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强制措施》课件

《强制措施》ppt课件汇报人:2023-12-14•强制措施概述•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目录•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强制措施的案例分析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与性质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调查、检查过程中,依法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性质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保障行政执法顺利进行。
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树立行政机关权威。
意义强制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具体适用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种类02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0102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性保障措施,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证据条件必要性条件比例性条件必须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030201不得超范围、超期限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限制对于特定情况,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可以依法适用特殊的强制措施。
例外适用条件的限制和例外03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强制措施的定义和性质实施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实施程序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概述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报批和批准程序监督和执行程序确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制定强制措施方案实施强制措施010203040506实施程序的步骤和流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充分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确保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01020304实施程序中的注意事项04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执行方式执行机构执行方式的选择执行机构的职责执行方式与执行机构01020304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法院、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监督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机构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强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执行不力、滥用职权、监督不到位问题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对策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具体措施执行与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05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救济途径的定义救济途径是指当强制措施被采取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CompulsoryMeasures)指的是政府或组织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目标,或者由政府或组织强制要求遵守的规定。
这些措施一般用于解决特定的问题,比如防止犯罪、减少污染、维护民族利益等。
强制措施可以分为法律强制措施和非法律强制措施。
法律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是依法施行,如处罚、暴力强制等,但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依法施行,比如在本国和外国关系紧张时,政府可以采取特殊的措施,比如武力干涉等。
非法律强制措施指的是非法律强制执行的各类措施,包括审查、监督、检查等。
这些措施的管理目的是确保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贯彻,以及促进政府的所设定的目标和政策的落实。
此外,强制措施还可以细分为制裁性强制措施和非制裁性强制措施。
制裁性强制措施指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如对抗性处罚、拘留和强制隔离),来强制性地要求某人或群体遵守规定或减少活动。
相比,非制裁性强制措施是通过一些激励性措施,比如增加奖励或资助、减少税收以及其他形式的激励,以促进某种行为,从而强制性地要求某人或群体遵守某项政策或减少某些行为。
总而言之,强制措施是政府采取的必要手段,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当政府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或党的政策的行为时,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法治的实施和政策的执行。
强制措施大多由政府定义并执行,但有时也可由私营组织定义和执行,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百姓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措施有它的局限性,为了达到最大的效果,它需要得到政府的坚定支持和广泛的民众支持,以及一个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环境。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行使我们的权利,为实现政府政策的目标和维护公民权利而努力,同时坚持法治精神,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保证法治的实施和政策的贯彻,对侵犯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按法处理,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管,以使它们不会受到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1.种类不同
2.性质不同 3.对象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
刑罚
行政处罚
拘传、取保候审、监 管制、拘役、有期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居住、刑事拘留、 徒刑、无期徒刑、 吊销许可证执照
逮捕
死刑
保障与防范措施(目 法律制裁(目的: 法律制裁(目的:惩罚 的: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与改造罪犯) 与教育违法者)
3.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 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只能是“法院”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侦查、起诉、审判 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 段”
刑事诉讼法
山东示民范大事学诉校级讼精品法课程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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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 4. 拘传程序:
•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 (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 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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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的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或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或执行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它通常是通过法律或法规授权,以合法的方式对违反规定或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制裁。
强制措施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 拘留拘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罪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追捕、销毁证据或继续犯罪行为。
拘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构进行实施,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2. 拘束拘束是指为了维护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人实施的一种短期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束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商场、车站等,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使用拘束力量将违规者限制在指定区域内,以防止其继续扰乱秩序。
拘束的时间一般较短,并且需要符合合法、公正和必要原则。
3. 扣押扣押是指国家依法对涉嫌非法活动的人或物进行查封、冻结或没收等行政措施的一种强制手段。
扣押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扣押可以对涉案财物、非法商品,以及违法人员的资产进行限制和剥夺,以实现惩罚、预防和赔偿等目的。
4. 入侵入侵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对他人领土、领空或水域的强制行为。
入侵通常发生在战争、边境争端或反恐等紧急情况下,国家为了自保和维护国家利益可以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
然而,入侵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
5. 拆除拆除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或保护环境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拆除通常发生在违法建筑物、违规设施、有害产业等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拆除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并且需要符合程序正当性、因果关系和补偿原则。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不能随意滥用。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 施。
三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留的执行
1、 批 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的。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 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 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3)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我国刑诉中的逮捕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在含义上 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逮捕仅指逮捕行为,而 不必然引起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则 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羁押状态。 所以,在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时,应当从严拿 捏,不管对逮捕的证据条件作何种解释,都必 须达到能够证明被逮捕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程 度,否则容易造成错捕、滥捕。
刑法案例8强制措施

汇报人:日期:刑法案例8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对涉案人员采取了拘传、拘留等措施。
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处理过程争议焦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关判例犯罪事实的认定总结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细描述在本案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对一系列证据的仔细分析和比对得出的。
首先,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
其次,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发现了受害人的伤痕和死亡原因,进一步印证了犯罪事实。
此外,嫌疑人的口供和指纹等证据也与事实相吻合。
总结词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责任总结词合理合法、符合程序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首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
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遵守了程序规定,确保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的适用案件的定性01020304案件性质涉及罪名案件背景法律定性审判结果社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影响030201处理结果与影响加强法律宣传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启示感谢观看THANKS。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27-32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强制措施-司考题课稿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历年司考题
• 1.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 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年 单选第26题) •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 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 满 •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Hale Waihona Puke • 9.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 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 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 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 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 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 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单选33】 •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 1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 行?【2002单选23】 • A.判决生效后执行 •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 14.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2011多选 67】 •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 B. 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 事实 • C.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的 • D.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 证属实的
刑法案例8强制措施

要点二
适用条件
逮捕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如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要点三
程序和期限
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逮捕后 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 所在单位。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根据案 件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 超过2个月。
保障被害人权益
对于被害人而言,强制措施的采取 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 进行报复或者威胁,保障其合法权 益。
02
强制措施的具体应用
拘留
01 02
定义和性质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防止犯罪嫌疑 人逃避诉讼。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方向与目标
改革方向
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保障人权、强化程序制约、提高强制措施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标
改革目标应确立为构建科学、合理、严谨的强制措施制度,确保其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明确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程序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 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强制措施的正确 实施。
THANKS
感谢观看
刑法案例8强制措 施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强制措施概述 • 强制措施的具体应用 • 强制措施的司法实践 • 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01
强制措施概述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性质
01
02
03
强制性
强制措施是依法采取的强 制性手段,具有强制性, 被采取措施的人必须服从 。
09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强制措施

(3)保证金的没收: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 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 义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 机关报告;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进行的;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d)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击报复的。
机关保存。
(五) 期限、 变更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对于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 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 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 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 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 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住处执行。 (2)(a)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 所执行。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行。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有 碍 侦 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 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杀 或者逃跑的;(3)可能导致同案犯 逃避侦查的; (4)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 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5)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公民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到公、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到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现行犯或在逃犯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三)拘传的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 县级以上公安、 司法负责人 申请 签发 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1、《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案件经办人
(五)文书实例 五 文书实例
三、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 ——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留置盘问——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有以下法定情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 24小时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8小时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所采取的暂时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精心整理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不告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它诉讼参与人为一般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2.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反过来宣告某人无罪,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不立案、撤案、不起诉都表明某人无罪。
1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4.西方无罪推定的三个必然条件:一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国的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二是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三是控方证明不了的要疑罪从无。
1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口诀:轻告时,赦他死。
其。
权7这4院直接自诉)的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刑法分则四五章可能判3年以下的;对于以上8种案件,若证据不足法院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可能判3年以上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报案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转自(必须先公诉再自诉,被害人应先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如不追究再到法院自诉)主要包括4种情况:有证据、被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但公检没有追究刑责的。
强制措施

第八章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一、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使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对象的唯一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剥夺权利有人身性。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处分(4)目的具有预防性。
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二、意义(1)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2)防止继续作案、再犯新罪。
(3)防止自杀、自残、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4)震慑社会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5)可以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情绪,有利于社会安定。
三、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4、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四、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
强制措施是为了防范和保障,不是为了惩罚。
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使用的对象是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而刑罚的适用对象是已经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人。
3、使用的机关不同。
有权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4、稳定性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相对的可变性。
可随案情变化而变更或撤销。
而刑罚则相对稳定,判决已经生效,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在执行程序中以法定程序减轻不得变更。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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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表8-2 强制措施原则
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 适用强制措施 【BT法考.应试技巧】羁押只有在有必要时方可适用,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 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者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
《拘传证》/《拘 传票》 不可口头
《传唤通知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节 种类★★★★★
【例题·多选题】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20266)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一、拘传与传唤(公检法/公检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 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力度最轻)
第二节 种类★★★★★
主体 对象 程序
表8-4 拘传具体规定
公检法机关 【BT法考.应试技巧】这是唯一一个公检法3个机关都可决定、都可执行的强制措施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T法考.应试技巧】 (1)对证人、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适用拘传 (2)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是强制措施

什么是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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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侦查和审判⼯作的顺利进⾏,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现⾏犯和重⼤嫌疑⼈和特定⼈的⼈⾝⾃由强制剥夺或者限制的⽅法。
强制措施的特征:
1.强制措施是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权的⾏为。
2.只有司法机关可以⾏使这项权⼒。
3.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4.适⽤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和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5.以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为⽬的,不得把强制措施作为变相惩罚。
6.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进⾏。
《刑事诉讼法》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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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高检规则》第109条)
④保证金的收取: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刑诉法第70条)
⑤保证金的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诉法第71条)
保证人保证
适用的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③其他。(《高检规则》第87条、《高法解释》第117条)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诉法第117条)
③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高检规则》第80、195条)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三、取保候审★★★(表-59)
决定机关
公检法(且决定保证金的数额)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72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范围
①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①暂扣保证金;②故意犯罪的,没收;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
期限
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四、监视居住★★★(表-60)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
目的具有预防性
它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时间具有临时性
必须记住每种强制措施不同的适用期限
注意:①扭送的性质:不是强制措施;②扭送的主体:任何公民;③扭送的对象: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刑诉法第82条)
二、拘传与传唤★★(表-58)(刑诉法第117条)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强制措施的特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核心考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强制措施的特点(表-57)
主体特定
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象特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内容特定
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规定的后果(刑诉法第69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人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适用条件(刑诉法第65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诉法第65条)
禁止性条件
保证金保证
①保证金的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高检规则》第90条)
②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③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刑诉法第70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法定义务(刑诉法第69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刑诉法第69条)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区别拘传传唤★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强制力
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主体
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公检法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口诀:“一人为私、二人为公”)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时间
★★★
①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67条)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刑诉法第68条)
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②刑事责任
责任认定主体
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六机关规定》第14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即上述适用条件的③④)的除外。(《公安部规定》第78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刑诉法第66-68、70、71条、《六机关规定》第14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