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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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

标签:房产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12-24 信息来源:各有关单位:针对建筑市场部分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本着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长期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价差调整范围建设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所有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出具工期延长的合理证明,方可纳入价差调整范围。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超工期的情况不在调整范围内。

2011年元月1日后新招标项目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建筑材料不在调整范围内。

二、材料范围界定1、水泥、钢材、沥青、商品砼、中粗砂、碎石;2、其他单项材料费用占该工程材料总费用的比例达到5%的材料;3、材料范围根据建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每年确定一次。

三、价差调整幅度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在项目招标月份信息价±8%(含±8%)以内,不作调整。

材料价格上涨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承担;材料价格下降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扣回。

四、材料结算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当(∣B-C∣/C)﹥8%时,P=A+(B-C)±C×8%即:材料涨价时:P=A+(B-C)-C×8%材料降价时:P=A+(B-C)+C×8%P:材料结算价A:中标价格B: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信息价”为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造价信息》按月发布的材料价格。

C:材料在工程投标截止月份的信息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信息价,由发包方申报,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确认。

价差调整费用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五、材料使用量的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每月建筑材料实际使用量,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各个项目的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

六、价差款支付方式凡符合价差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预审,价差调整款随工程进度款按月同比例支付;竣工决算时审价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纳入该工程的总造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008] 215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富建设 [2008] 215号

富建设 [2008] 215号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近年以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调价适用范围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

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2、满足施工条件已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复建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中途停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停建前后发生的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调价范围、品种1、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 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总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 以上时。

三、调价方式1、凡符合调整范围所述情形的人工费,其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按下列方法计补人工差价:当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1.15倍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时,承担的人工补差差价=Σ(施工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信息价-1.15)×编制期人工信息价×定额人工用工量。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背景说明工程材料价格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材料的价格。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工程材料价格常常会发生波动,给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带来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调整原则1.公平原则: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过程应公平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2.便民原则: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应简化程序、提供方便,避免过度的繁琐操作;3.合理原则: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幅度应合理,不能一味滥涨,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4.及时原则: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应及时进行,确保施工企业能够及时掌握价格变动,作出相应调整。

三、调整方式1.定期调整:每一年或每半年定期进行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调整幅度。

可以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代表组成,制定相应的调整办法。

调整办法应公示并向施工企业进行通知。

2.临时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或外部突发事件影响工程材料供应,可以进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

3.参考指数调整:可以参考国内外工程材料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建立健全的工程材料价格指数体系,每月定期公布指数数据,并根据指数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

同时,鼓励建设施工企业建立自有价格指数,更准确反映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变化。

4.允许合理涨价和降价: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既要保护施工企业的合理利益,又要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应允许合理的涨价和降价,避免一味压低材料价格导致供应紧张和施工质量下降。

四、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2.加强对原材料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施工企业注意价格波动;3.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调整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4.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涉及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施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是指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成本变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政策规定。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一般由建筑行业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和发布。

建筑材料调价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定期调价:按照一定的周期,对建筑材料价格进行定期调整。

一般为每年或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以适应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

2. 浮动调价:根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价格进行浮动调整。

当市场供应紧张或者成本上涨时,可以提高建筑材料价格;相反,当市场供应过剩或者成本下降时,可以降低建筑材料价格。

3. 灵活调价:针对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比如,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保障灾区建设需求。

4. 政策调价:当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政策调整时,可能会对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比如,为了鼓励节能环保建设,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并调整建筑材料价格。

总之,建筑材料调价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持建筑材料价格的合理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的需要。

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武府发〔2007〕184号)精神,规范、明确和加强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项目后续的维护与升级等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投资公司(以上统称项目业主单位)。

二、管理职责(一)区信息化办公室区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

指导协调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集中采购文件,协助或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参与招投标。

(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主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采购方式。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

(四)区监察局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参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及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五)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含采购方式)、项目建设管理,提请项目验收,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承担项目评审、验收等专家费用。

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流程与规范(一)项目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提交《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附电子文档。

(二)项目审批1. 区信息办根据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初审《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及价格调整方案

工程造价及价格调整方案

工程造价及价格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和价格调整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国内,建筑行业的各项费用不断上涨,对工程造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如何在优化工程造价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成为了当前建筑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工程造价及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工程造价调整方案1. 加强设计初期的规划和调研工作,尽可能减少后期的变更。

在工程建设前期,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了解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走势,尽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2. 优化工程结构设计,减少材料使用量。

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材料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效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降低材料使用量,从而减少工程造价。

3. 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工程周期,从而减少施工成本。

4. 引进现代化的工程管理方法,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引进现代化的工程管理方法,提高施工管理效率,降低施工风险,从而减少管理成本。

5. 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

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6. 精简工程流程,减少环节和中间环节成本。

精简工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环节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7. 优化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风险。

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风险,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8. 引入专业的成本管理团队,加强成本控制。

引入专业的成本管理团队,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三、价格调整方案1. 了解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

建筑材料、设备和劳务价格都会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建筑企业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灵活调整价格。

2.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争取优惠价格。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争取优惠价格,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3.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减少浪费。

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减少浪费,降低管理成本。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

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的意见发布日期:2010-12-24 信息来源:各有关单位:针对建筑市场部分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本着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长期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价差调整范围建设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所有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出具工期延长的合理证明,方可纳入价差调整范围。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超工期的情况不在调整范围内。

2011年元月1日后新招标项目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建筑材料不在调整范围内。

二、材料范围界定1、水泥、钢材、沥青、商品砼、中粗砂、碎石;2、其他单项材料费用占该工程材料总费用的比例达到5%的材料;3、材料范围根据建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每年确定一次。

三、价差调整幅度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在项目招标月份信息价±8%(含±8%)以内,不作调整。

材料价格上涨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承担;材料价格下降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扣回。

四、材料结算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当(∣B-C∣/C)﹥8%时,P=A+(B-C)±C×8%即:材料涨价时:P=A+(B-C)-C×8%材料降价时:P=A+(B-C)+C×8%P:材料结算价A:中标价格B: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信息价”为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造价信息》按月发布的材料价格。

C:材料在工程投标截止月份的信息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信息价,由发包方申报,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确认。

价差调整费用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五、材料使用量的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每月建筑材料实际使用量,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各个项目的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

六、价差款支付方式凡符合价差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预审,价差调整款随工程进度款按月同比例支付;竣工决算时审价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纳入该工程的总造价。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建筑合同材料价格调整方案

建筑合同材料价格调整方案

建筑合同材料价格调整方案建筑合同材料价格调整方案
甲方:(名称、住所)乙方:(名称、住所)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现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价格调整原因
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建筑合同材料的价格发生变化,本合同价格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调整方式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材料价格以市场行情变化为基础,计算调整幅度,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价格调整。

第三条调整结果
本合同材料价格调整之后,甲方、乙方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生效日期
本合同材料价格调整自(日期)起生效。

第五条法律效力
本合同材料价格调整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按照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材料价格调整所约定的其他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八条签字盖章
本合同材料价格调整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签字日期:乙方:(签名)签字日期:。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成都市武侯区监察局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成武国办[2009]58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性公司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政府投资性公司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成都市武侯区监察局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政府投资性公司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区政府投资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资金控制,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武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成武府发[2004]38号)以及《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的政府投资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出进一步规范。

第二条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每年将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作为本年度政府投资性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第三条各政府投资性公司应根据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立项及备案的申报工作,向区发改局报送立项报告,区发改局进行立项批复。

第四条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本年度未被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增项目,由区国资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实施该项目的相关会议纪要,将项目补充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后,由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报区发改局进行立项批复。

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未列入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增项目,且无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按以下规定执行:1、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由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报区发改局备案。

2、100万元以上项目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会审后,由各政府投资性公司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工程计价的调整方案

工程计价的调整方案

工程计价的调整方案一、调整原则在制定工程计价调整方案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调整方案的公平、合理和科学。

具体的调整原则如下:1.合理合法原则。

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必须依法依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标准。

在调整工程计价时,必须具备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公平原则。

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必须原则都要遵循公平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科学原则。

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必须科学合理,严谨可行,依据充分而可信,不得含糊不清、不确定或漏洞百出。

4.诚实信用原则。

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必须诚实守信,信息真实可信,不得有欺骗、误导性陈述。

5.程序公开原则。

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必须程序公开,调整的程序和依据必须公开透明,相关方必须得到公平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调整程序1.收集信息。

首先需要收集和整理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包括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工程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等。

2.分析研究。

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的多方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确定需要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识别出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

3.确定调整范围。

根据分析研究的结果,确定工程计价需要调整的范围,包括工程量调整、单价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等。

4.制定方案。

根据确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制定具体的工程计价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5.评审确认。

将制定的工程计价调整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认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6.公示公告。

经评审确认后,对工程计价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7.实施监督。

按照制定的工程计价调整方案,对工程计价进行调整,并对调整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整的公平和合理。

三、调整内容工程计价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的调整、单价的调整和设计变更的调整。

1.工程量的调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概要

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概要

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文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是维护双方利益的关键内容。

一个合理的调价机制可以确保在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变动时,合同执行不会因成本变化而受到太大影响。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文件范本:【材料调价条款】第一条定义1.1 “调价基准日”指合同签订之日。

1.2 “调价材料”指本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受市场因素影响其价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主要材料。

第二条调价原则2.1 本合同所涉及的调价材料如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2.2 调价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调价范围与计算方法3.1 若调价材料的市场采购价格较调价基准日上涨或下降超过_____%,则应对超出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

3.2 调价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调价金额 =(当期市场价格 - 基准日价格)× 调价材料实际用量3.3 双方应共同确认调价材料的市场价格及实际用量。

第四条调价程序4.1 甲方应在发现调价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市场价格证明及用量报告。

4.3 双方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调整协商,并签署书面调价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若双方就调价事项存在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时,可依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其他6.1 本调价条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6.2 本调价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工程材料报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报价调整方案

工程材料报价调整方案一、引言随着国内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工程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近年来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工程材料报价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因此,对工程材料报价进行调整成为建筑企业不可避免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工程材料报价调整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和建议,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

二、调整原因分析1. 原材料价格上涨随着国内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各类建筑材料的需求逐年递增,而原材料价格也随之上涨。

例如,水泥、钢材、沥青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一直处于高位,这直接影响着工程材料的成本。

因此,必须对工程材料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劳动力成本增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人的人工成本也逐年上涨。

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因此人工成本的增加也是工程材料报价调整的原因之一。

3.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家建筑企业之间为了争取订单,往往会以低价竞标。

这导致了工程材料的价格居高不下,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因此,企业也需要对工程材料报价进行调整,以维持健康的发展。

三、调整方案1. 根据成本核算进行报价在制定工程材料报价时,要根据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核算,确保报价符合实际情况。

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运输费用、人工成本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2. 合理利润预期在确定工程材料报价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合理利润。

不能为了争取订单而不顾成本和利润,这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利润预期。

3. 采取差异化定价策略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差异化定价策略,即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和项目进行不同的报价。

对于长期合作客户和大型项目,可以给予一定优惠,以稳定订单量和客户关系。

对于新客户和小型项目,则可以进行正常报价。

4. 结合政策进行报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行业规定,结合对工程材料报价进行合理调整。

如针对环保型建筑,可以结合政府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或优惠报价。

工程钢筋材料单价调整方案

工程钢筋材料单价调整方案

工程钢筋材料单价调整方案一、背景作为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材料之一,钢筋在建筑结构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结构中,如桥梁、道路、地铁、高楼等。

然而,由于国内外原材料价格、运输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钢筋材料的价格也随之波动。

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有必要对工程钢筋材料的单价进行适当调整。

本文即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制定的工程钢筋材料单价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因1. 市场价格波动近年来,国内外的原材料价格一直在波动,有时价格上涨,有时价格下跌。

这些波动主要受到国际市场、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钢筋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变动对建筑工程的成本和工期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2. 运输成本增加随着能源价格的上涨,工程钢筋材料的运输成本也在增加。

特别是对于远距离运输的工程,运输成本的增加会使材料的总成本增加,影响到工程的预算。

3. 原材料价格上涨随着全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如铁矿石、煤炭等,工程钢筋的原材料成本也在上涨。

这使得工程钢筋材料的生产成本增加,需要通过调整价格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

4. 通货膨胀压力近年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不稳定,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

这也会影响到工程钢筋材料的价格,需要通过适时调整来应对通货膨胀的压力。

三、调整方案1. 调整时间根据市场情况和材料库存情况,拟定一个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价格调整。

在调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预期、建筑工程周期等因素,避免对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2. 调整幅度在确定调整时间点后,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价格调整幅度。

调整幅度应该考虑到原材料价格变动、运输成本变化、通货膨胀压力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避免因价格过高导致销售量减少,影响企业收入。

3. 调整方式在调整价格时,可以采取阶梯式的调整方式。

即采用不同的幅度来调整不同规格和等级的钢筋材料价格。

这样既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又可以减少市场波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鄂建文[2008]19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08]1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工程项目调价方案

工程项目调价方案

工程项目调价方案一、前言工程项目调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二是项目施工进度、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成本增加;三是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等原因;四是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的成本压力增加。

因此,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持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调价处理。

二、调价原则1. 合理性原则调价必须合理,不能一味追求降低成本而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同时也不能滥用调价权,损害他方利益。

调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合法。

2. 公平原则调价必须公平,不能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在调价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采取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依据,确保调价的公正合理。

3. 稳定原则调价必须稳定,不能频繁调整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

在调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项目进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避免不必要的调价。

4. 合作原则调价必须积极配合,不能为自己谋私利而损害他方利益。

在调价过程中应积极与其他相关方协商,共同商定调价方案,确保调价的合法合理。

三、调价方式1. 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是工程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成本。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工程施工进度调整工程施工进度的调整,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如施工进度延误导致人工、机械等成本增加。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施工进度调整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如设计变更导致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变动。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工程项目成本的增加,如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的提高等。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调整后人工费[机械费]=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相应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投 标截止时间至工程竣工时新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 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其中定额人工费界定为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所指的“定额人工费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5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
3500=186=3800-114-3500=186(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3800*3%=114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上涨
88 88 120
施工单位承担风险:88*3/100=2.64
建设单位承担风险:120-88-2.64=29.36
65.16 231.6 8.103 0.79 8.29 313.943
%-
%-3500=186
机械费]×(投 止时间前最新
省建设工程工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0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3500=186 (由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例如 钢材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上涨
3800 3800 00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基准 价*103%=4200-3800*103%=286(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上调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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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114号)、《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
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5、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

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7、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六、项目业主应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材料价格调整等投资变更事项应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成武府发[2008]107号)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l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干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即调整(95-70)=25元/单位,扣除报价低于基准价(100-80)=2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减(25-20)=5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整(125-105)=20元/单位,扣除报价高于基准价(110-100)=1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增(20-10)=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③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

如其中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如施工期为5个月,对比基准价,各月该材料的信息价涨幅或跌幅依次为15%、10%、20%、5%、-10%,则平均涨幅为(15%+10%+20%+5%-10%)/5=8%,则调增100×(8%-5%)=3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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