的技术主要包括:1. 指纹鉴定技术:通过比对指纹图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确认指纹的归属。
指纹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成为刑事案件侦破中常用的物证。
2. DNA鉴定技术:通过对DNA序列的比对和分析,确定个体的遗传信息和亲缘关系。
DNA鉴定在法医学中有广泛应用,可用于嫌疑人身份的确认和亲属关系的鉴定等。
3. 毒物分析技术:通过对生物组织、体液和物质样本中的毒物进行检测和定量,判断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毒物分析在解决中毒案件和药物滥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 病理解剖技术:对尸体进行详细的解剖检查,确定死因和伤情。
病理解剖在刑事侦查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可以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和侦破提供依据。
三、物证鉴定在法医学中的应用物证鉴定在法医学中应用广泛,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1.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WORD格式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WORD格式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WORD格式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WORD格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WORD格式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WORD格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WORD格式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WORD格式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WORD格式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医学中的物证分析痕迹鉴定与物质检验
法医学中的物证分析痕迹鉴定与物质检验物证分析痕迹鉴定与物质检验是法医学中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通过对犯罪现场采集的各种物质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有力的依据,推动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定案。
本文将从物证分析痕迹鉴定的概念、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以及物质检验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物证分析痕迹鉴定的概念与原理物证分析痕迹鉴定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采集的各类物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以确定物证之间的相关性及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
物证分析痕迹鉴定的原理基于物质在犯罪过程中的光学、化学、物理等性质的改变,通过科学的分析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定性、定量的鉴定,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物证分析痕迹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证的采集与保存:在犯罪现场,应根据不同的物证性质,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采集,并注意保持物证的完整性和原样性,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2. 物证的检测:对采集到的物证进行初步的检测,包括观察、比对、测定等方法,确定可能存在的痕迹和特征。
3. 物证分析与鉴定:根据物证的性质和特征,利用物理、化学、光学等分析方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鉴定,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联系。
4. 结果的评价与分析: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确定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并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物证分析痕迹鉴定的技术手段物证分析痕迹鉴定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光学显微镜:通过放大和观察物证表面的细微特征和痕迹,如指纹、纤维、颗粒等,并进行比对和鉴定。
2. 镜下鉴定技术:通过显微成像的方法,对痕迹进行表征和分析,如血迹、毛发、纤维等。
3. 光谱分析技术:利用物质在不同波长光线下的吸收、发射、散射等特性,进行物证的鉴定和分析,如红外光谱、质谱等。
4. 化学分析技术:利用化学反应和物质的化学性质,对物证进行鉴定和分析,如荧光染色、反应性检验等。
5. 比对与数据库技术:将采集到的物证特征与已知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和检索,以找到与之匹配的样本和信息。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13页精选文档
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物证的基本证据法知识(2)掌握有关鉴定结论的知识(3)了解外国关于物证和鉴定结论的理论和立法Ⅱ、教学内容第一部分、物证第二部分、鉴定结论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证?它有什么证明作用?2、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要件有哪些?3、简述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Ⅳ、课外阅读资料1、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五、十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修订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六、十一章,法律出版社,2019年8月版。
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第一部分: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例如,请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被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财物和侵权人所用的侵权工具等就是物证;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已经完工的建筑物就是物证;伪造文书的诉讼,签名的笔迹、墨水等就是物证。
物证的特点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和特征证明待证事实,所以西方国家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
民事诉讼中,有些物证的原物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长期保存,如易腐烂的物品、倒塌的建筑物等,需要用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来固定和保存。
物证的摄影照片或各种方法复制的物证模型,也属于物证。
(二)物证的特征同其他证据相比,物证有如下特征:1.稳定性。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痕迹,所以只要及时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可靠性。
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客观存在的形状、规格、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只要判明物证是真实的,就具有很大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主要区别在于: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包括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法医学中的物证鉴定和鉴定技术
法医学中的物证鉴定和鉴定技术物证鉴定在法医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通过对案发现场、被害人、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分析和鉴定,为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物证鉴定的概念、方法和技术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证鉴定的概念和作用物证鉴定是指通过对案发现场、遗体、血迹、指纹、病理切片等物品的检测、比对、分析和鉴定,确定犯罪事实、解剖死因以及证明或排除某种特定的犯罪手段或犯罪嫌疑人。
物证鉴定在犯罪侦破和司法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客观地还原案件的真相,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科学的证据,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二、物证鉴定的方法和流程物证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取证、化学分析、生物学分析、物理学分析等。
具体流程如下:1. 现场勘查:调查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仔细勘查,收集物证信息和犯罪现场图像。
现场勘查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以确保物证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2. 取证:调查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对现场收集到的物证进行采集和封存,确保物证在整个鉴定流程中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化学分析:物证鉴定中的化学分析主要用于检测和分析物证中的各种化学成分,如毒物、药物、爆炸物等。
化学分析可以通过色谱、质谱、红外光谱和核磁共振等技术手段进行。
4. 生物学分析:生物学分析主要用于对物证中的生物痕迹进行鉴定,例如DNA分析、血型鉴定、指纹鉴定等。
这些分析方法在现代法医学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为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5. 物理学分析:物理学分析主要涉及物证中的物理特性,如纤维结构、纤维化学成分、玻璃碎片的特征等。
物理学分析可以通过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红外光谱等技术手段进行。
三、物证鉴定的技术发展和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物证鉴定的技术手段也不断发展和更新。
例如,DNA分析技术的出现将物证鉴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它能够通过分析DNA序列和比对数据库,准确地确定物证来源和个体身份。
同时,纳米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等也在物证鉴定中的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案件侦破和证据鉴定提供了更准确和迅速的手段。
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的特点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
1.独立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独立
地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和推论后做出的判断。
2.专门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用专业知识,就专门问题做出的结论,而不是对
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3.科学性:鉴定结论是经过科学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因此具有特殊的证
明力,往往成为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4.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结论是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借助于必要的仪器
和设备得出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知识、技术水平,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客观性。
同时,鉴定结论也反映了鉴定人的个人见解和看法,具有主观性。
5.结论性: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要求鉴定人根据案件材料所分析出的
事实,做出结论性的鉴别和判断。
6.范围性:鉴定结论仅对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而不直
接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做出评论。
总之,鉴定结论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其特点包括独立性、专门性、科学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结论性和范围性。
委托鉴定结论
委托鉴定结论
委托鉴定结论是指由委托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委托鉴定结论会包含以下内容:
1. 鉴定目的:明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以便鉴定机构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对象:详细描述被鉴定的对象或事项,包括其特征、属性、状况等相关信息。
3. 鉴定方法:说明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以及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 鉴定结果:明确鉴定的结论和结果,对于被鉴定对象的性质、状况、价值等方面给出明确的判断。
5. 鉴定依据:列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以证明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6. 鉴定人员签名:鉴定结论通常需要鉴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以确认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的负责和认可。
7. 日期和编号:包括鉴定结论的出具日期和编号,以便追溯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因不同的鉴定领域和要求而有所差异。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的委托鉴定结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和阐述。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物证工作总结
物证工作总结
物证工作是刑事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对现场和案件相关物品的搜集、
保护、鉴定和分析,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物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现在我将对这些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在现场勘查和物证搜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案件发生现场,
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勘查,对现场的每一个细节进行仔细的观察和记录,同时对可能的物证进行及时的搜集和保护。
通过这些工作,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一些关键的物证,为案件的侦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在物证鉴定和分析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通过引进先进的检测设
备和技术,我们能够对各种物证进行快速、准确的鉴定和分析,为案件的破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我们成功地通过对物证的分析找出了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为案件的侦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物证工作。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我们与法医、技侦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物证鉴定和分析工作,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效果。
这种跨部门的合作模式,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也为我们的物证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我们在物证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物证工作的重视,提高对物证工作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提升物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物证工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做出更大的贡献。
1495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
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证据规定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证据的运用和审查的过程,举证、质证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重点环节。
无论是那一种诉讼活动都毫不例外的注重证据问题。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共有80条,相对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6条规定,它极大丰富了行政审判的证据规则。
这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证据规定不论是对法官审理案件还是对卫生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而言,最应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包括七种形式。
《证据规定》对各种证据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1、书证(第十条)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书证有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卫生许可证件、健康合格证明、采样记录、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报表、票据、会计账册等。
提供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提供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不具备法定要件的书证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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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物证的基本证据法知识
()掌握有关鉴定结论的知识
()了解外国关于物证和鉴定结论的理论和立法
Ⅱ、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物证
第二部分、鉴定结论
Ⅲ、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物证?它有什么证明作用?
、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要件有哪些?
、简述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Ⅳ、课外阅读资料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五、十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修订版。
、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六、十一章,法律出版社,年月版。
第十三讲物证和鉴定结论
第一部分: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证的概念
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
例如,请求侵权赔偿的诉讼,被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财物和侵权人所用的侵权工具等就是物证;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已经完工的建筑物就是物证;伪造文书的诉讼,签名的笔迹、墨水等就是物证。
物证的特点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和特征证明待证事实,所以西方国家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
民事诉讼中,有些物证的原物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长期保存,如易腐烂的物品、倒塌的建筑物等,需要用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来固定和保存。
物证的摄影照片或各种方法复制的物证模型,也属于物证。
(二)物证的特征
同其他证据相比,物证有如下特征:
.稳定性。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痕迹,所以只要及时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就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可靠性。
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客观存在的形状、规格、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只要判明物证是真实的,就具有很大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与书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包括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而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
尽管物证和书证有显著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某些情况下,根据与案件的联系和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同一物品可以同时具备书证与物证的特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
二、常见物证
(一)物证的种类划分
、从探讨其形成的条件及运用的特点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为:物品、痕迹和微量物质。
、从与案件关系的角度看,有刑事案件中的物证,如犯罪工具;民事案件中的物证,如合同标的物;行政案件中的物证,如查处的违法物品。
、按照由谁占有,可以分为:当事人持有的物证和非当事人持有的物证。
、按物证能否当庭出示或存入案卷,可以分为:能当庭出示或存卷的物证与不能当庭出示或存卷的物证。
(二)常见物证的含义
、手印。
人的手指掌表面与物体接触留下的痕迹,比较多的是无色的汗液手印。
、足迹。
人在行走站立的过程中,在地面或其他与足底接触的物体表面遗留的痕迹。
有赤脚印、鞋印和袜印。
、工具痕迹。
在使用工具实施破坏障碍物或目的物时留下的、能清晰地反映工具表面形态结构特征的痕迹。
、枪弹痕迹。
指枪弹在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痕迹。
、整体分离痕迹。
指当一个物体被分离成两个以上的部分时,被分开的位置形成的痕迹。
、车辆痕迹。
包括车轮在行使和停留时形成的痕迹和车体碰撞时形成的痕迹。
、笔迹。
人由于长期书写形成的动力定型,可以反映书写的习惯。
、文书制作过程中形成的痕迹。
如压痕、印刷痕迹、用章痕迹等。
、人体与来自人体的物质。
人的躯体、体液、毛发、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剧烈作用下的脱落物等。
、文书物质材料。
如纸张、墨水、印油等。
、气态和液态物质。
如房屋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物品、物质。
如化学品、毒物、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等。
三、物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