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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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以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各类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烟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烟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烟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2. 安全管理责任2.1 领导责任烟草生产企业的领导层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并且应该积极推动和支持安全管理活动。

领导层需要确保资源的充分配备,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以及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分配专职人员。

2.2 安全责任分工烟草企业应设立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每个员工也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安全负有责任,并立即报告任何发现的安全问题。

3. 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目标和方针烟草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方针,以确保员工安全和环境安全。

安全目标和方针应该包括预防事故、保护员工和环境、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内容。

3.2 安全管理程序烟草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执行。

安全管理程序应包括安全培训、安全巡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设施维护等内容。

3.3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烟草企业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以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同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疏散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4. 安全培训和教育4.1 员工培训烟草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识别和处理、急救知识等内容。

培训应定期进行,新员工应在入职后即刻接受培训。

4.2 安全意识教育烟草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员工主动发现和预防安全隐患的意识。

5. 安全巡查和监测5.1 定期巡查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巡查记录应保存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5.2 安全监测烟草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生产环境、工作场所和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草生产企业的员工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规范烟草产品的生产流程和使用环节,确保烟草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与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和经销商、销售商,以及所有涉及到烟草制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人员。

3. 安全生产责任3.1 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烟草生产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烟草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技术、管制和人员的安全。

3.2 职工安全生产责任烟草生产企业从业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3 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烟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职责,加强对烟草生产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烟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4. 烟草相关设备和原材料的安全管理4.1 设备安全管理生产烟草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防止因设备损坏和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当建立设备使用与维护的记录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2 原材料的安全管理烟草原材料应当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防腐处理,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仓储场所内,标识、分类、分类、归档,并定期清点,并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检测和分析,防止因烟草原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5. 烟草制品的安全管理5.1 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烟草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记录制度和品质控制标准,对每一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员进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并定期组织人员对生产过程和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防控,防止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为烟草生产和经营环节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
1.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烟草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 安全设施和设备:烟草企业应保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包括防火、防爆、防毒、消防、安全警报系统等。

3. 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和明火使用,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防火知识和技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防火、防爆措施:烟草企业应建立防火、防爆设施和措施,包括划定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设置防火门窗等,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 危险化学品管理:烟草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分类储存、标识和包装、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烟草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火灾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检查和巡查: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

8. 事故应急预案:烟草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9. 外部环境安全保障:烟草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烟草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草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草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烟草被盗等事故和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计,确保防火、防盗设施和安全通道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条烟草仓库应配备专业消防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自动加载装置、防火墙等,保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四条烟草仓库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周界报警等,实现全天候监控和报警功能。

第五条烟草仓库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烟草仓库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培训相关员工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烟草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登记、人员管理、防火措施、防盗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烟草仓库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烟草仓库,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严重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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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是一个多元化的行业,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是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

在烟草产业中,安全管理是特别紧要的,由于这个行业有很多安全风险与挑战。

这些安全风险包括使用化学品、机器维护和人员安全等。

因此,有必要在烟草行业中实行安全措施,以削减事故和损失并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本篇文章将讨论烟草行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

1.领导对安全的投入作为一个企业领导,需要明确安全的紧要性,正视安全风险与挑战。

为了确保安全管理,烟草企业应建立安全宣扬、培训和督导机制,加强员工对安全的意识、责任和义务的认得,并投入合适的人力和资源确保宣扬、培训和督导的质量。

2.设备安全管理保障烟草生产设备的安全、牢靠性和稳定运行,需要建立完备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适时排出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确保设备能够按预期运行,削减事故的发生。

同时,必需通过设备操作规程等内部管理手段,规范人员操作行为,改善操作方式,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化学品管理烟草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多种化学品,需要建立健全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保不安全化学品的存放,运输和使用合规化,并订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要加强员工不安全化学品操作的安全学问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削减不安全化学品操作中带来的安全风险。

4.人员安全管理在进行烟草生产时,人员安全是最为紧要的因素,因此,必需完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烟草生产车间内有一些操作规程、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指南,要求按规定依次进行,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全部员工把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学问。

5.安全管理的考核与审查组织安全考核和审查,做好安全风险的评估,适时发觉和矫正隐患,找寻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改进,形成自查自纠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优化调整机制,提高企业的安全风险管理本领。

6.事故处理及应急措施在烟草生产环节中,难免会发生突发事故,因此必需建立紧急应对机制。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五章安全生产(经营)第六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八章事故分类与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局长或经理(厂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讨论、提出来对重大以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分别有安全技术、保卫等专门机构。

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都应配齐、配好具备相应素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大、中型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待遇。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群众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建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第九条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认真执行“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时,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2023年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烟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涵盖烟草的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烟草产品的安全、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应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烟草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对烟草合法经营的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依法保护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打击和防范烟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烟草生产与质量第六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烟草产品。

第七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烟草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公开质量检测结果。

第八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卷烟的包装、标识、说明书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草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草产品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改进产品质量。

第三章烟草流通与销售第十条烟草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销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烟草流通与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合理布局烟草零售网点,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居民的合法购烟权益。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价格的监管,杜绝价格垄断和恶意涨价行为。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销商应当建立烟草产品销售信息记录制度,定期报送销售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第四章烟草产品安全与健康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烟草产品不含有毒害人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烟草产品的成分和危害信息,提升公众的烟草消费意识。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依法对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目标是通过合理控制烟草制品的供应渠道、价格和销售方式,减少烟草制品的使用,并保护青少年免受烟草制品的诱惑。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烟草专卖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烟草生产管理第八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生产合格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产品合格证,向主管部门申报销售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产品配额的供应。

第十二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产品知识。

第三章烟草批发管理第十四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烟草批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烟草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批发管理制度,确保批发环节的安全和可控性。

第十六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产品的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管,禁止收购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

第十七条烟草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系统,对进货的烟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023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体健康,2023年,烟草行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将加强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 建立烟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估体系。

1.2 强化烟草企业安全组织架构,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烟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2.1 烟草企业应对生产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2 烟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排查报告和事故隐患整改台账,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3.1 烟草企业应制定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3.2 新员工入职培训中要重点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3.3 烟草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

四、安全设备与防护4.1 烟草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2 烟草企业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4.3 烟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仓库的消防设施完善,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职业病防护5.1 烟草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5.2 烟草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有害物质的防护标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六、事故应急管理6.1 烟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责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烟草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和操作规程。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7.1 烟草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和评估。

7.2 发现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烟草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烟草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存等相关活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2.实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3.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4.全面整治,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管理要求1.设施要求1.1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应根据场地自身特点、工艺要求和安全规定等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

1.2安装、使用、维护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应定期检测、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1.3严格控制火源及静电电荷,消除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2.作业要求2.1加强操作培训,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

2.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生产作业,禁止违规操作、超负荷作业、挪用设备等行为。

2.3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工作安全规程,必要时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储存运输要求3.1合理规划储存场地,并按要求设置固定、可靠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灭火效能和使用功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3.2严格按照运输规定,采取可靠的包装、装卸和运输措施,严禁未经检验、混装、超载、超速等操作。

3.3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安全。

4.应急管理要求4.1确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2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发现或预见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3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依法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组织和职工的安全无事故。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并在企业内外一切与生产活动和办公相关的场合和环节中执行。

第三条: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应坚持“防备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依法遵守,科学管理,全员参加,连续改进,不绝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并订立明确的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坚持安全生产优先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应订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各方责任和权限,明确责任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到人、事故追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除去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火灾事故防护制度建立火灾事故防护制度,包含对场合、设备、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订立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本领。

5. 不安全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不安全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对不安全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不安全品标识、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掌控,确保危化品的安全使用。

6.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总结,做到识别、报告、分析、防备,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3篇)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____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防火安全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

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

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____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____米。

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

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和权限。

2.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生产安全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规定。

4.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对危险品进行专门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确保危险品不会造成事故。

5.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万一火灾等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6.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对厂房、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7.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救援工作,确保员工和财产安全。

8.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9.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10. 烟草生产企业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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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2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烟计[1988]167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主要领导(经营、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三条省、地(市)、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

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经营)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订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条例

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烟草行业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草种植、烟叶收购、卷烟生产、烟草物流等环节。

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烟草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生产投入烟草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购置、安全生产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隐患治理等方面。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烟草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新员工入职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老员工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等。

烟草行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2011)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行业所属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外来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来施工、作业方是指:工程承包方、劳务(业务)承包方、劳务派遣工(业务派驻工)、外来临时作业等。

第四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管理实行明确职责、归口管理、审查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制度第五条外来施工、作业方是承包工程、劳务(业务)作业项目的安全主体责任方,对所承包业务安全负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六条企业要落实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责任,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负责监督管理。

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相关危险源、作业环境、设施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安全评价,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企业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人员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和外来施工、作业方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与安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企业要将外来施工、作业方管理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临时动火、临时用电、特种作业、外来人员进出企业和生产经营区域、对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监督和考核等制度.第三章管理措施与督查第九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作业方要按照“事前把关、过程督察、事后评估”的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安全注意事项告知、违章违规处理等,同时对相关方资格预审和选择、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业绩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十条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项目,必须按企业相关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含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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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2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烟计[1988]167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国家财产,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主要领导(经营、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三条省、地(市)、县三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委员会。

其职能主要是宣传贯彻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在安全生产(经营)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讨论和处理重大事故。

第四条总公司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省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可设置专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行业内的生产企业,要设置专门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单位及其它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熟悉安全管理、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备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车辆数量情况,应配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制订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应有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一切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安全部门要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安全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

烟草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也应有先进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尤其是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使安全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要主动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安全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新工人、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购置新技术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然后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对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方可独立操作。

并且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十八条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并要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经营)第二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各工种都要按规定认真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各级领导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对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

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气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工作规程。

要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第二十四条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厂区、库区的避雷装置,要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检修,以防雷击造成火灭。

第二十五条凡粉尘、噪声及物理性、化学性等污染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单位,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切机动车辆,要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仓库、车间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应有明显标志牌,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动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的需要,划分禁火区和固定动火区。

1.固定动火区:可以从事焊、割、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5.伤亡事故;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突然使职工死亡或人身组织受到损伤、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经医务诊断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的。

第四十一条事故等级:1.特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4人以上(含4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0%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含50%)的事故。

3.大事故:造成一次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含25%)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一次轻伤2人以上(含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上(含15%)的事故。

5.小事故:造成一次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企业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5%以下的事故。

6.职工伤亡事故除按上述划分外,按国家标准分类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分工及报告程序1.各类事故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单位,要以最快的形式(特大事故24小时内,重大事故48小时内)同时报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且要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3.各级技安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汇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4.各单位都要建立事故档案。

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保管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第四十三条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事故处理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四十五条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经营),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计划。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奖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或安全科研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被评为本行业的全国安全先进单位的应予重奖。

第四十九条各级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1.作出的决定违反本条例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职工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正确操作,或职工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操作。

造成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含大事故)的。

3.设备不按规定期限及时检修、超负荷运行及明知设备有缺陷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一般事故)。

4.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

2.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发生的事故,应追究施工、安装、检修人员的责任。

3.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应追究指挥人员的责任。

4.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发生的事故,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5.因设备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发生的事故。

应追究设备负责人的责任。

6.对由于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发生的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部门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无力解决。

已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而发生事故,应追究贻误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1.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应加重处分。

2.蓄意制造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应加重处分。

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漏报,企图逃避责任的应加重处分。

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加重处分。

5.事故责任者在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适当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又不听劝阻,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罚款:1.发生一次特大事故,除执行第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处以月工资15~20%罚款和扣发4~6个月的奖金。

2.发生一次重大事故,除执行五十二条外,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10~15%的罚款和扣发2~4个月的奖金。

3.发生一次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负责人处以月工资额5~10%的罚款和扣发1~3个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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