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指的是什么
海域使⽤权指的是什么什么是海域使⽤权?海域使⽤权和渔业权的区别在哪⾥?所谓海域使⽤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民政府海洋⾏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权证书,依法在⼀定期限内使⽤⼀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权都是为经营⽬的⽽设⽴,取得海域使⽤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或个⼈即经营主体海域使⽤权。
尽管海域使⽤者或从事养殖业或从事采矿业等,但使⽤者之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并不会因此⽽产⽣⼀般性差别;与⼀般农业不同,海洋养殖业属于⼯⼚化经营⽅式的⾼效农业,其投资收益的周期较短;在农地使⽤过程中,类似维持地⼒和防⽌将农地违法转为他⽤等,⼀直是既普遍⼜严峻的问题,但这类问题在海域使⽤⽅⾯基本不存在,因为海域⼴⼤,不存在陆地上建设⽤地紧张的情形;除⾮特定海域之下有矿藏等特殊资源,否则将养殖⽤海域转为建设⽤海域,没有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不论具体的海域使⽤权是为何种⽤途⽽设⽴,均可统⼀称之为海域使⽤权。
对于不同⽤途的海域使⽤权,可以根据其他特别法如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实⾏⽤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据海域使⽤权设⽴合同的约定实⾏⽤途约束。
海域使⽤权和渔业权的区别海域使⽤权与渔业权是有区别的。
渔业权是指权利⼈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所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
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因⽽海洋渔业权可划分为捕捞权和养殖权。
捕捞权是指对⾃然状态的海洋⽣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然资源使⽤权的⼀种。
在⼀般情况下,⾏使捕捞权不需要也不能对特定海域进⾏排他性的使⽤,属于传统民法中⼈役权的概念,这种⼈役权与地役权⾮常相似,只是并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权利虽然没有排他性,但也属于对⼀定海域的持续利⽤,有⼈甚⾄⼀⽣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鱼,因⽽也是⼀种海域使⽤权。
养殖权是利⽤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物并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使养殖权需要对特定海域进⾏排他性的使⽤。
因此,海域使⽤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在于海域使⽤权之中,⽽海域使⽤权不限于养殖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内开展特定活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我国将海域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区域,并对这些区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
国家可以通过发放特许许可证或签订特许合同的方式将特定的海域使用权授予企业、机构或个人,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渔业养殖、沿海观光旅游、油气勘探开发等。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安全和环保。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海洋管理的需要。
最后,一旦获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有利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开发,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可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提升海洋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会引起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些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可能受到多个申请人的争夺,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监测和执法,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域使用权的授予还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见,特别是涉及到渔业、旅游等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就业影响较大的项目。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指国家海洋局推行的一项管理海域的法规。
在中国,由于海域的特殊性质,具有较高的价值,对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海洋经济发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提升海域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述海域使用权包括了海区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运输、旅游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商业开发海洋资源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
因此,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管理海洋资源的重要法规。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内容和意义1.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历史背景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是对中国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确定,是对海洋法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有效补充。
2.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海域所有权,确定海域使用范围,规范海域使用方式。
海域使用权登记中,需要确定海域使用者、使用方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过程、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等多个要素。
3.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意义a.规范海洋资源开发。
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制度,可以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时合理调整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b.易于维护司法公正。
海域使用权登记可以维护司法公正。
当发生海域争端时,通过查看登记记录,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各自的权利,找到争端的症结,减少不必要的口舌之争。
c.保障国家海洋权益。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强海洋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和优势1.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步骤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取得海域使用权、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更、使用权收回等多个步骤。
2.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优势a.提高海洋资源使用效率江山万物皆有主,海洋资源也不例外,通过海域使用权登记法,可以合理规划海洋资源的使用空间,避免资源过度开采,提高资源使用率。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三)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三)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及其与相似权利之比较第一节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界定是研究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性质并进而科学设计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逻辑前提。
我国《国有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均明确使用了“海域使用权”这一概念,后者还将其作为章名,对其取得、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未对其作出定义性的规定。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并结合用海实践及物权法理论,我们将海域使用权定义为: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海域所有权人(国家)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第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第四,海域使用权是于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的排他使用权;第五,海域使用权是对特定海域为使用、收益的物权性权利。
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特殊性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
海域是毗连陆地的一定范围的海洋空间,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构成,是一种无法截然分开的整体空间资源。
海域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
正是这些与陆地不同的自然特点,使海域使用权区别于土地(陆域)使用权。
其次,海域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民法上所讲的物,是指“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32]“物”须具有特定性和可支配性。
早期社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简单,更由于科技水平的局限,尚不能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将“此”海域与“彼”海域明确区分开来而使其“特定化”,海域之上自然也就不能形成排他性的支配权,故当时的海域仅为物理上之自然物,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
晚近以来,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海域正日益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新空间,海域的利用方式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经纬度和四至坐标等手段将其使用的海域“特定化”,并在特定的海域上形成各种独立的排他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定义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定义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海洋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资源之一,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2. 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海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任何不当的开发利用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危害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3. 海洋安全的重要性海洋是国家的重要安全空间,保障海洋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的稳定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可持续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以可持续性为基本原则,保障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稳定。
2. 综合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综合性,统筹考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多方面因素,达到综合平衡。
3. 公平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地提供海域使用权,维护广大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法治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保障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确保海域使用活动合法合规。
5. 预防性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具有预防性,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干预和管理,防止损害海域资源和环境。
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础,按照国家海域规划和海洋空间规划,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制定合理的海域使用方案和发展规划。
2. 海域使用权划分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划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程序进行划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主体。
3. 海域使用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是指国家根据海域使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海域使用活动的许可和管理。
海域使用许可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对海域使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什么是海域使⽤权?
海域使⽤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权。
单位和个⼈使⽤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权。
海域使⽤权取得的⽅式主要有三种:⼀是单位和个⼈向海洋⾏政主管部门申请;⼆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使⽤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式取得海域使⽤权后,海域使⽤权⼈应当办理登记⼿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海的,由国务院海洋⾏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属于地⽅⼈民政府批准⽤海的,由地⽅⼈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
根据使⽤海域不同的⽤途,海域使⽤权最⾼期限分别为:养殖⽤海⼗五年;拆船⽤海⼆⼗年;旅游、娱乐⽤海⼆⼗五年;盐业、矿业⽤海三⼗年;公益事业⽤海四⼗年;港⼝、修造船⼚等建设⼯程⽤海五⼗年。
海域实⾏有偿使⽤制度,单位和个⼈使⽤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海渔民的利益,⽬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招标和拍卖。
同时,对于专业渔民使⽤海域从事养殖⽣产的,可以在规定的⾯积内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
海域使⽤权作为⼀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概念介绍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赋予的特定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和管理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框架下,海域使用权规定了特定主体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个沿海国家经济专属区内的海域使用权由该国家依法设立和管理。
海域使用权涉及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海底矿产、渔业资源、海洋能源等。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立权利主体、海域划定、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以及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设立权利主体设立权利主体是海域使用权的前提,也是海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体。
在各国立法中,通常将海域使用权赋予国家或海洋管理机构,以便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海洋资源的利用。
国家在设立权利主体时,会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海域划定海域划定是对于海洋资源使用的范围和边界的确定。
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的海洋状况和国际法的规定,制定海域划定的办法和标准。
常见的海域划定方式包括基线划界、专属经济区划定等。
划定海域边界后,才能确定特定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
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使用方式和范围的明确是海域使用权的核心内容。
国家会通过法律法规或合同等形式,明确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资源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权利的转让和终止等等。
在明确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有效行使,各国会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对于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惩罚、合同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通过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域使用权的正常秩序。
海域使用权的意义和挑战海域使用权的正确定位和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背景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洋资源的管理方式之一,是指在规定的海域内,经过申请、审批后获得的在一定时间内独占使用该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可以用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设海上工程等方面。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办法。
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规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海域使用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申请和管理海域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续期、缩短等事项。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管辖机构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的管理。
第四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或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按照下列程序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1.填写申请表;2.提供相应的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等;3.提供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经济实力证明;4.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由国家海洋局或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示、听证、复审等环节。
第六条审批决定的效力和期限国家海洋局或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审批权限作出的海域使用权审批决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海域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控制和监督第七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续期和缩短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将该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或者致使海域资源环境严重受损,有必要缩短使用期限的,由国家海洋局或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处理。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控制权。
海域使用权是各国根据国际法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国家主权和维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联合国于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该公约,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拥有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法律、管辖和行政措施。
领海范围通常被划定为从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12海里范围,同时国家还有权利和义务在其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经济活动。
在国际法上,专属经济区是指位于一个国家领海外的22海里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利,包括利用、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权利。
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渔业和资源开发等活动时,需要得到该国家的同意或者与之协商。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是各国政府,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授权机构来管理和监管海洋事务。
海洋事务管理涉及到海上运输、港口建设、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能源开发等多个领域。
各国基于海洋利益和保护海洋资源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
海域使用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国家主权,还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库之一,其中蕴藏着众多的能源、矿产和生物资源。
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国家可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也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因素。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对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的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国际航行自由等。
各国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协定来确保在海洋事务中的和平合作和互惠互利。
此外,海域使用权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多样性和全球气候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服务提供了基础。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时需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和可持续经营。
海域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讲解
明确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本 性质是权利确立与制度设计的前提。 深入理解海域使用权的涵义,实现海 域使用权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还 需要进一步探讨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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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解析一
涵义与性质
就海域使用权的涵义界定而言,需要解决海域使用权物权 化的论证和物权化后权利内涵的剖析两大问题。 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而言,既需要对海域使用权与传 统物权进行对比分析,又需要将海域使用权置于自然资源物 权中明确权利及其客体的特殊性。
特征。就特定性而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海域是需要具备特定内部物质结构的空间资源,而海域
空间资源会随着海水的流动性等情况产生很大的变化,海域空间资源的特定性并不典型。就排他 陛而言,由于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生态系复杂性、资源的多样性和开发利用的立体性等诸多 特点,因此决定了海域不存在类似于陆地、林地、草地那样的功能单一、区域独立、界线明确的 区块,这就决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陛是具有限定性的。
计。由于海域特殊性的存在,传统物权理论对它的接纳程度有限,由此导致了海域使用权及其相 应制度建立的困难。 从总体上看,海域使用权相较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客体的特殊性。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区域的 海域。海域具有流动性、复合性等特征,以此区别于一般物权客体物显著的特定性、排他性等特 征。海域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是海域使用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基本前提,也是传统物权理论体系 迟迟没有接纳其成为新的物权种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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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2)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2)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体系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对价,可以将其分为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为了保证海域这一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对海域的过度无序利用,国家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然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海洋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全局出发,规定有些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预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前者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方式有二,即申请审批取得和因法律行为取得(如招标和拍卖)。
后者是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根据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情形。
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主体,使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方式内使用该海域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一般通过招投标、协议签订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授予海域使用权需要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
三、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
期限可以是多年、几十年或者更长,并且可以续租或者续用。
四、海域使用权的保护
为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其使用权。
同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海域使用权的限制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有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等相关规定。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利用海域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海域生态环境,不得阻碍他人正常使用海域等。
六、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
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海域使用权人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方式,或者海域使用权出现违法行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海域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生态保护等目的。
只有合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四).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四)(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
该研究课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保玉教授、山东省海洋水产厅的崔凤友博士主持,课题组成员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王立争、刘燕、葛洪涛、刘彦。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效力与变动第一节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一、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问题概说海域使用权是依附于海域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其取得主要是基于“设立”行为,属于继受取得中的创设取得。
[67]此外,海域使用权还可依转让、继承等移转的继受取得方式而取得,原始取得中的时效取得对于海域使用权亦得适用。
本节主要讨论海域使用权的设立,而对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方式,则放到海域使用权的移转一节中讨论。
如前所述,人们对海洋的利用历史久远,但对海洋利用的管制,则是晚近的事情,在此之前的漫长时间内,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当为依习惯的自然取得。
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和人们利用海洋能力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加强海洋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具体到我国,1984年1月1日施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开始对船舶及其航行进行管理,从海域使用者的角度,也就是海域航行权利的取得有了法定标准;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渔业法》规定了养殖证与捕捞许可证制度,使得渔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被纳入了行政管理的范围;1997年1月1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中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规制不仅限于陆地,也及于海洋。
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测绘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也都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问题作有相关的规定。
但以上法律皆为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对海域的利用进行规制,真正从海域使用管理的角度进行系统设计并规定一般意义上的海域使用权的立法,是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31日联合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的直接原因,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时所产生的管理问题。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利用、管辖和控制权。
在国际法中,海域使用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重要权益。
海域使用权涵盖了各种活动,如渔业、航运、石油勘探、海底电缆敷设以及科学研究等。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原则以及国际法框架下的具体规定。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一定范围内的利用、管理和控制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主权和管辖权在领海、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和大陆架上的体现。
领海是指国家从自己的陆地或者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内的海洋区域。
EEZ是指国家在领海外的一定范围内,拥有权益和管辖权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延伸至邻近或者远离海岸线的地下自然延伸边界的海底土地。
在这些海域中,国家享有一定的利用权、管辖权以及控制权。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原则包括尊重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和平利用、保护环境等。
尊重领土主权意味着各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外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事务中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相互考虑对方的合法利益。
公正合理原则强调各国应当根据国际法规定,按照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处理有关海洋事务。
和平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国应当通过和平合作的方式,共同利用海洋资源,并解决海洋争端。
保护环境原则则强调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法框架下,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构成。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领海、EEZ和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约,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
EEZ的宽度为领海的200海里,国家在EEZ内享有经济资源的开发权和环境保护责任。
大陆架的界定由国家的地质条件决定,国家可在其大陆架上开展资源开发和科学调查。
此外,国际海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简称UNEP)等国际组织也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控。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在传统民法中,事实上的物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要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
因此海域虽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客体范畴,但随着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和资源,特别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断增强,海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
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海域不是单一物,而是集合物。
海域是以海床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海床与底土是不可移动的,且权利变更需要登记,所以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
(2)使用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属性、约定用途等进行目的性使用的权利。
(3)收益权,即获取海域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4)转让权,即通过买卖等方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5)抵押权,即在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6)取回权和补偿权,即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着物。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
物权法不论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国情而且还符合时代要求的物权法,是一个巨大而且复杂的任务。
[01]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在这一重大的立法实践中,如何看待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如何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中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地位、结构和内容,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物权法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完整性。
一、海域使用权制度是一个既已存在并实施效果良好的用益物权制度当前正在制定我国的物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完全的物权制度空白。
制定物权法的法制建设事业,并不是制度建设中的"白手起家",实际上是在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物权法律规范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立法活动。
例如,民法通则中就有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都规定了大量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大量的符合物权法理并适应实际生活需要的物权法律规范。
只是这些物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系统化不够、制度空白点较多、规范合理性不足等问题,才需要用一部统一的物权法进行整合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物权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结果时,制定物权法的立法活动不能割裂实际生活中既存物权制度的延续性,必须对那些符合物权法理并且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展需要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在不影响其制度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将其纳入物权法体系。
对待海域使用权制度,就应当采取这样一种立法态度。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02]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关键词:《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如海域使用权,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1]《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客体转变为私法上的物权客体,运用私法的手段来调整海域利用活动,这无疑是对传统权利体系的重大突破。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的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谋取一定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目的。
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一种以海域的使用价值为其内容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在不断深入的海域管理工作中突显重要。
诸如,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则需要协商或者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评估确定;当然,随之而来的还会有其他涉及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首先,在程序上没有成熟的方式、没有专门资质部门及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经验等,实际工作中的评估只是借助土地、房地产部门的做法,与海域有多大程度的吻合还把握不准;另外,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其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企业理应提供基础资料数据,而这些基础资料数据在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中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不得而知。
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海业主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时,便无法准确的把握海域的真正价值。
目前,我国在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管理工作仍是一片空白,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是采取每一项目逐一分类评估,还是制定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参照评估,都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一、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设立或确认对于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设立或确认。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临时主管部门,对新申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注册资本,以及拟设立评估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组织章程等等是否需要先行出台相关的规定或是参照其他的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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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使用海域不同的用途,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分别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用海渔民的利益,目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行招标和拍卖,同时,对于专业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在规定的面积内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