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黑安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7〕78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1.应急组织体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黑安监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发〔2010〕88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定于8月末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8月23至31日,分5个检查组对各市(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三、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持证情况。
2、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情况。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因省内已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本规定所称生产企业仅指省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点等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第三条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据本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申报确认由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两级烟管办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烟管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公布。
上级烟管办发现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可提请或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章列管依据第五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一)向未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三)未按规定在产品上张贴流向标识码的;(四)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五)销售超标准、超药量烟花爆竹的;(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七)销售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烟花爆竹的。
第六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一)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在储存仓库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两次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或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地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四)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的;(五)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六)违反规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或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七)违反规定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年内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九)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88.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指:(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石油射孔弹、防雹弹;(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转为民用的军用爆破器材;(四)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名单,按公安部〔84〕公发(治)23号文件公布的名称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农、林、铁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六条凡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应由单位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由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分别发给《爆炸物品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安全员作业证》,如不适合继续从事上述作业的,应收回作业证。
单位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设在城市市区、居民聚居区和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趵距离内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我省爆破器材生产的行业归口管理机关是省机械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机械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通知》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4•【字号】黑安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11.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0〕5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活动取得实效,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7日开始到2011年春节前,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防控”统一行动(以下简称“三大”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集中时间,整合力量,统一行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控制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2011年元旦、春节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
(一)煤矿安全1.深入推进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90号)要求,做好国有重点煤矿今年实施的99项瓦斯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谋划明年瓦斯治理工程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从严规定产品种类 、规格 、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 指标 ,取 消个 人燃放 的小礼花类 、摩
见:
一
、
总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的 理 念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坚 持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强化企业安 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落实部 门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切 实 加 强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运 输 、燃 放 等 各 环 节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严 厉 打击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促 进 烟 花 爆 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安 全 管 理 水 平进 一 步改 善 和 提 高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监 管 机 制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形 成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产 长 效 机 制 ,烟 花 爆 竹 事 故 明 显 减少 。
二 。 一 。 年 十二 月 二 十八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 监管总局等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烟花 爆 竹 安 全 监 督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 发 E O O 5 2 l } 3号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第 3期
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牵头 的 “ 非”工作 责任 制 。对 “ 打 打非 ”工作 职 责落实不 到位 、查处不力 ,甚至 姑息迁 就 、包庇 纵容 的,要依 法严 肃追 究有 关单位 和人 员的
责任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黑安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6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证(延期)工作重要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许可证发证(延期)工作,依照国家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要求严格审核安全条件,全力推进发证(延期)工作开展。
二、及时监督企业主动做好发证(延期)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对发证(延期)工作要求,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督促企业按期提出发证(延期)申请,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安全评价、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申请准备工作。
三、全面落实发证(延期)审核责任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是发证(延期)材料受理审查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负起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召开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联络员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召开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联络员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黑安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召开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联络员会议的通知(黑安办发〔2011〕114号)省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定于12月12日召开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次联络员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准时参会。
一、时间、地点会议时间:12月12日(星期一)10时。
会议地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楼B区会议室(哈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省政府第二办公区)。
二、参会人员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王雪冰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处长刘惠军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杨福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处长付伟东省工商局企业处调研员吕韫辉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孙铁夫哈尔滨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崔振达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爆处处长三、会议内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事项。
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姜子中于本源办公电话(传真):87019155,87010360手机:139****2971,138****1427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黑安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3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切实加强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能进能出、保持活力和创新力原则,经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安全生产专家,新聘孙宪森等57名同志为省安全生产专家,解聘吴军等15名原省安全生产专家。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调整名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6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调整名单一、非煤矿山专业组新聘:孙宪森于爱国郭德伟丛培建侯风才陈显进郭志伟马慧国杨伯军张建新李景海解聘:吴军徐慎荣王主恩二、冶金建材等专业组新聘:周明王艳丽三、危化品、烟花爆竹专业组新聘:曹子明杨国祥刘利国张洪澎姚晓华陈建滨葛艳杰赵海波熊运辉刘钢强杨伟吴晓玲唐颖梁春雨张全义孙家龙解聘:武廷魁吕宝华李山范欣方赵景森杨林赵月三张学丰李红伟刘忠义徐学安苏显军四、职业健康组新聘:张吉芳周春荣王晶焦炜栾耀君杨超曹立群苏德林倪靖滨吴宪春蔡兴晨王雪航王岱英梅雪松刘秀梅马玉杰扈鹏超李宏伟石福军高晓丽刘长福刘志峰彭崇刘晓秋五、安全社区组新聘:王新元张秋昊齐彦龙李金鑫。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黑安监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中。
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和批发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工作,统一批发许可编号原则,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零售经营企业布点规划需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以2013年12月1日前在省安全监管局和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为基数,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黑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通知》是继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以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明确要求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产品质量等各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把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2010年,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全部关闭,今后我省不再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黑安监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2〕2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要求,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2012年底前,原则上所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都要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以上标准。
2012年底前到期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2012年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企业,要求必须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在提交核发许可材料时一并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2012年末经营许可证没有到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也要抢前抓早,积极主动,在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可单独提交评审报告,在省、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013年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工作全部结束,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30%以上的批发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4•【字号】黑安监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0〕33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要把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点任务来抓,通过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和治理,进一步整顿我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我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黑龙江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整顿治理工作方案我省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市场安全管理还不到位,隐患和问题较多。
根据省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和治理,进一步整顿我省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市场秩序,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我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全省所有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否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否按许可的销售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否销售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格企业配送的产品,并与批发销售企业签定供销合同。
(四)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黑安监三函[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黑安监三函〔2014〕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有关设计院,省内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补充调整,现请各地、各单位推荐具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家条件的人员,具体通知如下。
推荐的专家条件:一、推荐范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医药生产单位,有关设计院,省内安全评价机构。
二、人员条件1、专业:化工工艺(包括石油化工)、设备、电气、自动化、化工仪表;医药生产工艺、设备、自动化专业;火工专业;安全工程专业。
2、职称:高级工程师、高级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3、学历:大专以上学历(火工中专以上学历);4、其它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科学严谨,作风扎实,公道正派;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本专业企业情况,实践经验丰富。
身体健康,6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本人有意愿成为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三、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于2014年3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以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上报省安监局三处,省局将根据个人条件,结合志愿确定省局安全生产专家。
联系人:车俐春联系电话:*************邮箱:chelichunwh@126.com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2014年3月13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临时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临时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黑安监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临时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0〕126号)齐齐哈尔、佳木斯、黑河、绥化市安全监管局:为解决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关闭后已生产的产品销售问题,经省安全监管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已关闭的7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关闭和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黑安发〔2010〕41号)要求实施停产关闭的7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即:黑龙江省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绥化市万英花炮有限公司、海伦市烟花厂、黑龙江庆东集团烟花厂、青冈县爆竹烟花厂、黑龙江富乐烟花有限公司。
二、发证机关临时许可证由上述7户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
三、许可证载明内容临时许可证使用现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样本(正本1份,副本2份),载明内容中:企业名称填写原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编号填写临时;经营范围填写原生产范围;地址填写原生产许可证地址;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取得临时许可证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有销售礼花弹及其他A级烟花爆竹产品或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一律吊销临时许可证。
(二)严格管理,依法经营。
取得临时许可证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和超量储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
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5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5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
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营销秩序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喜庆活动需要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制。
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省供销社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
省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日用杂。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06]14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11.16【实施日期】2006.1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147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关系到千家万户,发证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因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精心准备、认真筹划,做好本地区实施经营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国家赋予的职责,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指导帮助经营单位做好许可证申请的准备工作和安全评价工作,确保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严格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销旺季安全生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销旺
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08]11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0.06
【实施日期】2008.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销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119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四季度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事故频发的高峰季节,为保证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形势稳定,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今年8月末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了反弹高发的势头,相继发生了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鑫鑫花炮厂“8.30”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形势严峻。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
府近期也做出多项工作部署,要求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薄弱,季节性集中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充分认识四季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目前开工的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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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1]3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36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2010年11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0〕30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三个重要文件(以下简称“三个重要文件”),对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打非”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现就我
省贯彻落实“三个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传达“三个重要文件”精神
“三个重要文件” 已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网站登载,省局已通过电子邮件将“三个重要文件”发到各市(地)局危化科(处)通讯电子邮箱中,请各市(地)局及时下载,把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及时贯彻传达到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二、强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
(一)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
要监督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建立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
(二)严禁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摊点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权转包、租赁;严禁倒卖、出租及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三)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四)做好销售剩余产品的返库工作。
各地要加强监管临时销售摊点剩余烟花爆竹,督促及时返库,妥善保管,分类储存,严禁将剩余产品储存在民宅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