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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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生产基地和产业发展区,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质量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分析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大气污染是吉林省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威胁人民健康。

因此,应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治理。

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对大气污染进行精确监测和预警,建立明确的排放标准和强制执行制度,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推广清洁能源。

加快清洁能源的发展,特别是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吉林省地处长江、黄河、辽河三大流域中心,水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问题严重,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坚持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完善水资源补给和补水系统。

2. 强化治水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的投入,特别是针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增加生态建设力度,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固体废物处理问题吉林省工业化程度较高,固体废物的处理问题也比较突出。

城市垃圾排放量大,且工业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较为滞后,因此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垃圾分类。

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三分类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减轻废物处理负担。

2. 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

积极开展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加大经济上可行的技术推广和应用,并探索能够提高废物资源化利用率的科技手段。

综上所述,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多方面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整治和管理。

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采取有力的措施,推动吉林省环境质量的改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吉环监字〔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吉环监字〔2018〕30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法〔2015〕2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89号) 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91号)要求,现将2018年1-2月份各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8年1-2月份,全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产生任务共计5313个,其中,有效任务3428个,作废任务1885个。

生成有效执法记录826条,其中,勘验笔录209份,询问笔录33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单584份。

“双随机”与移动执法系统顺利对接,产生“双随机”抽查任务2786个。

1-2月份,系统新增近1200户污染源信息,更新信息700余户,全省“一企一档”数量近1.5万个。

二、各地应用情况长春地区:任务总数1623个,有效任务数1066个。

其中,一季度“双随机”抽查任务886个,任务完成39个,完成率4.4%;非抽查任务180个,任务完成75个,完成率41.7%。

全地区生成有效执法记录251条,占全省30.4%。

经开区、莲花山开发区尚未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汽开区有效执法清单数量为“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详见附件1)———2017年年底前,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8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达到目标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3.审核关系:(1)08=09+10+11+12;(2)13=17+23=14+15+16;(3)17=18+19;(4)20=21+22;(5)23=24+25+26+27。

指标解释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题库及参考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题库及参考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50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某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建,现有永久占地面积1.5公顷,扩建工程施工临时占地面积0.8公顷,扩建工程永久占地面积2.8公顷,则该项目占地规模属于()A.大型B.中型C.小型D.无法判断【答案】:C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范围调整时,考虑的因素可不包括()。

A.污染源的排放高度B.环境影响预测因子C.评价区域的主导风向D.周围环境敏感区的位置【答案】:B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需按昼间、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噪声影响预测的项目不包括()。

A.铁路项目B.机场项目C.内河航运项目D.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答案】:B4、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应以()为主。

A.定量评价B.定性评价C.量化评价D.量性评价【答案】:C5、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下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基本要求的是()。

A.区域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6度B.场界位于居民区1000m外C.设施底部低于地下水最高水位1mD.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答案】:C6、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识别规划实施产生的污染物与人体接触途径及其可能造成的()。

A.资源利用冲突加剧B.区域环境质量下降C.生态功能丧失D.人群健康风险【答案】:D7、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基本原则不包括()。

A.应遵循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原则B.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等方法获取C.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重点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并兼顾其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土壤环境敏感目标D.涉及两种影响类型时按最高工作级别开展调查【答案】:D8、大气环境评价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二级评价的补充观测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连续观测,观测期限应在()个月以上。

吉林省2014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吉林省2014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吉林省2014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年报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年1月3日吉林省2014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年度总结报告一、监测总体情况1.1 监测范围按照环保部办公厅《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要求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包括82家废水污染源,91家废气污染源,59家城市污水处理厂和29家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

1.2 监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COD及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所列监测项目(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为选测项目)执行。

重金属监测项目:按照重金属企业排放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执行。

二、国家控制重点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1 完成情况及综合达标率分析表2-1 2014年吉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情况(废水)2014年一至四季度吉林省国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综合达标率均为100%。

三、国家控制重点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3.1 完成情况及综合达标率分析表3-1 2014年吉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情况(废气)图1 2014年废气综合达标率分析表3-2 2014年各季度吉林省各市(州)国控源排放达标率(废气)3.2全年超标企业情况表3-3 2014年一季度废气排放企业超标情况注:浓度均为折算浓度,单位为mg/m3,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仅供培训使用,请勿执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仅供培训使用,请勿执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报批稿)本稿件仅作为普查工作培训使用,请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18年8月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9)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2)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18)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3)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34)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单元。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1—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关于“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环保部门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放量65%以上的企业为基础确定”的要求,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三、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

1.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吉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高质量完成我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全国试点建设任务,切实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实现生态环境监测要素、行业全面覆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培育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为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源监测数据提供有效补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得到加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依托现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

各市的每个市辖区至少布设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市)至少布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与发布。

到2018年,建成由108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构成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环境监控知识竞赛模拟题-之一

环境监控知识竞赛模拟题-之一

个人必答题(24题)1、已经经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当其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C)A、不再重新组织验收,但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B、应当重新组织验收,但免于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C、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并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D、免于重新组织验收和变更登记备案。

2、按照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在多少万吨以上的应建设中控系统?(B)A、1B、2C、3D、53、下述哪个部门是污染源监控基站的法律责任主体,对基站的正常运行负责。

(B)A、运行单位B、排污单位C、所属地环保部门D、省级环保部门4、排污单位停产或恢复生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运行服务单位通报。

这种报告和通报,应提前几个工作日进行?(B)A、1个B、3个C、5个D、7个5、在安装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时,超声波液位探头安装的正确位置是?(B)A.堰、槽出口处B.堰、槽入口处C.取水口处D.监测房内部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仪器加热消解时间不得小于几分钟?(C)A.5 B.10 C.15 D.207、在监控基站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协同运行服务单位采取人工监测、备用机监测或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的方法。

向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控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多少次?(B)A.6 B.4 C.12 D.38、废气污染源监控因子排放超标应按下列哪种监控值进行判断?(C)A.实测小时均值B.日均值C.折算小时均值D.十分钟均值9、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哪个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A)A、运营单位B、排污单位C、环境监控部门D、环境监察部门10、重点监控企业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流量计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不得超出多长时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吉市政函[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吉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精神以及全省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2005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10%的目标,同时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要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结合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积极促进各企事业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特别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公用局、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高污染行业等重点工程及项目加强监管,促进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进一步实施,以保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严格执法。

同时,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

凡是超出“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新建项目,必须实现污染物区域平衡,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不增污。

对于超出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必须建设的重大项目,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要加强环境管理,积极开展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6•【字号】吉政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2010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全面实现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家污染减排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36.08万吨以内,COD实现3.56万吨削减能力。

松花江流域牡丹江大山断面、第二松花江干流松林断面达到Ⅲ类水质要求,辽河流域东辽河四双大桥断面达到Ⅳ类水质目标,西辽河王奔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要求,条子河林家断面COD不高于100mg/L。

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36.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SO2排放量控制在17.4万吨以内,非电行业SO2排放量控制在18.9万吨以内。

全省SO2实现2.69万吨削减能力。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推进工程减排。

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载体,着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

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通化、白山、白城三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调试,稳定形成减排能力。

全省力争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

2010年年底前,各市(州)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长春市不低于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运行,且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吉政函〔2018〕81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8〕81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辽府〔2018〕1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包括寿山镇忠诚村地下水水源地和工农乡苇塘村地下水水源地。

只设一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17640.52平方米。

范围
为: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3米的圆形区域,每眼井的一级保护区面积约8820.26平方米(详见附件)。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乡村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新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已有的合法矿业权由地方政府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

特此批复。

附件:辽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览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吉林省质控实验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吉林省质控实验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吉林省质控实验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3.20
•【字号】吉环农字〔2018〕9号
•【施行日期】201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吉林省
质控实验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环农字〔2018〕9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根据《吉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吉林省质控实验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吉环农字〔2018〕9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0日。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发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制浆造纸、火电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现批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代章)2018年3月27日附件:《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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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年报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1月30日
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施监督性监测年度总结报告
一、监测总体情况
1.1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地方环保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等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污染源监管需求也可将其他排污单位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任务由省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

1.2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COD及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所列监测项目(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为选测项目)执行。

重金属监测项目:按照重金属企业排放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执行。

二、国家控制重点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1 完成情况及综合达标率分析
表2-1 2018年吉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情况(废水)
季度监测重点污染源数(个)评价重点污染源数(个)
第一季度(12~2月)21 21
第二季度(3~5月)76 76
第三季度(6~8月)68 68
第四季度(9~11月)45 47
12月份10 10
图1 2018年废水综合达标率分析
表2-2 2018年吉林省各市(州)国控源排放达标率(废水)地区名称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2月份(%)吉林省100 84.9 86.8 91.1 100
长春市- 86.4 - 100 -
吉林市100 100 - - 100
四平市100 90.9 81.3 90 100
辽源市100 100 100 100 100
通化市- 100 100 100 -
白山市100 100 100 100 100
松原市100 100 100 100 100
白城市100 100 62.5 57.1 100
延边州100 65.4 100 100 100
2.2全年超标企业情况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苯胺类标准为不得检出,故无超标倍数。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苯胺类标准为不得检出,故无超标倍数。

三、国家控制重点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1 完成情况及综合达标率分析
表3-1 2018年季度吉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情况(废气)
季度监测重点污染源数(个)评价重点污染源数(个)
第一季度25 25
第二季度70 70
第三季度27 27
第四季度136 136
12月份29 29
图2 2018年废气综合达标率分析
Figure 2
表3-2 2018年吉林省各市(州)国控源排放达标率(废气)
地区名称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2月份(%)
吉林省 96 98.6 93.9 92.6 100 长春市 100 100 - 98.2 100 吉林市 100 100 100 100 100 四平市 100 100 100 100 100 辽源市 100 83.3 100 100 100 通化市 - 100 100 100 100 白山市 - 100 77.8 100 - 松原市 - - - 38.5 100 白城市 - - - 81.3 - 延边州
66.7
100
91.7
100
100
3.2全年超标企业情况
注:浓度均为折算浓度单位为mg/m3,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均为折算浓度单位为mg/m3,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均为折算浓度单位为mg/m3,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均为折算浓度单位为mg/m3,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厂)监督性监测
4.1 完成情况分析
表4-1 2018年吉林省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厂)完成情况
时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2月份监测污水厂数(个)32 54 47 55 7
图3 2018年污水厂综合达标率分析
Figure 3
表4-2 2018年吉林省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厂)排放达标率地区名称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2月份(%)吉林省92.2 87 91.5 90 85.7
4.2污水厂超标企业情况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4.4 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
五、国控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
5.1重金属企业监测情况
2018年第一季度(12~2月)重金属废水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18家企业(包括4家已监测未评价企业),综合达标率为92.9%,企业未评价详情见表5-1,超标企业详情见表5-2。

第一季度(12~2月)重金属废气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了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曙光金铜矿一家企业,100%达标。

其他重金属废气企业多为不产生废气或停产企业。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PH值标准限值为6~9。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第二季度(3~5月)重金属废水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17家企业(包括7家已监测未评价企业),,达标率为95%,7家企业未评价详情见表5-3,超标企业详情见表5-4。

第二季度(3~5月)重金属废气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了四平昊融银业有限公司共一家企业,100%达标。

其他重金属废气企业多为不产生废气或停产企业。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PH值标准限值为6~9。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2018年第三季度(6~8月)重金属废水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23家企业(包括10家已监测未评价企业),综合达标率为92.3%,企业未评价详情见表5-5,超标企业详情见表5-6。

第三季度(6~8月)重金属废气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了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汪清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共三家企业,100%达标。

其他重金属废气企业多为不产生废气或停产企业。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PH值标准限值为6~9。

表5-6 2018年三季度重金属废水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

2018年第四季度(9~11月)重金属废水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23家企业(包括8家已监测未评价企业),综合达标率为100%,企业未评价详情见表5-7。

第四季度(9~11月)重金属废气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了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曙光金铜矿一家企业,100%达标。

其他重金属废气企业多为不产生废气或停产企业。

注:浓度单位均为mg/L,数据采用浓度最高的频次,PH值标准限值为6~9。

2018年12月份重金属废水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长春市汇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综合达标率为100%。

六、结论
2018年国控重点废水污染源第一、二、三、四季度以及12月份达标排放率分别为100%、84.9%、86.8%、91.1%、100%, 2018年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第一、二、三、四季度以及12月份达标排放率分别为96%、98.6%、93.9%、92.6%、100%,2019年度继续努力保持。

2018年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厂)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达标排放情况较好,绝大多数指标均可以达标排放。

各污水处理厂均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也较好。

今后应加强管理,使超标排放的污染因子不断减少。

2018年对吉林省重金属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四个季度达标率分别为92.9%、95%、92.3%、85.7%,重金属废气企业全年达标排放,今后应继续保持。

数据处理:元相虎
编制:王洪梅
审核:赵松桓马隽
审定:郭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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