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
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11.1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
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12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3.30
•【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号•【施行日期】2012.03.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4月3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五章公路养路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 乡 公 路 改造 工 程
20 1 2
1
2 50
公里
,
全 面 实 现 村村 通 沥 青
。
个建 制 村通 客 运 公里
、
,
实 现 村 村通 客 运 目 标
3 5 00
路 实 现 00% 的 乡 镇 有 客 运 站 新增 通 村 公 路 经 常性 养 护 率 达 00% 实 施窄 路面 公 路拓 宽 改
,
抓住
、
责 任落 实
、
资 金筹 措
、
示 范带 动
、
力 量整 合
”
科 学 调度
,
善
、
质量 监 管
二
(
安 全保 障
,
运 输 服务
政策 支撑
、
考 核评 价
六个体系
路 网完 努 力 实 现 全 省 农 村 公路 建 管
构建
。
五 个 关键
养运协 调 可 持续 发展
、
切 实为 贵州 弯 道 取 直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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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增
20 80
个 建制 村 通 客 运
、
建 制 村 通 客运 率 达 9 0%
3 5 00
通 村公 路经 常 性 养护 率 达
8
贵州省公路条例修正版
贵州省公路条例修正版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期。贵州省公路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贵州省公路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公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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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
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
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
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
(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4、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6、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的增加。
8、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保持农村公路的安全、舒适、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管理责任。
2. 组织机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组织结构,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包括养护项目、时间安排等,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确定优先处理的工程。
4. 资金保障:确保养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分配资源,保证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养护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6. 养护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和不规范操作。
7. 养护记录和报告:建立养护档案,记录养护过程和效果,及时制作养护报告,做好工作总结和评估。
8.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9. 培训和交流:加强养护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和发挥其交通功能至关重要。政府、相关单位和广大农民应共同努力,落实好制度要求,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道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照《道路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组织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和运行的环境污染,确保农村公路可以安全通行。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由国家拨款,省市县政府拨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路建设企业共建共管模式,并由政府企业党派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第五条加强规划设计和投资管理,控制农村公路建设费用。拟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有关专业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安全可行的公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农牧民及有关社会力量作用,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等。
第八条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保密措施。要对供电、信号、桥梁等有关设施,以及公路行车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行。
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
、
市
(
州
)
政府 及 县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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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投人 的 建 设 资 金 和 养 护 资 金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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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落实 地 方投 资
通 过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加 大技 术
,
养护 工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
1
5
年第
1
4
期 省 政 府 办 公厅 文件
省人民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十三 五 农 村 公 路 建 养 体 化 服 务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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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2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
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县道、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议性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