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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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学[2008]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8.01.04
【实施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教学〔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印发以来,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近一段时期,仍发现有一些社会机构以所谓考研辅导的名义蒙骗学生,获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没有办学许可手续,有些所谓的辅导班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有些社会辅导活动公然在高校设点招揽生源,有的甚至长期租用高校内部设施;一些高校教职工组织、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

上述种种现象,不仅危害学生利益,干扰招
生工作环境和秩序,也影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教育公平,亟待加强监管并依法整治。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整治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考研辅导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

高校及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清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考研辅导活动,共同坚决制止考。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鲁教监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鲁教监字〔2008〕5号)各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督促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健全预防教育乱收费工作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为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已经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

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价局浦社发…2008‟教字90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新区各教育署,各中学、小学、职校、幼儿园: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8”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8”59号)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代办事项及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浦社发“2005”教字8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们再次修订了†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原定的备案要求和程序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ОО八年九月三日主题词:教育学校收费目录通知抄送:新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发展研究院、社发局会计核算中心;新区物价检查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共印20份)2008学年度浦东新区中小学、职校、幼儿园代办收费事项目录一、统一代办事项(一)课外教育活动费由学校组织的课外教育活动,具体事项有:1、春秋游费2、夏、冬令营费3、影视教育活动费(观看爱国主义影片由公用经费列支)4、科普教育活动费5、法制教育活动费6、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费7、职校生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参观活动费8、团、队活动费(包括成人仪式)9、社会实践(学工、学农)活动费10、高一、职校新生军训费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1-8项内容加以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小学、初中每学期100元/生、高中和职校每学期160元/生)。

分委会意见上会

分委会意见上会

分委会意见上会
6月4日上午,我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本次会议由学院张瑞涛副院长主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本次会议首先审议了本学期要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情况。

本学期马克思主义学院共有37名毕业生生申请硕士学位、3名毕业生申请博士学位,学位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8-21日、5月25日分别组织了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答辩会。

经过资格审查、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学位分委员会一致认为:此次参加答辩的同学政治表现过硬、思想品德优良、课程学习成绩达到了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工作量较饱满,并且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有所突破和创新,使论文整体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评审结果良好。

学位分委员会认为:40名同学达到了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建议学位委员会授予26位同学法学硕士学位、授予4位同学哲学硕士学位、授予7位同学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3位同学法学博士学位。

另外,本次会议审议了李聪同学提交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一致同意推荐李聪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研究》申请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最后,张瑞涛副院长带领大家学习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大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鲁教研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0〕2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高端人才,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保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客观需求。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重要职责,是研究生教育工作者肩负的重任。

实施研究生教育是一项科学、创新、改革、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实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是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的综合措施,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实施研究生教育督导,对于促进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促进学科建设、学位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教风与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障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要充分提高对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二、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和单位有关规章为依据,以培养适应经济文化强省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为根本,以学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为标准,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7.29•【文号】教学厅[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2004年7月29日教学厅[2004]15号)最近一个时期,不断有媒体和群众反映:有的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考研辅导班;有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教师到校内外各类考研辅导班授课,极个别者甚至巧立名目,搞权钱交易,变相泄题、漏题。

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必须加强对研究生考前辅导班的管理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一、坚决贯彻“教考分离”原则,严禁命题人员参与考研辅导班的教学等相关活动。

所有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包括全国统考、联考和自命题)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当年任何形式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和辅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考生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任何咨询。

二、认真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招生单位组织和举办考前辅导班的行为。

在研究生(含博士生,下同)招生考试中,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和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均是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试题在考试前属于国家秘密。

各招生单位及参与命题人员对此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各招生单位都负有采取得力措施,以确保考试安全的责任。

任何研究生招生单位一律不准举办任何形式的针对统考、联考及自命题科目的考研辅导班,不准以任何名义,变相地泄题、漏题,不得组织或参与相关考研辅导书和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

三、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考研辅导情况的自查工作,要明令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考研辅导班;要加强对命题教师的培训,特别是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命题组织单位要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使命题人员明确保密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做到信守承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确保不发生泄露考题等恶性事件。

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教监[2009]1号附:教育部 文件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教监[2009]5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9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1.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履行好教育投入和收费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运行和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取消后,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宿舍维修、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

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教研厅〔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师德师风、学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管理制度还不细密,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查摆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养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必须立即制订,已经制订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依规修改,切实加强执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_201112262240403567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_201112262240403567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印发以来,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近一段时期,仍发现有一些社会机构以所谓考研辅导的名义蒙骗学生,获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没有办学许可手续,有些所谓的辅导班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有些社会辅导活动公然在高校设点招揽生源,有的甚至长期租用高校内部设施;一些高校教职工组织、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

上述种种现象,不仅危害学生利益,干扰招生工作环境和秩序,也影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教育公平,亟待加强监管并依法整治。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考研辅导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

高校及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清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考研辅导活动,共同坚决制止考研辅导现象的蔓延。

二、明确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

社会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开展考研辅导活动。

社会培训机构确需跨省(区、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或管理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决清理、取缔在高校内部进行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以维持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关于考研辅导讲座的通知

关于考研辅导讲座的通知

关于考研辅导讲座的通知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就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同学选择通过考研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竞争力。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考研相关信息,掌握有效的备考方法,我们特别邀请了资深的考研专家为大家举办一场考研辅导讲座。

现将讲座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讲座时间具体时间二、讲座地点具体地点三、讲座内容1、考研形势分析专家将为大家详细解读当前的考研形势,包括报考人数、录取比例、热门专业等,让同学们对考研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院校及专业选择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院校和专业是考研成功的关键之一。

在讲座中,专家将介绍不同院校和专业的特点、就业前景,以及如何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进行合理选择。

3、备考策略与方法针对考研的各个科目,专家将分享实用的备考策略和方法,包括如何制定学习计划、如何提高学习效率、如何应对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等。

4、心理调适与时间管理考研是一场持久战,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合理的时间管理至关重要。

专家将为大家提供心理调适的方法和时间管理的技巧,帮助同学们保持积极的心态,合理安排备考时间。

5、互动交流在讲座的最后,将安排互动交流环节,同学们可以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专家提问,专家将进行现场解答。

四、专家介绍专家姓名,专家简介,具有多年的考研辅导经验,帮助众多考生成功考入理想的院校。

五、注意事项1、请同学们提前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讲座。

2、为了保证讲座的效果,请同学们在讲座过程中保持安静,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3、请同学们携带笔记本和笔,以便记录重要的内容。

4、由于讲座场地座位有限,先到先得,请同学们尽早入场。

考研是一次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旅程,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为大家的考研之路指明方向,提供帮助。

祝愿同学们都能实现自己的考研梦想,开启人生的新篇章!主办方通知发布时间。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教学〔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9月15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15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遵循教育规律、学生成长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遵循教育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三全育人”长效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育人能力,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依托导学团队,推行导学思政,培育导学文化,构建和谐师生关系,促进导学相长。

完善日常服务保障机制,激发办学主体活力,确保各培养单位主体责任落地见效,切实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1995年11月3日)为了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这一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1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对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较好地满足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发展较快、而又在某些方面改革滞后等原因,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国家经费投入不足,优秀生源也相对不足,招生计划尚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合理的调节机制。

--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比较相对滞后;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所占比重偏大,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性学科所占比重偏小。

--硕士生培养规格、类型比较单一,培养要求偏于学术性,学习年限偏长;博士生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科研成果创新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德育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要使我们培养的研究生既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又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任务十分紧迫。

--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以及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制度也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考研机构管理工作计划

考研机构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考研人数的逐年增加,考研市场逐渐成为教育行业的一块“香饽饽”。

为了提高考研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升教学质量,满足学员需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考研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教学、教务、后勤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提升教学质量,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研。

3. 增强学员满意度,提高考研机构口碑。

4. 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组织架构调整(1)成立管理团队,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2)设立教务部、教学部、市场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教学质量提升(1)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调整课程设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优质师资,提高教学质量。

(3)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4)加强学员跟踪,关注学员学习进度,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3. 市场营销与推广(1)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品牌知名度。

(2)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扩大招生规模。

(3)加强与高校、企业的合作,拓宽学员就业渠道。

(4)建立学员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调整营销策略。

4. 后勤保障(1)完善后勤设施,确保教学环境舒适。

(2)加强后勤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降低运营成本。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5. 内部管理(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展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4)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施步骤1. 第一阶段(1-3个月):组织架构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市场营销策略制定。

2. 第二阶段(4-6个月):课程体系优化、教学活动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

3. 第三阶段(7-9个月):后勤保障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学员满意度调查。

4. 第四阶段(10-12个月):总结评估、调整优化、持续改进。

五、总结本考研机构管理工作计划旨在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员满意度。

教育部:加强教育管理整理规范考研辅导班

教育部:加强教育管理整理规范考研辅导班

本讯:2008年1⽉25⽇教育部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王旭明说:再有⼀条信息,就是在2008年教育部年度⼯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作重要讲话。

针对当前有⼀些学校和部门,以所谓考研辅导坑骗学⽣,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有的长期利⽤⾼校内部设施,组织⾼校所谓研究⽣辅导班的情况,教育部作出规定,要求各⾼校要⾼度重视做好考研活动监管和整治⼯作,特别是明确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活动的监管责任。

坚决清理取缔在⾼校内部举⾏的考研辅导活动。

⾼校内部任何部门和⼯作⼈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校园以张贴简章、⼴告等各种形式进⾏考研辅导培训的招⽣宣传和组织活动,以维护⾼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王旭明说:我想这样⼀个措施,对我们前⼀段在某些地⽅⽐较烂的各种考研辅导班是⼀个整治。

同时,我们也特别⾼兴地了解到,我们⾪属于教育部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最近采取⼀个措施,停⽌⼀切不适当的经营活动。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已经于2007年12⽉21号和29号分别发表公告,决定从2008年开始,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停⽌⼀切部门评奖、发放证书、有偿编书、有偿挂牌等活动,停⽌⼀切低⽔平的会议、论坛,停⽌⼀切不是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业优势的培训项⽬。

我想这是加强教育管理的实实在在的做法。

大学关于规范校内考研辅导班管理的暂行办法(精品)

大学关于规范校内考研辅导班管理的暂行办法(精品)

大学关于规范校内考研辅导班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和扬泰考点工作,更好地为我校师生和扬泰考点考生服务,规范校内考研辅导班管理,根据《XX大学关于社会办学单位违规在校内张贴办班广告、举办培训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1、研究生处是校内考研辅导班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校内举办考研辅导班,必须经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办班的统一协调工作,包括:对外宣传工作(广告、简章、宣传戗牌等须经研究生处加盖公章),收费标准的核定,听课证的统一印制,上课时间和教室的统一协调,办班质量监督,违规办班查处等。

2、各有关学院如:外国语学院、政法学院、数学科学学院、医学院等作为举办考研“英语“、“政治“、“数学“、“医学综合“等统考课程辅导班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班的报名、收费、课程与教育安排、任课教师安排、学员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任课教师的管理,开展考研辅导研究,保证辅导质量。

二、经费管理考研辅导班的所有经费都必须使用财务处发票收费,交校财务处管理,并按下列标准进行收费和分配。

1、收费标准:(1)报名费:10元/门课·生;(2)听课费:2元/课时·生(校内师生减半收费);(3)资料费:由办班学院按实际成本收取。

2、经费分配:以下按报名费和听课费的总收入进行分配。

(1)上交学校:10%。

(2)校研究生处:20%-30%,用于考研辅导班的管理和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3)承办学院:60%-70%,为学院创收,包括教师讲课费、管理人员劳务费等。

三、其他事项1、每期办班前,办班单位须到研究生处申报,填写《XX大学考研辅导办班申报表》,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

未经研究生处批准自行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部门或学院,将按照扬大〔2002〕23号文件处理。

2、专业课程为本校命题考试科目,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举办此类考研辅导班。

3、资料费按实际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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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
今年11月25日,我部召开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视频会议,教育部部长助理林蕙青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要求,加大对考研辅导活动的治理力度,高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高校校内依然存在考研培训机构宣传广告“铺天盖地”和校园设有考研辅导机构的报名点等乱象,违反了教育部规定,破坏了研究生招生考试秩序。

(详见2011年12月13日,《培训机构进校园揽生意天价考研班要价10多万》报道)。

这一情况表明,目前仍有个别高校对考研辅导活动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实。

请各地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督促本省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认真落实考务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 (2)
008‟1号)要求,坚决禁止考研辅导活动进校园,杜绝校内工作部门和人员参与考研辅导活动。

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舆情的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高校学生司研招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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