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3、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检验。 3.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3.1.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自行检查: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2.1月度检查内容: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 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2.2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培训 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项目见规范7.2条款。
TSG R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号修改单 2018年8月22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
2、定期检验--通则。 2.1 投入使用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检验周期由安全状况等级决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周期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不超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宁静监察任务的通知国质检特函〔〕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随着工业发展,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这些设备具有威力巨大的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潜在风险。
为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国家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义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在工业、民用和公共设施中运行时需承受设计压力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附件等。
二、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设备设计和制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检验和批准程序。
制造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设备安装和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设备设计说明书进行操作。
安装和改造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确保安装和改造质量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3. 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4. 设备定期检验和评估承压类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评估。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检验内容进行设备检验,并修正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未经检验或未通过检验的设备禁止使用。
5. 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场所必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
在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应对,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6. 设备报废处置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达设计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报废处置方案,并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废处置,确保设备废旧化后无害化。
结语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所有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设备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生产效率。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日期:2002-4-8执行日期:2002-6-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国质检锅[2001]148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吗
参考资料:储气罐
储气罐是指专门用来储存气体的设备,同时起稳定系统压力的作用,根据储气罐的承受压力不同 可以分为高压储气罐,低压储气罐,常压储气罐。根据储气罐材质不同可以分为:碳素钢储气罐、 低合金钢储气罐、不锈钢储气罐。储气罐(压力容器)一般由筒体、封头、法兰、接管、密封元 件和支座等零件和部件组成。此外,还配有安全装置、表计及完成不同生产工艺作用的内件。
参考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 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参考资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参考资料:液化气储罐
液化气储罐是储存液化石油气的专业产品,属特种设备,三类压力容器,Q345R材料,经过探伤, 水压气压试验,技术监督局现场检验,出具压力容器检验证书,外部除锈喷漆等工艺制造完成。
参考资料: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是2004-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参考资料:乙炔气瓶
乙炔气瓶是指储运乙炔的装有填料的特制压力容器。外形与氧气瓶相近,表面涂以白色,并用红 油漆写上“乙炔”字样。乙炔气瓶内装有浸入丙酮的多孔填料,使乙炔能安全地储存在瓶内。使 用时,溶解在丙酮内的乙炔变为气体分离出来,而丙酮仍留在瓶内,以便再次充入乙炔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第三条订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时,必须是行政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不允许向未经批准的制造单位订货,凡订到不合乎上述要求的设备,使用单位有权不允许安装,除设备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无权订购锅炉和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凡自行订购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条工程施工及验收1、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省、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受压元件修理、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安装、修理技术方案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应开工告知书。
2、锅炉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设备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使用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共同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必须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参加,竣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4、各类锅炉应安装相应的软水设施,同时要求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排放口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安全附件第六条锅炉及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与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三)使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本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从事维修、保养工作;
(四)锅炉水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五)移装或者报废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使用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期超过15年的,应报废处理;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锅容管特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由其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包括移装)或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施工。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理、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方案(杀菌锅)
压力容器检验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一、目的对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过程及要求作出规定,以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适用范围本检验方案适用于武钢集团鄂钢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压力容器年度检查。
三、职责1、所分管领导负责整个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检验工作安全质量负责;2、所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检验工作中的技术因素全面控制,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点、疑点;3、所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检验工作的过程质量控制和报告质量控制;4、检验室主任(压力容器检验责任师)负责现场检验任务的组织、调度,并对现场检验原始记录数据负责;负责对现场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对检验报告质量负责。
四、受检设备概况本次年度检查的设备基本情况见表1。
五、检验前的准备工作1、本次检验遵循的主要依据(1)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湖北人民政府第226号令《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3)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5)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6)压力容器相关标准。
2、现场检验的主要人力资源保证(1)李群生:相关资格证件RS;(2)苏作杰:相关资格证件RQ;(3)秦仲:相关资格证件RQ、RT-Ⅱ、MT-Ⅱ、PT-Ⅱ、UT-Ⅱ、PT-Ⅱ。
3、检验仪器及设备(1)超声波测厚仪;焊缝检验尺;钢卷尺;钢板直尺;放大镜;铅垂;塞尺等其它必要的仪器;(2)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4、使用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1)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2)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3)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4)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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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锅容管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维修保养)和改造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各类锅炉;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介质为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承压管道;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安全监察目录执行。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军事装备上的锅容管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
市、州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容管特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授权,负责锅容管特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锅容管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督促事故隐患的排除,并采取行政措施,迅速和妥善处理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做好本部门锅容管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从事固定式力容器、车载液化气罐或者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和从事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的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取得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游艺机或游乐设施制造资格的单位,其相关产品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用于产品制造。
第七条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修保养)、改造者应对锅容管特的安全性能负责。
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制造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者应自觉接受锅容管特检验机构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九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资格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的锅容管特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