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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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局2011第11号文

国局2011第11号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
2011年第11 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共8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遵照实施,依法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布日期】2005-09-15【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完整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完整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文件控制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文件的编制、审核、批 准、发放、保管、修订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资源管理
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与检查要求
内部审核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 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不合格品控制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监管,防止无证企业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 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提升产业水平
通过加强后续监管,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和质量管理,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定义与概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指国家对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 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颁发的准予生产 特定产品的证明文件。
后续监管
指在获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政 府部门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 证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引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规
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 查与处罚规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社会责 任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 结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 生产许可证要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地址迁移、生产设备重大改造等情况,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流程
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并补充或更新相关资料,经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吊销规定
吊销情形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假申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发证机关有权 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对生产工业产品的企业进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审查和认证证明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查、颁发、变更、续展、撤销和注销等行为。

第二章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四)工业产品规格、结构图、工艺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六)工业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七)其它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补正,并在收到企业补正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续展第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颁发之日起,公开公示企业名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展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决做好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一)有序推进下放承接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五)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苏质监质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质监质发[2009]78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省局对《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责。

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四条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京市监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三章全覆盖例行检查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章获证企业退出第一节生产许可证的吊销第二节生产许可的撤销第三节生产许可的撤回第四节生产许可的注销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以及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除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承担许可获证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7.07•【文号】•【施行日期】198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国家经委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

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

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严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证后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4日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从源头抓质量,确保生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保证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每年对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

监督检查是依据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对不能履行生产许可条件或存在其它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作出严厉的处理,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由滨海新区质监局及各区县质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许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获证企业的监管不可忽视

获证企业的监管不可忽视
验 、产 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 务全过程 的质量
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对 已经取得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该严格后续监 管环节 ,确保产品质量的稳步发展 。
管理 ,并建立企业 质量档 案。 企业虽然在生产许 可 中要求 必须具 备出 厂检验 的 自检能力 ,但其检 验人 员技术素 质 不高 、 员流动性强 、 人 质量管理制 度执 行不严
要认真地引导企业从其内部切实加 强和改善 质量管理 , 质监部 门从 外部认真落实 区域
监管责任制 ,内外结合 ,双管 齐下 ,才能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
帮 扶企 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
企业应建立 质量 档案 , 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保证食 品质量安全 承诺 书、 质量检 验人 员登记注册档案 、 计量检测手段和检验设备档案 、 原辅材料的管理档案 、 生产过 程的管理档案以及各种质量报表 、 质量检验情况等 。 格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档案备 严 案工作 ,备案 登记 要抓住 5个要件 :即使用添加剂的名称 、添加 剂来源、索证验 明、 标准要求和使用剂量 。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的具体做法 , 一是加 强对企业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管理 , 指导并要 求企业建 立食品添加 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 二是加 强对企业食 品中使用添DI I : N含量的抽检 , 检查 企业 是否如实备案; 三是 以查处滥 用非 食品原料 加
主要 内容 的培训 教育、质量警示教 育 , 为他们来补 质量课 ; 通过对人 员、 设备 、 标准 、
检验 、 质量管理等保证产 品质量 的必备条件提 出明确要 求 , 使企业 明确应具备 的质量 安全控制能 力和产 品应达 到的质量安全 水平 , 为他们 常敲质量钟 。同时 , 质监部 门也
凌 熬燕 掏 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
条例53条 办法第55条
条例47条 办法第50条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期限 计算、另行规定、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文件 废止等内容。
四、问题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企业 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 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延续申请。
注:根据149号令第35条及本办法,许可证期满6 个月内,再申请延续,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承担 后果。
许可法第50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 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是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作了专章规定, 并赋予了上述机构、人员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但 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 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 是其他组织。为减少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风险, 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二是现行规章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 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 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 完善,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使规 章更加完整。
2011年8月,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根据各省局反馈意见,形成修订草案 第二稿,并对一些存在不同认识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 成草案送审稿。
2012年2月至5月,第二次征求各省级质监局意见,对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系统分析,并在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草案作进一步完善。
三是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如对申请主体的要求、委托 加工备案等规定,不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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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附件2),2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一)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四)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五)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六)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八)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九)在实地检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所属单位的年度审查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实地检查情况反馈至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掌握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

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检查。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附件3)。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内容对获证企业进行巡查:(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列入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状况,每年按要求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质量抽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监督检验。

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

第三十条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确需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企业名单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作出撤回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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