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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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发改价格[2016]75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办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从促进公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出发,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扩大了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部分收费项目定价自主权。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及由高校自主定价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定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定价原则教育收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

公办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成本补偿(扣除财政投入)或部分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力度,充分考虑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舆情反映,把教育事业发展速度、收费标准调整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审慎进行研究决策,对经测算收费标准偏高或上涨幅度较大的,应分步实施,逐步调整。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时机,强化风险管控意识,服从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大局,避免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关键时期或政治敏感时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规定,由高校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的,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有浮动幅度规定的,应在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定价程序公办高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要严格履行成本核算(测算)、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制发收费文件、收费公示和情况报告等程序。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

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

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37}{41}30%{46}0.06{51}/方。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保障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实现规范运行,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气象局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河北省文物局2017年12月29日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我省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组成部分,为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文号】发改价检[2008]417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515号公布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施行,增强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补充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处罚规定》的自觉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下”和“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以下”提高为“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下”;对违法经营者为个人的,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抽签或招标等方式为招标人划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措施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采购计划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前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河北省政府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推进产业改造和升级、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多项任务。

本报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与展望。

2.工业发展情况河北省是我国工业大省之一,工业经济发展历程悠久,具有深厚的工业底蕴。

目前,河北省工业经济总量稳步增长,已形成了以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等为支柱的重工业体系。

2019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2%,实现工业总产值1.8万亿元,同比增长1.8%。

其中,钢铁、煤炭、化工等重点行业仍然是全省工业发展的主力军。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和省内外政策环境的变化,河北省工业结构调整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一些传统企业面临技术升级、环保压力、产业链整合等一系列挑战,而一些新兴产业取代、兴起。

特别是随着河北省“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深入推进,大量落后产能已经淘汰,为挖掘新兴产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

3.信息化发展情况随着信息化应用的日益广泛,提高信息化水平已成为河北省全面推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河北省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场景、方式、意义不断拓宽。

其中,城市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化新兴产业日趋活跃。

截至2019年底,全省网络基础设施接入口径累计达到707.8万个,手机上网用户数4.71亿,城市数字化水平得到提升。

与此同时,信息化安全形势也日益严峻。

一些恶意程序、黑客攻击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到信息化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关键信息的安全性。

在此情况下,加强信息化安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显得更为突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推动信息化放大优势,整合资源,创新应用。

4.工业和信息化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协同发展是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积极推动工业和信息化的融合交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在传统领域发掘新的增长点、创新传统模式的业态,并布局新兴领域,促进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冀发改服务〔2021〕1224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2021年9月3日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造服务业是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提升制造业产品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全面提升全省制造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教育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教育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教育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教育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下发未规定有效期的有关教育考试、培训等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仍有效并继续执行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继续执行的收费标准(一)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25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免考核的每人每科20元。

部门委托自学考试报名管理费每人每科9元(用于委托部门组织本系统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费用支出)。

学士学位审定费每人100元(含省、市、县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全部费用)。

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由主考院校按照成本补偿、非营利原则,依据考核成本自行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并抄报省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各大中专院校(包括职业中学)在校生(含外籍学生)普通话测试费每人次25元(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其他人员普通话测试费每人次50元。

(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含报名、考试、发证及上缴国家等费用)。

(五)普通高校专接本(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费标准,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收费标准艺术、体育类每生120元,其他类每生100元(公共课和专业课合计)。

(六)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模块60元,考试未通过可免考一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冀发改产业〔2022〕43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降低能源消费强度、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举措。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有效提升全省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产业能效,有力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坚决落实制造强国、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突出能耗总量大、碳排放高的重点产业领域,以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强度为目标,坚决执行国家明确的能效标准,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先进工艺技术改造,全面强化节能监管政策措施,有效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带动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厉整治乱收费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分工和市场监管总局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各项价费政策落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费行为,省局决定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持续增加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必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抽查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收费领域,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专项行动显著成效为党的百年华诞献礼。

二、重点领域(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

重点关注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动产登记费和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等领域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介机构收费。

以检查为手段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主动联合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研摸底,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冀发改能价〔2022〕544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并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一、总体要求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事关电力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综合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举措(一)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

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近期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含税);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370—570元(含税)。

按照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我省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确定为每吨480—680元(含税)较为合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煤炭生产、流通、消费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实现协同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对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共9项。

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服务单位根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各执收单位(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要明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

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健全乱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附件: 2019年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结束——。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规〔2021〕3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规〔2021〕3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我省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调整后的《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

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基准价为0.3720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一)对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1.居民用电、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2.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终端用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由转供电主体市场化购电价格、其用电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

3.对按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市场交易或代理购电,下同),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的平段电价政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冀建质[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2〕19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

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你厅《关于延期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申请》(冀应急函〔2021〕6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8〕988号)、《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一)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56元/人次(其中,6元/人次上缴中央财政,50元/人次上缴省财政)。

(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电工作业、焊工作业为138元/人次,其他工种为103元/人次(其中,所有工种按3元/人次上缴中央财政,其他费用上缴省财政)。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延期复审考试是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技术考试的一部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的考生,首次补考免收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费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本通知有效期3年,收费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冀发改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办【2014】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本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群组办发【2014】3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务实开展。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效,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省委省政府办事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河北省推进办事公开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领域办事公开,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服务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工作目标。

二、公开内容及要求(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机关各处室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本委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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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
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元提高至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元。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四)若今后国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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