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
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海域使用权的流程1. 申请海域使用权•申请人需要向海洋管理机构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海域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拟使用海域的地理位置图等。
2. 海洋管理机构审查•海洋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海洋管理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审查通过后,海洋管理机构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海域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估等。
3. 公示和听证•海洋管理机构会对拟批准的海域使用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0天。
•公示期间,任何对海域使用权有异议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通常由海洋管理机构组织,听证会上会听取申请人和异议人的陈述和意见。
4. 海域使用权许可证核发•在公示和听证程序结束后,海洋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海域使用权。
•如果申请获批准,海洋管理机构会向申请人核发海域使用权许可证。
该许可证是开展相关海域使用活动的法定凭证。
•海域使用权许可证包括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限制等信息。
5. 使用海域与监管•申请人在获得海域使用权许可证后,可以按照许可证上的要求和限制,开展相应的海域使用活动。
•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负责海域的保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洋管理机构会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使用活动符合许可证规定,并及时处理任何违规行为。
6. 续展和变更•海域使用权许可证一般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在期满前申请人可以向海洋管理机构申请续展。
•续展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海洋管理机构的审查。
•如果申请人需要变更海域使用范围等信息,也需要向海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以上是海域使用权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海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申请海域使用权时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1. 概述申请海域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合法使用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准备、申请递交、审查和批准等步骤。
本文将介绍申请海域使用权的详细流程。
2. 申请准备在正式申请之前,申请者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条件、要求和限制等内容。
•确定使用用途:明确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具体用途,如海洋工程、旅游开发或渔业等。
不同用途对申请要求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获得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根据申请用途,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包括用地计划、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 申请递交完成申请准备后,申请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递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如《海域使用权申请表》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申请准备工作中的文件,如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等,一并提交给当地海洋管理部门。
•缴纳申请费用:根据海域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申请者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海洋管理部门。
4. 审查和批准申请递交后,海洋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具体流程如下:•初步审查:海洋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齐全和合规性,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者补充完善。
•现场勘察:海洋管理部门可能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以进一步了解申请的具体情况,如用地位置、环境影响等。
•综合评估:基于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结果,海洋管理部门将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一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决策和批准:根据评估报告,海洋管理部门将作出决策,并进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批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5. 使用权登记和合同签订在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批准结果后,申请者需要进行以下步骤:•使用权登记:申请者需要向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图
58.奖励保护渔用航标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流程图
59.新建渔港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认流程图
60.参与新建渔港的设计、论证和验收
61.省批准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审查流程图
62.渔船拆解预审流程图
63.养殖机动渔船新建、跨省购置、跨省卖出的审核流程图
48.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流程图
49.海域使用检查流程图
50.海洋环境检查流程图
51பைடு நூலகம்海洋工程检查流程图
52.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流程图
53.渔政检查流程图
54.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检查流程图
55.对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
56.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租赁、注销、证书换发登记流程图
15.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及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年审流程图
16.权限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图
17.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主机功率147KW以下的海上玻璃钢及铝合金渔业船舶,海上木质渔业船舶,营口地区、鞍山地区内河渔业船舶及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流程图
终结
拟处罚构成犯罪不需处罚
不需听证需要听证
听取辩词放弃或逾期要求听证
执行
结案
43.对违法从事捕捞活动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的强制流程图
44.对渔业船舶、设施违法行为强制的流程图
45.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强制拆解流程图
45.
46.对相关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拆除流程图
47.海域使用金征收流程图
18.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流程图
19.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流程图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五)共有性质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海域使用办理流程
依据公司领导关于加紧推进滨州市北海新区滨港加油加气有限公 司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前期调研工作的指示,公司通过近与各个 政府管理部门、顾问机构及主要工作人员的调研和沟通,基本上对于 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事项有了初步的了解,为能促进下一步工作
更加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对已经了解的工作情况概要作以阶段性汇
报。
一、海域使用权证办理流程
1、向区管委会提出用海申请 向区管委会申请用海,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出具《规划符合性说明》,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左右。 2、向市、区海洋局海域管理处(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申请
提交《关于**项目用海选址申请》,并提交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方简介、项目简介、投资方
资信证明、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出具的用海界址图、用海平面图等文件,办理时间5-10个工作日。 3、到发改委办理立项 持海洋局选址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 同时提供公司简介、项目概况、资金筹措情况等 文件,办理时间3-5个月,可研论证报告费用 4、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环评报告 需要提交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出具的海域使用报告和环评报告,编制时间3个月左右,2份报告 万。
顷,超过须向国家海洋局申报,经了解以申报上限
公顷(
亩)为宜;
2)海域使用金标准:根据项目所在海域分类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按目前标准区北部海域 属于 类海域,使用金标准为 万/公顷即 万/亩,以公顷计海域使用金为 年。 万;
3)海域使用年限:填海造陆海域使用期限为 4、概念规划诉求
经与相关领导了解,近年海域使用审批较为严格,在区辖属内用海需符合区域整体规划功 能要求,所以项目从概念规划诉求上主题一定要紧靠,同时物业类型和建筑表现上也要突出配套概 念。
8、区海洋管理处制作呈报表递送北海新区政府 新区政府审核后报由区长签字,办理时间5-10个工作日。 9、到新区行政许可中心报件 受理后下发行政许可受理书到海洋局,办理时间5-10个工作日。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奖励科研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区划编制机关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编制原则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区划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区划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区划公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规划与区划相符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申请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一般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公告海域使用权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使用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禁止私自测绘与变化报告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使用权变更与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使用权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争议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土地所有权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有偿使用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使用金缴纳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使用金免缴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需批准的使用金减免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查人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监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监查证件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执法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的占用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法批准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阻挠合法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期满后未续期的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使用权终止不拆除原设施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不按期缴纳使用金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拒绝监查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处罚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渎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临时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流程
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流程好的呀,那咱们就开始聊聊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流程吧。
一、准备相关材料。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开头呢。
你得把各种各样的材料都准备好。
比如说,你得有海域使用申请书,这就像是你对这片海域的“表白信”,告诉相关部门你为啥想要使用这片海域呢。
然后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不能少,不管你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得把能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拿出来,就像我们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还有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如果你的使用可能会对海域环境或者其他方面有影响,这个论证材料就很关键啦,它能让相关部门知道你有没有考虑周全哦。
再有就是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这就好比你跟人家说,我可是有实力使用这片海域的,不是在瞎捣乱呢。
二、提交申请。
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去提交申请啦。
一般来说呢,你要把这些材料送到当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去。
这就像把你精心准备的礼物送到正确的人手里一样。
这个时候可不能粗心大意哦,要确保材料齐全,而且填写的申请表之类的东西都准确无误。
要是少了点什么或者填错了,那可就像走路摔了一跤,会耽误事儿的呢。
三、受理审查。
主管部门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呀,就开始受理审查啦。
他们会像检查作业一样,仔细查看你提交的材料。
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或者修改。
这时候你可别不耐烦,要积极配合呢。
毕竟人家也是为了把这个海域使用权的事儿弄得明明白白的。
他们会从很多方面去审查,比如你申请使用的海域是不是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呀,有没有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冲突呀等等。
这就像在给你的申请做一个全面的“体检”,确保一切都健康合法。
四、公示。
要是你的申请通过了审查呢,接下来就会有一个公示的环节。
这就像是把你的事情公之于众,让大家都来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一般会在当地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公布你的海域使用申请相关信息。
这个时候呢,周围的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利益方都可以提出意见。
如果有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主管部门就会重新审查这个事儿。
海域使用权 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l、申请海域使用申请人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但是根据海域法第52条规定,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如3个月以下的油气勘探、教学科研、季节性旅游、海上抢险救助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临时用海活动等,也需要提交临时海域使用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用海事宜进行咨询,并在初步咨询的基础上领取国家统一格式的海域使用申请表.其中,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立项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2、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如个别地区海域使用申请由乡镇负责,或成立经营性的海域开发公司负责受理);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3、初审•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通过初始海籍调查(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工作,了解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等.必要时应当进行公示。
•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受理机关根据初审后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按照用海类型(作业方式)分别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审查• 核实下级海洋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意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从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中长期规划;确认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 不论审查机关是否同意批准该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均须按时上报。
5、审核• 通知申请者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 工作时间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规划管理第三章海岸线保护管理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五章海域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统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建立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第六条全面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优化海域空间布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弘扬海洋文化。
第七条严格保护海岸线,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将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机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6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流程1. 准备材料办理海域使用权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表格•相关证明材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海洋局或相关行政部门。
办理单位会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办理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请人的资质和合法性•使用海域的合规性和可行性4. 缴纳费用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使用费用。
费用金额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海域使用情况而定。
5. 签发证书缴纳费用后,办理单位会签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书上会详细记录使用的海域范围、使用期限以及使用目的等信息。
6. 公示签发证书后,办理单位会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使用海域的情况,同时也为其他相关申请人提供公开透明的办理流程。
7. 许可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办理单位会根据公示结果和相关政策进行最终许可。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未被其他申请人抢先许可,办理单位将正式批准海域使用权。
8. 缴纳保证金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办理单位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主要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海域、违约或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况。
9. 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使用海域期间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按照规划使用海域 - 按时缴纳使用费用和保证金 - 遵守海域保护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 定期报告使用情况和环境状况等10. 监管与检查办理单位会定期进行监管和检查,以确保申请人履行使用海域的相关义务。
如发现违规行为或环境破坏情况,办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使用权或收回使用权等。
以上即为办理海域使用权的主要流程,具体办理细节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要求,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海洋局或相关行政部门。
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所需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计划书–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选择适当的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和所从事的行业,确定适当的主管部门。
•一般来说,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主管部门为海洋与渔业局或者海洋事务管理局。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海域使用计划等内容。
4. 缴纳申请费用•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和年度海域使用费。
5.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连同缴纳的申请费用一并提交给主管部门。
•注意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或者电子版材料。
6. 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合规性和真实性。
•在需要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能会组织现场勘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7. 公示和听证•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30天,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可能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8. 决策和发文•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和听证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若批准申请,主管部门将签发使用权证书,并将决策结果发文通知申请企业。
9. 项目实施•申请企业在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可以开始项目实施。
•申请企业需要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进行海域使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10. 监管和评估•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环境的保护。
•申请企业需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环境保护情况。
以上是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流程。
不同地区和不同主管部门可能会有些许差异,企业在申请前最好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顺利申请到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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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申请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
一般: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跨管理海域: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特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机关无审批权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不符合条件
报送
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作项目用海批复不符合条件
批准、登记、颁发证书
续期
海域使用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得流程——招标、拍卖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域使用权转让
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二)不改变海域用途;
(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