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全县国有
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为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和“三 农”等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办理业务的工作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办业务的工作部门 及其
第二章尽职要求
第六条全县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建 立健全“三会一层”决策机构、立项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审核决策、风险防控、档案管理等制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清晰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 查、有迹可寻。
第二十条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评议和责任认定结果,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备案结果在本机构董事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组将尽职调查、评议、责任认定 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立卷,移交机构档案室管理。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中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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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样本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XX市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XX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有一定股权、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控股或实际控制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仅能为其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出资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出资企业或子企业为其参股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担保的为对外担保。
第八条上述企业的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配对担保是指两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2021)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的通知(2021)
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债务风险,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一、投资管理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厘清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加强投资经营风险防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二)分类监管权限
企业经营性项目,报石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备案。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决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
(三)特别监管事项
下列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事项:
1.跨区域项目;
2.涉及与民营资本合资、合作项目;
3.公益性项目;
4.县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项目。
(四)年度计划
企业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主营业务、发展规划、资金规模、负面清单等情况拟定经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主要从投资方向、规模、结构、能力、效益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县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因融资计划变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投资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编报调整计划表。
(五)交易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股权及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县政府有关资产和服务采购的规定实行公开交易。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各县属国有企业: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长汀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汀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经营性投资活动。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二)充裕利用当局及行业优惠政策,主动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权衡资本布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对于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文!
20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09
•【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
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8
•【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期,个别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和媒体关注。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和防范应对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国有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
2021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最新)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运营”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规范化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事关地方国有经济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关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国资办具体负责国有企业监管、协调、备案及其他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监管形式,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县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上新台阶。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
办法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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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
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
(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
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发展;
(四)投资、融资和担保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制度体系建设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融资和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融资和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融资和担保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管信息台账,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经确认的
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年度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
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并附报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十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来源、融资和担保规模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融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融资和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