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外资代表处审批详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Rep Office 的流程第一步: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登记证和首席代表工作证注意事项:1.代表处不需要申请名称。
代表处的名称结构为:国家+外国企业名称+北京代表处2.申请设立代表处只能由律师、代理或者代表处的中方雇员进行(必须有雇员证)3.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先在网上作登记,待审查通过后,现场提交材料。
4.办理代表处的各项事宜均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年检除外)。
无需提前预约。
5.办理代表处新设立或者任何变更,均须办理报纸公告。
费用为500元。
在北京市工商局办事大厅内办理即可。
6.代表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能超过4人。
7.公证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申请设立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详细内容参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代表处设立的一次性告知单)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代表处的设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
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联系客户,获取商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外国公司要对其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如何设立代表处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必须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未取得批准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即工商登记。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须提供登记注册的文件,经审批确认后,正式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要重新换证。
代表处的合法设立时间从工商局签发的‘登记证’时间开始计算。
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必须正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商业登记一年以上,同时注册资本金至少相当于人民币壹拾万元。
设立代表处必须有独立的登记注册地址(俗称“经营场所”),同时提供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
而人事聘请必须通过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或劳动局的劳务公司办理聘用和登记手续。
但代表处毋须提供注册资本。
审批机关:1.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局批准2. 金融也、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4. 航空运输商,由中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5.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代表处的注册登记,除了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外,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或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劳务用工登记”和“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如果需要进口办公设备的,还需要办理“海关登记”二、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写在代表处的登记证上,需由工商局审批确认,并符合代表处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订)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代表处财务制度
外资代表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资代表处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保证代表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账务管理1. 代表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开设各类账簿,明确记载代表处的经济业务活动。
所有账簿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代表处的经济活动,以便查验。
2. 代表处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
记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代表处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由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4. 代表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末结账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并提交给总部及相关监管机构。
5. 代表处的财务年度应当与总公司的财务年度相一致,否则需要提前报备并获得总公司同意。
三、往来款项管理1. 代表处的往来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管理,确保往来款项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代表处应当建立完善的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的收付流程、责任主体、权限范围和监督措施。
3. 代表处应当对付款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授信额度。
4. 代表处接收的款项必须及时入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实和确认。
5. 代表处的付款必须经过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支付。
四、资金管理1. 代表处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充裕和合理利用。
2. 代表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规范资金的调拨和使用、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控制。
3. 代表处的资金必须放置在合法的银行账户,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
4. 代表处应当定期对资金进行清查和核对,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5. 代表处必须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漏洞和损失。
五、固定资产管理1. 代表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29日发布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谢谢观看
第四条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 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代表机构未在有效驻在期满2个月前提交展期申请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其 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道歉函,解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展期申请的原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及其在内地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 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投资准入
明确外商投资的领域、条件和程 序,包括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权益保障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包括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权 、收益分配权等。
监管与规范
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规 范,包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 审查、反垄断审查等。
促进与便利化
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提供政策 优惠和便利化措施,如税收优惠
02 03
发展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 度,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政策,如《外商投资 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等。
成熟阶段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形成了以《外商投资 法》为核心,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的法律体 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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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庭、开庭、裁决等步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解决争议
诉讼管辖
外商投资争议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 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法院进行 诉讼,具体取决于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 。
VS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执行等步骤。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与管理制度 • 外商投资税收制度 • 外商投资合同制度 • 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01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作用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定义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行为, 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
下面是为你解答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企业设立审批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家认监委2003.4.30.)、《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申报条件1、设立认证机构(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3)、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检查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查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4)、法律规定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认证培训机构(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教室等教学设施);(2)、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产品认证等)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3)、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5)、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依据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业银行:(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招聘 外国人 涉外单位备案流程
招聘外国人涉外单位备案流程1.涉外单位招聘外国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备案。
Foreign personnel recruitment by foreign-related units needs to be filed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in advance.2.需提供招聘外国人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Qualification documents of the unit recruiting foreign personnel need to be provided.3.需提供外国人员工作许可证明文件。
Proof of work permit for foreign personnel needs to be provided.4.提交备案材料后,需等待相关部门批复。
After submitting the filing materials, it is necessary to wait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5.备案流程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The filing process generally takes 3-5 working days.6.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批复结果有重要影响。
The authenticity and completeness of the filing materials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approval result.7.部分地区还需提供外国人员的签证材料。
In some regions, visa documents for foreign personnel also need to be provided.8.备案材料需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The filing materials need to be signed and confirmed by the head of the unit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9.备案材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招聘外国人员的具体岗位和条件等。
企业经营范围前置审批规定.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参检须知袁国际律师汇总整理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资格证书。
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如下: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形式审批依据具体审批依据条文节选备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批准文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集体企业①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②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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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代表处审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其它相关所涉及部门如下:
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