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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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2.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3.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4.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5.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正文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述: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昆明市范围内,对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昆明市作为省会城市,属于一类地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标准、征收对象和标准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根据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一类地区为 1.2 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为 1.0 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为 0.8 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为 0.6 元/平方米·月。

各类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划分。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和标准: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昆明市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同地区的税率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昆明市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设施用地、环境保护设施用地等,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昆明市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最新知识]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

[最新知识]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

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一、申请条件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3、《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扶持企业提供);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办事程序业务项目办事地点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五、咨询途径1、若有疑问,纳税人可登录珠海地税网站查询详情或者拨打纳税服务局咨询热线:12366-2自动语音或人工咨询。

2、市地税局定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开设“专家答疑日”,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香洲梅华西路66号二楼),纳税人可于当天上门、或拨打12366-2热线、或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发贴咨询专家。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未满1年免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未利用免税。

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5、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用地免税。

对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6、核电站用地征免税规定。

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7、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三、受理机构冀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四、优惠政策(一)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三)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房改房用地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五)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六)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全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八)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九)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一)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二)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全文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三)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1、业务概述: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1、业务概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1、业务概述: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闽税政三字〔90〕008号。

(四)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1、业务概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五)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1、业务概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1、业务概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土地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地方税种,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引导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对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实施差异化征税。

差异化征税是指在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上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地区和用途的不同,对土地的征收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税率,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地区,可以适度提高土地使用税税率,增加土地利用成本,限制过度用地。

通过差异化征税,可以既满足地方发展需求,又能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利用。

其次,对农业用地征税进行优惠。

农业用地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我国对农业用地征税进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农业用地征税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延缓征收。

同时,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农村旅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用地,实行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保护农业用地,又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再次,对生态保护地征税进行优惠。

生态保护地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鼓励对生态保护地的有序利用和保护,我国对生态保护地征税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对保护类型明确、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延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生态服务功能突出的湿地、森林等保护区域,可以实行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生态保护地的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最后,对新型产业用地征税给予优惠。

新型产业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产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新型产业的发展,我国对新型产业用地征税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对新型产业用地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或者延缓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促进城镇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这包括国
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制造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等。

对于这些
项目,可以降低或免除土地使用税,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为了吸引资金流入,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其经营成本。

同时,对于困难群体,可以给予个人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减轻其负担,促进其良性发展。

再次,对于城镇住房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住房是人们的刚性需求,对于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使得更多人能够拥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对于环保型企业和农业转型的发展,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
减免。

环保型企业比传统企业对资源利用更加节约,对环境污染更加低碳,所以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而农业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鼓励农民转向现代农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降低农业生产
的成本。

最后,对于一些地方经济落后、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地区,可以给予土
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些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和技术支持,税收减免
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推动其经济转型与发展。

总而言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土地资源的利用,
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利器,为城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 89号)(部分失效)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5日国税发〔2004〕 100号)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财税〔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种形式。

减免政策是指针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对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或者免征。

这些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园林绿化、公益事业等,特定的利用目的包括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科研机构等。

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减免政策也可以鼓励投资者增加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给予土地使用税税率上浮幅度的优惠。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对税率的下调或者对不同利用目的的征收税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来实现的。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特定利用目的下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促进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加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优惠政策鼓励了投资者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比如,在农业领域,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增加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的产值和效益。

在科技创新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科技创新机构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了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然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利益分配不公平是其中一个问题。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面临利益团体的压力和利益分配的难题,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

其次,政策执行不力是另一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效执行和管理,但是由于监管能力和执行力的不足,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土地开发,滥用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摘要:一、引言二、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概述1.税率分类2.税率标准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1.计算方法2.缴纳方式四、税收优惠政策1.减免政策2.优惠对象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监管措施2.违规处理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而设立的一种税收。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则是对这一税收的具体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二、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概述1.税率分类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业、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税率;另一类是对公共设施、绿化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的税率。

2.税率标准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经营性用地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0元;非经营性用地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5元。

具体税率会根据土地用途、区域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1.计算方法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土地面积× 税率= 应缴纳税款。

例如,某企业拥有一块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地,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该企业每年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0 × 10 = 10000元。

2.缴纳方式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也可以按照季度、月份等方式分期缴纳。

四、税收优惠政策1.减免政策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以下情况可享受减免政策:(1)新征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企业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自注销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优惠对象以下对象可享受优惠政策:(1)农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3)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扶持的地区。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监管措施税务部门将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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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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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主讲教师 陈广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本内容] 掌握: 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熟悉: 纳税人 税率 了解: 纳税期限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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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定额征收的一种 税。 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1 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 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其性质来说,属于一种级 差资源税。 3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1)纳税人跨省使用土地的,分别纳税 (2)在同一省级管辖范围内跨地区用地,其纳税地 点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2、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加强与国土管理、测绘等部门的联系,协同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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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使用人与土地所在地分离的,使用人 和代管人 (三)、权属纠纷未决的,实际使用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纳 税,以其实际使用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 计税
4
例:分折确定下列企业是否属于城镇土使用税的纳 税人?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 B、长期包租某写字楼办公的某内资企业。 C、拥有国拨土地自身经营的国有企业。 D、出租仓库、门面的单位和个人。 分折:A、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非涉外税种,外资企业 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B、租楼办公不拥有土使用 权。不成为城镇土使用税纳税人。C、该企业拥有 土地使用权,且用于生产经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D、出租人拥有仓库和门面也就拥有土 地使用权,出租人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特定项⽬⽤地减免。

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

2.企业公共⽤地免税。

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

⽐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

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6-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6-4 城镇土地 使用税法律规定
答案与解析
答 案 【ABCD】
6-4 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解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

使用税法律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 用税额计算征收。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有税,应 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4 城镇土地 使用税法律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规定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 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 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规定
6.电力行业用地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 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
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 征税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 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对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根据其
所持有的土地的性质、用途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政策。

以下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实施的步骤:
第一步,查看政策文件。

首先,要查看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城镇土
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相关文件,了解政策的适用对象、减免条件、减
免幅度、办理流程等。

第二步,核实土地使用权情况。

所有者要核实自己所持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包括土地性质、用途、面积、权属等信息。

核实无误后,要
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

所有者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提供土地权
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步,审批流程。

土地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要进行初步审查,核
实所有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要求其补充或完善材料。

经过审核无误后进行审批。

第五步,领取减免税收证明。

申请人在审批通过后,应按照相关规定
领取减税证明文件,然后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依据审核决定缴
纳当年减免部分的税款。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了一定的纾困
机制,有助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益。

所有者
可根据自己持有土地的性质、用途等因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政策实施带来的减免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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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供稿:江苏省宿迁地税局字体:【大中小】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7、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013号)自1989年2月2日起执行。

8、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自1989年5月21日起执行。

9、(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自1989年2月3日起执行。

1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1、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自2001年10月22日起执行。

1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1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6、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18、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1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自1992年11月16日起执行。

2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自2001年10月22日起执行。

2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常见问题解答
1、我们是粮库企业,近年来,由于引进了先进设备,不再用寻常的凉晒办法,而用设备将粮食烘干后直接入库,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用地闲置下来,请问这部分闲置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
答:现行政策中除国家储备粮库外,没有关于对粮库晾晒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因此,粮库的这部分土地无论是在使用当中,还是闲置期间,都应照章缴纳税收。

2、请问我单位从事农业养殖,请问需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的规定,直接用于养殖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我单位是一家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50%,请问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吗?
答: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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