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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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
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元提高至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元。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四)若今后国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