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法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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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 式 。 是 为 市场 提 供 充 足 的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市 场 主 体 而 为
解 决新 生代 农 民工 问题的 法治视 角
《 人 日 报 》 月2 日刊 载 全 国 总 工会 的 《 于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6 1 关
工 问题 的研 究 报 告 》 出 , 生 代 农 民 工 系指 出生 于2 - 纪8 提 新 0 ̄ - 0
政 府 的 功 能 向度 与 实现 路 径 》 为 , 着我 国 法 治 政 府 建设 进 认 随
程 的 加 快 , 治 政 府 对 一 国政 治 、 济 、 化 和 社 会 的 功 能 作 法 经 文
结 构 的 多元 化 、 会 群 体 的 多 阶 层 化 、 会 利 益 的 多样 化 和 与 社 社
项 法 规 、政 策 的 实 施 等 都 从 实 际 出 发 。 二 是 出现 多 元政 治 文
须谨 守。i R】
化 , 主 流政 治 文 化 仍 居 主 导 地 位 。随 着 经 济 改 革 带 来 了社 会 但
法 治政 府的 功能
杜 晓 溪 、 来 津 在 《 政 与 法} o o 第6 上 载 文 《 治 申 行 2 l年 期 法
生命 力。 三是 政 治 文 化 与政 治 体 系 的 总 体 协 调 与 局 部 不 协 调 。
用 也 日渐 凸显 , 具 体 表 现 为 四 个 方 面 : 是 以 限 权 与 护 权 的 这 一 统 一 实现 政 治整 合 。 全 能 政 府 相 比 , 治 政 府 划 定 了公 权 力 与 法
良好 的 政 治基 础 和 社 会 环 境 。
转 型期政 治 文化 的特征
廖 中武 在《 宁行政 学院学 ̄}00 第6 辽 2 1年 , - 载 文 《 革 g上 改
开放 后 我 国政 治 文 化 的 转 型 及 其 原 因分 析 》 认 为 , 改 革 开 放 后 , 国 经 历 着 一 场 社 会 结 构 的 转 型 , 对 当代 中 国政 治 文 化 我 这
为 法 治政 府 的 运 行 目标 。 法 治 政 府 是 有 限 、 任 、 光 、 信 、 责 阳 诚
廉 洁 和 服 务 型 的 政 府 , 既 可 以确 保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的 意 愿 在 政
府 行 为 中得 到 体 现 , 同 的 声 音 受 到 重视 , 有 利 于社 会 不 同 不 也 群 体 利 益 的合 理 表 达 、 会 矛 盾 的 公 正 解 决 ,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社 为
人 权 利 诉 求 , 必 然 归 于 宪 法上 的 个 人 权 利 保 护 或 基 本 人 权 。 又 人 权是人 民主权 的理论基础 , 法治 、 是 宪政 的 目的 。 人 权 是 国
传 统 的 自由权 , 重 保 护 弱 者 、 护 社 会 公 平 、 求 国 家积 极 侧 维 要
创 造 良好 的 交 易 氛 围和 途 径 , 间接 方 式 激 励 经 济 发 展 , 我 以 为

年 代 以后 , 龄 在 1 岁 以上 , 异 地 以非 农 就 业 为 主 的 农 业 户 年 6 在
遗 人 政 l 民 坛 啦 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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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疆圜国
籍 人 口 。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较 低 、 育 程 度 和 职 业技 能 水 平 滞 后 教 于城 市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需 求 、 迁 子 女 教 育 和 社 会 保 障 为 主 的 随
对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 实 和 监 管 , 大 维 护 新 生 代 农 民 落 加
工 劳 动 经 济 权 益 的 力 度 ; 大 力提 高农 民 工 的 社 会 政 治 地 位 ,
国家义 务是 人权 的 根本 保障
龚 向 和 、 耀 辉 在 《 治 研 究 } 0 0 第6 载 文 《 本 权 刘 法 2 1年 期 基 利 国 家 义 务 是 宪 政 的 产 物 》 为 , 家 义务 是 与 基 本 权 利 相 对 认 国 应 的宪法学基本 范畴 , 基本权 利的根 本保障 。 民主权是 宪 是 人
源自文库
但 如 果 这 种 情 况 下 少数 不 具 有 这 样 的 权 利 , 正 确 的 意 见 就 被 灭 杀 了 , 误 就会 更 加 蔓延 , 正 就 更 加 困难 。二 是 不 能 滥 用 错 纠
多数 原 则 , 即每 个 公 民都 有 法 律 所 赋 予 的权 利 , 夺 权 利 必 须 剥
的 边 界 ,限 制 了公 权 力 的 扩 张 , 防 止 其 侵 犯 到 公 民 的私 权 领
由于利 益分化,社会 上既 出现 了积 极参政 却 没有得到政 治所
得 的 焦虑 ,也 出现 了 不 同程 度 的 政 治 冷 漠 倾 向 ,但 从 总 体 上
看 , 众 对 执 政 党 和政 府 的 政 策和 法 律 表 示 出较 好 的 认 同 。 公
之 相 应 的 社 会 价 值 多元 化 , 治 文 化 也 显 现 出 多元 化 趋 势 。 政 但 由于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化 的 形 式 反 映 着 时 代 要 求 ,增 添 了新 的
内容 , 现 着 与 时 俱 进 的 品 性 ,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焕 发 着 新 的 体 仍 并
性 质 的 要 求 , 家 义务 产 生 于 以人 民 主 权 为 基 础 的 人 权 需 要 。 国
《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规 定 的 经 济 、 会 及 文 经 社 所 社
少数 人 的 正 确 意 见被 否 定 了 , 只 要 它 有 保 留和 申辩 的 权 利 , 但 就 有 可 能 逐 渐 地 被 越 来 越 多 的人 所接 受 , 少数 就 可 以 逐 步 地
转 化 为 多数 , 误 就 会 被 纠 正 , 确 性 又 回 到 了 多 数 的 一 方 。 错 正
有 前提 和 底 线 , 忽视 对 少数 人 权 利 的 应 有 保 护 , 会 违 背 民 若 就 主 政 治 的 本 意 。 此 , 代 民 主 在 逐 步创 造 出防 止 民主 运 作 出 为 现 现 较 大 差 错 的原 则 , 立 了保 护 少数 的 原 则 , 在 贯 彻 少数 服 确 即
上 的 社 会 权 》 为 , 会 权 , 称 社 会 权 利 , 指 那 些 区 别 于 认 社 又 是
从 应 然走 向 实 然 。 家义 务 的 概 念 本 身 , 蕴 含 了对 抗 和 制 约 国 就 国 家 的 潜在 话 语 ,反 映 了 国 家 作 为 手 段 服 从 服 务 于 公 民 目的 的 个 人 本 位 价 值 取 向 ,政 治 上 的 人 民 主 权 来 源 于 社 会 上 的 个
依照 法定的程序进行 , 主的运作也 必须贯彻程序 的原则。 民 民
主 的投 票 应 该 合 理 合 法 地 进 行 , 不 应 该 无 视 相 应 的 法 规 和 权 利 , 该 懂得 , 应 法规 和 权 利 是 更 高位 的 民 主 所 确 立起 来 的 , 必
的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后 ,政 治 文 化 层 面 上 具 有 了一 种 极 为 实 际 和 世 俗 化 色彩 的 追 求 , 着 眼 于 现 实, 国 家 政 治 制 度 的 建 立 、 更 对 各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高 等 问 题 是 影 响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在
更 加 关 心 对 科 技 和 商 业 的控 制 , 普 遍 主 义 的 法 治 将 包 容 文 化
的 地 方 性 等 。I R!
务 工 地 城 市 长 期 稳 定 就 业 、 活 的 最 大 障 碍 。 建 议 国 家 加 强 生
“ 民本 ” 一 思 想 始 终 贯 穿 于我 国 几 千 年 的 法 律 思 想 发 展 过 程 这
中 , 在 社 会 思 想 和 文 化 异 彩 纷 呈 的今 天 , 新 的社 会 需 求和 并 与
要 尽 量 体 现 出 所 有 参 与 者共 同的 意 愿 , 多数 是 对 民 主 的 接 近 , 并不能简单地 与民主划等 号。 由此 , 多数 原 则 的 运 用 必 须 要 对
从 多数 原 则 的 同 时 要 注 意 保 护 少 数 人 的权 利 。 它 以其 独 特 的 内容 与 多数 原 则相 耦 合 , 民 主 的 运 作 更 加 完善 。 护 少数 原 使 保
则 主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是 保 留 自己意 见 的 原 则 , 一 即使
社 会 环 境 有 机 融 合 并 绽放 出夺 目的 光 芒 。 四 是 以 和 谐 政 府 作
国经 济在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中取 得 有 利 地 位 提 供 支撑 。 三 是 以 民 本 至 上 作 为 法 治 政 府 的 精 神 追 求 。 法 治 政 府 思 想 不 仅 是 人 类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的 结 晶 ,也 是 促 进 社 会 不 断 前 进 的 重 要 力 量 。
的 影 响 是 深 刻 和 深 远 的 , 产 生 了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转 型 期 政 治 文 化 。 这 种 政 治 文 化 的 特 征 主要 包括 三 个 方 面 : 一是 政 治 心理 、 政 治 理 想 趋 于世 俗 化 、 利 化 。 实 现 了“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功 在 以
发 展 进 程 中 的 一 部 分 , 需要 同其 他 国 家 一 样 思 考 如 何 回 应 风
险 社 会 带 来 的 难 题 。 法将 呈 现 “ 会 法 化 ” 完政 民 主 体 制 将 公 社 ,
基 本公共 需求难 以满足 、 劳动 合 同 签 订 率 低 、 薪 时 有 发 生 、 欠
维权 工 作 的 新 机 制 、 方 法 , 成 社 会 化 的 工 作 格 局 ; 级 工 新 形 各
会 要 切 实加 大 维 权 的 力 度 , 强 对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的 吸 引 力 和 增
凝 聚 力 。 盼
社会 权 的宪 法保护
上 官 丕 亮 在 《 苏社 会 科 学 }0 0 第2 载 文 《 宪 法 江 2 1年 期 论
活 i | 治
7 览 } 孛
民主 运作 中少 数权 利的 保护
孙 力在 《 习时4}00 6 8 学  ̄ 2 1年 月2 日上 载 文 《 主 运 作 中 民
多数 原 则 与 少数 权 利 保 护 的 统 一 》 为 , 民 主 运 作 中 , 数 认 在 少
服 从 多数 是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但 民 主 政 治 最 深 刻 的 含 义在 于 它
作 为 的 经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的 总 称 。一 般 认 为 , 会 权 是 指 社 社
家 义 务 的 对 立 存 在 ,从 同一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对 立 统 一 角度 而言 , 宪法关 系中 , 民权利 对应 的是 国家义 务 。 在 公 人 权 是 国 家 义 务 目的 和 价 值 所 在 。各 种 类 型 义 务 产 生 于 各 种
域 ,可 以 在 无 形之 中调 和 或 避 免 国 家公 权 力 与 公 民权 利之 间
的冲突 , 而推动社会 的发展 。 是为 生态文明建设提供 绿 色 从 二 公 共 产 品 。 足 的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可 以 引 导 经 济 的 可持 续 增 长 , 充 法 治政 府 不 同 于计 划 经 济体 制 时 期 政 企 一 体 、干 预 市 场 竞 争
政 的 逻 辑 起 点 和 道 德 前 提 , 家 义 务 是 人 民主 权 的 逻 辑 衍 生 , 国 并 且 只 有 在 实践 人 民 主 权 的 宪政 机 制 之 中 , 国 家 义 务 才得 以
加 强 对 新 生 代 农 民 工 的 人 文 关 怀 ; 一 步 探 索 新 生代 农 民 工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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