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废止《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等广播电视技术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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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施行日期2004.08.31文号主题类别新闻出版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重申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中央电视台:近来,总局多次接到举报,反映一些省市有线电视网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接入网内传送。

经有关部门调查,现已查实有33个省市及区域有线电视网(名单附后)违规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等行政法规,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2003年3月,总局《关于严禁通过广电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外字[2003]181号)再次强调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各有线电视网络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同年9月,又专门向全国通报了对湖北省宜昌市有线电视网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问题的查处结果。

在国家法规明确规定、总局三令五申并严肃查处的情况下,上述33个有线电视网仍然无视有关规定擅自通过有线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和总局规定,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不仅给社会各方造成恶劣影响,也将对我广播影视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附件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编写目的 (1)适用范围 (1)微波传输电路的分类 (1)第二章运维体系 (1)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运维管理体系 (1)运行机制保障 (1)维护机制保障 (1)人员队伍保障 (2)第三章系统配置要求 (2)第一节传输网络系统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传输体制和组网 (2)波道设置 (2)微波传输设备 (3)第十一条网络管理系统 (3)第十二条应急通讯 (3)第二节供配电系统 (3)第十三条外部电源 (3)第十四条供配电 (3)第三节信号系统配置 (4)第十五条信号的接入和输出 (4)第十六条信号处理 (4)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七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八条设备运行监测 (4)第十九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5)第五节无人值守站 (5)第二十条运行环境 (5)第二十一条远程监控系统 (5)第六节环境要求 (5)第二十二条站房传输环境 (5)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四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五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第二十六条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第四章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七条运行指标 (7)1第二十八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 (7)第三十条运行流程 (8)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四条抢修管理 (9)第三十五条线路组巡 (9)第三十六条备件管理 (9)第三十七条代维管理 (9)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八条电路的频率和路由保护 (10)第三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0)第四十条技术改造 (10)第四十一条临时停传管理 (10)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1)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1)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12)第四十五条重要保证期 (12)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七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八条技术资料管理 (13)第四十九条技术安全管理 (13)第五十条检查与考核 (14)第五十一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第五十二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第五章附则 (15)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5)第五十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5 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总局45号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总局45号令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第四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第五条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第七条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第九条(一)(二)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8件规章。

同时,对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具体如下:一、废止的规章1、《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二、修改的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八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其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第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废止76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废止76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废止76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标准化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对2014年及之前的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了复审清理,决定废止《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GY/T 4-1982)等76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具体清单如下。

废止的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清单(76项)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Y/T 4-1982 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2GY/T 9-1983 广播用盒式录音磁带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3GY/T 10-1983 塑料薄膜立体声唱片4GY/T 15-1995 农村有线广播台(站)内设备技术要求5GY/T 16-1995 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6GY/T 17-l984 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7GY/T 19-1984 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8GY/T 20-1984 农村有线广播设备维护规程9GY 21-1984 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10GY/T 28-1986 卫星广播图像质量要求11GY/T 33-1984 转播用调幅广播收音机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12GY/T 34-1984 转播用调幅广播收音机运行技术指标等级13GY/T 37-1986 调频广播差转机通用技术要求14GY/T 38-1986 电视节目短程光缆传输系统技术要求15GY/T 48-1988 盒式音带复制系统技术要求16GY/T 54-1989 广播传音电缆维护规程17GY/T 55-1989 广播线路放大器和限制放大器运行技术指标等级18GY/T 56-1989 广播线路放大器和限制放大器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19GY/T 66-1989 有线广播用晶体管扩音机测量方法20GY/T 67-1989 有线广播用晶体管扩音机技术要求21GY/T 68-1989 农村有线广播播出系统设备互连的接口参数及接插件技术要求22GY/T 69-1989 广播调制机和广播解调机运行技术指标23GY/T 70-1989 广播调制机和广播解调机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4GY/T 71-1989 微波、卫星传送广播节目通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25GY/T 72-1989 微波、卫星传送声音广播节目通路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6GY/T 73-1989 微波收发信机运行技术指标(声音广播)27GY/T 76-1989 广播调音台电性能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8GY/T 77-1989 广播调音台运行技术指标等级7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29GY/T 78-1989 广播录音机技术运行技术指标等级(单声和立体声)30GY/T 79-1989 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指标测量方法31GY/T 80-1989 农村有线广播台(站)内设备技术指标测量方法32GY/T 81-1989 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指标测量方法33GY/T 83-1989 盒式音带盒到盒复制系统技术要求34GY/T 84-1989 盒式音带复制系统技术要求35GY/T 85-1989 广播用电视图像监视器测量方法36GY/T 86-1993 模拟电唱盘通用技术条件37GY/T 87-1993 唱针38GY/T 88-1985 电视节目短距离微波传送技术要求39GY/T 89-1985 电视节目中距离微波传送技术要求40GY/T 100-1990 密纹唱片41GY/T 103-1991 塑料薄膜唱片42GY/T 104-1991 广播电视微波电路维护管理规程43GY/T 108-1992 广播用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44GY/T 109.1-1992 广播用CCD摄像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5GY/T 109.2-1992 广播用CCD摄像系统电性能指标测量方法46GY/T l10-1992 广播用图像监视器技术要求47GY/T l13-1993 中波及调频、电视发射台微机实时控制功能规范48GY/T l15-1995 中文图文电视广播测试页49GY/T l16-1995 有线广播对讲汇接台和终端设备技术要求50GY/T l17-1995 12.65毫米(l/2英寸)模拟分量电视节目磁带的录制和交换规范51GY/T l18-1995 有线电视与有线广播共缆传输系统技术要求52GY/T l19-1995 广播寻呼接收机入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53GY/T 120-1995 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54GY/T 123-1995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55GY/T 124-1995 有线电视系统干线放大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56GY/T 125-1995 有线电视系统接收机变换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57GY/T 126-1995 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58GY/T 128-1995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维护管理规程(C频段)59GY/T 129-1997 PAL-D电视广播附加双声道数字声技术规范60GY/T 131-1997 有线电视网中光链路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61GY/T 132-199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62GY/T 133-1998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检验规范63GY/T 136-199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64GY/T 139-1999 有线电视系统电视解调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65GY/T 141-1999 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系统入网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66GY/T 145-2000 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网元管理信息模型规范67GY/T 149-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系统测量68GY/T 153-2000 有线电视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终端控制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69GY/T 171-200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70GY/T 172-200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接收天线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71GY/T 173-200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下变频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72GY/T 206-2005 采用多音信号对调频广播进行测量的方法73GY/T 209-2005 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74GY/T 211-2005 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75GY/T 218-2006 SDH传输网网络管理接口规范——NMS-EMS Q3接口管理信息模型76GY/T 223-200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8《有线电视技术》 2019年第7期 总第355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五号)现公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11.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三章罚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返回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考核试卷

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考核试卷
A.数字化技术
B.网络传输技术
C.卫星通信技术
D.广播电视接收技术
15.以下哪些是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关注的问题?()
A.传输质量
B.节目内容
C.市场竞争
D.观众满意度
16.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广播电视传输的效率?()
A.优化传输网络布局
B.采用高效的传输技术
C.提高节目制作质量
D.增强传输设备的稳定性
C.播放已获得授权的节目
D.播放公益性节目
13.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广播电视传输过程中的消费者投诉?()
A.工信部消费者申诉中心
B.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C.市场监督管理局
D.网信办
14.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中,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有线电视网络与互联网完全分离
B.数字电视与模拟电视可以互相兼容
C.卫星电视传输受天气影响较大
A.传输技术
B.传输设备
C.地理环境
D.政策法规限制
20.以下哪些是我国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的发展趋势?()
A.推进数字化、网络化发展
B.加强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管
C.拓展传输渠道和覆盖范围
D.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三、填空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到题目空白处)
1.我国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依据于《_______》。
C.国际形势变化
D.科技进步
10.我国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鼓励以下哪些行为?()
A.节目创新
B.技术研发
C.市场竞争
D.广告创收
11.以下哪些机构负责广播电视传输政策法规的实施?()
A.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B.省级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邮电部关于微波干线中继站开口下电视技术设施及

广播电影电视部、邮电部关于微波干线中继站开口下电视技术设施及

广播电影电视部、邮电部关于微波干线中继站开口下电视技术设施及开口下电视收费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85]广技维字172号等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5.07.01
【实施日期】198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部、邮电部关于微波干线中继站开口下电视
技术设施及开口下电视收费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1日(85)广技维字172号、
(1985)电无维字232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微波干线传送电视的质量以及中继站开口下电视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继站开口下电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继站下电视原则上提供中频信号,采用图一所示的方案:即由高频机架二中放(70MHZ)监测口输出,经分支放大,一路监测,一路接中频开关,然后接至专用
为节目传送的微波中继设备将电视信号送至电视台。

中频开关应具有人工倒换或自动倒换性能。

微波站引出中频信号时需要由邮电部门提供的设备:
(一)中频分支(一进二出)2套
(二)中频开关(二进一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2011年7月)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附件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编写目的 (1)适用范围 (1)微波传输电路的分类 (1)第二章运维体系 (1)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运维管理体系 (1)运行机制保障 (1)维护机制保障 (1)人员队伍保障 (2)第三章系统配置要求 (2)第一节传输网络系统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传输体制和组网 (2)波道设置 (2)微波传输设备 (3)第十一条网络管理系统 (3)第十二条应急通讯 (3)第二节供配电系统 (3)第十三条外部电源 (3)第十四条供配电 (3)第三节信号系统配置 (4)第十五条信号的接入和输出 (4)第十六条信号处理 (4)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第十七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八条设备运行监测 (4)第十九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5)第五节无人值守站 (5)第二十条运行环境 (5)第二十一条远程监控系统 (5)第六节环境要求 (5)第二十二条站房传输环境 (5)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四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五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第二十六条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6)第四章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7)第一节运行管理 (7)第二十七条运行指标 (7)1第二十八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 (7)第三十条运行流程 (8)第二节维护管理 (9)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9)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四条抢修管理 (9)第三十五条线路组巡 (9)第三十六条备件管理 (9)第三十七条代维管理 (9)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八条电路的频率和路由保护 (10)第三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0)第四十条技术改造 (10)第四十一条临时停传管理 (10)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1)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1)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12)第四十五条重要保证期 (12)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七条报表管理 (13)第四十八条技术资料管理 (13)第四十九条技术安全管理 (13)第五十条检查与考核 (14)第五十一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第五十二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第五章附则 (15)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5)第五十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

GY/T 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2001-11-09 发布2002-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前言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发射台的任务、维护人员的职责和与有关部门的关系⋯⋯⋯⋯⋯⋯⋯⋯⋯⋯⋯⋯⋯⋯⋯⋯⋯⋯24 发射台的运行管理⋯⋯⋯⋯⋯⋯⋯⋯⋯⋯⋯⋯⋯⋯⋯⋯⋯⋯⋯⋯⋯⋯⋯⋯⋯⋯⋯⋯⋯⋯⋯⋯⋯55 事故⋯⋯⋯⋯⋯⋯⋯⋯⋯⋯⋯⋯⋯⋯⋯⋯⋯⋯⋯⋯⋯⋯⋯⋯⋯⋯⋯⋯⋯⋯⋯⋯⋯⋯⋯⋯⋯⋯⋯76 值班与本台监测⋯⋯⋯⋯⋯⋯⋯⋯⋯⋯⋯⋯⋯⋯⋯⋯⋯⋯⋯⋯⋯⋯⋯⋯⋯⋯⋯⋯⋯⋯⋯⋯⋯⋯107 检修与测试⋯⋯⋯⋯⋯⋯⋯⋯⋯⋯⋯⋯⋯⋯⋯⋯⋯⋯⋯⋯⋯⋯⋯⋯⋯⋯⋯⋯⋯⋯⋯⋯⋯⋯⋯⋯158 技术管理⋯⋯⋯⋯⋯⋯⋯⋯⋯⋯⋯⋯⋯⋯⋯⋯⋯⋯⋯⋯⋯⋯⋯⋯⋯⋯⋯⋯⋯⋯⋯⋯⋯⋯⋯20附录A(标准的附录) 广播电视发射机频率容限⋯⋯⋯⋯⋯⋯⋯⋯⋯⋯⋯⋯⋯⋯⋯⋯⋯⋯⋯⋯⋯⋯⋯25附录B(标准的附录) 广播电视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带宽⋯⋯⋯⋯⋯⋯⋯⋯⋯⋯⋯⋯⋯26附录C(标准的附录) 调幅广播发射机和线路放大器运行技术指标等级⋯⋯⋯⋯⋯⋯⋯⋯⋯⋯⋯⋯⋯27附录D(标准的附录) 调频广播发射机、差转机运行技术指标等级⋯⋯⋯⋯⋯⋯⋯⋯⋯⋯⋯⋯⋯⋯⋯29附录E(标准的附录) 电视发射机、差转机运行技术指标等级⋯⋯⋯⋯⋯⋯⋯⋯⋯⋯⋯⋯⋯⋯⋯⋯⋯31附录F(标准的附录) 广播电视播出质量主观评价方法⋯⋯⋯⋯⋯⋯⋯⋯⋯⋯⋯⋯⋯⋯⋯⋯⋯⋯⋯35附录G(标准的附录) 操作、检查卡片⋯⋯⋯⋯⋯⋯⋯⋯⋯⋯⋯⋯⋯⋯⋯⋯⋯⋯⋯⋯⋯⋯⋯⋯⋯⋯⋯36附录H(提示的附录) 设备的一般维护要求⋯⋯⋯⋯⋯⋯⋯⋯⋯⋯⋯⋯⋯⋯⋯⋯⋯⋯⋯⋯⋯⋯⋯⋯⋯38GY/T 179-2001目次广播电视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 是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面无线广播的最后环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广播电影电视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相继出现了以集成付费广播、付费电视等节目内容的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

为扩大覆盖,这些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均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其集成的付费广播影视节目。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单位(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卫星地球站)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信号,出现安全播出事故隐患和安全运行管理空白。

为严肃法纪、加强管理、杜绝安全播出事故隐患,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的有关技术审批及安全运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包括利用卫星方式试播),或在现有卫星通道中增加传输节目以及改变卫星传输技术参数,必须经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付费节目平台新增节目需要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或变更调整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广播影视节目,必须经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严禁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卫星地球站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必须提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付费广播影视节目,除提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加密技术方案、拟上星传输的付费广播影视频道(频率)名称的清单以及总局同意开办这些频道(频率)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

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见附件1。
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3.08.14
施行日期
2003.08.14
文号
主题类别
广播影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源自时效性失效正文:
----------------------------------------------------------------------------------------------------------------------------------------------------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2、附件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的式样见附件4。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5);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

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

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

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1.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
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加快实施“广播电视迭代行动计划”,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流程再造、体系重构,实现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广电总局组织编制了《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方案(2020-2022年)》,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广播电视技术迭代实施方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9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广办发技字[2006]39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26
【实施日期】2006.04.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
(2006年4月26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随着数字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通过广播电视覆盖网可以开展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可以向手机、PDA、MP3、MP4、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种小尺寸屏幕便携式终端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

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作为新兴媒体,将成为今后广播电视发展的新的重要领域。

为了规范和促进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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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废止《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等广播电视技
术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电发〔2019〕63号
4-1982)等76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具体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清单.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6月24日
序号
1
GY/T4-1982
广播电视专用微波接力电路传输体制2019-06-24
3
GY/T10-1983
塑料薄膜立体声唱片
2019-06-24
5
GY/T16-1995
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2019-06-24
7
GY/T20-1984
农村有线广播设备技术维护规程2019-06-24
9
GY/T28-1984
卫星广播图象质量要求2019-06-24
12
GY/T34-1984
转播用调幅广播收音机运行技术指标等级和合格指标
2019-06-24
14 GY/T38-1986
电视节目短程光缆传输系统技术要求2019-06-24
16
GY/T54-1989
广播传音电缆维护规程2019-06-24
18
GY/T56-1989
广播线路放大器和限制放大器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019-06-24
20
GY/T67-1989
有线广播用晶体管扩音机技术要求
2019-06-24
22
GY69-1989
广播调制机和广播解调机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019-06-24
24
GY/T72-1989
微波、卫星传送声音广播节目通路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019-06-24
26
GY76-1989
广播调音台运行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019-06-24
29
GY78-1989
广播录音机运行技术指标等级(单声和立体声)
2019-06-24
31 GY/T80-1989
农村有线广播台(站)内设备技术指标测量方法2019-06-24
33
GY/T83-1989
盒式音带盒到盒复制系统技术要求2019-06-24
35
GY/T85-1988
广播用电视图像监视器测量方法2019-06-24
37
GY/T87-1993
唱针
2019-06-24
39 GY/T89-1985
密纹唱片
2019-06-24
41
GY104-1991
广播电视微波电路维护管理规程2019-06-24
43
GY/T109.1-1992
广播用CCD摄像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19-06-24
46
GY/T110-1992
广播用图像监视器技术要求
2019-06-24
48 GY/T115-1995
中文图文电视广播测试页2019-06-24
50
GY117-1995
12.65毫米(1/2英寸)模拟分量电视节目磁带的录制和交换规范2019-06-24
52
GY/T119-1995
广播寻呼接收机入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2019-06-24
54
GY/T123-1995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2019-06-24
56
GY/T125-1995
广播中心录制系统维护规程(附编制说明) 2019-06-24
58
GY/T129-1997
PAL-D电视广播附加双声道数字声技术规范2019-06-24
60
GY/T132-199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技术要求2019-06-24
63
GY/T136-199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
2019-06-24
65 GY/T141-1999
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系统入网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2019-06-24
67
GY/T149-200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系统测量2019-06-24
69
GY/T171-200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2019-06-24
71
GY/T173-2001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下变频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2019-06-24
73
GY/T209-2005
广播影视网络专有IP地址规划2019-06-24
75
SDH
GY/T223-200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带录制规范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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