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 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 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 低值住宅免税: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可以免征房产税。
2. 住宅抵扣: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 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 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房产税缴纳标准一、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 (1-10%至30%) 1.2%(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8%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87.03.04
•【字号】沪税政二[1987]38号
•【施行日期】1987.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1987年3月4日)
一、本市纺织系统和锦江联营公司等所属一部分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原值,凡固定资产折旧按重估后的原值提取的,房产税也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二、有些破旧简陋的营业用私房,如果按《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最低一级(十九等级)核价还显得过高的,可由各区、县局视房屋实际情况核定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新建竣工验收后的职工住宅,在尚未出租给职工居住前,因这部分房产不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也无租金收入,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如企业已临时运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对使用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
四、企业报废停止使用的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房产原值的,可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
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解读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解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如何适用问题,至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下发而水落石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也于4月29日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补充了相关规定.就新老31号文件而言,差异较大,下面就几个主要的差异情况进行比对、说明。
一、新老31号文的适用对象的变化。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得到了统一,新31号文在此背景下也统一了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新31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所有企业,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
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
老31号文第十一条则明确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内资企业。
二、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上存在差异。
新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老31号文第二条则明确完工开发产品按规定确认收入。
与原31号不同的是,新31号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
新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同时,新31号第九条还有相同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中强调“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样将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称之为“此前销售收入”.而原31号表述的是“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变化并不是要将预售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而是解决房地产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全省住房建设研讨班交流材料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地税部门工作职责,对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如下解读。
根据我国税制设计,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对房地产业影响较大的税收调控政策集中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几个税种上,目前,契税目前由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管理,今年月底以前将全面移交地税管理。
下面我分税种对加强房地产调控相关的政策逐一解读。
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可见凡在我国销售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变化的趋势,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的调整从1999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根据房地产发展变化的形势,对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2011年做了六次调整。
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的频率也进一步加快。
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是2011年财税[2011]12号文件: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过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从上述税收政策调整的轨迹可以发现,个人转让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是逐年从紧的。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题题库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题题库 7 篇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题题库 7 篇第 1 篇甲公司是E 市一家以代理建商品房销售为主的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缺乏知名度,经济实力不雄厚,竞争力量较弱。
乙公司在 E 市远郊区购置了一宗面积不大的土地,预备开发一个规模较小的住宅工程。
乙公司找到甲公司,托付其营销筹划并独家代理销售该住宅工程。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
甲公司承受托付后,依据乙公司的资源状况和市场形势,将该住宅工程定位为面对工薪阶层的一般商品住宅。
乙公司依据资源状况和市场形势准确的对工程进展定位。
准确的工程定位可以锁定工程的〔〕。
A、最高利润 B、目标市场和目标消费者C、工作打算 D、营销策略答案:B 解析:准确的工程定位可以锁定工程的目标市场和目标消费者。
在工程有了明确的市场定位之后,该工程所面向的消费者一般来说就很明确了。
该类消费群体是哪些人,他们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文化层次、喜好及将来需要是怎样的,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一些消费倾向等。
市场主题即从客户定位中找出符合其需要及力量的要素,并对这些要紊加以描述,突出“卖给谁、给谁享受”现代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展连锁经营的目的主要有〔〕。
A.获得更多信息资源并借助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B.吸引人才C.扩大有效效劳半径D.以规模化经营降低运营本钱E. 形成垄断答案:A,C,D 解析:连锁经营模式可以通过众多直接经营组织单元统一运营治理模式、统一品牌标志和宣传、统一人员培训,并通过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进展肯定的信息共享,扩大企业的效劳范围,从而获得规模效益。
以下情形中,免征契税的有〔〕。
A:私立学校受让教学大楼 B:市医院购置住院部房产 C: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 D: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 E:非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承受遗赠的房产答案:B,C,D 解析:在房地产开发中,投资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通常应当高于〔〕。
A、高风险收益率 B、银行贷款利率 C、行业基准利率 D、类似房地产收益率答案:B 解析:在评估房地产价值中,设定的折现率通常为投资者可承受的最低收益率,又称为投资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投资者最低期望收益率、投资者最低满足收益率,一般取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通常应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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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慧
64843558
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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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7116
永乐
68688672
文慧园
62216881
和义
67956242
柳芳
64622580
潞河
80882613
阜光里
68733833
朝阳
65389249
明光村
62232947
三里河
68015506
马甸
62022153
双榆树
82675701
定慧寺
88142901
财税【2008】24号 注释
发文标题: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8]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08-3-3实施时间:2008-3-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行业专题综合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306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解读财税2008 24号文
解读财税(2008)24号文件《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12-21 20:13一、政策出台相关背景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7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1月,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有关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政策的内容、变动情况及应注意的事项财税[2008]24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两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二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政策优惠的税种涵盖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与保障类住房相关的所有税种,支持力度大,范围广。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此部分的规定是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进一步明确。
1.营业税、房产税政策内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20XX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如下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
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
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一、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
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
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
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渠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
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经济适用房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开发经济适用房究意有哪些优惠政策呢?近日,税收专家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鼓励性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湖南省就出台了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这项规定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转。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乡市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最低为0.9元/平方米,最高为18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如建于比较中间的地段,为8元/平方米,占地1亩,1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333.36元。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发展是税收之源,民生是税收之本。
古往今来,安居才是乐业永恒不变的真理。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房地产业涉及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房、地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
我们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现归集整理,予以公告。
一、营业税(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规定:1、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川办[2005]22号、达市地税发[2005]169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将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及普通住房标准
⼴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览表及普通住房标准⼴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览表及普通住房标准⼀、交易费⽤(⼀)交易⼿续费1、⼀⼿房:3元/平⽅⽶(转让⽅);经济适⽤住房减半。
2、⼆⼿房:6元/平⽅⽶(双⽅各半)。
3、房改房:1.5元/每平⽅⽶(转让⽅)。
(⼆)印花税1、属于居住⽤房,个⼈免征,单位0.05%(计税价格);属于⾮居住⽤房:0.1%(计税价格、双⽅各半)⼆、登记费⽤(⼀)增量房1、居住⽤房:个⼈50元/件,单位80元/件;2、⾮居住⽤房:单位/个⼈550元/件;3、每增加⼀本证书近每本证10元收取⼯本费;4、经济适⽤房减半征收。
(⼆)存量房1、居住⽤房:个⼈50元/件,单位80元/件;2、⾮居住⽤房:单位/个⼈550元/件;3、每增加⼀本证书按每本证10元收取⼯本费;4、房屋坐落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名称变更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征收。
三、调房总站代征费⽤(⼀)⾮居住⽤房1、⼟地增值税(1)可以提供上⼿购房发票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上⼿发票价(以发票⽇期每年加收计5%)-有关税⾦]X适⽤税率速算公式。
(2)不能提供上⼿购房发票的: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转让收⼊X90%)X30%2、营业税及附加(1)可以提供上⼿购房发票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上⼿发票价)X5.5%;B免征条件:⽆余额。
(2)不能提供上⼿购房发票的: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X5.5%3、个⼈所得税(1)据实征收: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房产原值-合理费⽤)X20%;(2)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X7.5%X20%(⼆)居住⽤房普通住房1、营业税及附加(1)购买未满五年转让的: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X5.5%;B免征条件:购买超过5年的(含5年)。
2、个⼈所得税(1)据实征收:A计算公式及税率:(转让收⼊-房产原值-合理费⽤)X20%;B免征条件:⾃⽤满5年(含5年)且是唯⼀住房。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津地税地[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南昌经济适用房怎么上市买卖?具体条件及上市流程材料一览
南昌经济适⽤房怎么上市买卖?具体条件及上市流程材料⼀览对于南昌经济适⽤房怎么上市买卖?具体条件及上市流程材料⼀览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昌市经济适⽤房上市条件1、购得经济适⽤住房满5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申请⼈已缴清经济适⽤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按揭贷款本息。
3、申请⼈及其他共同所有权⼈同意上市。
4、⽆法律、法规规定禁⽌上市的情形。
⼆、南昌市经济适⽤房上市提交的材料申请所购经济适⽤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由主申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2、房屋所有权⼈(含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份证明(⾝份证或户⼝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经济适⽤住房申请⼈及其他共同所有权⼈同意上市的书⾯证明(签字确认后的《南昌市已购经济适⽤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缴纳价款和相关契税1、若购房⼈住房和经济条件未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购房价)×60%补缴⼟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若购房⼈住房和经济条件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购房价)×100%补缴⼟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其中,注明价格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经济适⽤住房购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经济适⽤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评估确定,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缴纳的价款纳⼊市保障性安居⼯程专项资⾦管理。
3、购房⼈需依法缴纳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税率按照申报纳税时国家房屋契税相关政策执⾏。
四、南昌经济适⽤房上市流程申请所购经济适⽤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遵循如下操作流程:1、申请⼈及共同所有权⼈填写《南昌市已购经济适⽤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流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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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欣苑
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
4649
西马场地区
36
诚苑小区
丰台区南苑五爱屯
3527
南苑地区
37
石景山
翠谷玉景
石景山区玉泉路北临1号
5036
八宝山、鲁谷街道人民渠以北、老山地区
38
田村路北
石景山区田村路北/西黄村
4798
苹果园、八角、古城地区
39
西山枫林
石景山区八大处
4465
八大处地区
40
昌平
松园小区
昌平区府学路15号
3076
城南、城北街道地区
41
天通苑
昌平区立水桥以北1.5公里处
3621
东小口镇地区
编号
区县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基准价格
所属典型区域
42
昌平
回龙大院
昌平区回龙观镇
3788
回龙观镇地区
43
通达花园
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
3812
回龙观镇地区
44
回龙观
昌平区回龙观饭店东700米
3917
4947
青塔地区
23
长安新城
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大成里居住区南侧
5095
青塔地区
24
西府景园
丰台区卢沟桥
5943
六里桥地区
25
首科花园
丰台区卢沟桥太平桥村
5911
六里桥地区
26
正阳小区
丰台区政府南一公里
4873
丰台政府地区
27
丰益花园
丰台区西管头村
4523
丰管路地区
28
三环新城
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丰益桥与万柳桥之间)
回龙观镇地区
45
大兴
瑞海新城
大兴区西红门镇
3018
西红门镇地区
46
团河
大兴区团河农场
2519
黄村镇地区
47
房山
行宫园
房山区良乡行宫园小区
2899
良乡镇地区
48
北潞园
房山区良乡
3027
良乡镇地区
4335
安宁庄地区
18
君安家园
海淀区东升乡小营环岛东北角
4996
清河地区
编号
区县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基准价格
所属典型区域
19
海淀
今日家园
海淀区沙窝村解放军总医院南100米
6661
定慧寺地区
20
玉海园
海淀区玉渊潭乡铁家坟村
5377
永定路地区
21
晋元庄小区
海淀区
5169
杏石口路地区
22
丰台
丰体时代花园
丰台区大井
5079
丰管路地区
29
开阳新筑
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六区月嘉园
丰台区马家堡
5429
马家堡地区
31
宣祥家园
丰台区永外沙子口路65号
5399
刘家窑桥地区
32
顶秀欣园
丰台区石榴庄
5245
刘家窑桥地区
33
世纪风景
丰台区左安门外成寿寺
4812
分钟寺地区
34
怡然家园
丰台区大红门西路
4731
附件四: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单位:元
编号
区县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基准价格
所属典型区域
1
宣武
莲花晴园
宣武区广安门外小红庙南里
5947
广安门外地区
2
朝阳
朝阳新城
朝阳区东坝石各庄路以西
4721
东坝地区
3
望京A4区
朝阳区望京新城
6182
望京地区
4
望馨园
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
6208
望京地区
5
电子城
朝阳区驼房营路
5431
酒仙桥地区
6
芍药居
朝阳区芍药居
6273
芍药居地区
7
通惠家园
朝阳区高碑店乡八王坟地铁车辆段平台上
5562
甘露园地区
8
百子湾
朝阳区百子湾1号
5358
亮马厂地区
9
青年路小区
朝阳区平房乡
5286
亮马厂地区
10
富华家园
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6号
5277
亮马厂地区
11
定福家园
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
4576
五环外一线地铁沿线地区
12
建东苑
朝阳区管庄西里周家井
4326
五环外一线地铁沿线地区
13
双惠小区
朝阳区双桥
3833
双桥农场地区
14
百环家园
朝阳区东三环双井桥东南侧44号
6223
劲松地区
15
百环花园
朝阳区广渠路南侧44号
6134
劲松地区
16
翠成馨园
朝阳区垡头/十八里店乡
4121
垡头地区
17
海淀
安宁西里小区
海淀区东北旺乡西二旗环岛西1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