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儿童暴力事件频发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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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儿童暴力事件频发的势头

作者:王琦

来源:《甘肃教育》2014年第15期

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颠覆了人们心中天真可爱孩子的形象,让我们对“人性本善”提出质疑。

实施暴力行为的孩子固然是犯罪的主体,但其监护人及责任方也不能脱离责任,对孩子无刑罚不代表事件无处罚,警方没法“处理”孩子,却应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其一,事件中该学生在校内多次被打,学校作为监管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明确表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孩子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孩子犯罪,父母应是第一责任人,法律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不能手软,否则犯罪孩子看不到事件造成的恶性后果,也就得不到警醒,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父母也认识不到教育的重要性,那样会给社会造成焦虑和不安。

面对恶性暴力行为的孩子,有人建议降低刑责年龄,但是刑法却不能成为唯一的希望。且不说孩子的心理成熟度,是否真正认识了解自己所做的事,只说一旦刑责,能否达到教育的效果,是被改造的可能性大,还是被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大?刑责不是为了平受害者之怨而存在的,其本意应是改造罪犯,洗涤心灵。孩子心性未定,模仿性强,家中教养或可有益,狱中人员混杂,缺少关爱,被污染的可能性较大。从这方面来说,降低刑责年龄并非良药,面对暴力孩童的“病态”行为,致力于惩罚,不如致力于“治病”,如何帮助“性本恶”的孩子完成救赎是未竟的法律之问,社会之问。

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日益凸显,暴力的背后是否有家庭的影子?面对孩子犯罪,刑罚可免,心理干预不可免,首先,应建立专业系统的矫正机构,一方面提高国内孩子心理保健的意识,防范暴力在孩子心中滋生,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对已经犯罪的孩子进行强制心理干预,而非放任自流。其次,孩子做出危害性行为,就是父母教育不够、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父母的教养能力提出质疑,进行专门培训干预,这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在孩童恶性事件频发的今天,法律不能频频缺位,应尽快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干预制度,建立相应的保健体系和机构,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促使其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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