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令升级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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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综合征管软件操作说明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综合征管软件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优化。
本次版本主要对待批文书和申报征收两部分进行了修改和优化,待批文书中新增了《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确认表》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优化了《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文书,申报征收新增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功能,优化了未达起征点申报、简并征期申报和滞纳金加收功能。
1 系统初始化
1.1 模块权限维护
一、增加的模块
(一)【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定期定额简并征期确认表】
(三)【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定期定额取消简并征期确认表】
(四)【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核定定额初步结果查询】
(五)【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简并征期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查询】(六)【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简并征期审批查询】
(七)【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简并征期执行到期查询】
(八)【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执行到期查询】(九)【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查询】
(十)【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申报情况查询】
(十一)【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认定情况查询】
(十二)【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查询】
(十三)【申报征收】-【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补充申报】
(十四)【申报征收】-【申报】-【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十五)【申报征收】-【申报】-【2005版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六)【申报征收】-【申报】-【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十七)【申报征收】-【申报】-【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十八)【申报征收】-【查询统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明细申报查询】二、优化的模块
(一)【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1.2 参数设置
一、新增的系统参数
(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最长期限(月)
1.参数代码:21013。
2.参数名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最长期限(月)。
3.设置值:2-12,最大值为“12”。
4.说明: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限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根据此参数设置的值和核定文书中核定的“执行期限起”时间系统自动确定“执行期限止”的时间。
其中系统中核定文书包括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四个文书。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这两种文书只在手工核定定额时使用;如果使用综合征管软件自带的定额核定模块,则上述四个文书均要使用。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满分月汇总申报纳税期限
1.参数代码:31507。
2.参数名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满分月汇总申报纳税期限(天)
3.设置值:按自然天数设置,如30,60。
4.说明: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2)分月汇总申报纳税期限按自然天数设置,定额执行期满后,超过此期限需加收滞纳金。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超定额幅度
1.参数代码:31064。
2.参数名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超定额幅度。
3.设置值:按数字设置,如20,50等。
4.说明: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幅度,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设置的值为百分比值,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此设置的幅度值逾期申报的,从期满次日起计算滞纳金。
(四)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启用该参数后,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就不需要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只需要在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范围内使用即可)
1.参数代码:31506。
2.参数名称: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
3.设置值:按1或2或3设置。
4.说明:设置“1”,表示按季度分月申报;设置“2”,表示按半年度分月申报;设置“3”,表示按年度分月申报。
(五)个体核定及变更文书的使用模式
1.参数代码:24102。
2.参数名称:控制定额核定和变更时文书使用的定额计算模式。
3.设置值:1手工定额;2电脑定额。
4.说明:当参数设置为“1”时,系统采用手工定税模式,即按原模式进行双定户核定;设置为“2”时,系统采用电脑定税模式,即通过计算机定税模块核定个体工商户的月经营收入和税款。
二、原有系统参数
(一)系统参数“31061小规模申报表中双定户本期应缴纳税款计算方式(1、2、3)”设置为“不选用”。
(二)系统参数“31062小规模申报表中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的比例值”设置为“不选用”。
(三)系统参数“31063小规模申报表核定税额是否允许修改(Y/N)”设置为“N”。
(四)系统参数“7500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起征点”设置为“5000#3000”,#前为销售货物,#后为应税劳务,其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三、优化系统参数
应申报户统计时是否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进行统计
1.参数代码:31504。
2.参数名称:应申报户统计时是否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进行统计(Y/N)。
3.设置值:Y或N。
4.说明:设置为“Y”时,未达起征点户进行应申报统计;设置为“ N”时,未达起征点户不进行应申报统计。
1.3初始化设置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维护
路径:【登记认定】-【数据维护】-【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维护】
在使用《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
表》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前需通过此模块维护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二、税种登记
路径:【登记认定】-【设立登记】-【税种登记】
在使用此补丁功能前,应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增值税类型(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进行确认,否则,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申报时系统不能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2 新增功能模块
2.1 待批文书
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
(一)业务说明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二)功能描述
通过《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申请审批,对实行简并征期申报征收方式的个体双定户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三)操作实务
1.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受理】—【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文书登记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受理文书种类”中选择“简并征期确认征收方式确认表”或直接输入文书代码“06023”,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如不是,系统提示:“该纳税人不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简并征期确认申请。
”;如是,点击[保存]按钮即完成受理,如图2.1_1所示。
图2.1_1 待批文书登记
2.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简并征期确认文书】的顺序进入申请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检索该纳税人是否存在已受理的文书,如不存在,系统提示:“未作文书登记,请先登记。
”;如存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简并征期原因”、“简并征期期限”、“简并征期有效期起”、“提请人”
和“提请时间”等项目内容,点击[保存]按钮即完成申请,如图2.1_2所示。
图2.1_2 纳税人申请信息
(1)简并征期期限:按“季度”、“半年”、“年”进行选择。
(2)简并征期有效期起:为月初值,大于等于操作日期所在月份。
3.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流转设置情况进行文书
审批。
4.文书审批生效后,按照【待批文书】-【销号】—【文书通知书打印】的顺序进入
文书通知书打印操作界面,打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
通知个体工商户按照简并征期征收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如图2.1_3所示。
图2.1_3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
(四)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只适用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文书审批的权限,是否流转等取决于该文书的参数设置。
3.文书审批的审批人为当前操作人员,不可修改。
4.通知书打印后不能重新通过【文书通知书打印】模块打印,可以通过【通知书重打印】模块打印。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一)业务说明
实现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进行取消。
(二)功能描述
通过《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申请审批,取消简并征期申报方式,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三)操作实务
1.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受理】—【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文书登记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在“受理文书种类”中选择“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或直接输入文书代码“06024”。
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是否为
简并征期个体工商户,如不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不允许继续操作;如是,点击[保存]
按钮即完成受理,如图2.1_4所示。
图2.1_4 待批文书登记
2.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简并征期取消文书】的顺序进入申请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检索该纳税人是否存在已受理的文书,如不存在,系统提示:“未作文书登记,请先登记。
”;如存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简并征期信息,录入录入“取消原因”和“终止日期”等项目,点击[保存]按钮即完成申请录入,如图2.1_5所示。
图2.1_5 纳税人申请信息
3.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流转设置情况进行文书审批。
4.文书审批生效后,按照【待批文书】-【销号】—【文书通知书打印】的顺序进入文书通知书打印操作界面,打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个体工商户按照简并征期征收方式进行申报纳税,如图2.1_6所示。
图2.1_6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
(四)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只适用于简并征期个体工商户。
1.
2.文书审批的权限,是否流转等取决于该文书的参数设置。
3.文书审批的审批人为当前操作人员,不可修改。
4.通知书打印后不能重新通过【文书通知书打印】模块打印,可以通过【通知书重打印】模块打印。
三、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表
(一)业务说明
实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功能描述
通过《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的申请审批,停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转入查账征收。
(三)操作实务
1.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受理】—【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文书登记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在“受理文书种类”中选择“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或直接输入文书代码“06022”。
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如不是,系统提示:“该纳税人不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终止核定征收申请。
”;如是,点击[保存]按钮即完成受理,如图2.1_7所示。
图2.1_7 待批文书登记
2.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待批文书】—【申请】—【核定类】—【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顺序进入文书申请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检索该纳税人是否存在已受理的文书,如不存在,系统提示:“未作文书登记,请先登记。
”;如存在,系统自动带出相关信息,录入“终止原因”、“终止日期”等项目,点击[保存]按钮即完成申请录入,如图2.1_8所示。
图2.1_8 纳税人申请信息
3.根据《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表》文书流转设置情况进行文书审批。
4.文书审批生效后,按照【待批文书】-【销号】—【文书通知书打印】的顺序进入文书通知书打印操作界面,打印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
税人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如图2.1_9所示。
图2.1_9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
(四)注意事项:
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只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文书申请和审批中的“终止日期”为操作月份月未值,不允许修改。
3.文书审批的权限,是否流转等取决于该文书的参数设置。
4.文书审批的审批人为当前操作人员,不可修改。
5.若纳税人同时存在简并征期记录,在终审销号后,若同意进行终止定额,则相应取消了简并征期征收方式。
6.通知书打印后不能重新通过【文书通知书打印】模块打印,可以通过【通知书重打印】模块打印。
2.2 申报征收
一、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功能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旧版)申报时,未如实足额申报的,征期后通过此模块进行补充申报处理。
补充申报支持读盘申报的功能
(二)业务前提
1.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先进行增值税原始申报,才能进行增值税补充申报。
2.增值税补充申报必须在申报期限后进行。
(三)操作实务
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申报征收】—【申报】—【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2.2_1所示。
图2.2_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补充申报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时期”等项目,系统自动效验是否已进行原始申报。
(1)如未进行原始申报,系统出现提示信息,不能进行补充申报,如图2.2_2所示。
图2.2_2 无原始申报提示
(1)如已进行原始申报,系统自动效验是否已过申报期限,如已过申报期限,可进行补充申报;如未过申报期限,系统出现提示信息,不能进行补充申报,如图2.2_3所示。
图2.2_3 未过申报期限提示
2.补充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原始申报或上次补充申报的申报信息,可在此基础上直接修改。
3.选择补充申报类型:自查补申报、纳税评估补申报。
4.录入当月实际经营收入,进行税款征收。
(四)注意事项
1.补充申报表可以新增和修改,但不能进行更正的操作,对已进行了补充申报的,不能再对被补充的申报表进行删除或修改;补充申报只能修改或删除最后一张补充申报表。
2.系统支持多次补充申报,第一次补充申报只能对原始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多次补充申报只能对最近一张补充申报的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补充申报的应纳税额不允许小于上次申报的应纳税额。
4.补充申报按当期经营收入全额申报,征收税款开票时,系统将本此申报的税额与上一张申报表应补(退)税额进行比对,并按差额产生本次应补(退)税额。
对非定期定额户补充申报时允许小于已申报应纳税额,如小于,产生多缴信息。
5.补充申报时,如申报的税额超定额未超幅度,且在汇总申报缴款期限内,则系统不计算滞纳金;如申报的税额超定额未超幅度,但已超汇总申报缴款期限,则系统按汇总申报缴款期限计算滞纳金;如申报的税额超过规定幅度,系统按法定的申报缴款期限计算滞纳金,同时,对前几次补充申报未计算的滞纳金系统自动重新计算滞纳金。
6.申报期内不允许进行补充申报;申报期后不允许修改原始的申报表,只能进行补充申报。
7.申报率的已申报户中不计算补充申报的申报记录,可通过【申报明细查询】模块查询补充申报表。
二、2005增值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补充申报(一)功能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2005版)申报时,未如实足额申报的,征期后通过此模块进行补充申报处理。
补充申报支持读盘申报的功能
(二)业务前提
1.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先进行增值税原始申报,才能进行增值税补充申报。
2.增值税补充申报必须在申报期限后进行。
(三)操作实务
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申报征收】—【申报】—【纳税申报】—【2005增值税纳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补充申报】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2.2_4所示。
图2.2_4 2005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补充申报
申报表录入规则同【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说明。
(四)注意事项
同【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说明。
三、消费税补充申报
(一)功能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消费税申报表》申报时,未如实足额申报的,征期后通过此模块进行补充申报处理。
(二)业务前提
1.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先进行消费税原始申报,才能进行消费税补充申报。
2.消费税补充申报必须在申报期限后进行。
(三)操作实务
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申报征收】—【申报】—【纳税申报】—【消费税纳税补充申报】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2.2_5所示。
图2.2_5 消费税补充申报
1.申报表录入规则同【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说明。
2.申报表表内逻辑同原始的消费税申报。
(四)注意事项
同【增值税补充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说明。
四、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适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业务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业务前提
1.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纳税人必须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定税清册中必须存在此执行期定税信息。
3.执行期内所有月份当期已申报。
(三)功能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执行期满或终止定期定额后,通过本模块对定期定额户执行期内或终止前的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并允许修改、删除和更正分月汇总申报表。
(四)操作实务
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申报征收】—【申报】—【纳税申报】—【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2.2_6所示。
图2.2_6 定期定额户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
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属时期”,系统自动效验是否存在该执行期的增值是定税信息,如不存在,系统出现如下提示,可选择操作,如图2.2_7所示。
图2.2_7 无执行期定税信息提示窗口
2.选择“否”,不允许继续操作,选择“是”,允许继续操作,此时系统自动效验所属时期内所有月份当期增值税是否已申报,如存在未申报信息,系统出现提示信息,不允许继续操作,如图2.2_8所示。
图2.2_8 未申报信息提示窗口
3.如所属时期所有月份均已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核定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
率)”和“已申报纳税额”等栏目信息。
4.分月录入当期实际经营收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5.分月录入当期实际经营收入不能小于已申报的经营收入,否则,系统出现提示信息,不允许保存,如图2.2_9所示。
图2.2_9 申报收入小于已申报收入提示窗口
(五)注意事项
1.分月汇总申报的应纳税额不得小于已申报纳税额。
2.执行期未满前一般不要进行分月汇总申报,以免申报率出现差错。
3.注销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对注销(在注销审批前做)前已申报的月份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在终止后(终止文书审批生效后的次月
分月汇总申报)对终止前的月份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4.分月汇总申报保存时,在申报信息内按应纳税额与已申报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保存,所属时期起和止分别为执行期起和止;在征收信息内按各属期的明细信息保存,所属时期起和止分别为各属期起和止。
5.根据系统参数“未达起征点户是否进行应申报统计”设置情况确定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增值税分月汇总申报是否强制监控执行期内各属期月申报。
当参数设置为“Y”时,进行强制监控,即分月汇总申报时,执行期内各属期月份申报必须已进行申报;当参数设置为“N”时,不进行监控,即分月汇总申报时,执行期内各属期月份申报可以不进行申报。
6.增加“分月汇总申报表”新的凭证种类,以区别原始申报表。
五、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
(一)业务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业务前提
1.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纳税人必须是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定税清册中必须存在此执行期定税信息。
3.执行期内所有月份当期已申报。
(三)功能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执行期满或终止定期定额后,通过本模块对定期定额户执行期内或终止前的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并允许修改、删除和更正分月汇总申报表。
(四)操作实务
在综合征管软件1.1版中,按照【申报征收】—【申报】—【纳税申报】—【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2.2_10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