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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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等不断升级,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保护环境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情况和完善方向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情况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得到实施和推广,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环境保护部门和环保组织有了更多的法律武器,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环境治理。

在一些热点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治理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企业法人存在逃避赔偿的所谓“不实际地解散重组”行为,大大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其次,现行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尚不完善,导致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民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知度还不高,知识普及亟待加强。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要更好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用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将其扩大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公共组织和个人,以便更多人能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

其次,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

此外,还应强化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程序的规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 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知识普及要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效果,必须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培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

3. 强化监督与执行力度为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和法院的监督与评估。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致于这一现象成为现在和将来制约我们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构,以期能指导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建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1)环境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环境权也是如此,只有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才算是具有了权利的本质因此,环境权的设立要求赋予公民以诉讼资格,使得公民能够实质享有这项权利。

⑴(2)新的诉权之利益说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实体权利是基础,诉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的延伸。

只有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复杂,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关系被重新定位,出现二者分离即新的诉之利益说,该说认为诉权不是再以实体权利作为基础和依托,诉权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新的诉权理论也将所要保护的利益扩大了,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现实利益和将来利益等,这种诉权理论的变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⑵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环境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现在已经或可能破坏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的诉讼活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接着,从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后,本文重点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运行状况,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如原告资格限制过严、受案范围过窄、举证责任过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减轻举证责任等。

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包括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公众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环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多个方面。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概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和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帮助公众维权并保护环境权益。

在这个制度下,公众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推动环境管理和执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激励环境管理部门更加积极地推动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促使环境管理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理地使用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者,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意识。

公众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2. 促进环境合规行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旦违法,可能会面临公众提起诉讼的风险,进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受损。

3. 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力度,并提高其管理和执法水平。

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地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结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推动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方面具有重要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制基础。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权益,促使污染者承担责任并改善违法行为,保护和回应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权益保障。

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环境组织、公民和检察机关。

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调查和判决等环节,法庭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或集中审理的方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再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工作机制与实效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和保护环境权益,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环境监测、证据收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查处等环节。

同时,公益诉讼的实行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环境组织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这样才能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与展望。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立案门槛、证据收集难、赔偿方式不明确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立法和加强实践来解决。

展望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政府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机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发展,更好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并且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和构建美丽中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具有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保全的程序。

这为环境受害群体提供了一个正义的平台,让他们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环境公正。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倡导了一种全球意识,鼓励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通过诉讼和法律程序,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争端,从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可能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集体行动。

环境问题往往会给多个人或群体造成影响,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往往由环保组织或公益组织代表受害群体发起。

其次,它具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修复环境损害;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法规。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诉行为的环境损害性和对受害群体的影响。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争议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那些个体环境权益受损较轻的地区来说,成本太高,无法实现普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执行周期往往较长,司法程序复杂,容易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司法难题,例如证据收集不足、(受害群体的)代表权益争议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尽管存在争议,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其适用范围和普及率。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为环境受害群体提供法律帮助,降低他们维权的成本。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政府或具有特定资格的组织、个人代表公众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给人类的生活造成威胁,也对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增长。

然而,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方面还有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多为政府部门,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而在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限制,如立案门槛高、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为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加大对环保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其次,调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要求,降低立案门槛,为公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途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要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更多的公众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法律途径,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总结起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环境的利益而提起诉讼,以保护和维护环境的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现实挑战,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到了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通过这一制度,人们可以针对环境损害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违法者绳之于法。

这不仅能够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更可以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形成制约,促使其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为环境保护志愿者提供了有效的方式,让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为环境发声,有力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提高环境治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往往因为环境破坏行为带来的后果不易量化,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方,通过赔偿金的形式让违法者对其行为负责。

这不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更可以将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的环境,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

由于环境问题通常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不仅可以通过案件公开审理的方式引起广大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机会。

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加入环境保护的行列,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转性,对环境破坏的证据收集不仅困难,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其次是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问题。

由于环境问题牵扯到众多的利益关系,法院在判决时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导致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不够公正和全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证据的规范性收集和保存,以及加大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官对环境案件的审判能力。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700 5 0 0)
2 1 年 6月 渤 海 湾 康 菲 石 油 蓬 莱 1— 01 9 3油 田作 业 区 B平 台 、 C 平 台先 后 发 生 两起 溢油 事 故 事 故 发生 三个 多 月 以来 , 到 社会 各 受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污 染 面 积 已 经从 中海 油 最初 声 称 的 ” 有 20平 其 只 0 方 米 ” 蔓 延 到 8 0平 方 公 里 。 虽 然 国 家海 洋局 已经 对 康 菲公 司作 . 4 出相 应 处 罚 , 菲 公 司 自身 也 相 应 的设 立 基 金 解 决 事 故 , 是该 事 康 但 件 远 远 没 有 结 束 。 菲 公 司 还 将 面 临来 自国家 海 洋 局 、 保 公 益组 康 环 织 、 人 等 在 内 的 主体 拟 提起 的相 关 诉 讼 。其 中 . 为 引 人 注 目的 个 较 当属 环 境 公 益诉 讼 。0 年 八 月 九 日 , 京华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贾 21 1 北 方 义 向天 津 海 事 法 院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和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成 为 民间 首 位 向 中海 油 和 康 菲 中 国进 行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个 人 。 而 , 竟 何 为 环 境 公 益诉 讼 ? 主 要 特 征 是 什 么 ? 然 究 其 在 我 围 的发 展 现 状 如 何 ? 面 临 怎样 的尴 尬 境 地 ? 又 以后 的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路 的 发 展 构 想 又是 怎 样 的 呢 ? 本 文 拟 就 此 类 问 题 做 一 深 入 研 究, 以期 能 为 我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贡 献 一 份 力 量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相 关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这 一新 型 诉 讼 制 度 , 国称 呼 不 一 致 , 环境 各 如 民众 诉 讼 、 境 公 民诉 讼 等 . 其 内 涵 基 本 一 致 , 是 指 因为 由行 环 但 就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的违 法 行 为 , 大 家 赖 以 企 社 使 生 存 的 环 境公 共利 益 遭 受 损 害 或存 在 损 害 可 能 时 , 法 律 允 许公 众 为 维 护 大 家 共 同 的 环 境 利 益 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的 一 种诉 讼 制度 。在 国外 .这 项 诉 讼 制 度 对 于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和 公 民 环 境 权 益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然 而 , 传 统 的 、 般 的 民 事 诉讼 、 政 诉 讼 、 事诉 与 一 行 刑 讼 相 比 , 境 公 益 诉 讼 有 其特 殊 性 。 境 公 益诉 讼 的特 殊 性 表 现在 环 环 如下三个方面 : 第 一 、 境 公 益 诉讼 维护 的利 益 具 有 公 共 性 。 境 的公 共 利 益 环 环 性 不 言 而 喻 。” 想 史 的轨 迹 让 我 们 看 到 了希 望 ,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思 已 国 际法 律 文 件 承 认 环 境 组 成 部 分 的 内在 价 值 。”1 为社 会 成 员 , 【作 】 每 个 人 均 有 保 护 国家 和 社 会 环 境 利 益 、 求 社 会 正 义 、 障 社 会 可 追 保 持 续 发 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使 存 在 对 这种 公 共 利 益 的 侵 害行 为 , 假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均 可 主 张权 益 。 于 此 , 境 公 益 诉讼 的 目的就 在 于 维 基 环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 第二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具 有 不 特 定 性 。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环 体 并 非 仅 仅 指 特 定 的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而 是 指 全 社 会 整 体 。 句 话 说 . 是 该 种 诉 讼 发 起者 既可 以是 直 接 的 换 就 受 害人 , 可 以 是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具 体 包 括公 民 、 事 业 单 也 企 位 和社 会 团 体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 对 象 既 包 括 民事 主 体 , 包 括 国 家 也 行 政 机 关 , 之 相 应 地 , 是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和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与 就 讼 。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 是对 环 境 公 益 造 成 损 害 的公 司 、 环 就 企业 、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所 提起 的诉 讼 。 境 行政 公 益 诉 讼 , 是 指 对 环 境 公 环 就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有 侵 害 之 虞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它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所 提起 的诉 讼 。 第三 、 境公益诉 讼可预先维护环境 . 止环境侵害 扩大化 。 环 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 防 为 主 原 则 ” 重 要 保 障 手 段 。 预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发 起 人 如 果 能 够 对 正 在 实 施 或 可 能 实 施 的 使 社 会 环 境 公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违 法 行 为 , 出科 学 合 理 的理 由 . 可 以 主 张 环 提 就 境权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 讼 . 南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由 此 看 出 ,该 诉 讼 可 以将 已经 造 成 或 即将 造 成 的 环 境 破 坏 行 为 有 效 地 加 以保 护 , 而 使 违 法 侵 害 行 为 结 果 最 小 化 , 少 ” 地 悲 剧 ” 从 减 公 的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调研报告1. 背景介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引入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本报告旨在调研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分析其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2.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境保护组织、公民、社会团体等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环境保护诉讼,旨在维护公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代表公众利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诉讼,更重要的是代表公众的利益,包括了当前和未来世代对环境的关注和权益。

- 倡导预防为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更重要的是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强调环境保护的长远性和持续性。

- 强调环境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鼓励追究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方的责任,推动环境治理的主体发挥积极作用。

3.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1)法律框架:各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等,以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和责任。

(2)案例分析:通过调研分析了不同国家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发现在一些案例中,公益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护了生态环境并维护了公众利益。

(3)存在问题: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起诉门槛高、诉讼程序复杂、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4. 改进建议(1)降低起诉门槛:应当进一步降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使更多的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参与其中,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2)简化诉讼程序:应当简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提高其效率,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3)明确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 境污染 和生态 破坏 行为 一般不 会直接 侵犯特 定的 公民 、 人或 以对违 法者 判处 罚金 , 法 使违法 者受 到 应有 的经济 惩罚 , 同时也增 者 其他 组织 的合 法权 益 , 致使 没有 人享 有诉 权 , 以就算 法律 赋 强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权 威性 。 所 予其诉权 , ~般 起 诉的 人也 比较少 。因此 , 定环境 公益 诉讼 的 确 四、 诉讼 时效 的规 定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 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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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5 ( ) 00 1 中 月
刍议我 国环境公益诉 讼制 度
刘兴达 钟 素萍 林筱旋
摘 要 随 着我 国现 代化 进程 的 不断 向前 ,作 为经 济发展 附属 物 的环境 问题 愈发严 峻 。人 类在 不断 获得 大量经 济利益 的 同时, 逐 步意 识到 环境 污 染 问题 的严 重性 。与此 同 时,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也应 运 而生 。本 文认 为, 保护社 会公 共 利益 也 环 从

三 、 法者 承担 的 责任形 式 违 环境 公益 诉讼 目的主要 在 于制止 环境 污 染和 生态破 坏 的危 害 , 及时追 究相 关违 法者 的法 律责 任 。在诉讼 实践 中, 并 一般采

环境 公益 诉 讼 的适 格 主体
明确 诉讼 的适 格主 体 是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核心 。建 用 以下三种 责任 形式: 一, 第 停止 侵害 , 其作用 原理相 当于欧美 国 立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了在宪 法层 面上要 对其 进行 修改 , 除 充分 家公 民诉讼 中对污 染源所 判发 的禁止令 : 二, 第 消除 影响, 具体描 肯定 公 民的环境 权 , 定社 会性 的环 境权益 , 肯 并确 认司 法救 济对 述 为 法院 可 以判 决违法 者对 其违 法行 为造 成 的环境 污染进 行修 于保护 公 民和社 会环 境权 益 的作用 之外 , 诉讼 主体 方面 , 在 因为 补, 以使 环境 资源尽 可能 恢复 至原 先 的状 态 : 第三 , 罚金 , 法院可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然。
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启 动顺序 在多元 主体具有环境公益诉权 的基础上 。启动顺序上存在多元 主体 直接启 动和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争议 ?从一些 国家的经验看 ,允许检察 机关代 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 可行的。如果受 到损害 的不 是国家利益 , 而是社会公共 利益 ,那么 ,可 以考虑让那些代 表公共利益 的社会 团体 、
关 键 词 :环境 保 护 ;公 益 诉 讼


公 益 诉讼 的缘 由
在经济学界,“ 公地悲剧” 为人熟知。美国学者哈丁在 《 公地的悲 剧》 中设 置了这样一个场景 :一群牧民一 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 牧 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 收益 ,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 的数量 已经太 多 了,再增加羊的数 目, 将使草场 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 人都从 自己私利出发 , 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 ,因为草场退化 的代 价 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 民都如此思考时 ,“ 公地悲剧 ”就上 演了 一一 草场持续退化 ,直至无法养羊 ,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试验得 出的结 论是 :由于每个人都有将 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 ,在公 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 态下 , 每个人都会 自觉或不 自觉地榨取公共 资 源为 己所用 。因此 ,处于无保护状态下 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 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 ,利益受到了损害 ,受害者就有权 向法 院起诉 , 请 求 司法救济 。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 的羊群吃 了你的草地 ,你可 以要 求 他赔偿一样 ,但是 ,公共 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 的牧羊人 ,如果 它的利益受到 了损害 ,由谁来提起诉讼 呢?随着社会公 共领域延伸及公 共事务数量 的增长 ,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 公益诉讼是解决 “ 公地悲剧 ”的一种诉讼手段 ,它在中国的出现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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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摘要】传统的诉权理论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呈现出极大的不足,而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在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基础理论阐释和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英文摘要】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plaintiff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restrictions so that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goods showed a great lack of , in China,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obvious flaws. Directed against this problem and based on the legal principle explain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service lawsuit and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service lawsuit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ideas of setting up the public service lawsuit system of environment in China.【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ublic goods;the environment public litigation;legal system【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环境私益诉讼是为了私人利益提起的诉讼,即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4、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

这就改变了传统诉讼事后的被动性,可以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

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

《清洁空气法》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以此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的行政官员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专门立法的规定,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充分发展。

在意大利,团体诉讼最初仅适用于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来被扩大到劳动诉讼中,最后又被扩大至环境法的范围。

1986 年7月8日发布的第349号法令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的许可、拒绝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对自然的保护及对自然景观的维护,那么某些被认可的团体,即便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也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1]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对某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

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都可提起诉讼。

以上对国外公益诉讼的情况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3、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现状及不足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中国首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引入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主要包括:(一)实体法上的缺陷《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由于过于概括和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诉讼法上的缺陷1、原告起诉条件的限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原告起诉应当符合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2、举证责任的限制。

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3、环境团体作用的限制。

国外法律规定凡环保或其他团体或某一集团中的某成员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生态破坏之害,该团体或集团及其中的其他人都具有了提起团体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作为原告出庭。

[2]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

这样,如果一个得到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区域性开发行为可能危及该区域的生态安全时,如果所有潜在的受害者不敢起诉,而环境团体由于不具有原告资格又无法起诉,那么该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排除。

[3]4、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

四、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已经达成的共识。

从立法及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现已具备构建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以下是几点制度设想:(一)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对所有的合法权利都应当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途径。

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一些法律有相类似的规定,但未有一部法律做出过明确规定,这就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撑。

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立法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其次在环境行政诉讼类的公益诉讼立法中,要立足于用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现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4] 第三对于环境民事诉讼类的公益诉讼,应当扩展环境民事损害的范围,扩大环境和其他社会团体行使环境民事起诉权的案件范围;第四在环境单行法中,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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