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各县属国有企业:《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8日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汀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经营性投资活动。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议。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依法确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决策、合理决策。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和编制。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行、合理的原则,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规模、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步论证、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实施等阶段。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论证、报告、设计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识别、评估和应对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查阅数:61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竹园经济开发区,县属国有及控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全县“三大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
健全完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是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科学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做好全县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营运”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的融资担保活动,保护国企的融资担保权益,提高国企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开展的融资担保活动。
三、组织管理(一)担保公司设立独立的融资担保业务部门,负责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和监督。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立融资担保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各级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企融资担保工作的统筹指导。
四、业务开展(一)国企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当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
(二)国企在选择担保对象时,应当谨慎选择,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
(三)国企在进行融资担保合同签订时,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品的价值。
五、风险管理(一)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控制等措施。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对其下属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国企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应对措施,包括增加抵押物或者提供风险准备金等。
六、信息披露(一)国企融资担保业务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融资担保合同内容等。
(二)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以便相关各方及时了解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
七、监督检查(一)国资委应当定期对国企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企融资担保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独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担保公司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同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为了规避风险,原则上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因所属子公司、参股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对外借款等原因而由公司对第三方出具《股东承诺函》而非签订《担保合同》,或是以其他形式但实质上构成担保性质的,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以防范、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在公司改制前,如涉及担保事项,须参照公司现有章程,暂时由公司股东进行决策。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分),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二)根据批准后的担保事项具体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担保相关文件;(三)对被担保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财务事宜。
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协助公司财务部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经营部分)。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法务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协议或条款,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手续,监督担保资产移交、收回,防止资产的灭失。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由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生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O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生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保护,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责任、抵押物或其他担保形式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实施监督,包括预防性监督、监测性监督、评估性监督和惩罚性监督。
第六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有权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预防性监督第八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进行预防性监督。
第九条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抵押物保值能力、担保信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建立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风险监测系统、定期分析担保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审批权限,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核查,确保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监测性监督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发现和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对外担保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十六条国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及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当配合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某某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政府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某政办发〔2022〕某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政府)出资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委托某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国资办)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已投入实体化运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含各级子公司中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国资办以某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制定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是指对国有企业在投资和融资活动中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投融资活动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垄断地位和政府支持,其投融资活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首先,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经过评估、论证和审批程序后才能获得投资项目的批准。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
其次,国有企业融资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国有企业在融资时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例如,国有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经过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后才能获得贷款。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按照规定的限额和期限进行融资,避免过度借债和财务风险。
另外,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还需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公平竞争的要求。
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和融资时,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确保投资和融资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国有企业还需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和政府支持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此外,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还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需要接受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同时,国有企业还需接受绩效评估,对投资项目的效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总之,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对于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风险和资源浪费,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同时,这一制度还可以推动国有企业向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对外投资入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无形资产投资等)、金融投资(含债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期货投资等金融衍生业务)及其他依规需报告的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有资本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和楼堂馆所建设,审慎金融投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投资,新增投资形成的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三级;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资产流失;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注重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管理责任体系第五条建立“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受托监管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有企业投资联席会-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五级投资管理体系,各主体按职责权限履职担责,接受县人大审查监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依规编制、调整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投资过程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受托监管单位等相关单位,依职责或依授权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责任,对由其提议或推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牵头或参与做好前期谋划、可行性论证审查、资金资源等要素保障平衡、绩效评价及工程变更、预结算审核等工作。
国有企业投资监管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投资审批程序第一节投资申请1.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目的和预期收益等内容。
2. 投资申请书应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注明承担责任人。
第二节审批程序1. 投资审批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2. 投资审批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企业。
第三章投资风险评估第一节风险评估工作1. 国有企业投资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2. 国有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决策。
第二节风险防控措施1. 国有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2. 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严格的投资管理和及时的风险监测等。
第四章投资绩效评估第一节绩效评估方法1. 国有企业应对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2. 绩效评估应采取科学、客观、全面的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第二节绩效评估报告1. 绩效评估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并提交给国有企业。
2. 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一节内部监管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内部监管应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
第二节外部监管1.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和检查。
2. 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违规处罚1. 国有企业违反投资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节公示和曝光1. 国有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当公示,并曝光于主要媒体。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本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划拨、出资、担保等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担保是指在法定及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以国有资产作为担保财产,对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第三条国有资产担保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担保的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国有资产,具体由资产所有者指定。
第五条国资委(省、市、县)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有资产担保的组织实施机构、流程及责任区分。
第二章担保财产管理第六条担保财产应当经过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的金额、种类、价值等指标进行管理。
第七条担保财产的评估由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八条担保财产的管理应当做到统一、集中,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担保财产的管理责任由资产所有者承担,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担保决策程序第十条对外担保决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担保决策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市场前景等因素,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回报性。
第十二条担保决策程序应当包括担保需求申请、担保风险评估、担保方案制定、决策审批等环节。
第十三条担保需求申请应当由具体的担保申请人提出,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担保风险评估应当由担保机构进行,并报告给资产所有者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担保方案制定应当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担保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审批应当由资产所有者及相关部门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确性。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第十七条担保风险管理应当建立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等机制,对担保风险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风险评估应当在担保决策前进行,具体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状况等。
第十九条担保风险监测应当对已经实施的担保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问题。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原则: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原则。
2.监管方式:根据文件精神,省政府国资委改变监管方式,不再监管具体项目,不再对省管企业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
其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制度层面和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
制度层面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以及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项目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后评价、内部审计监督、投资责任追究等专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
3.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4.制度执行和动态监管:出资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通过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可查阅《办法》原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是指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并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监督权限: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由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等主管部门设立。
2. 监督内容和标准:监督机构会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标准,明确国有企业在对外担保行为中的限制条件、审批程序、风险评估等要求,确保国有企业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需要在对外担保前向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内部程序、监督机构的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等环节。
4. 风险评估:国资监督机构会要求国有企业对担保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评估背景条件、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以确保担保行为的风险可控。
5. 监督措施:国资监督机构会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示、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企业过度担保、过度扩张,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防范和控制国有企业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担保金额、期限等符合相关规定。
2.风险评估: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风险是否可控,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
3.限制条件: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会规定对外担保的一些限制条件,如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净资产、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定年限等,以控制风险。
4.信息披露:国有企业需要向国资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对外担保情况,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期限等,以便国资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担保风险状况。
5.监督检查:国资监管部门会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监管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护国有
资产的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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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发展;(四)投资、融资和担保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制度体系建设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一)投资、融资和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投资、融资和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六)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八)投资、融资和担保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九)对所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
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管理规则。
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管信息台账,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经确认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年度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并附报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十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来源、融资和担保规模等方面。
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
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融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融资和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
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实行即时备案管理:(一)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二)计划外企业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三)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核准管理第二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特别事项实行核准管理,具体包括: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重大债务性融资项目,企业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决策程序后,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必要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县国资监管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融资和担保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为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政策性担保行为从其规定)。
为参股企业担保,应当在充分论证担保风险和谨慎决策基础上,参股企业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以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为条件,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融资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企业应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
各级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风险管控第三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四)投资、融资和担保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五)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对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