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关于质保期的规定
一、质保期的定义本合同中“质保期”是指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由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责任的期限。
二、质保期范围1. 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2)房屋防水、保温、隔热、隔音等性能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3)房屋装修材料、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4)房屋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2. 质保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质保期期限1. 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
2. 在质保期内,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在接到业主通知之日起7日内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 质保期结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请求,开发商应在接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质保期责任1. 开发商在质保期内应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2. 开发商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舒适、使用方便。
3. 业主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4. 因业主不当使用、恶意破坏、自然灾害等非开发商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质保期内的问题,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保期终止1. 质保期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质保期终止。
2. 在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且无新的质量问题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质保期。
六、违约责任1. 如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房屋,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业主在质保期内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等,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双方在质保期内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关于购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购房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开发商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购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购房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户型、结构、配套设施等;(三)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时间;(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购房合同签订前,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三)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四)购房政策、税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前款规定的资料,并有权要求对购房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前,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发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第十三条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未达到,或者交付使用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王陶、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陶、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张卫敏白福群【审理法官】赵锋张卫敏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陶;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邦展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陶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邦展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陶【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邦展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李俊娴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钟伟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陈庆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秦一超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李俊娴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钟伟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陈庆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秦一超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波李俊娴钟伟陈庆秦一超【代理律所】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陶;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邦展景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王陶等人与东盛公司、盛邦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王陶与东盛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将《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约定的交付条件之一,故意其主张《竣工验收备案表》应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理由缺乏合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王陶等人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与各自所购房屋不能逐一对应,且部分整改情况发生在房屋之外的街道,照片等证据不能达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的情况。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售楼处公开销售。
消费者王某在售楼处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面积缩水等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但实际上绿化率仅为30%。
这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为95平方米。
这构成面积缩水。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2)面积缩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减去约定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王某住宅,即100平方米。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040字)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5040字)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设开始前,与购房者签订的一种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交付时间、价格、付款方式、居住权取得条件等条款。
作为商品房交易的关键性文件,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瑕疵责任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瑕疵包括房屋质量问题和期限问题两个方面。
就房屋质量问题而言,合同瑕疵指的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的情况。
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缮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购房者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就期限问题而言,合同瑕疵指的是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
如果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购房者还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居住权的取得条件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在居住权的取得条件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首先,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购房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发票和相关手续,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权。
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购房者因自己的原因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房屋交付被延迟,购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此外,购房者还应当承担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利息、维护费、保安费等。
三、合同解除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以有以下情况解除合同:首先,如果房屋交付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并且购房者提前发出解除通知书,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陈顽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顽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浙05民终1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晶周辰晨赵哨兵【审理法官】徐晶周辰晨赵哨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顽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顽宝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顽宝【当事人-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骏【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顽宝【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顽宝明确其主张是延期交房违约金,上述证据均不是用以证明房屋延期交付的,故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德清绿城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行为,进而绿城公司、中青旅公司、新华园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
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案涉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陈顽宝的陈述,其是在未接到交房通知的情况下在2010年8月左右主动前去验房的,且交纳了部分物业费,因发现房屋渗水,其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主体结构问题,陈顽宝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为房屋渗水。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在⼈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得以体现。
据了解,三年来,市⼈民法院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49件,审结434件,涉案标的2.24亿元,有效维护了我市商品房买卖市场的良好秩序。
其中2013年受理117件,审结113件,涉案标的4081余万元;2014年受理113件,审结101件,涉案标的3780万元;2015年受理219件,审结220件(含旧存),涉案标的1.45亿元。
1.购房⼈订⽴认购书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的,出卖⼈应返还定⾦【基本案情】 2011年11⽉,崔某与⽴都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单》⼀份,内容为:崔某向⽴都公司订购房屋⼀套,预测建筑⾯积为24.26平⽅⽶,签约单价每平⽅⽶6480元,定⾦10000元;签约⽇期为2011年11⽉27⽇⾄12⽉17⽇;买⽅应于签约⽇携带本订购单及⾝份证、印章⾄售楼处签署定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都公司向崔某收取定⾦10000元。
2011年12⽉17⽇,崔某到⽴都公司处磋商签订合同事宜,因双⽅就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达成⼀致,未能签订合同。
后崔某要求⽴都公司返还定⾦,遭到拒绝,遂诉⾄法院,要求⽴都公司返还购房定⾦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都公司签订的房屋订购单未对房屋买卖作出详细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属预约合同。
正式合同的签订需要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采取要约、承诺的⽅式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磋商,并最终就所有条款达成⼀致意见。
在《房屋定购单》限定的期间内,崔某与⽴都公司进⾏了磋商,但双⽅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分歧,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鉴于合同的订⽴是以当事⼈意思表⽰⼀致为前提,该情形下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定⾦10000元。
样板房与实际房屋严重不符,应该怎么维权
样板房与实际房屋严重不符,应该怎么维权在买新房的时候,⼤部分⼈都会去看看楼盘的样板房,样板房装修的很漂亮,导致很多买家以为⾃⼰将来买到的房⼦就是如样板房⼀样。
但是等到实际交房的时候,才发现样板房与实际房屋严重不符,应该怎么维权?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样板房与实际房屋严重不符,应该怎么维权可以根据合同起诉开发商。
⼀、合同对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是否⼀致未作说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售楼⾏为对⾃⼰是有法律约束⼒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对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是否⼀致未作说明的,视为实际交付的房屋应当和样板房⽆论是在质量、设备及装修⽅⾯都⼀样。
因此在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开发商设置的样板房标准时,开发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但是对此购房者是要对不符合样板房标准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以证明事实的,可能⾯临不利的局⾯。
因此建议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在参观样板房时保留以后可以留作证据的材料。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式主要有三种:①重新交付符合样板房标准的房屋;②对已经交付的房屋进⾏符合样板房要求的再装修;③酌情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对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是否⼀致作出说明1、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致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致,但是实际交付房屋却⼜和样板房不⼀致时,开发商就是显⽽易见的违约,此时购房者可以依据上述⽅式进⾏维权,同样的购房者也是要对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致承担举证责任的。
因此建议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在参观样板房时保留以后可以留作证据的材料。
2、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致的情况当然,实际中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致的情况少之⼜少。
如果真有这种约定,那么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致时开发商当然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房地产开发商责任法律追究与赔偿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责任法律追究与赔偿要求在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购房者期望房地产开发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满意的房产,而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以及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要求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应承担多项责任。
1. 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应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约定。
这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使用功能的正常运行以及材料和设备的安全性。
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交付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购房者,并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延迟交付或者未能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监管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房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如果因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不满足要求,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信息披露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给购房者。
开发商应公示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楼层等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得到充分的信息,并能够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二、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上述责任,购房者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履行义务,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
2.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包括修复房屋、支付维修费用、支付购房者的经济损失等。
3. 取消合同责任如果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取消合同的结果是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要求的标准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赔偿要求应符合以下标准。
1. 直接损失购房者的赔偿要求应基于其直接受到的损失。
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分析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购买土地、开发建设住宅和商业项目等方式,为人们提供居住和商业场所。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特殊地位和他们所承担的职责,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1. 一般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公民或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履行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和数量的房屋、及时交付房屋等义务。
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或者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人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
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建设工程主体,应对其所开发建设的房屋项目的质量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开发商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建筑的安全、环保和使用功能。
如果因为开发商在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违规行为,导致建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整改缺陷等。
3. 环境保护责任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房地产开发商也需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开发商未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将面临行政处罚、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或虚构信息,误导或欺骗购房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人的损失等。
5. 基于合同约定的特殊责任在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特殊责任。
瑕疵交付与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存在瑕疵案例分析
瑕疵交付与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存在瑕疵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2023年3月,张某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某。
然而,到了交付日,张某某发现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多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如房屋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设计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等。
此外,开发商还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张某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商品房存在瑕疵,且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商品房,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存在瑕疵,且逾期交房,显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等内容。
开发商在交付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也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本案给广大购房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在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应认真检查房屋的装饰、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标准,避免因瑕疵交付或逾期交房而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发商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关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开发商签免责协议
尊敬的业主:您好!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房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免责协议如下:一、免责事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延期交付,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规划设计变更、土地权属争议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因业主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交付,如业主未按时支付房款、提供相关资料等,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因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等,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5.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6. 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导致房屋损坏或安全隐患,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7. 因业主使用不当、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的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8. 因业主个人原因导致的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9. 因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10. 因业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等,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承担1.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开发商应按时交付房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3. 开发商应负责房屋的保修工作,在房屋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4. 开发商应负责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工作。
5.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和保障。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购房合同延期交付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付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房屋交付时间1. 房屋交付时间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延期交付的时间。
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购房者,并取得购房者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交付条件1. 房屋交付时,应满足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产权证办理等。
2.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条件不满足,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等。
四、违约责任1.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2)如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购房者相应的利息损失。
2. 如因购房者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购房者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2)如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购房者应退还开发商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开发商相应的利息损失。
五、争议解决1. 如因房屋交付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1. 本规定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2. 本规定自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购房合同延期交付规定旨在明确房屋交付的相关事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本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纠纷。
法律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9年,开发商推出该项目,公开向社会销售。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某套住宅。
二、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乙方(购房者);2.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楼层、房号等;3. 房屋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4. 付款方式:购房者分三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于房屋交付前支付;第三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房屋交付后支付;5. 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6. 房屋质量:开发商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7.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发生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3. 延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
法律化解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纠纷逐渐增多。
本案涉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推出了一款位于市郊的住宅项目。
李先生(以下简称“购房者”)看中了该项目的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开发商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21年10月30日。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而开发商则辩称,由于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并非自身原因,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调解过程1. 调解申请:购房者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2. 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并指派了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调查: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通知等。
4. 调解协商: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就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了讨论。
5. 调解方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6. 调解协议:调解员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一)Ⅰ程序部分一、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的交纳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则业主以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为由拒收房屋的同时,是否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答:在业主收房前,开发商一般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系因其对业主的物业提供了服务,其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属于不同的主体,即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因此,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应为物业公司违背物业合同,而不能以交房条件未达合同要求为由拒付物业费(如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两个物业公司为争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而分别向业主发放选择物业公司的征求意见表,则该种征求意见表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小区物业公司的确定是否需召开业主大会?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因此,对于物业公司的选聘和解聘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业主共同决定可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的形式(如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因此,选聘物业公司并不一定要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
但如业主大会章程对于物业公司及其他事项的决定有特别规定的(如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集体讨论),则应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三、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案件中,物业公司的书面催告是否系起诉的前臵程序?答: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际的房屋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实际的房屋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以案释法曹某在某大街一户外广告牌上看到某楼盘新品正在火热销售。
曹某正有买房的打算,看着广告上宣传的房子非常不错,便决定从这里买一套。
3月底,曹某与该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不料,等到交房的时候,曹某才发现实际房子的情况根本没有广告上宣传的那么好,而且相差甚远。
曹某非常气愤,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实际的房屋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学法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当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未涉及商品房的实际房屋及设施时,其应当作为要约邀请,出卖人未按宣传内容兑现承诺的,由于其对合同订立与内容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属于违反合同内容,也就不存在违约与否的问题。
但是,当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宣传出入较大的,属于欺骗消费者,视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曹某是按照开发商宣传的广告购买的该房屋,但实际得到的房屋却与广告商所宣传的相差甚远,说明开发商未按照宣传内容兑现承诺,而广告上的宣传内容又影响了曹某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其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而这样一来,开发商就属于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违约起诉书范本
开发商违约起诉书范本引言在购买房屋时,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都有了明确的约定。
然而,有些开发商并不始终遵守合同,并出于各种原因违约。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有必要对开发商进行起诉。
本文将提供一份开发商违约起诉书范本,以便我们能够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事实背景1.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2.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我们。
3.开发商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
4.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二、违约事实举证1.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证明双方签订了约定购房事项的合同。
2.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我们,如书面通知、邮件记录等。
3.提供有关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如照片、鉴定报告等。
4.提供付款明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付款。
三、违约责任认定1.根据购房合同第X条规定,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我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根据购房合同第X条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房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根据购房合同第X条规定,开发商应按照约定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索赔要求1.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付,并支付相应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2.要求开发商进行房屋质量整改,并支付相应的修缮费用。
3.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六、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规定,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X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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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17日,黄小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黄小姐使用;交付的房屋应当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交房期限截止时,黄小姐前往准备办理收楼手续,然而,开发商无法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且黄小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窗户漏水,导致窗台及邻近地板存在不同程度的水渍。
因此,黄小姐拒绝收楼;同时,黄小姐填写维修单,要求开发商尽快修复。
2009年2月24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经黄小姐多次催促,开发商始终未对房屋窗户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窗户漏水等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导致房屋未能交接。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小姐将开发商作为被告,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
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的补偿款,并负责将原告收楼时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
调解结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律师说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黄小姐与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切实履行。
黄小姐妥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发商却不能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届满之前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已构成违约。
开发商虽然于2009年2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房屋仍然存在窗户漏水等质量问题,影响了黄小姐正常使用房屋。
因此,黄小姐拒绝收楼,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
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至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这段时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是本案原被告均认可的,本案的焦点在于,窗户漏水等质量问题是否导致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黄小姐作为买受人,在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是否可以以窗户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收楼、拒绝收楼期间开发商是否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本律师认为:黄小姐是否可以以窗户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收楼,首先应当看《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质量标
准,若《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黄小姐可以拒绝收楼。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手楼纠纷实行统一审判尺度》对交楼标准的规定:房屋除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还应当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
本案中,黄小姐在收楼时发现窗户存在漏水导致地板积水、天花扇灰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黄小姐可以拒绝收楼。
且开发商因维修上述问题导致逾期交房的,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最后,除上述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的情形之外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仅承担保修责任,且维修期间,不视为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本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收楼时,如果开发商无法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认为房屋质量问题足以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当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