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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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3]1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2【实施日期】2013.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精神,稳定全省外贸增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加强营销拓市场。

注重分类指导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调整优化支持类展会目录和扶持比例,推动企业“走出去”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加大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出口商品市场多元化步伐。

取消企业赴国外开展商务活动审批,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权限,做大做强外贸主体队伍。

二、推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进一步完善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工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质量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规范化。

依托浙江电子口岸平台,建设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向更大区域拓展。

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支付机构、服务商和仓储配送等环节标准化工作,实现业务流程有效衔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浙货售后服务咨询中心建设,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体系。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浙商务发[2014]1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4.10.10【实施日期】2014.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发〔2014〕181号)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外经贸局):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维护产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省政府于年初出台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浙江省商务厅2014年10月10日附件《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实施意见为了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保障全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职能分工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环节众多的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在分工协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开展。

认真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提高服务意识,统筹本地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拟订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外贸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深入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涉企收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外贸企业反映意见较大或尚有减免空间的进出口环节收费给予取消或减免。

加大对涉企收费项目整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形成外贸企业松绑减负长效机制,防止乱收费问题反弹。

开展口岸查验收费项目改革,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有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二、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加大跨境人民币政策和业务宣传力度,引导外贸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交易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加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覆盖面。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进出口银行负责)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加大对自主品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出口市场、国际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浙财企字[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八月六日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突破口和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浙外经贸办发…2007‟91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省委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浙委…2007‟1号)、2007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浙委办…2007‟1 9号)和全国商务工作要点(商综发…2007‟36号)的精神,根据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的职能分工和当前工作实际,经厅长专题会议研究,现把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努力推动全省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

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在二季度末和四季度中期做好对重点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总结。

厅里将适时听取重点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的汇报。

附件: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2007年外经贸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根据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及厅长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今年全省外经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外经贸各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顺应当前宏观调控和市场、资源约束的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创新发展模式,扎实推进“四个转变”:外贸出口要从数量创汇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对外贸易要从鼓励出口为主向进出口平衡增长转变;利用外资要从引进资金为重点向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转变;努力推动对外开放从以“引进来”为主向“走出去、引进来”并举转变。

力促外贸做“优”,外资做“强”和外经做“大”,加快构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全省外经贸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在继续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进出口、出口分别增长15%以上;实际吸收外资保持上年目标水平;境外投资增长15%,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达到20亿美元。

2007年要具体抓好六个方面,十五项重点工作。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浙商务联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52号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义乌市商务局、财政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辖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培育工作,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6月20日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推进我省合作区的转型升级,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

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做出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各市、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各外经贸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确保外贸出口稳定增长调整完善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整合设立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

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对省组织的重点展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赴境外的参展人员费(国际交通费、生活费)按不同参展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含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境外展会项目)。

(二)支持企业境外促销活动。

对企业参加经省商务厅确认的境外促销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生活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打造多元化境外营销网络。

加大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专卖店、展示中心等)的支持力度,对营销机构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给予资助。

二、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继续实施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各项政策,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以及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三、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继续执行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各项政策,重点对获得中央和省出口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浙商务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86号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75号)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制定《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单位。

附件:1.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评估初评表2.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评估初评表3.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评估自评表4.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评估自评表5.__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创新示范效应亮点案例6.__重点进口平台示范效应亮点案例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9月26日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评估细则(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完善对示范区和平台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区和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75号),特制定本细则。

评估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评估对象为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

第一条示范区评估主要内容:正文中提到的基准年度,即未进行过复评的评估对象,基准年度为创建成功的年度;已进行过复评的评估对象,基准年度为最近一次复评的年度。

正文中提到的基准年度,即基准年度以来近三年。

(一)进口综合发展,分值80分。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商务发〔2014〕219号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商务委、外经贸局):为切实加强新常态下“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2014年12月16日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常态下“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以下简称预警点)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负责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是指针对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即预警点候选单位)是否符合承办条件的认定;年度确认是指根据要求对预警点年度预警工作进行认定。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预警点行业商(协)会下达年度确认通知书,确认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预警点的政策支持,预警点也应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做好外贸预警工作。

第六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七条各组织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对外贸易预警有关的工作,不得擅自以预警点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预警点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发挥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试行考核评价制度。

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价内容和指标认真落实,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五年二月六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为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客观、全面地评价行业协会的工作业绩,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和指标评价内容由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利益、实施行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和其他事项等6方面组成。

(一)行业服务(40分)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行业协会办会的宗旨。

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行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和对外交流等。

1.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情况。

开展行业专题调查,摸清行业现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能客观提供行业的情况。

授权统计的协会,健全和完善统计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力、设备,提供行业的统计资料。

(5分)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情况的熟悉程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2.为企业提供信息。

通过内部刊物、网络、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传递政策信息、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市场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及企业经验介绍及其它有关重要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4]13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07.06【实施日期】1994.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关于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申报和管理考核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已有146家生产企业(集团)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这对企业在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质量档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从总体上讲,我省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还不多,出口创汇任务完成不太理想。

为加快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努力扩大出口创汇,现就我省自营进出口企业申报和管理考核,提出如下意见:一、赋予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扩大出口创汇,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30号、<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集团)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我省对外贸易的发展步伐。

二、具备经营条件的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制定的《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
自2010年6月浙江省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份以来,在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为促进我省涉外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不含宁波)3907家第一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省商务厅等部门网站中公布。

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享受政策便利,现将开展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推选标准
(一)在浙江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跨境贸易人民币。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企字[2005]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05.05.3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9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外经贸厅财务处联系。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类外经贸企业开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贸易业务,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一)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赴发展中重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的企业和开展市场拓展、贸易促销的外经贸企业及项目组团单位。

(二)发展中重点国家名单按照省政府浙政发〔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赴发展中国家承揽承包工程项目、设立资源开发基地,开展农业、渔业、矿业、能源、林业等合作;(二)支持企业在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开办生产、经营(含加工贸易,下同)企业等;(三)支持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加贸易促销、开展市场拓展活动;(四)支持企业参加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进行的国内培训活动等;(五)支持政府部门与发展中重点国家政府间的高层互访。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浙财企二字〔2002〕13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2〕13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1995年制定的《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检查,支持和促进我省外贸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修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第二条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支持的重点是省级企业集团所属专业外贸公司,以及其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级工贸、技贸、商贸、农贸企业。

适当兼顾部分经省政府同意给予重点支持的市县企业及对欠发达地区外经贸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支持企业扩大我省轻纺、农产品等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2.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引导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促进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增长;3.支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托管贷款,对出口退税账务托管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4.推动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在国家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5.贯彻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对企业“走出去”以及开拓国际市场、创名牌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6.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7.加强外经贸咨询服务,推动各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以及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引进等项目的奖励资助;8.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外贸事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补助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1998〕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1998〕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1998〕55号1998年4月1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当前,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外贸出口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

为了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外贸出口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在当前外贸出口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认真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一步调动各级各类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确保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

鉴于外贸企业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特殊性和当前外贸出口面临的困难,从1998年起,两年内省级外贸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全额返回,统筹用于支持省级外贸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重点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以及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等。

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可采取相应的做法。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口岸管理费。

三、把执行外贸扶持政策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挂钩。

各级外贸企业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催收应收帐款、降低库存积压、加速资金周转、重视安全收汇,向管理要效益、以管理促出口。

对加强内部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要进行表彰奖励。

对管理混乱、费用水平持续上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回的优惠政策。

四、继续深化外贸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分配机制、风险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7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19【实施日期】200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计经委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的职能。

2.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3.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4.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年度审核的职能。

5.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编制下达外贸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

2.取消外经贸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3.弱化下达一般性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年度计划。

4.弱化对直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管理和计划管理。

5.弱化出口商品生产规划。

6.外经贸企业经营权从审核报批逐步过渡到登记制。

7.下放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促进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发展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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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工作,维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行业及产业的安全,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的良好环境,保障我省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第三条评价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积极开展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各级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四条评价内容
(一)支持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

对参与上述应对工作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相关单位按照案件应诉综合评分情况分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二)支持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和运行,支持全省境内
外预警点建设和运行。

对被省商务厅确认为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单位的境内外建设、维护、运营和活动等,按照预警点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和良好两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第五条评价标准
(一)案件应诉综合评分(100分)
1、应诉态度(10分):主动应诉、表现突出的10分;经鼓励引导后积极应诉的8分;经鼓励引导后应诉的6分;不应诉的0分。

2、应诉结果(70分):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70分:零税率、不征税、无损害、不侵权、和解、胜诉、撤诉、不立案、全国最低且低于30%、终止调查等;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60分:较低税率(全国前五以内,含前五)、可以继续出口等;案件应诉结果为除优秀和良好以外的其他情况的40分。

3、应诉沟通(10分):按时主动进行预申报、及时上报《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开始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的、积极进行案件应诉情况沟通的10分;其他0分。

4、行业抗辩(10分):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维护行业利益的10分;经鼓励引导参加的5分;不参加的0分。

5、加分项(10分):对拉美亚非地区案件、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日落复审案件以及须配合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交涉谈判等应诉难度大的案件,仍积极应诉的加10分。

(二)预警点评价依据
按照《关于建设“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工作指导意见》及当年度具体通知要求进行考核评估,以当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为评价依据。

第六条案件应诉申报条件
(一)涉案企业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
(二)案件结案在考评年度当年;
(三)申请单位的案件法律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
(四)案件应诉综合自评分在60分以上。

第七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评价管理要求的项目,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级单位由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研究提出政策扶持方案,省财政厅对政策扶持方案审核后,会同省商务厅将政策扶持兑现到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三)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政策扶持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申报单位对政策扶持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四)对涉及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或严重阻碍我省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重特大案件,可由省商务厅提出扶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采取事前拨付、事后清算办法。

第八条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请项目应在每年申报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预警点扶持名单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提出。

(二)预申报
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后一个月内,均需提交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附表1),影响较大的案件还需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律所聘请、初裁分析报告、实地核查报告、终裁分析报告、听证会参与情况、行业无损害组织或参与情况等。

(三)集中申报
已根据预申报要求提交材料的,可于申报截止时间前上报申请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年度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支出的说明;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的行业中介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批件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支出清单及各项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6、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制页码、目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
日期:
附表2
年度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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