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根据《渔业法》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经我部审定,批准建立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等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现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第一批)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其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我部办公厅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1501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蒙古自治区2201密江河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2鸭绿江集安段石川氏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203嫩江大安段乌苏里拟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吉林省2301黑龙江萝北段乌苏里白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2302盘古河细鳞鱼江鳕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黑龙江省3201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2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3洪泽湖青虾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4阳澄湖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205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206蒋家沙竹根沙泥螺文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苏省3501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福建省3601鄱阳湖鳜鱼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西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3701崆峒列岛刺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2南四湖乌鳢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3长岛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4海州湾大竹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3705莱州湾单环刺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706靖海湾松江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山东省4101黄河郑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102淇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南省4201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202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北省4301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2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303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4401西江广东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2上下川岛中国龙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4403石窟河斑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4404流溪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东省5301弥苴河大理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5302南捧河四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云南省6201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肃省编号保护区名称所在地区6301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海省6401黄河卫宁段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6402黄河青石段大鼻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0001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0002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川、甘肃、青海——结束——。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其中专业
技术人员
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人
技术依托单位
占地面积
亩
养殖水面面积
亩
繁育设施
亲本池
亩
产卵孵化设施(淡水)
立方米
立方米
亲本品种、数量、年龄及来源
品种
数量
年龄
来源
国外
省外
省内
自选
其它
上年度苗种生产及流向情况
种类
苗(万尾/公斤/万只)
种(公斤)
生产量
流向
生产量
流向
自用
本省
外省
出口
自用
本省
外省
出口
总产值
万元
总利润
万元
是否实施苗种检疫
是○否○
是否建立
亲本档案制度
是○否○
申请
单位
签章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证
机关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考
说明:1/资质指省级水产良种场、保种基地及区(县)级水产良种场;2/亲本品种包括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等,数量单位为万尾、万只、公斤等。
取得资格时间年月主管单位建场时间年月固定资产投资总值万元其中国家地方自筹法人代表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职工人数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技术依托单位占地面积亩养殖水面面枳亩繁育设施亲本池亩产卵孵化设施淡水立方米育苗饲料池等亩育苗车间海水立方米亲本品种数量年龄及来源品种数量年龄来源国外省外省内自选其它上年度苗种生产及流向情况种类苗万尾公斤万只种公斤生产量流向生产量流向自用本省外省出口自用本省外省出口总产值万兀总利润万兀是否实施苗种检疫是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附件4: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本辖区原良种场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行后,委托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现场验收。
河北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科技、生产、行政等方面专家5-7人成立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察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表2),考评得分超过85分为合格。
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水产局审批后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水产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2023水产原良种场年度总结
2023年,作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重要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全面总结和评估今年的工作成绩,提出明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我们特编写此年度总结报告。
以下是我们对2023年水产原良种场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概要总结:一、生产规模和质量提升1.在政府的支持下,本年度我场水产生产规模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全年出口规模比上一年增长了20,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进行良种选育,我场的水产养殖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1.作为水产原良种场,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本年度,我们加大了养殖池塘的治理力度,有效遏制了水环境污染,确保了养殖水体的清洁和健康。
2.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1.本年度,我们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包括新品种选育、疾病防控技术和养殖管理新技术等。
这些成果的取得为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2.我们还与多家科研院所和大学开展了深入的合作交流,推动了水产原良种场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1.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员工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我们将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意识到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加大对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助力水产养殖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明年工作计划和目标1.明年,我们将继续秉承“科技领先、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加大科研力度,推进新品种的选育和应用,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2.我们将继续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环境治理,打造绿色养殖基地,为地方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生动(植)物原良种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是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技术人员配置:全场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10%和20%;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不低于8%和15%。
原良种场应设质量管理部门,根据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3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
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农人发[2000]4号文),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为40%和30%。
第七条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
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三章环境条件第八条生态环境: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第九条场址: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
交通方便,通电、通讯。
第十条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
第十一条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四章生产设施第十二条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农渔养函〔2020〕15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农渔养函〔202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在了解到全省首个农 民主导 的研究 湖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联社 挂牌成立 、 养 殖户刘玉财今 年有 望获 得又一个 丰收年
调研 现代渔业 建设 。 汤建 鸣局 长一行实 所 “ 长江水 系中华绒螯蟹研究所 ” 在固城
后, 汤建鸣局长高兴地指出: 螃蟹 是高淳 农业乃至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 为高
广、 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 ~ 7 人
验收小组, 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 法进行综合考评。
4 . 验收小 组全体成 员根据 《 国家级
各 项内容 分项考评 打分 , 考评平均得 分
4 . 水产原、 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 水产原 、 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 附件2 ) 的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技术和 管理人员培训证 明、 用户反馈信息、 场区 平面图、 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 其他 符合 《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 的相 关材料等。
四、 验收 程 序
年, 符合国家水产原、 良种场规划布局, 自
愿 要求 升格 的水 产 原 、 良种场 。
漓 繁致富指南 2 0 1 7 - 1 9
—3~
南京市开展 渔业专题走访调研 活动
9 月7 E l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汤建 鸣
业 工作 。
局长一行到南京市高淳 区和浦 口区走访
地 调研了青松水产 专业合作 社 、 刘玉财 家庭渔场 、 丽铭农 庄、 通威公 司浦 口养殖 基地 、 赵学山稻鳖养殖示范基地 、 省淡水
5 . 对 验收不合 格的场家 , 农业 部渔
业渔政管理局将根 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 改 意见 , 责令 限期改 进 。 到期仍 不合 格 者, 不再进行 国家级水 产原 、 良种场的资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农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具体工作由江苏省种子管理站承担。
第六条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已完成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鉴定。
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试验按试验规范执行,试验规范另行制定。
在生长的关键时期,申请者委托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自行组织3-5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试验质量和品种表现进行评价,形成现场考察鉴定报告。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苏海环[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海环〔2008〕2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鼓励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是指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观赏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限量、有序、可控”的原则进行,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管理。
在本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限额数量及产品可供数量按年度科学确定全省市场的利用总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苏海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的通知(苏海渔〔2006〕2号)各市渔业主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和苗种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供落实原良种体系建设工作时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苗种基地,逐步实现苗种生产技术规范化,加快推进全省海、淡水养殖良种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主要功能是,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亲本或后备亲本,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繁育优良苗种,供应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
第三条建设环境条件与基础设施要求:1.生态环境良好,周边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2.交通方便,通电、信息联系畅通;3.亲本(含后备亲本)、苗种、饵料等培育池布局合理,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特殊的繁育品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4.场容场貌整洁、美观。
第四条生产任务明确,生产规模适宜,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以上。
第五条定期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引进更新繁育用亲本,不使用不足龄或超龄亲体。
第六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亲本培育、苗种繁育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建立健全隔离保种制度,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第八条技术档案管理规范,引种、亲本培育、繁育、苗种培育及日常管理等记录档案齐全,并做到专人管理、统一记录格式、统一归档存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7年第19期为加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1.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原、良种场。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挂牌,获得省级资格满两年,符合国家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产原、良种场。
二、验收内容1.生产基本条件,包括环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2.生产技术条件,包括管理、生产人员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操作技能等;3.原、良种产品质量;4.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三、提交材料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8.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四、验收程序1.原、良种场向场址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初验意见,上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苏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厅对《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增殖放流应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
水产原良种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原良种场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水产原良种场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收集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准确性原则:档案整理、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建设、生产、科研、技术改造、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水产原良种场重大活动、会议、庆典、表彰等文件、资料。
(三)水产原良种场财务、人事、设备、物资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水产原良种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
(五)其他对水产原良种场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档案收集应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三)档案收集应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性质、用途等,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二)编目: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分类、编目,确保档案检索方便。
(三)装订: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文件、资料进行装订。
(四)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
(二)档案装具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附件4: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保障增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水产局负责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和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其产品推广范围不少于两个设区市。
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优先。
第五条技术力量(一)技术场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原良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中级以上和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15%;技术工人比例应占全场职工的30%以上.(三)直接从事原良种生产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苗种繁育工岗位技能鉴定证书.(四)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场职工的20%.第六条生产管理(一)原良种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制定并认真实施原种保存或良种选育、扩繁计划,包括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生产工艺流程。
(三)全面贯彻健康养殖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强无公害等生态安全管理。
(四)定期更新亲本.第七条质量管理(一)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原良种及其苗种的使用与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销售前进行种苗质量检查,出具质量合格证.(四)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第八条档案管理(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对原良种亲本来源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资料。
(三)有原良种保存、选育、生产、用药、销售等原始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单位,应当向河北省水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二)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说明材料;(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种质检测报告、水源水质相关检测报告;(五)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太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收回太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现公告如下:一、在太湖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年10月1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二、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湖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签订协议、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的相关职责分工,由设区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7日——结束——。
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
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的环境条件、规模、生产设施、生产能力、人员配置及制度建设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山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山西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和管理办法》3环境条件场址及周边环境符合GB/T18407.4、GB3095的规定;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GB11607的规定,淡水养殖水质符合NY5051的规定;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原种场建立在该种类的原产地;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4原良种亲本来源及质量原良种来源有保证,亲本来源清楚、记录齐全,且亲本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规模5.1静水池塘养殖原良种场原种场有供原种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配套池塘面积5hm2以上;良种场配套池塘养殖面积在5hm2以上。
5.2流水及设施渔业原良种场养殖面积3000m2以上。
6生产设施6.1布局池塘应集中连片,排列整齐,亲本池、后备亲本池、苗种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6.2静水池塘养殖原良种场6.2.1亲本池单池面积1300m2~3300m2,水深1.5m~2.5m,土池池埂宽度3m以上;原种场亲本池面积占全场池塘总面积的40%左右,良种场苗种池面积占池塘总面积的30%左右。
6.2.2后备亲本池单池面积3000m2~7000m2,水深1.5m~2.5m,土池池埂宽度3m以上;原种场后备亲本池占池塘总面积的30%左右,良种场后备亲本池面积占池塘总面积的20%左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良种体系的建设,鼓励、引导水产苗种企业规范建设和生产行为,提高苗种生产水平和苗种质量,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
第二条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申请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其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水产良种繁育的单位或个人。
(二)良种繁育场环境条件与基础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三)生产规模适宜,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以上。
(四)繁育用亲本来自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五)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生产技术规程。
(六)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七)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档案。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法人登记复印件;
(三)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苗种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附相关人员名单)。
(五)生产情况汇报(包括场的基本情况、引种、苗种繁育、上年度生产实绩等)。
(六)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七)技术依托单位协议复印件等。
第四条审查
一、初审:县(市、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审: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材料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考察
一、申请材料经复审符合要求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进行现场考察。
二、现场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交省海洋与渔业局。
现场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评审
一、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由专家组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二、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需辅助证明的,向申请人发出补送材料的通知。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缺材料。
补送材料不全或逾期不补的,视作不合格。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向申请人颁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铜牌。
四、资格评审通过后的有效期为3年。
届时省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复查。
第七条本程序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