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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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

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7〕1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

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

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

执法办案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办案中心是执法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资源、推动案件办理,提升办案水平,确保工作高效有序。

第三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编制案件材料、协助起草执法文书、协助办理案件流程等工作。

第四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办事、客观公正、高效快捷、服务为民、保密安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执法办案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主任负责执法办案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分工协调各具体业务,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专业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协助相应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起草相关文书等。

第九条执法办案中心下设专门办案小组,根据案情需要灵活变化,保证办案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执法办案中心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业务的监督,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执法办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中心在接到执法任务后,应立即展开相关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全面和真实。

第十四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协助起草执法文书,保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执法办案中心应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归档相关材料,做好资料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法规,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

第十八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执法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附件201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 关于印发《“个转企”企业二次转型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义市监管〔2014〕16号继续有效2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7号继续有效3 关于印发《“义乌购”网商注册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8号继续有效4 关于下发《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74号继续有效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与移出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124号继续有效6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办理规程》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5号继续有效7 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9号继续有效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3号继续有效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7号继续有效1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物资保管和处置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8号继续有效11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义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义市监管〔2015〕47号继续有效12 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01号继续有效1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1号继续有效14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4号继续有效15 关于促进义乌市代送物品服务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21号继续有效16 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服务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6〕144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4号继续有效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8号继续有效19 关于查处使用“国家级”等用语广告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89号继续有效20 关于印发《视科传媒媒体传播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96号继续有效21 关于印发《义乌市众创空间企业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11号继续有效22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2号继续有效23 关于印发《义乌市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8号继续有效2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规定义市监管〔2017〕3号继续有效2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28号继续有效26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42号继续有效27 关于印发《义乌市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1号继续有效2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5号继续有效29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标侵权辨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2号继续有效3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3号继续有效31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8号继续有效32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9号继续有效33 关于印发《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47号继续有效34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义乌市合金饰品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0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35 关于修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罚款裁量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7号继续有效36 关于印发《“义乌购”个体户网商“虚实合一”注册登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71号继续有效37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7〕172号继续有效38 关于印发《义乌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4号继续有效39 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5号继续有效4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95号继续有效4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义市监管〔2018〕69号继续有效42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88号继续有效4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97号继续有效4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义市监管〔2018〕126号继续有效45 义乌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义市监管〔2018〕130号继续有效46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89号继续有效4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机动电动车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99号继续有效4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 2019〕102号继续有效4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资料备份暂行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9〕103号继续有效5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50号继续有效51 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90号修改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52 关于印发《义乌市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操作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29号废止53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构建市场监管快速审批机制的意见义市监管〔2016〕210号废止5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25号废止5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76 号宣布失效56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义市监管〔2017〕131号宣布失效抄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司法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六)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
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08]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8]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商部门形象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纠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改进政风行风,提高社会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坚决查纠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全省工商系统要在落实省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部署,开展“大监督”、“大
走访”、“大回访”、“大公开”和“大改进”活动以及“五查五纠”工作中,针对本级、本单位实际,针对社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办照、办案等与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查纠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行为。

对自查、走访、回访、日常信访、网上诉求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坚决纠正;对社会群众和行评监督员反映突出的个案问题,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受理,迅速处理和纠正;对属于制。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细节问题

3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职能管辖方面的变化和需注意的问题
1
已取消管辖权的15类案件。
2
低价倾销案件由物价部门管辖。
对此,高院经济庭曾专门有过《答复》(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确定违法主体称谓时是字号名称还是业主姓名?
工商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自行组织抽样,一定要熟悉国家抽样标准。如果对抽样标准不熟悉,最好是将抽样工作一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而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结论必须对抽检批量基数有效。否则,由受托检测机构承担鉴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从上述的案例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似乎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经严格审查,就会发现工商部门在抽样取证(鉴定)上存在问题:
7月15日,工商部门以上述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被封存的货物。上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工商局抽样鉴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个案鉴定时,按什么规则抽样、如何组织抽样,是工商执法办案必须切实注意的程序。
主讲人:陈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质量来源于细节 --执法办案中的细节问题处理探讨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工商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扬工商〔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工商〔2016〕8号本局各处室、协会、学会、直属事业单位,竞争执法分局、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现将《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2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3月2日印发扬州市工商局推进综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积极应对工商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的现状,进一步强化工商监管职责,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局的部署要求,结合扬州市工商局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就深化执法办案体制调整、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综合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履职、全员参与、权责清晰、内外联动、信息畅通、运转协调”的总体要求,遵循和把握执法办案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机关职能处室的业务优势,夯实执法办案的队伍基础,理顺执法办案的运行机制,凝聚执法办案的集成合力,实现执法办案的专业化、集约化、效能化、规范化,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二、主要目标(一)培养一批执法办案专业人才。

通过实施专家型执法办案人才培养工程,力争通过3至5年的选拔、管理、使用,形成一支相对稳定、涵盖工商各监管领域、专业能力突出的专家型、高素质执法办案人才团队。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法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

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

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

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冀工商[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工商〔2013〕89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相关直属单位:《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新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法处反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宽松环境,结合全省实际,省工商局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既有利于规范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有利于创造宽松和谐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既有利于打击严重违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既有利于贯彻法律精神,又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执法办案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轻微违法不罚款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得以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三)可罚可不罚不罚款原则。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

(四)改正违法行为不罚款原则。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完全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第四章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是以工商所的名义还是以派出工商局的名义处罚可以根据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况决定。

大家都知道,工商所执法机构在市场上主要充当的是市场监督者的角色,代表工商局对市场行为行使监督权。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私营业主都难以避免的要和工商所执法机构打交道,那么大家是否清楚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为您解惑。

一、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

它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行政相对人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4、结案,指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时,对所承办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5、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执行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6、复议和应诉。

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再次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应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评查,是各级办案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比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8、立卷归档,指由办案机关将所查处的工商违法案件立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并专门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动。

二、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

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

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李伟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其具体程序是什么,《条例》未作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仅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工商局根据《条例》下发了《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川工商〔1992〕第28号),对工商所的设立、处罚权、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但由于工商所不同于县一级的工商局,其所处地位、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都有其特殊性,在适用《暂行规定》上有一定问题,如: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除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外,在一般程序中,怎样立案?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如何执行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怎样处理?档案如何进行管理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因程序错误造成诉讼败诉和行政赔偿等情况的发生。

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规定进行归纳:一是《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第二条:1.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时,限于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上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以自己名义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查办案件四分离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案件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遵循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条立案查处经济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局的立案机构。

立案机构负责本局立案查处案件的立案、结案、销案审查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工作,并及时追踪案件调查机构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立案机构获得的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线索,应根据涉嫌的案件性质,及时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案件调查机构不得推诿,并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向立案机构提交初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七条案件调查机构获得的案件线索,对线索资料进行审查或初步调查后,认为确有违法行为存在需立案调查的,应在实施初查后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经立案机构备案后,可酌情延长)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交由立案机构审查。

第八条案件调查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

未经审查批准立案的案件,核审机构不予核审。

第九条立案机构收到案件调查机构提交的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管辖权进行全面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批准立案的,立案机构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原则上返还送审的案件调查机构依法调查;对案情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交由相关案件调查机构调查。

工商局2007年执法办案工作意见

工商局2007年执法办案工作意见

工商局 2007 年执法办案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搞好本系统的依法 行政工作,切实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保障全县 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就我局全年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 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界定 1、各股室以自身业务为主,在职责范围内为经检队和工商所的执法 办案和市场监管工作搞好服务。

必要时,参与指导重大案件的查处。

2、经检队重点查处县域内的大案要案。

以公用企业、危险化学品行业、传销直销行业、成品油市场、农资市 场、房地产市场和大型超市为主。

3、消保股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的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案件,主要 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在商品质量的抽检上,应以文秘 114 网-114 互联网最大文秘资源网经 检队为主,消保股适时做好抽检计划的争取等服务性工作。

4、监管股重点办理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和各类广告案件,力争查处 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整治办重点办理黄沙市场和医疗诊所方面的无照经营案件。

6、稽查队重点办理漏缴、欠缴、拒缴个体工商户治理费的案件,与 工商所联办的案件可以利益共享。

7、注册股重点办理拒不参加年检,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的案件。

同时指导各工商所对持有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予以清理。

8、基层工商所主要查处本辖区内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转借营 业执照的行为,配合稽查队开展规费查补工作,并在消保股的指导下,重 点抓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财务股负责落实有关罚没、暂扣物资的,对全局已没收和暂扣的 物资实行统一治理,并建立单独的物资存放仓库。

同时,严把罚没票据核销关,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罚没票据一律不 得核销。

10、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具体要求 1、以经检队为龙头,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工作重点一是放在公用企业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查处上,要将医药行业、 保险行业和超市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二是放在传销、 直销行为的监管上,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治理条例》,想方 设法从重从严打击息县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和违反直销治理条例的违法经 营行为;三是放在制假售假窝点的铲除上,在城乡结合部和城区内的租赁 房中寻找突破口,集中兵力,大造声势,以高压手段进行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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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工作实际,借鉴系统规范执法经验做法,梳理成文,为使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提供参考。

【目录】
绪论
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
一、执法办案机构
二、执法办案人员
三、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办案职责
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
一、案源
二、案前调查
三、立(销)案
四、调查取证
五、强制措施
六、自由裁量
七、核审
八、告知
九、听证
十、处罚
十一、送达
十二、移送
十三、期限
十四、涉案物资
十五、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
一、信息管理
二、录入管理
三、案卷管理
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
一、考核评议
二、奖励
三、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
一、办案公开
二、案件主办人
三、集体通案
四、备案审查
五、********
六、案件回访
七、保密
八、监督
九、协查
十、罚缴分离
十一、复议诉讼
十二、举报奖励
十三、宣传教育提示
十四、行政指导建议
十五、轻微问题告诫
十六、突出问题约见
十七、案后规范服务
第二篇附则
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
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
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
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
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
案件涉及物品单位(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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