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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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机关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接收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将各部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移交至档案馆,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并妥善保管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档案的移交接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安全保密、完整有序、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移交准备工作第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在进行移交前,应当对部门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核整理、审批整理等工作,并按照《档案资料整理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性。

第六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并按照计划逐项整理档案资料,对涉及机密、重要、有价值档案资料进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日期、保管单位等信息,并在移交前提交给接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移交部门应当完成档案资料的装订、封装和标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人对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移交流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接收工作第十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的内容,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移交的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发现问题需要立即与移交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接收计划,明确接收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安排接收工作的时间和流程。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当为接收人员进行档案接收培训,提高接收人员对档案资料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的存放和管理制度,建立档案资料的分类存放和保管体系,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5-02-28信息来源:业务处点击率:近日,经过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和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中涉及的单位职责、移交范围、移交时间、移交的基本要求、移交与接收的方式、移交与接收的流程、接收及其保存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是2009年两办发布《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就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定发布的又一个重要规章,标志着在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产生一定数量电子档案的部门和地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立刻启动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程序。

《办法》对于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流程,推进电子档案及时完整移交进馆,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具有开创性、实践基础较为薄弱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中的一些要求和条款有多个首次和关键点,需要在贯彻落实中准确理解和重点把握。

电子档案概念的启用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应用在我国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产物,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及其有效实践,时间更短,我国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和制订一些规章标准,大多借鉴欧美信息化发展较早国家的经验和成果。

基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产生时间短,强调电子文件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要求,中外文件档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因,多年来,我国在学术研究、规章标准制订中一直使用全程电子文件、大电子文件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

对于为什么要明确区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确立电子档案的地位有什么作用,许多专家和学者已经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笔者在《档案学研究》2011年第1期发表的《档案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概念的基础和作用》一文中也作了初步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办法》首次在国家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规章或标准中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并给出了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做好省直单位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推进档案馆(室)增量档案电子化

做好省直单位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推进档案馆(室)增量档案电子化
后 ,确 定 9家试 点单位 ,印发 了 《 关于确定省直文书类 电子
党组高度 重视 ,积极与省编办协调、争取,于去年底 设立 电 子档案 管理 处,负责全省 电子文件和 电子档案的宏观 管理,
档案移交与接 收工作试点单位 的通知》 。试点工作得到各单位 的高度 重视 ,有 的投入 资金为档案部门更新 了计 算机 、购置 了扫描仪、刻录机,有 的外聘档案 专业 人员协助 完成 了对 纸 质档案 的扫描、数据录入等工作。各试点单位密切配合 ,省 档案局 ( 馆 )及时解决 了档案管理系统导出 电子文件未采用 电子档案档号命名 以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质量未达到规定 标 准等 问题 。截 至 2 0 1 4年 1 O月末 ,9 个 单位 的试点 工作全 部完成 ,省档案局 ( 馆 )电子档案管理处 己接收试 点单位移
0 4
开展 电子文件归档 、接收工作的条件 已基本成熟 。省档案局
( 馆 )将在国家档案局的指导下,力争将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移
交和接收工作做成典范 ,为推进全省各级档案馆 ( 室 )增量 档案 电子化 、进一步丰富完善馆藏档案资源做 出积极贡献。
( 吉林省档案局 ( 馆 )电子档案管理处 )
度》 、《 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质检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落 实国家 档 案局 《 电子档 案移 交与接 收办法 》文件精神 ,省档案局还
手工方式管理档案的单位,接 收与纸质档案相配套 的经过数
字化扫描后形成 的电子档案 。同时选择领 导重视、档案 工作
基础 比较扎实的单位作为 “ 典型示 范” ,带动省直其他单位推 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
将 出台 《 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实施细则》 , 目前 围绕细则出 台的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推进档案馆 ( 室 )增量档案 电子化工作 ,是一项全新的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贵州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移交单位范围:属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移交的内容:(一)凡属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电子档案;(二)描述产生电子档案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三)保证电子档案属性的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四)按规定需向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其他电子资料。

第九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单位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计划要求,填报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基本情况,同时对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按该(OA)系统有关操作及时归档,归档后的数据包含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移交单位对本单位非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数据移交时,有封装工具的,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没有封装工具的,电子档案目录可以MDB、DBF、XLS文件格式描述,电子档案全文可以JPEG、TIFF、PDF文件格式描述;其他格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将相关档案从一个部门或个人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或个人的规定和过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移交准备:移交部门或个人需要对将要移交的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移交部门或个人应准备移交清单,详细列出移交的档案内容和数量。

2. 移交通知:移交部门或个人应向接收部门或个人发出移交通知,说明移交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3. 移交手续:接收部门或个人在移交时需要进行签收手续,包括签署移交清单、对档案进行验收等。

4. 档案移交:移交部门或个人按照移交清单的内容将档案交付给接收部门或个人,确保档案的安全运输。

5. 移交确认:接收部门或个人收到档案后,进行档案的确认,检查移交档案的数量和完整性是否与移交清单一致。

6. 档案存储:接收部门或个人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位置进行存储,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使用性。

7. 移交记录:移交部门或个人和接收部门或个人应分别做好相应的移交记录,包括移交清单、移交通知、移交确认等,以备将来的查询和审计需要。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的操作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定,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档案的整理、移交和接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发布时间:2021-07-23T07:54:56.1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石丽霞[导读] 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石丽霞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部 043000摘要: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档案越来越广泛运用,深入地渗透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社会生活的真切反映和普遍联系所造就的内在质量,使得电子档案成为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8月29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受办法》(档发[2012]7号)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与保存流程,推进电子档案及时完整移交进馆,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着手对电子档案移交、接受与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是档案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一、电子档案概念的启用我国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应用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发展的重要产物,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及其有效实践,时间更短,我国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和制定一些规章标准,大多借鉴欧美信息化发展较早国家的经验和成果。

基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产生时间短,强调电子文件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要求,中外文件档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因,多年来,我国在学术研究、规章标准制定中一直使用全程电子文件、大电子文件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电子档案移交制度
1、档案馆应有专人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2、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馆负责。

3、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4、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一般办理完毕应即时向档案馆归档。

5、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制成纸质形式,并与存储载体一同归档。

6、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其它说明等应与相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并存。

7、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应建立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其真实性。

8、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形成单位应在其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档案核对内容、签章,
审核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

9、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同时要求在技术环境中进行检查,确保载体符合标准。

10、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档案电子公文,移交与接受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中进行检查,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11、归档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在进行分类、整理后,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范本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范本

档案移交接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档案移交第五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数字化等处理,确保档案的有序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明确移交档案的名称、数量、载体形式、形成时间等信息,并由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档案及其相关元数据一并移交,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解密、解密审核,并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九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消毒、杀虫、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移交的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接收单位。

第三章档案接收第十一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并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解密审核,并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四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利用,提供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移交和接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单位应当定期对移交和接收的档案进行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确保档案的长期可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移交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档案,记录移交和接收的过程和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档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及参与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它设施、设备等条件。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电子档案定义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档案。

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书、电子图片、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

第三章移交接收要求第四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五条移交方应在电子档案形成后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质量。

第六条接收方应具备相应的电子档案接收能力和管理条件,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移交流程第七条移交方应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类型,制定合理的移交计划,明确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

第八条移交方应提前告知接收方有关电子档案移交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

第九条移交方应按照移交计划,通过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将电子档案传输至接收方指定的存储系统。

第五章接收流程第十条接收方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收,确认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是否与移交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保密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移交方和接收方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电子档案在移交过程中被篡改、泄露或损坏。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存储、传输和处理应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第^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制度

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制度

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制度。

一、归档时间(一)党政部门和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二)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寒假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三)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四)重大活动档案,主要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二、案卷质量检查与验收为了保证移交进馆案卷的质量,在档案移交前,档案馆督导人员应对拟移交的案卷质量进行检查,其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文件材料应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后再移交。

三、档案移交(一)学校各立卷单位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本部门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分类成卷,经检查合格后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二)经档案馆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材料内容较敏感以及涉密档案,可以延期向档案馆移交,凡拟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申报,并由学校档案馆核准是否缓交档案。

(三)移交手续1.编写立卷说明:立卷说明是立卷部门在每年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机构、主要职能活动、立卷归档情况和文件材料大体内容的介绍,通常由立卷部门基本情况和立卷归档情况两部分组成。

立卷说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学校档案馆。

2.立卷部门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移交档案目录一式三份,在移交部门和移交经办人处分别签字、盖章,与档案实体一同移交档案馆。

3.经学校同意档案自存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档案馆提交当年新增案卷的档案目录,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四、档案接收档案馆负责接收全校立卷部门移交的档案。

库房管理员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档案数量,督导人员负责填写档案移交接收清单;经清点检查无误后,立卷部门档案员、档案馆库房管理员和监督指导人员三方在移交目录和移交接收清单一式三份上分别签字;督导人员和库房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移交接收登记,并将档案移交接收清单交与技术室进行数据导入,完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工作。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 长期可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1o(二)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录相关信息,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0(四)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 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文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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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2018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第十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见附件3),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

第十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DA/T 38《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和DA/T 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
载体标识: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

载体盒标注: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

1. 全宗号是档案馆分配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2. 年度是该载体内档案起止年度如2001年至2006年即标定为2001/2006;
3. 载体顺序号是电子档案载体排列的顺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4. 数据量是载体内档案存储容量;
5. 密级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密级标注,保管期限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标注;
6、存入日期是将电子档案拷贝至载体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如2011年2月8日即写为20110208;
7. 运行环境即识别或操作电子档案的软、硬件平台;
8. 套别是指档案馆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套号,用大写英文字母A、B、C表示。

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备份。

附件2
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说明文件命名为“说明文件.TXT”,一个载体只有一个说明文件,存放本载体有关信息,包括载体参数(如载体容量、载体类型等)、载体编号、载体保管单位、载体制作单位、载体检查单位、读取本载体内档案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及其他各种有助于说明本载体的信息。

(二)目录文件命名为“文件目录.XML”及“案卷目录.XML”,存放有关档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将标识中的“文件”二字改为“案卷”),每个条目中包括载体内电子档案顺序号、档号、责任者、题名、日期、密级、电子档案名称、备注等内容。

目录文件XML信息格式如下(encoding 属性值可以是“GB18030”、“GB2312”、“UTF—8”):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18030"?>
<文件目录>
<文件>
<顺序号> </顺序号>
<档号> </档号>
<责任者> </责任者>
<题名> </题名>
<日期> </日期>
<密级> </密级>
<电子档案名称> </电子档案名称>
<备注> </备注>
</文件>
………
<文件>
………
</文件>
</文件目录>
(三)电子档案文件夹命名为“电子档案”,存放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一般按年度—类别—文件的层次设置文件夹。

根据档案整理和分类方法以及实际情况可对存储结构中的类别、案卷、文件等层级进行取舍。

(四)其他文件夹命名为“其他”,存放各种其他存入载体的文件,主要包括:所采用的元数据规范、数据封装规范、分类编号规则、文件命名规则、XML模式及交接信息(包含交接、
迁移、转换、保存等元数据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的扫描件或电子签名件)等等,这些文件应采用TXT、XML和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格式。

附件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的年度、批次等内容描述本次交接工作。

2.内容描述:交接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说明事项。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交接档案的文件总数和案卷总数。

4.移交数据量:一般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5.载体起止顺序号:在线移交时,按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织数据,并标其顺序号。

6.移交载体类型、规格:在线移交时,填写“在线”。

7.准确性检验:检验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可填写检验方法。

8.完整性检验:移交的档案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检验
9.可用性检验:检验电子档案的可读性等。

10.安全性检验:对计算机病毒等进行检测。

11.载体外观检验: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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