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证据之一:书证的定义 特征 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
6.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派的人员对案件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测量、检验和制作的笔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书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 书证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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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 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 如木、竹、石、金属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 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 不易伪造。
(二)文书的种类文书是证书的抽象载体, 为了便于运用书证和核实书证的真实性, 可以根据各类文书的特点加以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
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 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公文书通常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也被称为公文书。
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
区分公文书和私文书的意义主要在于判断各自真实性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系有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 而对私文书则主要看文书是否由制作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质疑公文书的真实性时, 可采用向制作单位调查询问的方式加以核实。
质疑私文书时, 则需要通过核对笔迹、印章以及其他文书鉴定方法加以核实。
理论上, 提出公文书作为书证的人无须对该公文书的真实性加以证明。
而提出私文书的人则应当对该私文书的真实性加以证明, 对方无疑议的除外。
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处分性文书是指记载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文书, 如合同文本、变更合同的协议书、遗嘱、授权委托书等。
报道性文书是指仅记载某事实, 而无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目的的文书, 如记载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信件、日记等。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证据在其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概念、种类和运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为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者庭审该案件所需要证明的事实而被提供的各种科学、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文件,包括合同、信函、账目、凭证等。
书证具备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直接呈现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通过提交书证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益。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出现、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实物。
它能够以自身的形态、特性等直接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直观证据。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的瓦砾、车辆碎片等。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指的是有知情能力并愿意提供相关证言的人。
证人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目击者,他们通过提供口述证言,供法庭使用。
证人证据常常是法官评估案情的重要依据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专门技术知识的专家、鉴定人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事实鉴定,旨在帮助法庭了解案情、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
比如,法医鉴定、财务鉴定等。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图像、声音等科技手段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等。
它具有直观性、客观性的特点,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依据。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权益。
被告则可以提供反证据进行辩解。
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
2. 能力原则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应当以能力原则为基础,即法庭应根据当事人的能力和条件来决定采信何种证据。
3. 证据审查法庭在接受证据时,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对于非法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民事诉讼证据是法庭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通过丰富多样的证据形式,旨在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的概念和特征书证是指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账簿、凭证、信件等。
在审判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其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要求。
本文将从书证的概念、特征和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是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
书证可以是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协议、账簿、凭证、信件等,也可以是电子文件、短信等。
书证可以是当事人自己的书面文件,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书证的作用是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书证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可以提供具体的、可靠的证据,有助于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二、书证的特征(一)真实性书证作为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必须真实存在,所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能有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
如果书证中存在虚假和误导性的内容,将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断,甚至会导致当事人的败诉。
(二)合法性书证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书证的产生、保存、使用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书证的产生应当符合合同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书证的保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管法》等规定;书证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
(三)权威性书证作为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
权威性是指书证的来源、制作、签署等环节必须具有权威性,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才能具有权威性;账簿必须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才能具有权威性。
(四)关联性书证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与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必须与争议事实有关,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账簿中的记录必须与争议事实有关,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书证的使用方法(一)提交书证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交书证作为证据,提交书证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提交合同应当提供原件或公证书等,提交账簿应当提供盖章的原始账簿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其效力如何,对案件的裁决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和它们的效力进行介绍。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书面材料经过签字、盖章等环节,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一般会优先考虑书证作为证据,特别是合同等法律文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重要作用。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证据,包括物品、标本、残留物等。
物证作为直接的物理证据,往往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它不仅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还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物证的展示需要通过鉴定和证明,只有在法庭确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或听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相片、影像等。
视听资料的出现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直观和可信,可以记录下具体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但是,相对于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较为容易被质疑,因此法庭对其的采纳会更为审慎,需要鉴定和认定其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具有特定信息和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对案件真相的直接表述,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询和辩护,法庭会对其言词进行评估和权衡,并结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做出判断。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评估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判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分析能力使得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一般鉴定意见是由经过法律认可的鉴定人或专家团队出具,法庭会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估和运用。
六、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进行的交流和记录。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是指以民事纠纷为争议主体,由民事法院根据民法对案件争议纠纷事实进行审理,并依据民法作出判决的诉讼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需要依据各自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凭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依据、根据。
证据的作用在于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实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后确定案件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一是书证。
书证是指由民事活动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信函、报纸、合同、章程、载明其当事人的有关身份、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文、文书、凭证、单据、收据、票据、账册、档案、账簿等文书。
书证的作用在于证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并能提供争议事实有关的意思表示。
二是证言。
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被法院传唤出庭,出庭回答有关问题,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作为争议事实依据的证据。
主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出示,证言证明对事实拥有个人直接、真实、独到的知识,可以提供争议事情的详细描述,可以提供事实依据或者结论依据。
三是物证。
物证是指与诉讼有关的各种客观的事物,也就是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书证和证言来证明争议事实的时候,法院可凭借物证来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包括人的身体、各种实物及其他客观事物。
四是照片和录像。
照片和录像一般用于证明客观事实,提供证据的双方可以拍摄客观事实的照片和录像,以提供法院确认事实及重要事实的依据。
五是鉴定书。
鉴定书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经过调查、论证、研究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书面鉴定,具有业主性、权威性和无可挑剔性,可以成为证据的有力依据。
六是其他证据。
还包括法律依据、伤病报告、证明书、报纸新闻、通讯录、杂项证据、实物等等。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在法律面前真实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上述就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介绍,仅供参考。
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400字)
法定形式的证据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支柱,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它的形式由我国
的《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见证。
书证是指法律赋予的有形的文件,是司法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如证件、合同书、信件、法院文书以及其他可以由书面符号表达的文件等。
书证有固定格式,字体、字号以及记载信息都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清晰,具有稳妥可信、权威性等特点。
物证是指可以由实物所表明并证明知识和真实情况、以及有据可查的提供信息
的事实性能力,如各类不可动物、不可动物等,这些证据可以表明犯罪分子的嫌疑。
见证是指立案审理过程中的现场证明或与案情有关的口头证言,即双方当事人
或者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书面作证也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见证证据也有相应规定,同时还受到证人形象、性格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法定形式的证据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支柱,其分类多样,且每种形式的证
据存在自身的独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合理的识别和判断。
民事案件书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我国,书证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为了规范民事案件书证的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书证的法律规定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书证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 特征(1)客观性:书证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固定性:书证的内容不易改变,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可复制性:书证可以复制,便于在诉讼中使用。
(4)证明力:书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书证的种类1. 文字书证: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合同、协议、信函、文件等。
2. 符号书证:以符号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印章、签字、图章等。
3. 图形书证:以图形形式表现的书证,如照片、图纸、图表等。
4. 视频书证:以视频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录像、光盘等。
四、书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书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明力:书证的证明力受以下因素影响:(1)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内容真实,证明力强。
(2)书证的完整性:书证内容完整,证明力强。
(3)书证的关联性:书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明力强。
(4)书证的合法性:书证的制作、保管、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证明力强。
五、书证的收集和提供1. 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书证,如查阅、复制、拍照等。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收集书证。
2. 提供(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书证,不得隐瞒、伪造。
(2)法院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书证。
六、书证的法律责任1. 伪造、毁灭书证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书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的概念和特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明文件。
它是法律上的一种证据形式,用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书证的特征是明确、具体、可复制和可保存。
一、明确书证的第一个特征是明确。
书证中所记录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存在歧义或模糊性。
只有明确的书证才能有效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一份合同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无法作为有效的书证来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关系。
二、具体书证的第二个特征是具体。
书证中所记录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不能存在抽象或概括性。
只有具体的书证才能有效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一份销售合同中必须具体说明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否则就无法作为有效的书证来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
三、可复制书证的第三个特征是可复制。
书证中所记录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保存和传递。
只有可复制的书证才能被多次使用,并且可以保存长期的时间。
例如,一份发票可以通过复印、扫描等方式进行复制和保存,以备将来的使用和证明。
四、可保存书证的第四个特征是可保存。
书证中所记录的内容可以通过保存的方式长期保存,以备将来的使用和证明。
只有可保存的书证才能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文件可以通过存档、备份等方式进行保存,以备将来的使用和证明。
总之,书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明确、具体、可复制和可保存等特征。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书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正确使用书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的名词解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提供的一切可以用于推定和证明事实的材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进行名词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证据规则。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证件、账簿等。
它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示合同、信函、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物质实物作为证据,比如现场物品、录像录音、实物等。
物证可以直接呈现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例如,一辆被损坏的汽车可以作为物证用来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通过证人口头陈述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证人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目击者、专家等。
证人的证言对于法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真实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通常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严格的质证和交叉审问。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意见书。
在案件中,某些特定的事实需要专门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来鉴定,这时法庭会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例如,在一起毒药案件中,法庭可能会委托化学专家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含有有毒物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现场录像、电话录音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和不可篡改性,法庭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度较高。
六、推定证据推定证据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推理而得出的可以证明其他事实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当无法直接获得某一事实的证据时,可以通过推定证据来推断。
例如,通过某人下落不明已有一段时间,可以推定此人已经去世。
七、鳞次栉比证据鳞次栉比证据是指多个证据相互印证、组合成整体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当某一主张无法通过单一证据得到证明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多个证据来形成证明链条,从而增加主张的可信度。
例如,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包括目击证人、商标注册证书、市场调查报告等多种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证据种类
第三章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一节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书证。
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2、思想内容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于一定物品上来表达的3、思想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
二、书证的分类(一)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书证和私书证。
(二)按书证的内容分,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三)以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
(四)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和节录本。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书证设定的有关适用规则与评析(一)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原件是一种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出示原件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之关系。
对《民诉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评析。
第二节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具有以下特征:1.可靠性较强。
2.稳定性较强。
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作用。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一)从实质看,物证是以物体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则是以物体上的文字符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从形式看,书证可以用副本、抄本、复印件来代替,而物证则不能代替。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物证设定的适用规则与评析有关适用规则所暴露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其中的多数缺陷与上述对书证设定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
主要体现在:(一)关于允许一方当事人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议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二)关于无法与原物核对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第三节视听资料一、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
3、不论是从来源上还是在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合法事实,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提供给法院审理的各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证据的性质和来源,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种书籍、文件、合同、信函、账簿、发票等。
书证作为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确凿性和客观性,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提交书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副本,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各种实物、工具、产品、痕迹等。
物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现场照片、指纹、DNA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摄像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现场取证视频等。
视听资料可以直接呈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划分。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提供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目击证人、鉴定人等。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真实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根据对案件相关事物的检验、测量、分析等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例如,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体等进行实地勘验,并将勘验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的证据材料。
勘验笔录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真实的案件现场情况。
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在民事案件中,书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书证的概念和种类1. 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书面性,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现;(2)具有证明性,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3)具有独立性,即书证的内容不依赖于其他证据。
2. 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书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照形成方式,可分为原始书证和传来书证;(2)按照制作目的,可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3)按照证明内容,可分为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证明法律关系成立、变更、终止的书证、证明事实的书证等。
三、书证的效力1. 书证的证明力书证的证明力是指书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具有证明力。
书证的证明力由以下因素决定:(1)书证的真实性;(2)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书证的制作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因素。
2. 书证的证明力等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书证的证明力等级如下:(1)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最高;(2)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依次降低;(3)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其证明力最低。
四、书证的收集和审查1. 书证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书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法院收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书证。
(3)证人提供:证人知道书证的,可以要求证人提供。
2. 书证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书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合法性审查:审查书证的制作、提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关联性审查: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4)证明力审查:审查书证的证明力等级。
法律规定书证形式证明力(3篇)
第1篇一、引言书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极高的证明力。
在我国,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证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书证形式证明力进行探讨。
二、书证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可以是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录音录像等。
2. 特征(1)客观性:书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2)稳定性:书证在保存过程中,不易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
(3)可复制性:书证可以复制,便于在诉讼中出示和保管。
(4)可审查性:书证的内容可以经过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书证形式证明力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书证是证据的一种。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同时,法律规定了书证的形式证明力:(1)书面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证明力较大。
(2)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书证,其证明力较小。
(3)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书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2. 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书证是证据的一种。
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同时,法律规定了书证的形式证明力:(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书证,其证明力较大。
(2)物证、鉴定结论等书证,其证明力较小。
(3)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书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3. 其他法律法规(1)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较大。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较大。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较大。
民事诉讼中的书证
民事诉讼中的书证 书证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形式,⽽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布料以及⽯块等。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的⼀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常重要的作⽤。
2.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根据不同⾓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 (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的分类。
分为公⽂书和私⽂书。
公⽂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书。
私⽂书是指公民个⼈制作⽂书。
区分意义在于判断⽂书是否真实的⽅式不同。
根据最⾼⼈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
之所以公⽂书证的证明⼒⼤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定程序和格式,在⾏使⾃⼰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书。
例如⼈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
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应⾼于其他书证。
(2)以⽂书的内容和所产⽣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的分类。
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记载⼀定意思表⽰或⾏为⽽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
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
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为⽬的的书证。
如⽇记、信件等。
依据该标准进⾏的划分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具有较强的证明⼒。
简述书证的特征
简述书证的特征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通常是指书面文件、公文、合同等。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具有证明权力。
书证是法律上被承认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一定的
证明力和证明效果。
在诉讼中,书证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支持当事
人的主张。
2. 具有固定性。
书证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具有较强的固定性和
稳定性。
它不像口述证言那样容易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影响而发
生变化。
3. 具有可复制性。
由于书证是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的,因此可以进行
复制、传播等操作。
这使得它具有更广泛的应用价值和使用范围。
4. 具有保密性。
在一些需要保护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书证可以
通过加密、密码等方式进行保护,从而提高其保密性和安全性。
总之,书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证据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而
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不仅可以作为诉讼中支持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依据,
还可以用于商业合同、公文文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
书 证
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大致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用数字、图画、印章来证明案情的或者用其他方式表露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
总之,对于是否是书证,是根据其是否是用其内容或者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与记载内容或者反映思想的载体没有多大关系。
通常在诉讼中适用的书证有以下几种: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
如: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任职免职的文书等。
2.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系的书证。
如行为人来往的账册、票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经济合同、书面遗嘱等。
3.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等。
4.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乃至各种文字广告等等。
5.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
6.各种红头文件、公正文书、裁判文书等等。
(二)特征:1.所记载的内容一定是人的意思表示,所见所闻、内心活动。
2.记载行为一定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3.记载的方法和材料都没有特定的限制。
二、书证的分类:(一)公文书与非公文书划分标准:是否是国家机关以其相应的职权所作的文书。
(二)特定文书与一般文书划分标准:是否要求文书在形式上有特定要求。
(三)处分文书与报道文书处分文书的内容中有处分公民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书,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如遗嘱、合同。
报道文书是书证中所记载或者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如日记、会议记录、诊断书等。
(四)原本与复制件原本指文书制作者最初制作的文书。
复制件指在原本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所形成的文书。
(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可靠性不强)三、书证的使用规则:1.优先规则:(1)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2)档案、经过公证、登记的文书,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文书。
(3)当事人共认的书证,当然采纳,可以不言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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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之一:书证的定义特征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
(七)鉴定结论;
(八)
(九)勘验笔录。
(一)
(二)书证的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普遍、大量地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具有突出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三)
(四)书证的特征。
1、一定的文字、符号、图案是书证的表证,而它们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则是书证的特质,凡书证,均为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
2、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即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
形式证据力是指书证本身是真实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且制作的手续合法、完备;实质证据力该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书证只具有形式证据力,而不具有实质证据力,则该书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书证的分类。
1、根据书证的内容和法律效果,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凡具有能够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直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书证,称处分性书证。
如委托书、遗嘱、合同等。
凡单纯记载、报道某些事实,本身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书证,称报道性书证。
如日记、公民之间的来往信件等。
2、根据书证的形式,可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
普通书证是指法律并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只要求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书证。
如收条、借条。
特别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
如商标、结婚证、涉外公证的认证文书等。
3、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
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
如公证书、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书面材料,如私人信函、借条、公民个人制作的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