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概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车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机动车的使用年限通常为15年。
超过车龄限制的机动车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2. 技术状况标准: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要求。
例如,车辆的发动机、排放系统、刹车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果车辆经常出现故障或无法通过车辆技术检测,可能会被判定为不符合技术状况标准,需要强制报废。
3. 车辆事故标准:机动车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身变形或关键部件受损,可能会被判定为不具备安全性,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4. 环保标准:机动车的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如果车辆的排放超过规定限值,可能会被判定为不符合环保标准,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5. 使用期限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的营运期限通常为10年。
如果车辆超过营运期限,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使用期限标准,需要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并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
因此,在了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时,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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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模版(二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车辆更新换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的报废管理,包括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车龄、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等要求。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四条机动车车龄标准为:(一)轿车、货车:达到15年及以上的车龄。
(二)客车、摩托车:达到20年及以上的车龄。
第五条机动车行驶里程标准为:(一)轿车、货车: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
(二)客车、摩托车: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第六条机动车状况标准为:(一)车辆严重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车辆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部件无法正常运转,无法修复的。
(三)二次保险复审不合格的。
(四)车辆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第七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报废程序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废。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则以下方式进行报废:(一)自行将机动车送至指定报废场所进行报废。
(二)委托相关单位或报废场所进行报废。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前应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报废。
第十一条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所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辆购置发票或其他证明购车合法的材料。
(三)报废手续费。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报废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出具报废证明。
第十三条报废证明应包括报废车辆的车辆信息、报废日期等内容。
机动车所有人应保留好报废证明。
第四章报废场所管理第十四条报废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确保车辆报废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报废场所应设置完善的车辆拆解、报废验证等设施,确保机动车得到全面拆解和回收利用。
第十六条报废场所应当及时将报废车辆的信息上报至车辆管理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报废车辆的零部件和材料应经过环保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
2023年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报废标准
2023年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报废标准2023年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引言2023年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我国对于机动车报废政策的重大改革,对于整个机动车行业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这一标准的背景、意义、实施细则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的政策。
一、背景和意义1. 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当前交通和环保形势的真实需求。
当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老旧车辆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制定新的强制报废标准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2. 强制报废标准的出台将有效减少老旧车辆的数量,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质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推动我国机动车产业升级,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
这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出行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细则1. 强制报废标准主要针对哪些车辆?是否包括私家小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标准所涵盖的车辆范围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细则内容。
2.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发布,强制报废标准将主要针对超过15年的小汽车、超过10年的货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超过8年的校车和教练车等车辆。
这一细则覆盖了私家小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可谓深度和广度兼具。
三、可能带来的影响1. 对于汽车产业的影响: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将带动汽车更新换代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向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
2. 对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强制报废标准的出台将减少老旧车辆排放的污染物,降低交通事故风险,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推进绿色交通,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2023年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出台是我国加快推进交通领域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掖,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理念,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
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强制报废标准第六条按照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汽车报废标准》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大大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在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机动车报废标准
机动车报废标准机动车报废标准是指车辆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等情况下,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方面来介绍机动车报废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对于机动车报废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不等。
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需要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2. 技术状况,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或者损坏无法修复的情况,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3. 环保标准,国家对于机动车的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4. 报废程序,国家规定了机动车报废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办理报废手续、车辆回收等流程。
地方标准。
除了国家标准外,不同地区也可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可能会对机动车报废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交通和环境状况。
机动车报废标准的执行。
为了保障机动车报废标准的有效执行,需要政府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多方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执行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推动报废车辆的资源化利用和环保处理。
总结。
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地方应加强协调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机动车报废工作向着更加规范、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为建设美好的交通和环境环境贡献力量。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辆报废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推动绿色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我国也将实施新的车辆报废政策,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汽车报废处理,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背景二、政策内容1. 强化车辆报废标准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提高车辆报废标准,明确规定汽车报废的条件和程序。
所有在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汽车必须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不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的汽车,也将要求强制报废。
2. 推动汽车报废回收新的车辆报废政策将进一步加大对汽车报废回收的力度,鼓励和支持汽车回收企业开展报废车辆的回收和处理。
政府将建立完善的汽车报废回收体系,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3. 促进汽车更新换代为了鼓励车主更新汽车,政府将加大对旧车报废和新车替换的补贴力度。
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购买新能源车辆的车主一定的奖励和优惠,鼓励广大车主主动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车辆。
4. 规范报废处理流程新的车辆报废政策将规范和管理汽车报废处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加强对汽车报废企业的监管,规范其报废处理行为,保障车辆报废的环保和安全。
5. 完善法律体系为了有效推动车辆报废政策的落实,政府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车辆报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严格执法,确保政策的落实效果。
三、政策效果1. 促进汽车产业升级通过加强车辆报废政策的执行,将促使汽车产业加快升级和转型,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的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
2. 减少环境污染强化汽车报废标准和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有效减少废旧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构建绿色低碳的城市交通环境。
3. 促进经济发展车辆报废政策的实施将拉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推动汽车报废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工作,特向各位同事发布如下通知:一、背景。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报废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老旧汽车的报废处理不规范,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也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卫生构成了威胁。
因此,制定和发布汽车报废标准势在必行。
二、发布标准的意义。
1. 促进汽车更新换代。
通过规范汽车报废标准,可以鼓励车主及时淘汰老旧车辆,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环保型汽车,推动汽车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 减少环境污染。
老旧汽车的报废处理不规范,会产生大量废旧零部件和废弃油漆等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制定汽车报废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范汽车报废标准,可以推动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降低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发布标准的工作安排。
1. 研究制定标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深入调研,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报废标准,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可行。
2. 宣传政策法规。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汽车报废标准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车主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响应政府政策,支持汽车报废标准的实施。
3.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报废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
汽车报废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汽车报废标准的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车辆报废相关政策
车辆报废相关政策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车辆报废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控制废旧车辆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一、车辆报废标准
1.车龄标准: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汽车行驶年限为15年,超过15年需强制报废。
但是,各地也有针对不同类型车辆的具体规定,如卡车、公交车等。
2.排放标准:国家对新车的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旧车的污染排放也需符合相应标准,否则需强制报废。
3.安全标准:严重受损、无法通过安全检测等车辆需强制报废。
二、车辆报废处理方式
1.政府回收:政府会通过拍卖、回收等方式将废旧车辆收回,并进行环保、拆解处理。
2.自行处理:车主也可以自行将废旧车辆交给拆解厂进行处理,但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手续。
三、车辆报废补贴政策
为鼓励车主主动报废旧车,各地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包括报废补贴、购车补贴、置换补贴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补贴标准不同,具体政策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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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国家依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的一种管理措施。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报废: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二、车辆被依法扣押,拒不接受强制报废;三、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满未办理解封、解押手续的;四、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满后拒不接受强制报废的;五、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满后办理解封、解押手续时不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强制报废是对机动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它可以有效地防止老旧机动车的继续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
强制报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排放标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尾气排放,如果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会对车辆的排放进行严格要求,超过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
二、安全标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将对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要求,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系统等,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
三、技术标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维护和保养,如果车辆的技术状况严重滞后或者无法保证正常运行,将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会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要求,如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故障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
总的来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并对其车辆所有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此来规范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尾气污染和交通事故,各国纷纷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定义、背景、实施和影响等方面的内容,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和了解。
第一部分: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成为了现代社会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机动车的增多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尾气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引发的人员伤亡。
为了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各国开始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二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定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指政府针对机动车年限、燃料效率、排放标准等方面制定的强制报废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机动车的使用寿命,使老旧车辆尽早淘汰,从而减少尾气排放和交通事故。
第三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背景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源于对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尾气排放成为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同时,因为老旧车辆的安全性能差,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也居高不下。
针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以限制老旧车辆的使用。
第四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的法律法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政府通过立法确定报废标准,要求机动车所有者在达到报废标准后强制报废车辆。
相关部门负责对报废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报废车辆的报废补贴或优惠政策,鼓励车主主动报废老旧车辆。
第五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影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对环境和交通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报废老旧车辆能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强制报废标准可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此外,报废补贴和优惠政策鼓励车主更新车辆,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发展。
第六部分:结论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为了解决机动车增多导致的环境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措施。
强制报废车辆最新规定
强制报废车辆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强制报废车辆是指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强制报废处理的规定。
这是为了实施节能减排,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升级和环境保护的举措。
1. 报废标准:强制报废车辆的标准主要包括车龄、行驶里程和车辆排放等方面。
通常来说,私家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6年,货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
超过这个使用年限的车辆必须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此外,一些旧的燃油车排放超标的车辆也需要强制报废。
2. 报废程序:车主需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报废车辆的手续。
提交相关证件和信息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车辆进行核查,并核发相应的报废证明文件。
车主需要将车辆带到指定的报废场进行拆解处理,确保车辆不再能够正常行驶。
3. 报废奖励:为了鼓励车主主动报废旧车,一些地方采取了报废奖励政策。
车主将旧车报废后,可以获得一定的报废奖励金或者置换补贴,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或其他政府指定的环保车辆。
这一政策不仅可以刺激市场需求,还可以提高环保意识,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4. 处罚措施:一些车主可能存在拖延报废或者私自改装车辆的情况。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会采取处罚措施,如罚款、扣车等。
此外,强制报废车辆如果继续上路行驶,将会面临高额罚款和扣车处罚。
5. 对社会的影响:强制报废车辆的实施将有助于淘汰老旧车辆,提升整体的交通运输环境。
强制报废车辆可以减少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同时,通过报废奖励政策的引导,可以促使消费者购买更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推动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
此外,报废车辆的拆解处理也可以回收利用废旧材料,减少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强制报废车辆的最新规定旨在推动交通领域的绿色发展,减少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在交通安全和全民健康的大前提下,这一举措是有益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良好的政策执行和不断完善的机制,以确保规定的顺利推行和产生预期效果。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物资部(已撤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布日期】1990.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买卖合同,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6月25日)《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增加废钢铁的回收,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1980年以来,曾多次做过布置,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1986年至1989年四年间共报费更新汽车四十三万辆。
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汽车报废更新的进度还不够快。
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对“旧汽车更新,要作为一项配合汽车生产和节约能源的措施,强制一部分小汽车、卡车按一定标准更新。
请公安部认真配合,更新的汽车要确定不再使用,做到换车不增车”的指标精神,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步伐,加强对旧车市场的管理,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由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政策性强,衔接工作难度较大,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领导。
汽车更新改造工作,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计(经)委牵头,各地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好计划、物资、公安、交通、财政、控办、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进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文(二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机动车废旧化的问题。
废旧机动车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公共交通安全也带来了较大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概述本文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主要包括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界定、报废标准的具体要求及标准的执行等内容。
三、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界定1. 报废车辆的定义报废车辆是指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或跑完规定里程的机动车辆,或者因严重事故、火灾等原因无法修复或重新使用的车辆。
2. 报废年限的规定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品牌,报废年限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及特种车辆三个类别。
乘用车的报废年限一般为15年,商用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特种车辆的报废年限根据具体用途进行规定。
3. 规定里程的界定乘用车、商用车及特种车辆的规定里程分别为20万公里、30万公里及10万公里。
超过规定里程的车辆,将被视为达到报废条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四、报废标准的具体要求1. 车辆外观及车身结构车辆外观不能有明显的凹陷、破损或变形情况,没有明显的生锈或腐蚀迹象。
车身结构必须良好,没有变形、断裂等情况。
2. 发动机及排放系统发动机不能存在严重的异响、故障或渗漏现象。
排放系统必须正常运行,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得有明显的烟雾排放。
3. 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必须能够正常工作,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刹车片磨损情况应在合理范围内。
4. 悬挂系统及转向系统悬挂系统不能出现渗漏、损坏等情况,悬挂装置应正常;转向系统须灵活可靠,没有松动、漏油等问题。
5. 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包括座椅安全带、安全气囊、防爆玻璃等。
这些安全设备必须完好无损,能够正常运行。
六、标准的执行1. 报废车辆的处理一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车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申报为报废车辆。
报废车辆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以废旧车辆为主要材料进行回收利用,将废旧车辆拆解成零部件,再进行再利用;二是以废旧车辆为母体进行再生利用,通过技术手段对废旧车辆进行修复,并重新投入使用。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11.18•【文号】公交管[1997]261号•【施行日期】1997.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
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规定的
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条规定审批。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9座(含9座)以下⾮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不需要审批。
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18⽇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
六、右置⽅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规定执⾏。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
本通知⾃发布之⽇起实施。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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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旅游客运”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
如何办理报废手续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根据公安部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到了报废期,有些车主嫌报废吃亏,抱着侥幸心理开着报废车继续行驶,有的人将报废车转卖或转借,或者把车辆零件拆开私自买卖。
其实如果车辆不及时报废,会有很多潜在的隐患。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此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