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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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2)

第三章文明施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8)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2)

第六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27)

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例会制度 (30)

第八章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31)

第九章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35)

第十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37)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8)

第十二章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流程 (39)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几个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塔吊另加一个制造监督检测证)。禁止出租监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分管安全负责人、总工)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1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6、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时,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7、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三区分开: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20、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2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4、事故四个级别:3个人以下(一般);3-9(较大);10-19(重大);19以上(特大)。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参加论证会的人员为(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人员不得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的实际情况。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超过这些范围进行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单件起重重量在100KN及以上;起重重量在300KN及以上、高度200m及以上)。

四、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脚手架;提升高度150m 附着式和分片;高度20m悬挑式)

五、拆除、爆破六、其他(开挖深度超过16m人工挖孔)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

施工企业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满足以下条件(1万平米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1-5万不少于2人;5万及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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