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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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毛亚敏(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25)摘要:海域使用权属于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该项权利作了规定。

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其内容侧重于对海域使用的行政管理,对海域使用权相关民事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欠缺。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范围的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终止,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等新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海域;海域使用权;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3-0013-05收稿日期:2004-03-03作者简介:毛亚敏(1963-),女,浙江奉化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使用权有关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海域的范围土地与海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权利只限于取得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对海域的行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海域与土地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明确海域与土地的界线,以及海域在何种情况下可转换为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海域使⽤权】 第⼀百⼆⼗⼆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

【解释】本条是关于海域使⽤权的规定。

海洋被称为“蓝⾊国⼟”,在⼈类⽂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根据本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主体。

海域与⼟地具有相同的属性,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段加以区分并进⾏排他性的使⽤,海域越来越成为被⼈类利⽤的重要资源。

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洋使⽤管理暂⾏条例》第⼀次规定了海域使⽤权制度。

此后,⼀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海域使⽤权⽅⾯的地⽅性政府规章。

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域使⽤管理法,从法律上确⽴了海域使⽤权制度。

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领海的⽔⾯、⽔体、海床和底⼟,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

我国海域的⾯积达38万平⽅公⾥。

海域使⽤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权。

单位和个⼈使⽤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权。

海域使⽤权取得的⽅式主要有三种:⼀是单位和个⼈向海洋⾏政主管部门申请;⼆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使⽤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式取得海域使⽤权后,海域使⽤权⼈应当办理登记⼿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海的,由国务院海洋⾏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属于地⽅⼈民政府批准⽤海的,由地⽅⼈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

根据使⽤海域不同的⽤途,海域使⽤权期限分别为:养殖⽤海⼗五年;拆船⽤海⼆⼗年;旅游、娱乐⽤海⼆⼗五年;盐业、矿业⽤海三⼗年;公益事业⽤海四⼗年;港⼝、修造船⼚等建设⼯程⽤海五⼗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然资源实⾏有偿使⽤制度。

单位和个⼈使⽤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海渔民的利益,⽬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招标和拍卖。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发表时间:2009-1-4 10:20:00 阅读次数: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域是海洋资源一定范围内的载体,是海洋的组成部分。

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资源的需求又是无限的,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对各种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也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因此,为了防止耗竭性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长期以来,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毗邻海域属于本地、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导致非法买卖、租用、抢占海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海域使用权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并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的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方式。

三、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可以管辖的海域达3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

我国的海洋开发,由最早的渔盐之利、舟揖之便开始,在渡过了几千年渔舟唱晚、波澜不惊的平静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股海洋开发热潮。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的权 利 。 ( ) 5 海域使 用 权是有 法定 存续期 间的权利 。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 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 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 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 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 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 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 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 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 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 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 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海洋 管 理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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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物 质 资料 ” 。海 域 已 经 成 为人 类 开 发 利 用 的 重
的 目的 在 于 享 受 物 的利 益 。《 域 法 》 第 二 条 第 海 二 款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 领 海 持 续 三 “ 使 用 特 定 海 域 三 个 月 以上 的排 他 性 用 海 活 动 , 适 用 本 法 ” 海 域 法 》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海 。《 第 “ 域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使 用 海 域 并 获 得 收 益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根 据这 些 规 定 ,海 域使 用 权 具 有 直 接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
要 领域 和 不可 缺少 的 自然资 源 ,能 为人 类 所支 配, 具有 稀缺性 和 独立 的经 济价 值 , 而且 某 一海
域 整 体 的地 理 位 置 是 确 定 的 , 因此 海 域 属 于 民法 上 “ ” 范畴 。 物 的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并 不 存 在 逻 辑 上 的 排 他 性 。 海 域 的 公 法 性 质 是 从 海 域 的 所 有 权 人 —— 国家 的角 度 进 行 界 定 的 , 海 域 的 私 法 性 而
和 分 析 . 域 使 用 法 律 制 度 可 以从 突 出海 域 使 用 权 的 物 权 性 、 立 海 域 区分 使 用 制 度 和 加 强 海 建
海 域 使 用 权 宏 观 保 护 等 三 方 面 加 以完 善
关键 词 海域 : 域使用 权 ; 力 海 效
海域使用 权是单 位和 个人依 照法 律规定 , 对 国家 所 有 的 海 域 享 有 的 以 使 用 和 收 益 为 目 的 的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权 利 。2 0 0 2年 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域 法 》 ( 海 ) 首 次 提 出 了 “ 域 使 用 权 ” 概 念 , 立 了 我 国 海 的 设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制 度 。其 中 , 域 使 用 权 的 效 力 问 海 题 关 系 到 海 域 使 用 权 能 否 得 到保 护 和 顺 利 实 现 ,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 域 法 》 对 保 护 海 海 域 使 用 权 , 顺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体 系 发 挥 了 重 要 理 作 用 ,但 在 现 实 中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之 处 , 如 《 域 法 》 义 务 、 权 利 的 现 象 严 重 , 海 域 使 海 重 轻 对 用 权 人 的权 利 规 定 存 在 缺 失 ; 域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海 不 高 , 在 资 源 浪 费 的 现 象 ; 域 使 用 权 保 护 力 存 海

浅谈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

浅谈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

维护海域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研究,可以规范海域交易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交 易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维护海域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避免因市场波动和不确定因素导 致的风险和损失。
THANKS
感谢观看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的 权责范围,提高海域物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防止海域物权 的滥用和侵犯。
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引导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研究,可以引导相关主体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 避免过度开发、污染等不良行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优化海域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开发。
征收决定。
环保法律限制
海域使用应当遵守环保法律的规 定,如排污标准等,否则将受到
相应的限制。
相邻权限制
海域使用应当尊重相邻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相邻权利人
的利益。
海域物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在保护海域物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实现二者的 平衡。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海域物权人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04
海域物权的保护与限制
海域物权的保护措施
完善立法
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 确海域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边界。
严格执法
加大对侵犯海域物权行为的打击力 度,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 公开的司法环境。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作者:王利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4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关键词〕《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094-07〔作者简介〕(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如海域使用权,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辨析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辨析
点 。 甚 至 有 学 者 直 接 称 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域 物 权 ”L 另 外 海 。2
行使 的严 格 程 序 , 预 示 了其 实 质 上 与 所 谓 的 “ 都 私 权” 并不是 那 么完全 吻合 , 其性 质 并非 可 以那 么单纯
而 绝 对 地 划 分 。 正 如 尹 田 教 授 所 指 出 的 : 事 实 就 “ 是 , 论 证 海 域 是 一 种 不 动 产 是 不 难 的 , 要 论 证 海 要 而 域 不 是 一 种 不 动 产 也 是 不 难 的 ; 论 证 海 域 使 用 权 要
合理 使 用 海 域 使 用金 等措 施 , 助 于 实 现 海 域 使 用 杈 的双 重 价 值 与功 能 的统 一 。 育 关 键 词 : 域 使 用 杈 ; 权 ; 杈 ; 权 ; 值 海 产 公 私 价
中图分类号 :92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5 2 0 ) 5 0 0 — 4 1 7 3 X( 0 6 0 0 7 0
内容 的 特 殊 性 , 论 是 权 利 出 处 的 公 法 性 还 是 权 利 无

的立 场对海 域使 用 权 的社 会功 能 作 全 面 考 查 , 以 并
收 稿 日期 : 0 60 — 8 2 0 — 32


法 学 视 角 下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公 私 之 辩
海 域使 用 权 是用 海 主体 依 法 享有 的 , 特 定期 在 间 内对特 定海 域进 行排 他使用 的权 利 。海 域使 用权 是《 域使 用管 理法 》 海 确立 的一 项 新 权 利 , 是我 国 也 公 民关于海 洋 资源使 用 的基本 权利 之一 。 关 于海 域使 用权 的 法律 性 质 , 界 主要 有 两种 学 不 同的观 点 : 权 与私权 。公权 论 者主要 以《 域使 公 海 用管 理法 》 的公 法性 质 推 导 出其 所 规 定 的海 域使 用 权 的公 权性 质 , 以该 法 “ 理 法 ” 行 政 色 彩论 证 或 管 之 海域 使用权 的公 权 性 ; 权 论 者则 以现 代社 会 民事 私 权利 由公 法确定 的普 遍 性 加 以反驳 , 并从 “ 域 ” 海 本 身 的财产性 推导 出海 域使 用 权 的财 产性 , 出私 权 得 结论 。一 私权 说 中 , 又有 自然 资 源权 、 物 权 、 在 其 准 特 殊物 权 以及物 权 等 不 同 观点 。其 中 , 海域 使 用 权 的物权 说 , 其 是 用 益 物 权 说 是 学 界 较 普 遍 的 观 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黄异;周怡良【摘要】The paper aims to interpre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hich also display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law.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are identified in this paper,it will further demonstrate wh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possesses the ownership over the sea areas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use sea areas which both are clarified certainly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st,it will discuss the concept of the sea area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具备公法性质,但却兼含一些私法性质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中华*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质,因此海域使用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效力.同时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其效力又有特殊之处.从物权角度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效力基础是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质.而其效力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通过对海域使用权效力的理解和分析,海域使用法律制度可以从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建立海域区分使用制度和加强海域使用权宏观保护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利用、管辖和控制权。

在国际法中,海域使用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国家在海洋事务中的重要权益。

海域使用权涵盖了各种活动,如渔业、航运、石油勘探、海底电缆敷设以及科学研究等。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原则以及国际法框架下的具体规定。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海洋领域的一定范围内的利用、管理和控制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主权和管辖权在领海、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和大陆架上的体现。

领海是指国家从自己的陆地或者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内的海洋区域。

EEZ是指国家在领海外的一定范围内,拥有权益和管辖权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延伸至邻近或者远离海岸线的地下自然延伸边界的海底土地。

在这些海域中,国家享有一定的利用权、管辖权以及控制权。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原则包括尊重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和平利用、保护环境等。

尊重领土主权意味着各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外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事务中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相互考虑对方的合法利益。

公正合理原则强调各国应当根据国际法规定,按照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处理有关海洋事务。

和平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国应当通过和平合作的方式,共同利用海洋资源,并解决海洋争端。

保护环境原则则强调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法框架下,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构成。

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领海、EEZ和大陆架上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约,领海的宽度通常为12海里,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

EEZ的宽度为领海的200海里,国家在EEZ内享有经济资源的开发权和环境保护责任。

大陆架的界定由国家的地质条件决定,国家可在其大陆架上开展资源开发和科学调查。

此外,国际海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me,简称UNEP)等国际组织也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控。

民法典的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民法典的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民法典的海域使⽤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益物权是物权的⼀种权利,⽤益物权权利包括使⽤权、占有权、收益权等。

⽤益物权是由物的所有⼈设⽴的。

海域使⽤权是⽤益物权的⼀种,那么民法典的海域使⽤权的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海域使⽤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七条【矿藏、⽔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矿藏、⽔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百⼆⼗⼋条【海域使⽤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权是指什么所谓海域使⽤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民政府海洋⾏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权证书,依法在⼀定期限内使⽤⼀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权都是为经营⽬的⽽设⽴,取得海域使⽤权的,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或个⼈即经营主体海域使⽤权。

尽管海域使⽤者或从事养殖业或从事采矿业等,但使⽤者之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并不会因此⽽产⽣⼀般性差别;与⼀般农业不同,海洋养殖业属于⼯⼚化经营⽅式的⾼效农业,其投资收益的周期较短;在农地使⽤过程中,类似维持地⼒和防⽌将农地违法转为他⽤等,⼀直是既普遍⼜严峻的问题,但这类问题在海域使⽤⽅⾯基本不存在,因为海域⼴⼤,不存在陆地上建设⽤地紧张的情形;除⾮特定海域之下有矿藏等特殊资源,否则将养殖⽤海域转为建设⽤海域,没有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不论具体的海域使⽤权是为何种⽤途⽽设⽴,均可统⼀称之为海域使⽤权。

对于不同⽤途的海域使⽤权,可以根据其他特别法如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实⾏⽤途管制;另外,也可以根据海域使⽤权设⽴合同的约定实⾏⽤途约束。

通过⼩编进⾏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或者组织依法取得了海域使⽤权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使⽤⼈可以依法使⽤海域。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何谓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在传统民法中,事实上的物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要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

因此海域虽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客体范畴,但随着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和资源,特别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断增强,海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

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海域不是单一物,而是集合物。

海域是以海床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海床与底土是不可移动的,且权利变更需要登记,所以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

(2)使用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属性、约定用途等进行目的性使用的权利。

(3)收益权,即获取海域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4)转让权,即通过买卖等方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5)抵押权,即在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6)取回权和补偿权,即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着物。

2024年浅谈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研究及立法模式选择

2024年浅谈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研究及立法模式选择

浅谈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研究及立法模式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逐渐增加,海洋领域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

然而,海洋领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和立法模式。

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研究海域物权的定义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海域物权。

海域物权是指对海域上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和其他附着于海域的财产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具有货币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关系。

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海域物权归国家所有。

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海域物权在法律上属于公共物权的范畴,是国家对于海洋自然资源的占有,他人不得侵犯。

同时,海域物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的特殊形式,上位法的规定对于海域物权的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保护和规定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已经得到了明确。

现有问题及对策但是,目前我国在海域物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海域物权,或者由于行政部门的管理不善,导致海域物权的使用效率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海洋资源管理体制,保护国家海域物权,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立法模式选择模式选择的背景针对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研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

然而,由于海域物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定合适的立法模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需要探讨海域物权立法的模式选择。

合理选择立法模式首先,必须考虑到海域物权立法必须符合国情,采取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

对于我国而言,最好的立法模式是通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和审议,确定相关法规,然后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促使相关各方遵守法律规定。

同时,为了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需加强公众参与,促进民主立法。

法规实施中应注意问题另外,在实施立法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为了保证海域物权的公正性,应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执行海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许可制度;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惩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海域物权的合法权益。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一、引言海洋,这片广袤而神秘的蓝色领域,蕴藏着无尽的资源和潜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

为了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海域使用权的定义与分类海域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

根据使用目的和方式的不同,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盐业用海、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以及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以及管理要求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养殖用海的使用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不超过 15 年;而港口建设工程用海的使用期限则相对较长,可以达到 50 年。

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申请审批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经过层层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从而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详细的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2、招标、拍卖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者竞争较为激烈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归属。

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3、其他方式例如,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与发证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是海域使用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的名称、地址、用海类型、用海面积、用海期限等。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者抵押。

五、海域使用权的使用与管理1、海域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海域范围内进行使用活动,不得超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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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海洋是人类生命的摇篮,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即脱胎于人类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基于海域的重要性,国家应当对其享有所有权。

但是国家对海域的开发只能起到监督、引导作用,实践中仍要依靠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参与。

因此,海域使用权有必要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规定于法律体系中,作为经济主体参与海域开发的权利基础。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具体体现,对于这一概念各国立法规定各异。

我国有38万平方公里蓝色国土,然而对于海域使用权的探讨却未见明确与繁荣。

本文基于对海域使用权沿革的探讨以及其权属之所归为切入点,以求明晰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一、海域使用权的历史沿革
海域,顾名思义,就是在宽阔海洋之上所划定的有一定边界的区域,它包括了水面水体乃至其下之土地的立体空间。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对“海域”做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权即是得以对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因此海域使用权概念正是脱胎于人类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虽然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对海洋的探索,但在当时社会发展状况下,对海洋的利用仍是简单的、自由的、无需规范调节的,因此,
也没有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以古罗马为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i2.1.5仅有海岸公共使用的规定,而且这一规定是参照万民法的。

近代以来,出于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需要,海上运输及海上贸易地位日趋增强,各国政府都重视海上利益的维护,这一方面促使国家主权观念的兴起,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人类对于海洋管理意识逐渐形成。

这些都表现在当时对海样权利异常激烈的学术争辩之中。

格劳修斯与在威尔伍德及赛尔登等学者关于海洋人类共有还是沿
海国家独有展开论战,最终该论战以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

20世纪全球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促进了全球海洋管理立法的完善。

直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海洋之权属始的确定之后,海域使用权以及类似概念才得以在各国立法中兴起。

这一方面体现了海域使用权对于海洋之权属关系的依附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于海洋之利用中最迫切的权利。

二、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人类海洋权属观念虽然产生于个体或族群,但是最终却要归属于一个更高的政治实体——国家。

国家应当对海域享有所有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因此领海的所有权应归于中央政府所有,各地方政府仅能依中央政府的授权而代为管理。

其次,海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海洋生物、海洋能源都是地球的宝库。

独立的产权主体难以拥有成规模的海域,势必造成海域所有权的过度分散,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除此之外,海域具有稀缺、对开发主体的资质要求高等特征,独立的产权或许会导致物不能尽其用的结果。

因此,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允许私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会使资金更有效地运用于海域开发。

综上所述,国家基于安全的考虑,必须在海域开发利用中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在资源成为人类头等重要问题的今天,只有借助于国家的强力,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才得以可能。

概览各国海域立法,大多数对主权海域的所有权都是由国家掌握。

大陆法系的法国将海域与海域下的土地分别看待,领海海域为公有财产,其下之土地称为“海洋地产”,为国家所有。

而荷兰也与法国有相似之处,即将海域之下的土地规定为国有。

[1] 英国和美国有类似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的“水下土地”概念,且“水下土地”权利及于其上的海域。

综上言之,国家应拥有海域所有权,并可依其所有权之权能对海域进行管理,让与私人对海域的使用权。

一方面,国家海域所有权避免了私益追逐的盲目,能将海域的开发与利用置于有效地管理与规范之中,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增设海域使用权,个人在有效规范之下的逐利行为得以存在,这一有效空间开创了海域高效化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三、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辨析
(一)海域为物权客体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海域应为一种物,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而应由物权法所调整。

物是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特定性、独立性、有体性,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海域已具备这三个特征。

海水虽是流动的,具有不特定性,但与其不同的是海域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立体空间资源,只要地理位置得以固定则海域是可以被特定化、独立化的。

一国所有的海域特别是领海海域具有稀缺性,且海域已为人们所利用,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海域是物权法中所指的物。

且因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标准为是否可移动并且是否因此移动而
损害其价值,海域应被归为不动产。

(二)海域使用权应为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应为一种物权,且应该是用益物权。

《物权法》的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私人对国家的海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是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也应具有用益物权的共同特性,即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定、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设定、转移需登记,为独立物权。

(三)海域使用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用益物权需要登记,我国立法体制上四种传统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采取登记生效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鉴于海域价值大等特点也应采取登记生效,我国《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第19条及第20条即采登记生效主义。

四、展望
目前,我国物权法体系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在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容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因此,要使海域使用权真正成为一种物权的类型还需要为法律所规定,未来制定民法典时是否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是我们目前重点关注的。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还有许多需要探究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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