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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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吴沛彦【摘要】担保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完全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行使我国担保制度从此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本文就浅谈一下担保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法律担保;法律适用;民事责任【作者单位】吴沛彦,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担保法跨越物权法、债权法两个法律领域,几乎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在民商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比较原则,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民商法内容的丰富性,是《担保法》九十六个条文远远容纳不了的。
《担保法》施行以来,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造成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担保法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与后来施行的法律有一定差异。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法律、司法解释前后规定的差异,它们的选择适用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会产生明显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如何理解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
一、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排除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行为,排除了因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排除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对担保法的适用。
然而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虽不能先行设置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但因上述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二、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究竟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浅谈保证期间除斥性质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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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种 观点 认为 , 保证期 间是 指, 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 律规定 , 债 权人应当 向债务人 ( 一般 保证情 况下 ) 在 或者保证人 ( 在连带保证情况 下) 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 没有在该期 间主张权利 , 则保证人 不再 承 担 责任 。 笔 者认 为, 这种观点只是对法律规定的简单陈述 , 没有对保证 期 间做 出明确界定 , 能够对法律规定起到 总结 、 不是 归纳作用 的法学定 义, 故不足采。 第二种 观点认 为 ,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 能够“ 容忍” 债权人 不积极行 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相似的观点认为 , 口 容忍一词太过主观化, 当改做 应 容许 。所谓保证期 间就是指根据保证合 同当事人 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 审判 决 后 , 方 均 未 上诉 。 三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还有一种相似的观点认为 , 保证期间 , 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 法律思考 : 为什么不 能从保证期间的除斥性质免 除其保证责任? 本案 中, 虽然中化公司免除其担保责任 , 作为保证人始终强调借贷 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除斥期 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当期间届满时该 双方 以贷还贷是借贷双方协议变更 了借款的用途而未征得保证人的同 权利 当然消灭。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 由而 中止 、 中断或者延 长。 意, 且保证期间已过 , 当然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20 年 5 1 03 月 0日, 我国《 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 , 其一 、 纺织 品公司在催款通知上盖章 ,但未通知中化公司 ,没有中化公司盖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 同的效力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 章 。保证合同第十三条 的约定 明显违 反《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 若 第三 十二条规定“ 保证合 同约定 的法律后果。如我 国《 担保法》 2 条 、 2 条的规定 , 第 5 第 6 债权人未在保 人 民共 和国担保法 > 干问题 的解释》 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免责。由此可见 , 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 内容的, 为约 视 证期间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效力存续期间。 其二 、 根据除斥 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 日 二年 ”上述贷款的借款期间 起 。 期间的性质 , 保证期间不适用 有关诉讼 时效 方面的中止、 中断或延长的 为 19 年 9 l1 20 99 月 至 00年 3 3 日, 3 月 1 保证期最 晚期满 目 应为 2 0 02 规定 , 否则就失去 了规定的意义。其 三 、 保证期 间是从债 权人 的权利 在 年 4 1日,0 2 4月 11前债权人 中行某分行 和东方资产公 司并 月 20 年 3 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 。如《 担保 法》 2 条 规定 , 第 5 一般保 证的保 证人与 未依法要求保证人 中化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由《 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 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1起六个 3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十一条 “ 保证期间不因 月。由此可见 , 保证期间的起算 点是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1 , 3 正是债权 任何事由发生 中断、 中止 、 延长 的法律后果 ” 的规定可知 , 保证期间 即法 人客观上开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 行债 务的时间 。而诉 讼时效则不 同, 律规定的除斥期 间, 除斥期间消灭 的是实体权利 , 该期间是不能 中止中 《 民法通则》 17 第 3 条规定 , 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 断延长的, 间一经届满 , 期 保证责任 即刻免除 。 据此 , 该案借款合 同的保 侵害时起计算 。 证期间为 20 00年 3 3 1 2 0 年 3 3 , 月 l3 至 02 月 1 该期间内 , 3 1 原告未向 因此 , 笔者认 为《 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期间 的性质是除斥期间 , 即是 保证人 主张权利 。 所以东方资产公 司已经丧失向保证人 主张 的权利。 本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存续期 间。由于保证责任不 同 案司法实践 中,法院并没依据保证期 间的除斥性质免除保证人中化公 于一般 民事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是为了债务人而承担担保责任。 在债权 司的保证责任 , 这是非常遗憾 的。 人、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三者关系 中, 保证人通常所承担 的是无 笔 者认为 ,应当从 以下两个方 面去决定保证人保 证责任 的承担 。 偿的担保法律责任 , 而不享有对方给付的请求权。因此 , 在法律上有必 新 旧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一致或者 旧贷款没有保证人 。 如果新贷款 要设定一段 特殊的不变期间加 以限制 ,以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 合 同上 明确约定或以其他形式约定借款用途为归还 旧贷款的 , 么应 那 的问题 , 防止保证人无限期的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问届满时 , 债权 当认定保证人知道且同意借 款的实际用途 , 其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 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的 ,则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 没有上述约定 , 除非借款人 、 款人 能够证 明保证 人知道 以贷还贷这一 贷 利归于消灭,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事实, 否则新旧贷款 的保证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 理由是 , 作为新贷款 的 笔者从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谈 保证 期间的除斥性质的理解与适 保证人 , 由于其事先不知道事后也未 同意以贷还贷这一事实 , 发生纠纷 用。基本案情 : 后保证人就可依 据《 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款免除保证责任 。 19 9 9年 9月 1日, 中国银行某市分行 ( 以下简称 中行某分 行) 被 应 设定保证期 间主要 目的是 为了保 护保 证人 的权益 ,体现合理分担 告某纺织品公 司( 以下 简称纺织品公 司) 的申请 , 双方签定借款合 同一 风险的时间。 由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缘故 , 使债权人的利益有 了较 份 ,中行某分行贷款 2 0万元给 纺织品公司 。借款期 限为 7个月 , 1 白 可靠的保障 , 从而促成 了合 同的订立。但是保证人 由于不是主合 同中的 19 年 9 1日至 20 年 3 3 日, 99 月 00 月 1 年利息 8 2 借款用途 为购货 主债务人 , 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 。 . %, 5 所 设定保 款。 上述贷款由中化某公 司( 以下简称中化公 司) 提供保证担保。 中行某 证期间 , 将保证人 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 的期间 内, 以避免保证人无 可 分行 、 纺织品公司与中化公 司三方签定保 证合 同一份 。 中化公司( 丙方) 止境地处 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 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 作为保证人 , 与借款人纺织 品公 司( 甲方 )贷款人 中行某分行 ( 、 乙方 ) 签 确定状态 。 为此设定保证期间 , 可有效 的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 订保证合同一份 ,为上述借款合 同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合 同第 五条约 使权利 , 关键是行使诉权。 一则可适 时避免 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不 良而 定: 本合同生效后 , 和乙方如需延长主合 同项下借款期 限或变更主 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 甲方 二则也是对债权人在诉权行使上 , 从期间上加以合 合 同其他条款 , 应征得丙方 同意 , 由甲 、 、 乙 丙三方达成 书面协议 ; 第十 理的限制 。 三条约定 : 担保人( 包括 担保人 ’ 承人 、 的继 受让人 、 接管人) 在本合 同项 虽然 中化公司免除担保责任 ,但某中级法院的判决没有从法 律规 下 的担保义务是有连续性, 其保证期间 自本担保合 同生效持续 到 ‘ 债务 定 的保证期间的除斥性 质方面 , 定保证人中化公司免除保证 责任, 认 没 人’ 的上述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并且不受 ‘ 担保人 ’ ‘ 或 债务人 ’ 的机构变 有达到 中化公司追求 的完美结果 。 更或经营变化 的影响, ‘ 如 债务人 ’ 在还清 ‘ 债权人 ’ 全部债务后六个月 内 宣布终止而使其行为无效, 本担保合 ��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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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是指商品销售后,厂商或商家为其所售商品提供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维修、退换货等服务的承诺期限。
在国内,对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新商品,在出售20日内有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购买新商品,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商家应当发布商品的质量承诺,并禁止商家以缺货、不予查验商品或者其他方式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2. 《商品销售合同法》:《商品销售合同法》第30条规定了对销售的商品提供保证的情形,即商家对售出的商品质量提供不低于三包的保证。
不低于三包是指保证期不少于七日、包退和包换期不少于十五日、包修期不少于三十日。
该法还规定了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规定了厂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十五日内为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3. 电子产品三包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子产品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了保修期限。
对于电子产品中的主要部件或者机身,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三次修理无法解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更换同等型号的新产品或者退货。
对于其他不在第一项中的部分,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无法解决,消费者同样有权要求商家更换同等型号的新产品或者退货。
该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的权益。
以上是对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合法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提供质量保证,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期间经过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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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围绕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有效。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
三、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1.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最直接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合同终止,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之一。
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3.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继续有效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履行完毕。
4.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终止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终止。
此时,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是因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实际上代替了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因此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证期间的重要性1. 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期间明确了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障债权实现。
2. 降低诉讼成本保证期间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保函保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保函保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13775e6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5.png)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贸易等领域。
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函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保函保证期间的概念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函所担保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1. 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保函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 保证期间的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此可见,保函保证期间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 保证期间的延长《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延长,但约定的延长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保证期间,但延长后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4. 保证期间的届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的债务由主债务人自行承担。
5. 保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期间,主债务人依法中止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止;主债务人依法中断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断。
”这意味着,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可能影响保证期间的起算、延长和届满。
6. 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问题1. 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期间的起算可能存在争议。
第二章 担保法
![第二章 担保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fb0a20b4daa58da0114ae2.png)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1.起算: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起算点 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债权人、债务人 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 2.长短: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约定不合法的视为无约 定p48)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3.保证期间的终结及后果(1)一般保证中;(2)连带责 任保证中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乙的 主债权额为20万元,在这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着 债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和质押)和丙 提供的人的担保(保证)。由于抵押的汽车损 毁后,甲获保险金3万元,减少了价值2万元, 所以,乙只能就3万元保险金享有抵押权(这是 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这样,债 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就为14万元。在保 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即丙只能对14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因此,答案应为B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特殊保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保证的含义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这一 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一)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二)保证是对主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保证人只 能是第三人) (三)保证是当事人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5407f83b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7d.png)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https://img.taocdn.com/s3/m/55ccbd5a84868762cbaed58d.png)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专业)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 分)二.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 分)三.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法律性质,效力,保护方法上的异同及联系。
(15 分)四.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15 分)五.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0分)六.耕具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热恩的债务应如何清偿?(10 分)七.案例分析(15 分)略。
北京大学2000 年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专业)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 分)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 分)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 分)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 分)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 分)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 分)七.案例分析。
(15 分)略。
北京大学1995 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我国预算法中关于财政赤字问题的规定及其意义。
(18 分)二、试述我国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18 分)三、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12 分)四、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及其职能。
(12 分)五、简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新税制改革的内容。
(10 分)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10 分)七、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10 分)八、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0 分)北京大学1996 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招生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一、试述外商在我国投资后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规定。
(18 分)二、试述对外贸易中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规定的意义何在?(18 分)三、简述我国法律、法规对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用司法管辖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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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包括保证期间的起算、计算、中止、中断和终止等方面。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1. 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成立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前,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不产生保证期间。
2.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1. 一般保证期间的计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保证期间的中止保证期间的中止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保证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中止的,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保证人或者债权人的行为导致保证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中断的,自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保证期间的终止保证期间的终止是指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责任不消灭:1.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2.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责任的;3. 债权人放弃主债务的;4. 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其他协议,终止保证责任的。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看保证合同规则的继承和变化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看保证合同规则的继承和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0b670c215fbfc77da369b175.png)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看保证合同规则的继承和变化目录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看保证合同规则的继承和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看保证合同规则的继承和变化《民法典》将保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编,同时对保证方式和期间推定进行修改,将以往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修正为各方利益平衡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念。
比如将保证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限定在保证期间内,比如修改了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波及效力的限缩等。
本文从《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发,就保证期间、共同担保、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进行梳理,以兹参考。
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行权超过该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在继承和吸收《担保法》第25条和26条及《担保法解释》第31条、32条、33条的基础上,确定了保证期间的以下规则。
(一)保证期间长短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的长短均可以采取约定和推定的方式来进行确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证期间的长短进行自由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
如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则保证期间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保证系服务于主债权,当主债务未发生给付义务时,保证责任也不可能产生。
在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上,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3年,这样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因在于这样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符合意思自治。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https://img.taocdn.com/s3/m/956ea876011ca300a6c3907e.png)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https://img.taocdn.com/s3/m/d50c211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b.png)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案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2612674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3a.png)
[案情介绍]2003年3月13日,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签订一份进出口代理合同,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W公司总欠X轻工业公司货款人民币2294721.19元,限于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
Q公司及R社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担保时间以W公司还清款项期间届满2年内。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X轻工业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起诉W公司、Q公司、R社,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后在诉讼过程中,X轻工业公司与W公司及R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W公司必须从2006年3月起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在累计偿还欠款总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时,X轻工业公司不再追讨剩余欠款,如果W公司未按约定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三个月内没还款视为违约,X轻工业公司有权按总欠款人民币2294721.19元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R社在协议书上担保方一栏签名。
W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欠款3万元,X轻工业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W公司未再还款。
X轻工业公司遂于2007年2月7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264721.19元,并自2007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Q公司及R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指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的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积极效力。
即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2、消极效力。
即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正确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或改为:主合同债务的数额问题)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为:1、W公司尚欠X轻工业公司款项数额。
2、Q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4f77bc2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c0.png)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保证期间解析
![保证期间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05a015ce84254b35eefd34c8.png)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务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者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限时限。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明确地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
但在担保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
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这类的约定会使主债务清偿期限到了,保证责任期限也到了,债权人来不及行使保证债权。
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较长,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在金融机构的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中,人为地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方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和费用时止”目的是想把保证人长期套住。
这类约定,应当认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应当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终于期间最后一日的24小时或者业务时间结束时。
如果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债权人提出的合理的宽限期,可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那么,保证期间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
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规定,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理解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ca0856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0e.png)
第1篇一、引言保证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1. 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方式。
2. 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其中,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主体;保证人是指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
3. 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三、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保证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保证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3)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保证担保合同。
3. 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 保证担保的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5. 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的费用。
6. 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场景详尽)
![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场景详尽)](https://img.taocdn.com/s3/m/b3b473c5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f1.png)
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场景详尽)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一、引言委托保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现象,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明确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托保证合同的定义、特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
二、委托保证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定义:委托保证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受托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2)特点:1.委托保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保证关系。
2.委托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受托人的保证责任从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以该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3.委托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
受托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不要求对价,即使有对价,该对价也通常由委托人支付。
4.委托保证合同具有单一性。
受托人仅对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对委托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委托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1)对内效力:委托保证合同对内约束委托人与受托人。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受托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2)对外效力:委托保证合同对外约束受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受托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受益人应当向受托人履行债务。
(3)保证责任的限制:委托保证合同中,受托人的保证责任通常受到一定限制,如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数额等。
超过限制的部分,受托人不负保证责任。
四、委托保证合同与相似法律制度的区别(1)委托保证合同与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合同,其特殊性在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而普通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
(2)委托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但并非所有担保合同都是委托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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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1.(10).23
( 三) 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良好的 企业氛围能有效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是增强会计信息真实 性的环境保障。企业应按照现代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其内 部治理结构,明确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权、利、责 关 系,加 强对管理者的监管力度。其次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增 加一些非财务会计类考察指标,培养企业的内在动力。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23 期
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梁 爽
【摘 要】尽管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上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在前后表述不一致,导 致至今学术界仍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存有争议。目前,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主要表现为诉讼时效说 和除斥期间说。本文以何种学说的界定更有利于调整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为核心,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进 行了讨论。
( 五) 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和联合监督力量,提高做假账的 成本。大幅度提高做“假账”成本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最为 重要、威慑力最强的治本之策。加大对不法会计行为责任人 的追究和惩处力度,真正使那些有作假欲望的民营企业不敢 做假,不想做假,做不起假。只有从微观的个体做起,才能从 宏观上尽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助于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制订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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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23 期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视为是一种特别规 定的短期诉讼时效。但是保证期间是否发生了真正意义上 的中断? 首先,依照该学说,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 务人主张权利,那 么 之 前 经 过 的 保 证 期 间 归 于 无 效,只 要 债 权人在期间内不断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将持续处于重新计算 的状态。然而在一 般 保 证 中,保 证 人 享 有 先 诉 抗 辩 权,即 债 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债务人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保 证 人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在保证责任尚未开始的状态下,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行为仅能构成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 保证责任尚不可知。同时变相延长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 间,保证债务将长 时 间 处 于 不 确 定 状 态,不 利 于 维 护 保 证 人 的利益。连带 保 证 中,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债权人可以向 债 务 人 或 是 保 证 人 主 张 权 利 ,其 请 求 保 证 人承担责任的时间点刚好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二者发生 重合。其次,该学说不可回避保证期间的可约定性和诉讼时 效强制性相的冲突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否完 全由法律规 定 而 具 有 强 制 特 性,取 决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立 法 态 度”,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行性规定, 当事人无权对其进行约定。最后,将保证期间视为是诉讼时 效,意味着保证期 间 经 过 债 权 人 的 实 体 权 利 不 消 灭 ,丧 失 的 是胜诉权。实质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则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债权由于保证人获得免责事由而不存在, 债权人向保证人的请求权当然消灭,与诉讼时效经过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不相符合。
法律为出发点对保证期间进行定性,但是不同定性导致的法 律后果究竟存在怎样的差异? 即何种学说将更有利于调整 债权人和保证人 之 间 的 利 益,本 文 将 以 此 为 核 心,对 保 证 期 间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一、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规定保 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有学者将保证期间 归属于诉讼时效。实际上,诉讼时效说是将《担保法》规定的 一般保证中,若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推定保证期间
【关键词】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保证人 【作者简介】梁爽( 1987 ~ ) ,女,福建连江人; 广西大学法学院 2010 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金融法
在我国保证制度中,设置保证期间的本意在于督促债权 人在此期间内尽快行使权利,即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对主债务 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在连带保证情形下向保证人 主张承担保证责 任,以 避 免 保 证 人 处 于 无 限 期 等 待 的 状 态。 尽管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上已经没有 什么争议,但是由 于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在 前 后 表 述 不 一 致,至 今 学术界仍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存有争议。目前,对于保证 期间的性质,学术界观点主要表现为诉讼时效说和除斥期间 说。笔者发现多数学者从时效期间的特性和我国相关担保
( 四) 提高公司会计人员的素质。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 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是决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重要 环节。
1. 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 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合理、可靠的职业判断,从而保 证企业会计信息的高质量。从会计人员自身来讲,不仅应系 统全面地掌握金融、外汇、财会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成为 精通专业知 识,熟 知 企 业 业 务、技 术、质 量 等 指 标 的 管 理 人 员。同时也要注 重 实 践,加 强 分 析、预 测、决 策 能 力 的 培 养。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第一,公司应当鼓励会计人员提高自己 业务水平,学习现 代 化 的 企 业 管 理 理 论,并 为 他 们 更 新 知 识 提供条件,储备企业日益发展所需的人才; 第二,让 人 员 并 通 过 适 当 授 权 和 职 责 划 分,确保经济业务 合 规 合 法,避 免 一 人 身 兼 数 职 给 会 计 信 息 失真创造条件; 第二,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加强记账凭证、 记账与对账、资产 清 查、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核 及 其 相 互 间 的稽核和内部审计的独立稽核; 第三,联合会计监督和会计 核算,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四,引进既有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又 懂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财会人员,为公司会计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
积极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提高分析和决策能力; 第三, 邀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 对公司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或税法等方面的业务辅导。
2. 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差,就 可能因个人 私 欲,编 造、篡 改 会 计 数 据,造 成 会 计 信 息 的 失 真。一方面企业自身应注重提高其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 质,培养他们强烈的责任感,引导他们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廉 洁奉公。另一方面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通过分析违约成本, 信誉和违约收益的利害关系,让会计人员充分的认识到自己 职责、自觉自愿地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性,对 提 高 会 计 人 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