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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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02-28信息来源:业务处点击率:

近日,经过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和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中涉及的单位职责、移交范围、移交时间、移交的基本要求、移交与接收的方式、移交与接收的流程、接收及其保存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是2009年两办发布《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就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定发布的又一个重要规章,标志着在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产生一定数量电子档案的部门和地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立刻启动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程序。《办法》对于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流程,推进电子档案及时完整移交进馆,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具有开创性、实践基础较为薄弱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中的一些要求和条款有多个首次和关键点,需要在贯彻落实中准确理解和重点把握。

电子档案概念的启用

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应用在我国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产物,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及其有效实践,时间更短,我国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和制订一些规章标准,大多借鉴欧美信息化发展较早国家的经验和成果。基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产生时间短,强调电子文件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要求,中外文件档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因,多年来,我国在学术研究、规章标准制订中一直使用全程电子文件、大电子文件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对于为什么要明确区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确立电子档案的地位有什么作用,许多专家和学者已经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笔者在《档案学研究》2011年第1期发表的《档案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概念的基础和作用》一文中也作了初步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

法》解读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相继出台了《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和《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份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档案局作为本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推进,进行了深入且科学的研究。2016年,市档案局党组就如何应对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快速推动全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初步确定了近期的工作重点:调研全市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现状,抓紧制订《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加快北京数字档案馆建设,配套出台《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北京市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和《北京市档案馆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办法》,采取边制订、边宣贯、边建设、边试点的工作模式,力争三年内形成具有我市档案工作特色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形成一批较为成功的、可借鉴的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单位,为“十三五”时期我市档案系统全面开展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市档案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市档案局积极寻求北

京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北京市密码管理局于2016年2月7日印发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7条,针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的保管和电子档案的利用等制订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就目前仍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定义和新旧文件更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规范了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为维护历史记录完整,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推动档案信息化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将按照《办法》的章节,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以及《办法》的有关条款与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的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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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

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

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

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

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

.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

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

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

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

(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

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贵州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六条移交单位范围:属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移交的内容:

(一)凡属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电子档案;

(二)描述产生电子档案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档案怎么转移

档案怎么转移

档案怎么转移

1。到你想去的地方人才市场,他们应该可以帮助你转档案,但

要收费。现在,许多的单位和公司的人事部门,都已经开始使用电子邮箱或者是网上操作了。比如,有些学校就把它们的档案挂在了校园网上,毕业生只要登录这个网站,输入相关信息,点击转出就可以了。但是,像医院、国企等这样的单位,还是习惯传统的纸质档案转递方式,所以这类单位的毕业生要转档案的话,可以参考上面说的这个方法。

第一种方法:“信函、快递”这个办法适合转移个人档案,而且

特别适合那些离职或者是调动频繁的毕业生,如果觉得每次邮寄费用太贵的话,那么这个方法也不错。

现在社会有许多的单位或者是公司都会对于员工的档案进行转移,但是对于没有接触过这类的毕业生来说,怎么转移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或者是没有时间亲自去办理的话,这时候这个方法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只要毕业生们带着转档案的证明去转档案就好了,转出档案地址所在的人力资源中心会把档案放到其它地方,然后再通知毕业生到原来的学校去拿取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网络服务”这个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跟工作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单位,而且这些单位提供档案转移的服务,他们会将档案暂存在他们那里,到时候需要用档案的时候,再去拿就可以了。当然,如果单位本身就能够为毕业生解决档案问题,也就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了。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还没有找到工作,但又需要把自己的个人档案转移出

去的毕业生,只要我们联系到转出档案地址所在的人力资源中心,说清楚我们的情况,让他们将档案放在其它地方就可以了。

电子版打印件可以随身携带、永久保存,非常方便。有的公司还为员工提供了无线网络,这样就可以直接用手机、电脑在线浏览查询,一点儿也不麻烦。毕业生们也不用再担心寄送过程中的丢失问题了,因为各个人力资源中心有详细的运送记录。当然,如果毕业生不想通过中介公司来进行转档案的话,可以试试上述的这两个方法。毕业生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方法都不是特别复杂,但是还是需要根据你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否则只会耽误时间。

试论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管理

试论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管理

试论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管理

【摘要】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本文通过介绍电子档案移交管理和接收管理的流程,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探讨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的标准化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的重要性,促进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效率。

【关键词】

电子档案、移交管理、接收管理、挑战、解决方案、标准化、未来发展、总结。

1. 引言

1.1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电子档案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组织机构之间或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管理变得愈发重要。电子档案是组织的重要资产,包含了大量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因此在移交和接收过程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导致信息泄漏或丢失。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管理不仅关系到组织内部的信息流转和管理效率,还关系到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良好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可以提高工作

效率,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流,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从而为组织

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有力保障。对于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管理的重要性,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

规范,以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控性。

2. 正文

2.1 电子档案移交管理的流程

电子档案移交管理的流程是组织内部在文件管理系统中移交电子

档案给其他部门或者外部机构的过程。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

骤:

1. 制定移交计划:首先需要确定移交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文件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1、档案馆应有专人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2、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馆负责。

3、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4、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一般办理完毕应即时向档案馆归档。

5、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制成纸质形式,并与存储载体一同归档。

6、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其它说明等应与相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并存。

7、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应建立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其真实性。

8、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形成单位应在其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档案核对内容、签章,

审核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

9、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同时要求在技术环境中进行检查,确保载体符合标准。

10、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档案电子公文,移交与接受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中进行检查,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11、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在进行分类、整理后,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电子档案定义

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档案。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书、电子图片、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

第三章移交接收要求

第四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五条移交方应在电子档案形成后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质量。

第六条接收方应具备相应的电子档案接收能力和管理条件,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移交流程

第七条移交方应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类型,制定合理的移交计划,明确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

第八条移交方应提前告知接收方有关电子档案移交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

第九条移交方应按照移交计划,通过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将电子档案传输至接收方指定的存储系统。

第五章接收流程

第十条接收方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收,确认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是否与移交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保密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移交方和接收方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电子档案在移交过程中被篡改、泄露或损坏。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

档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方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方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方法

讲解大纲

王卫森

前言

2016年8月29日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代替《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成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最新依据。今天我们将据此介绍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并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介绍文书电子文件和照片、音视频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方法步骤。

一、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相关定义:

1、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2、电子档案electronic records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3、元数据metadata

描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内容、背景、结构及其管理过程的数据。

4、组件component

构成电子文件、且独立存在的一个比特流。

示例:文书类电子档案的组件包括电子公文正文、若干附件、定稿或修改稿、公文处理单等。

5、真实性authenticity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逻辑结构和形成背景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相一致的性质。

6、可靠性reliability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完全和正确地表达其所反映的事务、活动或事实的性质。

7、完整性integrity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齐全且没有破坏、变异或丢失的性质。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

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

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

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8.12.24

•【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4号

•【施行日期】2018.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档案局令

第1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

2018年12月24日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要求,我局决定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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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第十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见附件3),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

第十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DA/T 38《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和DA/T 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

载体标识: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

载体盒标注: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

1. 全宗号是档案馆分配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2. 年度是该载体内档案起止年度如2001年至2006年即标定为2001/2006;

3. 载体顺序号是电子档案载体排列的顺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4. 数据量是载体内档案存储容量;

5. 密级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密级标注,保管期限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标注;

6、存入日期是将电子档案拷贝至载体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如2011年2月8日即写为20110208;

7. 运行环境即识别或操作电子档案的软、硬件平台;

8. 套别是指档案馆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套号,用大写英文字母A、B、C表示。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备份。

附件2

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说明文件命名为“说明文件.TXT”,一个载体只有一个说明文件,存放本载体有关信息,包括载体参数(如载体容量、载体类型等)、载体编号、载体保管单位、载体制作单位、载体检查单位、读取本载体内档案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及其他各种有助于说明本载体的信息。

(二)目录文件命名为“文件目录.XML”及“案卷目录.XML”,存放有关档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将标识中的“文件”二字改为“案卷”),每个条目中包括载体内电子档案顺序号、档号、责任者、题名、日期、密级、电子档案名称、备注等内容。目录文件XML信息格式如下(encoding 属性值可以是“GB18030”、“GB2312”、“UTF—8”):

<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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