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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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主要由《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基本规定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环保部门有关法律解释构成。

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定免责情形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也并非绝对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然而,尽管有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生态环境依然面临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这些破坏行为往往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的讨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主题,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应当对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从而引出了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即人类应当通过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对生态破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人类道德责任的体现。

我们来探讨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

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和区分。

我认为,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破坏: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行为人的直接破坏行为。

直接破坏可以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例如砍伐森林、污染水体等。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被认定为生态破坏侵权。

2. 故意或过失: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仍然故意进行。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只有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3. 合法权益的侵犯: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到生态破坏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意味着对大自然的摧残,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产生影响。

只有当生态破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是对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要求,而构成要件则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

通过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判断生态破坏行为的性质,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环境问题的破坏主要就是两大原因,一个是人为原因,二是自然原因。

在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上,人为原因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所以国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就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整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既然是人为原因就要归责到人。

那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
ss rncp e,a h a i e,a s s h m t t r a i c a im , W a e l m o i tp i i l tt e s me tm s itt e wih tl c e tve me h n s e t rpo h. n,ai lu i r po l 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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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环 境 污染 侵 权 责 任 的归 责 原 则 体 系 。水 污 染 、 大气 污染 、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 洋 污 染 、 害 有 毒 物质 污 染 、 境 噪 音 污染 、 海 有 环 能 量 污 染 、 坏 自然 资 源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以 及 转 基 因 产 品 污染 等 侵 权 行 为 。 应 列 入 我 国 民法 典 之侵 权 法编 中 。 破 均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二、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三、保护环境的重要性1、环境保护就是研究和防止由于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使自然环境恶化,进而寻求控制、治理和消除各类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它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换句话说,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2、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所以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如果没有地球这个广阔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生存和繁衍的。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平衡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和破坏,许多资源日益减少,并面临着耗竭的危险;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也日趋严重,粮食生产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所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作者:————————————————————————————————日期: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法律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童光法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

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

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

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采纳了无过错归责原则。

〔1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二元归责说和一元归责说。

曹明德、罗丽等教授主张采取无过错归责即一元归责说,〔2 〕而另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归责与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说。

〔3 〕尽管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民法过去采取了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并存的二元归责体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方面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4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环境法学界对于何谓污染环境侵权及其与环境侵权有何不同,何谓环境侵害,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否一致等基本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学界就采纳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等不同概念存在分歧。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追究个人或组织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责任。

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追究责任的原则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承担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的费用。

2.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过程,维护自身权益。

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4. 追溯责任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破坏,要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涉及以下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追究责任的执行。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3. 个人: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环境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染物。

追究责任的措施为了有效追究环境保护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环境评估:在开展新项目前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3.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4. 环境教育: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案例和成效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罚款并要求进行修复,最终还原了受污染的水域生态。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结论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公众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并为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有效保障。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由于很多⼈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污染环境不仅给⼈们⾝体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的⾏为,那么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环境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对其有过错的⾏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过失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完善--过错推定论的出现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过错原则的出现和确⽴⽆过错责任原则,⼜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后,法律规定不以⾏为⼈(侵权领域⾥的致害⼈和合同领域⾥的债务⼈统称为⾏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换句话也就是不考虑⾏为⼈有⽆过错⽽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为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致害⼈的情节不能适⽤⽆过错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双⽅当事⼈的情节,按照公平合理分担原则确定,由双⽅各⾃分担损失的⼀种民事责任。

1、公平责任原则是合理分配损失的辅助⼿段“公平责任”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即罗马裁判法中对“不法损害”额的确认⽅式。

这⼀⽅式本⾝在当时就是已超过了责任确认的范畴,⼀开始就是⼀个补充的⼿段,⽽不是⼀个⼀般的原则,是在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确定损失负担。

公平责任的本意就是赋予法官公平分配损失的⽩由裁量权。

2、公平是法的价值之⼀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律因公平的需要⽽产⽣;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法的产⽣⽽得以保障和发展。

公平,作为法的正义价值内核、法的灵魂,始终贯穿于法的整个发展史中。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 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

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


2、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
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
(或称1980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等,均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六、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

2、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就必然 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在举证成本与获胜机会作价值权衡时,如果受害 人另有退路-如获得社会救助可供选择的话,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使侵权行为 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同
的生命或健康时,与该排放有关的企业者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
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
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地
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 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矿 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 业权人,负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是比较难划分的一类问题,有很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也经常受到大家的热议。

那么,法律上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介绍的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议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从侵权纠纷角度研究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居民之间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主要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不受本章调整。

而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背景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工业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风险也高。

由于国际经济结构的变化,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产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比重大幅提升。

我国有些企业一方面大量开发和利用资源,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节省处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环境的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预防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救济受害人。

略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略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的生 命 、 健康 的受 害是 否 在一 般 人 的忍 受 限 度 内为 基 本 的 考 虑 基点 ,
认 为损 害一 旦 超过 一 般人 的忍 受 限 度 , 被 告 主 张 的 种 种 事 由 , 则 一概 不能 成 为私 法上 免 责 的理 由 。从 忍受 限度 把握 过 失 , 质上 反 映 了 民 本 法体 系 以人 为终 极 目的和 终极 关 怀这 一价 值取 向的 内在 要求 。 2 完 善 无 过 错 责任 原 则 的 免 责 事 由 、 . 由于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的免 责事 由过 于狭 隘 , 者建 议从 以下 两个 笔
责 体 系
公 平 责任 作 为与 过错 责任 和 无 过错 责任 并 列 的第 三种 归责 原 则 ,
体 现 了强 烈 的道德 主 义 色 彩 。笔 者 认 为 公 平 责任 是 独 立 于 过 错 责 任
责任 和救济 措 施成 为 当今 人 类 所 面 临 的一 大 社 会 难 题 。并 且 归 责 原 ,
则 是解 决侵 权 的责 任 、 证 和 赔 偿 等 一 系列 问 题 的 关 键 , 以环 境 侵 举 所
性 、 法 性 , 法 上 是 否 应 承担 民事 责 任 。 合 私
忍 受 限度论 最 为 鲜 明的特 色在 于 依 忍 受 限 度论 判 决 重 视 对 人 的 生命 权 和健 康权 的保 护 , 实质 是 对利 益 的均 衡 。忍 受 限度 论 依 原 告 其
侵 权 问题 , 在 一些 相关 理论 和 制度 中还 存在 着 不足 之处 。 但
一 一

元 归 责 体 系的 弊 端

元归 责体 系 作为 一项 责任 制 度 , 保护 受 害人 和惩 罚 加害 人 方 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表达方式: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诽谤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民事责任,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生态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辽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违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有用。

不论是作为不论是还是不作为的不道德,只要引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

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税金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

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市场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极广。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模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民事诉讼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责任里韦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过级民商法接轨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意识,强化环境观念,水污染强化环境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罐箱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亦须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类有特殊的危害性。

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

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 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 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

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的复杂多样,简言之,只要引起自然因素总体发生不良变化的行为都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

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小时候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觉得很正常。

然而,现在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会感叹一句好美。

由此可见,我们所处的环境变糟糕了,曾经习以为常的事,现在不多见了。

对于现在所处的环境,还好人们发现的及时,并且在尽力挽救。

对于一些乱排乱放的企业,环保部门是会对其追责的。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还严重破坏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指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和规范。

第一个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用于环境保护和修复。

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污染物应由企业自行处理或找专业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推动污染者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二个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环境污染的治理应由污染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

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企业应负责治理污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排放或消除污染。

这个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染治理力度。

第三个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

例如,一个工厂因为生产过程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那么该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污染问题承担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污染源。

这个原则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其改善生产过程,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个原则是预防为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应采取预防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在新建工厂或改造现有工厂时,应考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预防手段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五个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污染问题的决策和治理过程。

例如,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公开发布,公众可以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

总之,环境污染归责原则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促使污染者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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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和内容
在环境侵权中使用这一原则是对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型环境侵权行为的适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值得一提的是,无过错侵权原则更加注重对被侵权人的权利弥补以及侵权方的过失判定。

近代社会随着工业化脚步的加紧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仅仅侧重于温饱问题的解决,开始对生活质量有所追求。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工作环境以及家居环境的质量有所要求。

权利意识也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那么当我们被环境侵权时,我们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呢?今天小编就带着你了解一下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那些事。

▲一. 无过错责任
在了解环境侵权原则这一专有概念时,我们需要对无过错原则进行了解。

这样才能更好地登堂入室,层层递进对接下来提出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所了解和掌握。

那么什么是无过错原则呢?什么样的人才需要承担这一责任呢?无过错
责任与过错责任又有什么不同呢?
此责任就是,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还是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两者并不对等,但却有所相似有所补充。

无过错原则是对过错原则的一种更好的诠释和补充。

在环境侵权中使用这一原则是对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幻环境行为的一种适应,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值得一提的是,无过错侵权原则更加注重对被侵权人的权利弥补以及侵权方的过失
判定。

▲二.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里面的归责原则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归责一般指的是对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

而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的内容则指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导致他人损害的,根据相关标准来确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便被侵权方能够更好的追责。

而在环境侵权中,这一标准一般是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处于侵权法的核心地位,如何归责也是侵权法的重要内容。

▲三. 利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来保护自身利益
就像上面说的那样,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注重于用无过错责任来保护被侵权方的利益。

因此,当我们所处环境因认为外部因素变得更加糟糕时(比如说公司苛刻条例导致员工身心受损或者是由于外部施工而导致附近居民生活质量直线
下降等等),我们就可以走司法途径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

由于行为人的物件或行为是导致被侵权人被侵权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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