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24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杭价商[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商〔2008〕140号)中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8]20号)精神,决定调整汽、柴油价格。
现就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90号汽油(II)和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
二、杭州市区调整后的90号汽油(II)的零售基准价为每吨6955元,每升5.13元;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为每吨6490元,每升5.55元。
非标准品的汽油价格由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杭州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
三、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
在执行配送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杭州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市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及社会的反响情况,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确保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宣传提纲(略)杭州市物价局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发改电[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2]213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2]213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杭价资[2012]2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9.11【实施日期】2012.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2〕213号)中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2〕35号)精神,决定提高汽、柴油价格。
现就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全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50元、54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9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市物价局备案,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5)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价资[2015]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资[2015]4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2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影响我市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二、全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浙价资[2013]265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3〕26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含税,下同)提高至1.5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完善环保电价政策(一)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
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1号)规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我局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
(二)完善脱硝电价考核办法。
燃煤发电企业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低于80%的,不得享受脱硝电价。
当月脱硝设施投运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核定脱硝电价:1、当月实际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脱硝效率的80%及以上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2、当月实际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脱硝效率的60%-80%的,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3、当月实际脱硝效率低于设计脱硝效率的60%的,不得享受脱硝电价。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在电价中给予一定补偿,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1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12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浙价电[2015]1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1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84号)、《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标准升级保供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10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等三市车用汽柴油提前升级后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36号)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8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4月24日24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1 / 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杭价商[2008]14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6.19
【实施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商〔2008〕140号)
中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8]20号)精神,决定调整汽、柴油价格。
现就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和0号柴油的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1000元。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成品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和价格合理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1.各地相关价格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测和监管,确保价格的合理稳定,并加强对市场动态的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2.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引导,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加大对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公平,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优化成品油定价机制,提高市场反应速度1.建立定期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成品油价格,确保价格能够及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2.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成品油价格形成,通过竞价、公示等方式,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市场的参与度,避免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品油价格监测体系1.加强价格数据收集和分析,建立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走势,提前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2.加强市场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价格虚高。
四、加强价格调控政策的落实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价格控制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成品油价格调控长效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机构等途径,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
请各地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切实加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注意:以上内容为人工智能完成文章整理,仅供参考。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浙价服[2009]121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跨省、市道路客运班
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9〕12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精神及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就完善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5元/人千米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
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
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
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浙价服〔2007〕3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浙价电[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5〕3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226号),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的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300元,0号柴油的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250元。
调整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件。
非标准品的价格由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石油公司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以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安排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
供应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以上价格自2005年7月23日起执行。
三、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并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四、石油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关注出租车、城市公交等用油行业的运行情况。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等有关规定,对出租车等行业价格矛盾加强疏导。
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对出租汽车免收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免收客运附加费政策,以减轻出租车车主的负担。
六、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3]140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3]1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杭价资[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3]140号)中国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3〕3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25元和31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24时。
五、中国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报市物价局备案,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调价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浙价监[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价监〔2005〕319号)各市物价局:为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中有关《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全省成品油市场实施专项价格监测。
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试运行前,各地应按报告制度要求,将重新选定的价格信息监测点名单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原《浙江省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2005年12月5日浙江省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监测反映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依据《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国家发改委指定城市(以下简称国家定点城市)、省物价局指定城市(以下简称省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为监测报告单位。
定点城市名单详见附表(三)《成品油价格专项监测定点城市名录及代码》。
二、价格信息监测点及其确定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的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成品油价格信息监测点。
各定点城市分别选择3家加油站和1家大宗用油企业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加油站要求选择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和系统外加油站各1家(当地如无某系统加油站,可不选)。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14
•【字号】浙价法[2002]331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浙价法[2002]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浙价综[1997]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通知》(浙价综[1998]47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
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范围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或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的市指地级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市、县的管理范围包括所辖乡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计电[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1999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
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
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
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
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3]96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3]96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杭价资[2013]9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5.09
【实施日期】2013.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资[2013]96号)
中国石化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杭州销售分公司,各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3〕1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9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
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
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
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文号】发改电[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87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8]2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8〕2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缓解煤价上涨影响引起的电价矛盾,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适当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筹措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21分钱。
其中包括通过电价征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94分钱。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并简化销售电价分类。
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扩大六时段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相应取消大工业二时段分时电价;将商业用电(含原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发改电[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5元和24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345和636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745元和676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高清洁汽油零售价格的批复-浙价工[2000]5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高清洁汽油零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高清洁汽油零售价格的批复
(浙价工[2000]55号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省石油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提高高清洁汽油零售价格的请示》(浙江石油[2000]计字40号)收悉。
鉴于高清洁汽油的复合添加剂属高新技术产品,成本较高,为提高经营单位销售高清洁汽油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环境,经研究,同意高清洁汽油的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汽油零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0.05元/升。
今后国家计委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
——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含税,下同)。
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53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调整后,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23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3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31元调整到0.41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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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5]24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电[2015]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5〕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29
号)、《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标准升级保供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10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等三市车用汽柴油提前升级后价格执行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36号)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5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
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
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0月20日24时起执行。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