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29《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CNAS-CL49: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49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in the Field of Mark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49:2014 第1 页共7 页前言痕迹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痕迹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刑事科学与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检验鉴定等活动,寻找鉴定对象客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由于痕迹鉴定涉及的范围广(人或人借助工具及动物活动的四维空间都是痕迹鉴定的范围),取样条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件只对痕迹鉴定领域常规项目/参数作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痕迹鉴定领域的特性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1.2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痕迹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
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2.1 引用标准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 Inspec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文件鉴定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2006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I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CNAS-CI01:2006之外的术语,故术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与CNAS-CI01:2006不对应。
本文件代替:CNAS-CI11:2007。
相对于CNAS-CI11:2007,本文件除编辑性修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范围中包括了法医人类学鉴定;——去除复核、复核人的概念和规定;——对人员资质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授权签字人的规定;——对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对检查方法和程序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对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增加了分包条款的规定。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 目的与范围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法医学鉴定领域的认可。
本应用说明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及法医人类学鉴定,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检查,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评价。
2 术语和定义2.1 鉴定:鉴定人通过检查、检测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CNAS-CL27:2014《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7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in the Field of Digital Forensic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电子物证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电子物证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电子数据同一性和相似性鉴定等鉴定活动。
本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7: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子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1.2本应用说明适用于所有CNAS对从事电子物证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
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2.1 引用标准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求3.1 公正性3.2 保密性3.3 独立性4 管理要求4.1 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委托受理4.5 分包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7 服务客户4.8 投诉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4.10 改进4.11 纠正措施4.11.2 原因分析在电子物证鉴定中出现异常时,分析潜在的原因除了注释中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的影响、计算机内运行的其它软件的影响、计算机运行的网络环境的影响等。
论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物理运用
论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物理运用作者:曾恺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原理,在法律实物中得到广泛运用,在民事、刑事领域的重要性更显突出。
随着科学的发展,微量物证鉴定应不断吸收物理学的先进专业技术与知识,促进司法的进步。
关键词微量物证鉴定物理学法学司法作者简介:曾恺依,江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0-02物理学与法学在法律实务领域存在诸多交叉,微量物证鉴定是其中之一。
微量物证鉴定借助了物理学专业知识与技术,凭借诸多优势,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微量物证与微量物证鉴定(一)微量物证微量物证指在犯罪现场中收集的量小体微、能以其自身的物质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对象存在一定联系,从而为侦查确定方向和线索以及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微小的物质材料。
一类微量物证体积特别微小;另一类是虽然体积较大,但是相较于整个证据来说体积较小的物证。
微量物证具有多发性、不易发现和不易毁灭行、易混淆性、分离和不完整性、易污染丢失性、检验技术高度专业性、不易全面再现性等特点。
犯罪活动发生时,一旦发生客体之间的相互接触,则可引发客体之间的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现象。
因此,无论犯罪分子如何掩饰、破坏犯罪现场,总会带走一些物质或者留下某些物质。
主要包括以下物质:于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玻璃、塑料、橡胶;于火灾的现场、作案工具、嫌疑人衣服上的油脂;多出现于投毒案件的毒物;多出现于勒杀案件的绳索;多出现于室内作案的油漆、涂料碎片;以及多出现于谋杀案件中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血痕、皮肤等。
(二)微量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指具有专业资质、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提供检测分析结论的活动。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模板】
CNAS-CI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Medicine Inspec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检查机构认可的领域之一。
本应用说明中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及法医临床学鉴定,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检查,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评价。
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法医学鉴定的特性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需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和《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CNAS—CI02:2006同时使用。
二应用说明2 定义鉴定: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 中的检查。
鉴定人:指从事鉴定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等效于CNAS-CI01:2006、CNAS-CI02:2006 中的检查员。
复核人:指熟悉本鉴定领域方法、技术规范,具有正确进行专业判断的能力,且具有本鉴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或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熟悉鉴定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负责对法医学鉴定文书进行技术审核。
委托方:指委托检查机构所进行检查的公、检、法、司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08-A002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DNA 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法医物证DNA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法医物证DNA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生物化学、分子遗传学等技术手段,对生物样本进行DNA多态性分析及分子生物学检验鉴定。
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特性而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8: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法医物证DNA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3 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4.1 公正性4.2 保密性4.2.1适用时,鉴定机构应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中体现医学伦理。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4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Document Examin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发布 2014年4月1日实施前言文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文书鉴定又称文件鉴定、文件检验、可疑文件鉴定等。
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形成方式、形成过程、制作时间、文件状态及性质等作出专业判断。
文书鉴定根据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其检验项目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模糊记载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等。
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文书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I10: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2014年4月1日发布 2014年4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 范围1.2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文书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
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2.1 引用标准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CL2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火药、炸药、汽油、稀料等危险品检材的保存和处置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5.9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实验室是否有内部质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
--在日常分析检测过程中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进行结果核查?
--由同一操作人员对保留样品进行重复检测?
--由两个以上人员对保留样品进行重复检测?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5.8.1
实验室有无检材和样品的接受、保管和检验后剩余样品处置的程序,且该程序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对物证的相关规定?
5.8.2
微量物证检验中遇到的样品多数为附着在其它物体(检材)上的附着物,除样品外,检材本身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物证价值。在从检材上发现、分离提取样品之前,是否对检材全貌和取样部位进行拍照?
5.5 设备
5.5.1
实验室是否具备检测所需要的分析仪器以及样品分离、处理和制备所需的必要设备?
5.5.2
实验室是否制定所有分析仪器和测量器具的校准与核查计划,对于专门为微量物证检验研套自校准的方法,并根据制造商的说明确定校准的程序和频次?
5.5.5
5.6.3.3
实验室进行标准物质核查时,是否制定核查计划、核查方法,保存详细记录,进行结果评价,保证其溯源性?
5.7 抽样
5.7.1
当比对样品的数量较多时,需进行抽样时,是否制定适宜的抽样方案?
5.7.3
当未知样品是物体之间相互转移的微量物质时,附着在检材上的外来物质可能不止一种,是否对所有的附着物进行分部位、分种类检验,并图示或拍照取样和检验位置?
5.2.2
关键检测人员和结果评价人员是否掌握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
5.2.3
CNAS-CLXX《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声像资
CNAS-CLXX《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声像资料鉴定在现代社会应用非常广泛,目前已经成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网侦技术之后,第四大侦查破案支撑技术。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为确保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3年8月26日发布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并以CNAS-CL08为基础,建立了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专项认可制度。
声像资料鉴定除了需要鉴定人丰富的经验,还要依靠高科技软件,因此声像资料鉴定认可难度极高。
为完善和补充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文件,规范声像资料鉴定领域认可的评审工作,为现场评审提供更多可操作的依据,降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风险,2015年12月24日认可中心批准立项科技项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声像资料
认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15CNAS07。
项目组成员在结合声像资料鉴定能力评价标准,针对我国声像资料鉴定专业的特点,研究其在管理、技术要求上的关键点、特殊要点,确定声像资料鉴定机构的认可要求,编制了此《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声像资料
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声像资料认可关键技术研究》
项目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CNAS-CL28:2014《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DNA 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发展现状和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情况编制了本应用说明。
本应用说明针对组织、委托受理、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服务客户、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测量溯源性、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及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等12个管理和技术要素,规定了法医物证DNA鉴定机构必须遵循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根据法医物证DNA鉴定的具体情况,在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延伸,为评审工作提供更多的可操作性依据。
引言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法医物证DNA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指应用法医学、生物化学、分子遗传学等技术手段,对生物样本进行DNA 多态性分析及分子生物学检验鉴定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鉴定机构。
本文件是CNAS根据该领域特性而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用说明需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CNAS CL0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0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icroorganism Tes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微生物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食品、医药、卫生、动物植物检疫、环境科学等学科。
本文件是CNAS根据微生物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二、应用说明4管理要求4.1组织4.1.3在本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场所,如在他处实验室、流动实验室、抽样现场或野外现场进行检测和抽取样品,都必须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
需要时则应在各站点设授权签字人,且应保留其所有相应活动的记录。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适合试验范围的培养基(试剂)质量控制程序。
该程序包括对培养基(试剂)进行评估的方式和储存的规定、接受/拒收的标准等;对自备的和商业提供的培养基(试剂)都需要评估;根据培养基(试剂)的性质和实验类型,对培养基(试剂)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实验室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
关键培养基的评估,必须采取技术性验收,可参考SN/T1538.1《培养基制备指南第1部分:实验室培养基制备质量保证通则》。
4.13.2技术性记录4.13.2.1各种培养基(试剂)的制备过程需有记录。
CL2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1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本核查表依据CNAS-CL01准则要求,编号与准则一致。
4管理要求
条 款
核 查 内 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4.1组织
4.1.5
实验室(或实验室所在组织):
适用时,实验室有无程序规定中间样品(包括从样品中提取的DNA、PCR反应产物等)的保存和使用?
注:实验室样品的生物污染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人对样品污染,二是样品间的相互污染,三是含有其它生物物质的物体对样品的污染。实验室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对样品污染对的影响:
- 器材专用,实现样品在试验室工作区间的单向流动、次性消耗材料防污染处理;
5.9.1
实验室是否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对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的实施内容、方式、责任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内部质量控制活动,计划中是否给出结果评价依据?
5.9.1
实验室每年能否至少参加1次能力验证活动或1次与已认可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法医物证DNA实验室的内部质量控制活动是否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2
实验室是否有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重新培训,并提供记录?
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和技能考核:
- 人员的职责发生改变;
- 政策、过程、程序、技术更改;(技术要素的方法,选新排除旧);
- 人员长时间离岗后。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对实验室设施的要求是否以能获得可靠的检测结果为重要依据?
5.3.1
实验室总体布局和各部位的安排能否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检验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
医学实验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L-CL33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Pathology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病理学检查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医学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
本文件是CNAS根据临床病理学检查的特性而对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未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的条款编号同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应条款编号。
由于仅对需说明的条款进行了说明,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应与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适用时,还应符合CNAS—R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以及国家法规和标准(如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的要求。
二、应用说明5技术要求5.1人员5.1.1应明确组织机构及所提供的服务即病理诊断和检测项目,设立哪些相应的部门(即各个实验室)和岗位;应根据部门和岗位制定人事政策,包括人员的资格要求、权力和义务,任用与奖罚等;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包括工作内容、权限及其与组织中其他部门和岗位的关系等。
5.1.2应建立科室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档案,对各级医师资格的要求已有明确的规定,可参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写,张乃鑫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北京,2004。
5.1.3应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文件并能被监督执行。
病理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本科学历,至少从事人体病理诊断工作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司 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当今社会,司法鉴定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为法庭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证据,帮助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裁决。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认可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是一套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运作的标准。
它涵盖了从机构的管理体系到技术能力的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首先,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机构应具备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控制程序。
这样能够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
在人员方面,准则规定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他们需要接受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水平的更新和提高。
同时,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也被纳入准则的要求,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设施和环境条件也是准则关注的重点之一。
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适宜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以满足检测、分析和鉴定的需要。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方法和程序方面,准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经过验证和确认的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方法的选择应基于科学原理和实际需求,并且能够满足鉴定的目的。
程序的制定应详细、明确,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检测、数据分析和报告的出具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对于检测和校准设备,准则强调了设备的校准、维护和期间核查。
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符合要求。
期间核查则用于监控设备在两次校准之间的性能稳定性,及时发现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
质量控制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
准则要求机构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司法鉴定技术在微量物证中的应用
司法鉴定技术在微量物证中的应用一、红外吸收光谱的历史太阳光透过三棱镜时,能够分解成红、橙、黄、绿、蓝、紫的光谱带;1800年,发现在红光的外面,温度会升高。
这样就发现了具有热效应的红外线。
红外线和可见光一样,具有反射、色散、衍射、干涉、偏振等性质;它的传播速度和可见光一样,只是波长不同,是电磁波总谱中的一部分。
(图一)、波长范围在0.7微米到大约1000微米左右。
红外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近红外区<0.7到2微米,基频红外区(也称指纹区,2至25微米)和远红外区(25微米至1000微米)三个部分。
1881年以后,人们发现了物质对不同波长的红外线具有不同程度的吸收,二十世纪初,测量了各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对红外辐射的吸收情况,并提出了物质吸收的辐射波长与化学结构的关系,逐渐积累了大量的资料;与此同时,分子的振动――转动光谱的研究逐步深入,确立了物质分子对红外光吸收的基本理论,为红外光谱学奠定了基础。
1940年以后,红外光谱成为化学和物理研究的重要工具。
今年来,干涉仪、计算机和激光光源和红外光谱相结合,诞生了计算机-红外分光光度计、傅立叶红外光谱仪和激光红外光谱仪,开创了崭新的红外光谱领域,促进了红外理论的发展和红外光谱的应用。
二、红外吸收的本质物质处于不停的运动状态之中,分子经光照射后,就吸收了光能,运动状态从基态跃迁到高能态的激发态。
分子的运动能量是量子化的,它不能占有任意的能量,被分子吸收的光子,其能量等于分子动能的两种能量级之差,否则不能被吸收。
分子所吸收的能量可由下式表示:E=hυ=hc/λ式中,E为光子的能量,h为普朗克常数,υ为光子的频率,c为光速,λ为波长。
由此可见,光子的能量与频率成正比,与波长成反比。
分子吸收光子以后,依光子能量的大小,可以引起转动、振动和电子能阶的跃迁,红外光谱就是由于分子的振动和转动引起的,又称振-转光谱。
把分子看成由弹簧和小球组成的结构。
小球代表原子或原子团,弹簧代表原子间的化学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表6(CNAS-CL29: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本核查表依据CNAS-CL08:2013准则要求编制,编号与准则一致,其中准则的条款1、2、3在本核查表中省略。
填表说明:本核查表只在CNAS-CL29适用时填写,“自查结果说明”应逐个条款进行详细描述。
4 管理要求
条款核查内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名称、编
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4.4委托受理
4.4.1
对样品进行有损鉴定时,是否预先告知委托单位(人)并
得到委托单位(人)的书面同意?
对鉴定后剩余样品或样品提取物的保留时间或处置是否
得到委托单位(人)的书面同意?
4.5分包
4.5.1
微量物证鉴定机构需要将工作分包时,是否首先选择已经
通过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
需要向非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实验室进行分包时,
对分包方除技术能力的要求外,是否同时考虑法律对物证
鉴定公正性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与案件相关机构、人员的
回避等?
4.6服务和供给品的采购
条款核查内容体系文件名称、编
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4.6.2 鉴定机构是否确保所购买的、影响鉴定结果的化学试剂,
如助燃剂残留物、炸药残留物等提取试剂能够满足鉴定要
求?
是否通过检验手段确保试剂空白不对鉴定结果造成影
响?
4.7服务客户
4.7.1 对于鉴定机构内可能造成样品污染的区域,鉴定机构是否
限制送检人员进入?
4.13记录的控制
4.13.2 技术记录
4.13.2.1 鉴定机构是否保存完整的仪器使用记录?
该记录是否包含充分的信息,如使用时间、使用人、检验
内容、仪器状态等,以便在可能时追溯仪器的状态及实施
鉴定工作的人员?
5 技术要求
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名称、编号
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5.2 人员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及章节/条款号
5.2.1 微量物证鉴定人是否具有理化分析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并依法取得本专业鉴定资格?
授权签字人是否具有理化分析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依法取得本专业鉴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
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是否具有足够的理化或相关领
域鉴定工作经历(至少10年)?
关键鉴定人员和结果评价人员是否掌握测量不确定度评价
的方法?
5.2.4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
知识的培训?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鉴定机构是否制定并实施有关鉴定机构安全和人员健康的
文件化程序?
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个人防护装备、烟雾报
警器、洗眼装置及紧急喷淋装置、灭火器等?
5.3.2 鉴定机构是否确认检验设施和环境未对鉴定结果产生不良
影响?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扫描电子显微镜对周围
磁场和机械振动的要求、红外光谱仪对湿度的要求等,鉴
定机构是否有相应的条件予以保证?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及章节/条款号
5.3.3
鉴定机构对样品进行前处理时,是否对易发生转移和扩散
的微量样品进行有效隔离?(如对可能含有汽油等易挥发
的未知样品的处置和保存,是否确保其不受已知汽油样品
的污染?)
5.3.5
鉴定机构是否有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及文
件化程序?
是否有安全处理、处置有害废物的设施和作业指导书?
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总则
如果因仪器设备种类、型号和操作条件的不同而对推荐(授
权)方法进行改变时,是否进行方法的确认?是否制订相
应作业指导书?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及章节/条款号
5.4.2
方法的选择
微量物证鉴定是否尽量采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已经
发布的标准方法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
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
是否尽量选择对样品无损的鉴定方法?当需要对同一样品
用多种方法鉴定而样品量又较少时,是否先进行无损鉴定,
再进行有损鉴定?
5.4.3 非标准方法
如需分离、提取或制备送检的样品,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
方法是否包含样品分离、提取或制备的详细要求?
5.5 设备
5.5.1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所需要的分析仪器以及样品分离、
处理和制备所需的必要设备?
5.5.2 鉴定机构是否制定所有分析仪器和测量器具的校准与核查
计划?
对于专门为微量物证鉴定研制且没有法定校准或检定程序
的特种仪器设备,鉴定机构是否建立一套功能核查的方法,
并根据制造商的说明确定核查的程序和频次?
对于校准或核查后的仪器设备,是否还对能否满足鉴定要
求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确认?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5.5.4 鉴定机构配制的所有试剂是否均加贴标签?
是否根据适用情况标记成份、浓度、制备日期和有效期等
必要信息?
5.5.6
对鉴定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如色谱仪、光谱仪等,
鉴定机构是否制定设备维护和保养程序?
5.6测量溯源性
5.6.3 5.6.3.2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微量物证鉴定中可能需要用到国家标准物质部门无法提供的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鉴定机构自行研制或使用其它物质作为标准物质进行仪器核查时,是否对其可靠性进行确认?
5.6.3.3
期间核查
鉴定机构进行标准物质核查时,是否制定核查计划、核查
方法,保存详细记录,进行结果评价,保证其溯源性?
5.7抽样/取样
5.7.4
当未知样品是物体之间相互转移的微量物质时,附着在检
材上的外来物质可能不止一种,此时是否对所有的附着物
进行分部位、分种类检验,并图示或拍照取样和检验位置?
5.8 检材/样本的处置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
及章节/条款号
5.8.2 微量物证鉴定中遇到的样本多数为附着在其它物体(载体)
上的附着物,除样本外,载体本身也可能具有重要的物证
价值。
因此,在从载体上发现、分离提取样本之前,是否
对检材全貌进行拍照?
5.8.4
火药、炸药、汽油、稀料等危险品检材的保存和处置方法
是否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条款核查内容系文件名称、编号
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备注5.9.1 获认可的领域是否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对于无法参
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认可周期内是否至少进行一
次实验室间比对?
鉴定机构是否有内部质量控制计划?该计划是否包括,但
不限于:
——在日常分析检验过程中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
物质进行结果核查;
——由同一操作人员对保留样品进行重复检验;
——由两个以上人员对保留样品进行重复检验;
——使用不同分析方法对同一样品进行检验;
——参加能力验证或其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所有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进行结果
评价?
5.10 鉴定文书
5.10.3 5.10.3.1鉴定文书的信息
微量物证鉴定文书中是否说明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所用仪器设备?
5.10.3.2微量物证鉴定文书中是否附有样品或检材的全貌照片?
必要时是否还附加取样部位或取样情况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