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一)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向我们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任务,这当然包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内。
在讨论如何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中,一个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
对这个问题经过几年的讨论。
现在的分歧意见虽然还很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富有成果的,它对于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加强经济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加强用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绝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说那样,这种讨论“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讨论总是有益的,问题总是越辨越明。
我们相信,继续讨论下去,分歧意见是可以逐步地大体上趋于一致的。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国外已经讨论了将近半个世纪,至今仍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在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算起来不过四年,与半个世纪相比,毕竟是短暂的。
那末,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旷日持久地争论下去呢?从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重复研究别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是最不划算的。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缩短这个讨论过程。
我们认为,在讨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去或者少去重复人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而应转入切切实实地探讨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事情总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能够回答问题的人。
但是,我们还是企图从这方面作一点努力。
为了找到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根据前一段讨论情况。
我们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解决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态度。
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以及经济法体系的范围等三个问题。
如果能够在这三个问题上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那末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间题就可以大体上求得解决。
(一)研究法律体系,首先就要研究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对此,法学界的同仁们提出了许多见解,但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
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作者:晏晓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对全面现实多元化的经济体系发展管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使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可更为合理的运用于现代社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发展的公共财产管理能力。
本文将根据经济法中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内容的,对其责任制度体系构建意义及内容等逐一阐述,以此为各地区更为科学的运用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开展社会环境经济管理提供部分理论性参考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引言现今,各地区经济体系管理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使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体系构建逐步受到实际重视,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环境,做好经济法责任制度落实管理尤为必要,是提高经济法运用有效性及规范效益的核心基础,使现代经济法责任制度确立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一、经济法中责任制度意义分析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概念提出对规范经济市场发展环境及提高经济市场管理的个体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概念的经济法责任制落实主要依据企业及个体法人法律管理需求制定有关规范,责任承担及履行强度不足,个人行为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应用导向性较强。
我国改革开发初期阶段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对法人法律后果的承担阐述并不完善,部分地区的经济法管理内容落实及执行延迟较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未能充分的实现经济法责任制度管理规范目标。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发展的深水区,各类经济发展矛盾突出,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管理体系及机制科学的执行经济法责任管理规范。
二、经济法中责任制度内容分析经济法责任制度内容涉及较为广泛,在经济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均有应用。
现阶段对于经济法责任制度应用定义较为模糊,理论上经济法责任制主要分为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及经济法律责任三个方面,不同的经济法责任内容其责任落实方向及管理方向不尽相同,通俗的意义上讲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包含了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则能够独立于普通的民事法律责任范畴,但基础概念与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联,任何的民事纠纷及刑事纠纷问题,多数涉及经济责任问题,当然责任界定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发生,因此单元化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能完善的将民事责任法律及刑事责任等法律内容加以呈现,需要结合多种法律条件及条款内容做具体分析。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作者:瞿诗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完善的经济法体系能够促进国家对经济的调整与规范,目前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众说纷纭,但都避免不了陷入主观臆断、理论模糊的泥潭。
有学者另辟蹊径以市场主体活动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对经济法体系进行重构,拓宽了经济法理论学习研究的新视野,对经济法的立法也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分歧重构作者简介:瞿诗怡,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1-02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
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①杨紫烜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
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引入和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入手,探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立法体系的健全、执法体系的完善、司法体系的加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其完善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机制、经济发展、完善、重要性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引入在我们首先要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
它继承了社会主义的优点,又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市场经济的机制的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注重公平和社会稳定,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和社会福利。
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和方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也将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1.2 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比 如一 种 观 点认为 经 济 法 仅 包 括计划法 和
,
大部分学者则 又 有设计过分 宽泛之 嫌
,
将某些本属于 民
国
法 商法 的内容 纳 入经 济法 体系中 甚至有 的学者 竟将商 法 整体归 入 经 济法 试 图 构建 一个 大经济法 的体系 笔者认为学术争鸣的存在是
,
市场运 行关系
利益 关 系
,
法 体系的论 争也从未停 止过
关键 词 经 济法 中圈 分 类 号
,
经 济法 体 系
构建
文 献标识 码
,
文 章编号
一
沁 刁
。
一
进入 本世 纪以后 我国的 市场经 济法 律体系 已基 本构建起来 各 种 重要法 律相 继出台 法 学界关 于经 济法 律体系的论 争也一 直没 有
停 止 过 甚至 有不少 知 名 学者至今仍 否认 我 国经 济 法 律体系的存在 认 为经 济法 调整对 象由 民法来 调整就 完全可 以了 经 济法 体系是指 由经 济法 律 规定所 构成的 一 个 有机系统
, , , , 、
,
,
西南政法大学 的李 昌麒 教授在其 经 济法著 作中没 有明确使用
“
市场规制关 系
国家投 资经营 关
。
经 济法 体 系 这 个概念 而 是 详 细 分析 了 经 济法学体 系
,
”
,
“
”
。
而 后 其著
,
国家宏观 调控关系 这 就是学界人 士所称漆先生 的三 大分法
, , ,
作 分为这样四 大编 市场主 体规制法 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 律制度
。
,
所谓经 济协调关 系 宏 观 经 济调控关系
试论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试 图周全地 将经 济法囊 括 , 学 界认 为, “ 市场主 体 由于其利益 驱动
四分 说— — 李 昌麒 先生认 为“ 经 济法是 国家为 了克服 市场调 机制 , 往 往 与整个 社会 经济 利益 发 生冲突 ” , 因而 “ 就 必须对 经济 节 的盲 目性 和局 限性而 制 定的 调整 需要 由 国家干预 的具有 全局 个体 完全 的意思 自治进 行 限制 , 制定 市场规 制法” ; 同样 , “ 还必须
, 其 中关于对 产品质 量 国家标准 的界定 , 也是 工商 、 商检 、 法 律 规 范的 总称 ,所 以他 相应 的把 经济 法体 系划 分 为市场 管理 规制 法” 海 关等 部 门的行 政手 段 , 具有 国家 对企 业 的生产 管理 法、 宏观调 控法 、 资产 资源管 理法和 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外经济 管理 法 。 四分说 中 卫 生检 疫 、
性 和社 会公共 性 的经济关 系的法 律规 范的总称 ” , 基 于“ 需要 国家 制定 相应 完备 的 宏观 调控 法 , 以规 范和 强化 国家 干预 经济 的职
’ ’ ⑥ 他们 企 图通 过 以宏 观 的立法 目的为 明显界 限而使 “ 国家宏 干 预 说” 的理 论, 他将 经济法 体系 主要 分为 四部 分: 市场 主体 规制 能 , 法、 市场 秩 序规 制法律 制度 , 宏观经 济调 控和 可持 续发 展战 略法 观调 控” 和“ 市场 规制” ( 市场管 理) 两 部分泾 渭分 明、 历历可 辨 , 但 具 体 的法律 规范 的作 用却使 它们 轩轾 难分 。 以税 律制 度 、 社会 分配法 律制 度 。 0 杨紫 炬先 生 的 “ 经 济协 调关 系说 ” 在 实际立 法 中 , 按照上 述分 法 , 税 收法属 于“ 宏观 调控法 ” , 国家对税 收 认为“ 经济法 是调 整在 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 过程 中发 生的经 济关系 收法 为例 , 停 征 以及 减 免等行 为 , 在指 导产业政 策 、 调节 资源 配置 的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帼 因此经 济法 体系 由四方 面 组成 : 企业 组织 的 开征 、 管理 法 、 市 场管 理法 、 宏 观调 控法 和社会 保 障法 组成 。而石 少侠 同时 , 也 是企 业行 为 的风 向标 , 对 其发展 导 向 、 生产 活动 产生 影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_基本属性和结构
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8)03 019 06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基本属性和结构高!寒1!刘水林2(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浙江杭州310018;2.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内容摘要 经济法解决的是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以社会科学中流传已久的、但被法学所忽视的生物学传统 整体主义观念研究经济法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欲的途径,以此考察经济法中的权力(权利),不论是作为政府的权力还是个体的权利,其起源都是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承认,目的都是为了主体功能的发挥,因而都是功能性权利,且从构成看都有二重性。
关键词 问题意识!整体主义!功能性权利!权力结构!隐性对称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识码 A!!作者简介:高寒(1962-),男,陕西礼泉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训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和法学;刘水林(1963-),男,陕西大荔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
!!我国的法学理论舶来于西方,其主流法律理论是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的主流理论,即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因此,不仅权利理论是法学的最根本的理论,而且实在法也是以权利为本位而构建起来的,正因此,有法理学者认为法学就是权利的科学,而各部门法的理论也是围绕着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权利构筑起来的。
经济法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自觉不自觉地受这一主流影响,所以,对经济法权利的探讨始终是经济法理论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
但从国内外对经济法权利研究的思维模式看,多数遵循的是既有法律的思维模式,即以权利的主体特性(公主体或是私主体)、来源、作用等建立权利理论体系。
从研究的导向看,国内外学者多是以法规为导向的,即主要是以现实中存在的、从直觉上看不能归之于民商法、行政法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为对象,根据这些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范特性来归纳抽象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从对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源泉的解释看,主要是以主流权力理论的个体主义、本质主义、先验论为基础的。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摘要】经济法从法学理论来看不适宜民法“调整对象”来建构,而应该从“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建构。
作为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众利益的“平衡法”。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理论构建反思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
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
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
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
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
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要素分析
竟如何创 建 ,以下几个要 素必定不 可或
缺: 一是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 , 即经济法应
表达 ( 命令 ) 及意 志的实施 ( 制裁 ) 三个
元素组成 。 以此 三元素 , 奥斯丁认 为任何 严格 意义上 的法律 都具有 由主权 ——命 令——制 裁所构成 的三位一体 的法律模 式。0世纪 以后 , 2 美国著名社会法学派代 表人物 罗斯科 ・ 庞德认 为 , 可 以设 想法 “ 律是一种制度 ,它是依 照一 批在司法 和
l 纪 分 析 法 学 派 的 创 始 人 约 翰 ・ 斯 9世 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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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 系如何构建 时 ,必然要把经 济法 的 调 整对象作为其 理论体系构建 的首位 要
素。
最 高人 民法 院院长 、首席大 法官 肖
扬 同志在 第 2 2届 世界 法律 大会 上 阐 明
直观地认识 和把握 ,只能借助于 理论 思
维抽象地把握 。从这 些构成 因子 和基 本 点 上 ,我们 可 以认知 法体系作为一种 事
、
法的要素分析方法探 源
在法理学上 ,法 的要 素是指法 的基 本构成 。 照系统论 的观点 , 律可以被 按 法
看作一个系统 , 它与任何 系统一样 , 也是 由若干要素按 一定的结构组织 起来 的统
一
整体 。 法的要素 问题 , 即是指法是 由哪
令一 制裁”三要 素所构成 的理论 , 他认为 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 义是一个 “ 失败 的
经济法理论体系 的构 建谈 一些粗浅 的认 识, 以期抛砖引玉。
一
行政过程 中的权威性结合来 实施的高度 形式化的社会控 制。 它包含 了法律秩序 、 权 威性 资 料 、司法 和行 政过 程 三 个部
试论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与法规,推动了法制进程的发展。
从经济法的立法来看,我国经济法已经达到了量的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以来,经济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经济法的实施摆在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推动经济法走上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一、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诸多不完善的问题。
实现经济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是要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既对市场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又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应遵守经济法规则。
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二)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
”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
”不管是经济法立法,还是经济法研究,实现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法的实施。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发挥经济法的效力,对各个市场主体、政府产生约束性的条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经济法实施是树立法律威信,规范约束人们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正常的秩序,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通过经济法的实施,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推动其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济法体系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中的环节不够规范,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这种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充实和更新。
(二)经济法执法困境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约束,对行政执法不利。
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及完善方法研究
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及完善方法研究作者:王会芹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34期摘要: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新常态的发展环境之中,行业竞争日益复杂,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
在这样一个情形之下,《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指导作用及调控作用就变得更加突出了。
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法也是历经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能够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指引。
实际上,相比较企业的法律制度而言,《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属性就在于是对经济领域有关事项的约束和调整,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要在遵循自身核心内容的基础之上进行一些改进和完善。
为此,文章在对《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以后,从完善我国经法及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完善我国经法及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实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三个层面,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想法。
关键词:经济法;核心内容;完善方法;体系要点;与时俱进一、研究背景介绍经济,始终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
只有打好了经济基础,才能够为政治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氛围。
经济活动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活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新常态的发展环境下,经济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走势。
在这种情形之下,如何充分发挥我国《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指导作用以及调控作用,是值得思考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我国的《经济法》也是处在不断变革的路径当中的,经济的变化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指引着《经济法》的调整和完善。
但是无论如何改变,《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核心要点是不会变更的。
这些根基性的内容,势必会成为引导我国经济和谐发展、有序发展的支撑和保障。
正是围绕着目前的这样一个现实环境,文章重点对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同时针对《经济法》在指导当下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欠缺和不足,进行了一些发展思路和完善思路的探究,旨在通过有效对策的提出,能够让《经济法》在指引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发挥更多的光和热。
试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筑
一
违 法行 为 以及 为其 他适 法者提 供 警戒 示范 的功用 。 所 谓补 偿性 0
、
经济 法 责任 的定义 和特 征
是指有责 主体 以金钱 作为代 价来支 付否 定性 的法 律后果 , 常表 通
( ) 济法 责任 的 定义 一 经
现 为有 责 主体对 经 济法 保护 的 具体对 象亦 即 当事人权 益 的损害 给予 的金钱 补偿 。传 统 的民法 倾 向于补偿 性责任 , 刑法 、 行政法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0 -2 10 —5220)90 80
3 经济 法责 任具 有双 重性 。经 济法 责任具 有惩戒 和补偿 的 . 经济法 责任 是经 济法律 制度 的具体 内容, 也是经 济法基础 理 所谓 惩戒 性 , 方面 指有 责主 体必须 就其违 法行 为向 一 论研 究 的重 要课 题 , 强对 这个 问题 的研究 是经济法 学界义 不容 双 重功 效 。 加 辞、 刻不 容缓 的事 情 。 文仅 就经济 法责任 体系 的构筑 提几 点看 社 会或 国家付 出代 价 , 本 另一方 面 , 律责 任 中必 须包含 着矫 正其 法
法 的特 别规 定而 应 当承担 的法律 后果 。
同的 。因此 , 者 所承 担的 法律 责任 的形式 也是 不 同的。 两
二、 经济 法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学 界一般 从责任 主体 , 为人 的主 观心理 状态 , 为违法 , 行 行 损 害事实 和因果 关系等 方面 去把握 法律 责任 的构成要件 , 经济法责
就要 承担 责任 , 再论 其主 观状 态 , 不 因为 这类主体 的主观 状态 不 易 为外界所 知 晓 。 过错责 任作 为过 错责 任的补 充 , 主要适 用 无 它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摘要:我国经济法经由四十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达成了诸多的价值共识,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但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试图总结出经济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适应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前言:进入20世纪后,“经济法”一词逐渐流行,但什么是经济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
历史上中外学者对经济法的定义有过多种不同的表述。
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的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还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交错的社会法,也有的坚持经济法就是企业法。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定义也有多种理解,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经济行政论,纵向经济法论,管理经济法论,企业经济法论等。
1.对经济法概念的全面理解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虽然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但其产生和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前比较通行的经济法的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范畴,而不属于国际法范畴,它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运行过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有本质区别。
不过,以上是法学家从严格的法学理论的角度给经济法下的定义。
在本文中的体系结构中,有很多法律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范畴,它们有的已经涉及民商法领域,有的法是法外的。
论经济法的体系
作者 简 介: 柳 艾梅 , 湖 北 大学政 法与 公共 管理 学 院 2 0 1 0 级 法学专 业本 科 生。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l O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8 7 - 0 2
论 的发展 。
在我 国 , 经济 法 体系 之争 由来 已久 , 经 济 法体 系 的划分 方法 众 说 纷纭 , 却没 有得 出一致 的结 论 。 有部 分学 者从 主体 与行 为角
度 对经 济法 进行 划 分 , 也有 的 从从涉 外 因素 、 所 涉法 域等 角度 来 对 进行 区 分 。而 目前 我 国经济 法 学界主 要 学者对 经 济法 体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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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 济法 的体系
柳艾梅
摘 要 很 多的 经济 法 学 家对 于经 济 法体 系的构 建都进 行 了讨论 , 经 济法 学界对 这一 问题 尚 未形成 统一 的定论 , 一 定程度 上 阻碍 了经 济法 理论 的发展 。因此 , 构建 清 晰的 经济 法体 系是十 分必要 的。分析 我 国关 于经济 法体 系之 争 , 可 以发现 我 国 经 济法体 系是 以 国家宏观调 控 市场 规则 为核 心的 , 从 而可 以构 建 出以 市场主体 规 则、 市场监 管规 则 、 市 场主体 经营 成果分 配 法为 基本 构成 的经 济 法体 系。
随着 经济 的发 展 , 我 体系 “ 四分法 ” 。 李 昌麒教 授 就是“ 四分 法” 的支 持者之 一 , 认为 中 进 行 了改革 开放 发展 了社 会主 义 市场经 济 。 我 国不 能保 持经 济 的稳定 增长 , 就 国现 代化 的经济 法 体系主 要 由市场主 体规制 法 、 市 场秩 序规制 法 们 也认 识到 不进 行宏 观调 控, 律制 度 、 宏观 经济 调控 和可 持续 发展 战略 保障 法律 制度 、 社会 分 不 能调 整产 业结 构 , 推 动产 业 结构升 级 , 就不 能制止 经济 秩序 混 配法 律 制度 组成 。
经济法的重要性及作用
经济法的重要性及作用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权益为目的,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作用。
一、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建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其法律体系的构建,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有序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经济法典,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法律规范的集合。
经济法典通过明确经济主体地位、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财产权益等方面,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制定市场竞争法规、禁止垄断行为、打击欺诈行为等手段,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责之一。
经济法通过规定产品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消费环境。
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有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的建设和完善就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环境。
经济法对于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人治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吸引外资、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及作用不可忽视。
它通过构建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法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一种新结构体系的构建
规 范所 构成 的 内在 和谐 统 一的有 机联 系 的分 支部 门法 体系 ” 当 共 识为 背景 , 同存 异 , 。 求 对经 济法 体 系所作 的突 破与 创新 。
然 , 同 的经济 法体 系涵 义 也导致 不同 的经 济法 体系 划分 。 不
( ) 统 经济 法体 系划分方 法及 其缺 陷 二 传
法 的体 系结 构进 行再认 识 , 介一种 从 经济 学 的维度 合理 划 分经 济法体 系的新视 角, 推 以促 进 经济 法学 理论 的统 一。 关键 词 经 济法 经 济法体 系 经 济 学 新 二 元体 系结 构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l. 9
引言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l.2 10.522 1)50 5O 叉, 么各 自独 立 , 要 不相 互 补 , 不能 周延 , 从而 导致整 个 体系混 乱
一
、
我 国《 济法》 I 3 年来 , 经 仓立 0 J 理论 体 系基本 完 备, 既吸取 了世 不清 。 如 , 统划 分 方法 下的“ 比 传 市场 规制 法” 经 济 监管法 ” 与“ 之
其 次, 传统 划 分方 法过 分突 出法 律 的主导 地位 , 强调 法律 对
经济 的干 预 , 视 了经 济法律 与 经济 的关 系 。笔者 认为 , 忽 经济 法 律 的存在 是 以促进 经济 发展 为根 本宗 旨的, 有经 济法律 可 以说 所 都是 为经 济而 服 务的 。 因此 , 在划 分经 济法 体 系时应 当关 注经 济 体系 结构 , 使得 经济 法 与经济 的 契合 更J 融洽 , 系更加 紧密 。 J l j 关 简单 来说 , 就是 经济 法 体系要 与 经济 体 系配套 , 济法 要服 务 于 经 经济 发展 。传 统 的经 济 法体 系划 分方 法 严重 影响 了经 济法 的 实 践运用 , 阻碍 了经济 法 学的长 足发 展 , 为此 , 学者尝试 一 种新 的 有 经济法 体 系的划 分 方法 。 三 、 二元体 系 结构 及其 特 点 新 张 富强 教授主 编 的《 经济 法学》 书, 一 对经 济法 体系提 出 了一 种全新 的划 分方 法 , 颇具 新颖 性 。 这种划 分方 法就 是 以现 代 经济 学的理 论体 系为框 架 , 以经济 法学 界乃 至法学 界“ 二元 结构 ” 基本
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
3.经济法法典化的现状与难点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法法典 化进程不断加快,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内容日益丰富。目前,部分国家已制定了 较为完备的经济法典,为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持。
难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和新技术的应用为经济法法典化带来了一定挑战。 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经济法的理念、价值观等可能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 新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问题,需在制定经济法典时予以考虑和应对。
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 论经济法的法典化
目录
01 一、法典化背景下的 经济法体系构造
02 二、经济法的法典化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经济法作为调整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经济法体系构造与经济法的法典化是 当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本次演示将就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及经济法 的法典化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经济法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不足:
(1)立法难度较大:经济法涉及领域广泛,协调难度大,立法过程中可能 面临诸多技术难题。
(2)实施成本较高: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可 能导致实施成本较高。
(3)修订难度大:一旦制定完毕,要对经济法典进行修订和完善将面临较 大难度。
三、结论与展望本次演示从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与经济法的法典 化两个角度进行了探讨。在经济法体系构造方面,应坚持科学分类、民主参与、 公正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克服现有体系的不足,构建更为完善、合理的经 济法体系。在
4.经济法法典化后的优势与不足优势:
(1)提高法治水平:经济法典的制定可以整合和优化各类经济法律法规, 减少冲突和矛盾,提高法治水平。
(2)增强司法效率:经济法典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减少司法解释和适用难度, 提高司法效率。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一)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一)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与内容引言•经济法体系是指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体系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经济法体系的结构1. 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行政法规的统称•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地方性法规通常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具体问题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部门编制的法律规则•部门规章通常涉及特定领域的经济活动,如金融业、能源业等5.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性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通常涉及地方领域的经济活动,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经济法体系的内容1. 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包括经营许可制度、招投标制度等•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2. 经济合同与交易制度•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等•保障交易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合作3. 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4.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5. 知识产权与创新保护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结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和内容决定了经济活动规范与发展的方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经济法制建设,推动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上是关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与内容的相关介绍,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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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
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
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
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
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
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
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
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
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
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
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
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
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
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
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
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
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
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
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
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
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
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
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
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
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