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规范高效的刑事执行监督体系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监狱管理论文监狱监管安全论文: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
监狱管理论文监狱监管安全论文: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法治作为现代文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表征之一,已经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并逐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当今高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旗帜的时候,监狱的活动同样置于法制的调整之中,依法治监、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必然选择。
监狱既要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又要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既要实施对犯罪人的惩罚,又要确立并贯彻改造罪犯的根本宗旨。
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从更高的理论角度和更为广阔的社会视野对监狱法治蕴含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
”从西方法律精神和实践看,法治的理性化应当是法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保护,确立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精神。
因此,法治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美国政治学家莱斯利•里普森非常明确地说:“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人民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只能任凭掌权者任意摆布。
当一个政府能不以讨论就制定或废止一项法律时;当一个公民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经审判就可以被投进监狱时;当一位法官只能在行政权力的恫吓和阴影中进行审判时;当一项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或个人的好恶而随意变化时,专制、极权和暴政就会应运而生。
”因此,法治的普遍性特征表明,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
法治,西方称之为“法的统治”。
法治构造了一种新的、比较理想的权威图景,这就是:治者遵守和服从法律既是他们得到被治者尊重和服从的前提,又是治者正当地、合法地运用国家权力强迫被治者接受统治和遵守法律的条件。
就前者而言,治者自身尊严和威信的树立,离不开他们在遵守法律上的身先士卒和做出表率,损害法律的权威无异于损害他们自身的权威,因为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公职人员所受的尊重,与其说由于他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如说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的尊重。
”霍尔巴赫也曾说过:“最高统治者只要是依据公正的、有益的和必要的法律治政,臣民就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探究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
探究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摘要:之所以要建设监狱执法的规范化体系,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并提升监狱管理的效益,另外也有利于实现执法管理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系列制度体系的建设。
在监狱工作当中,监狱执法的规范化体系在其中承担着基础性作用,为了提升监狱执法工作的效率,需要狱警能够积极的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并建立法治思维,了解到执法规范化的关键作用。
在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并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运行。
本文首先对于监狱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对于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的策略进行研究。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路径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同时也对监狱执法也有了更高的关注度,对于监狱执法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必须加强监狱执法的规范化,实现对监狱执法风险的有效防范,是建设现代化和文明化监狱的必要途径。
因此本文对于监狱执法规范化体系建设进行探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1.监狱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监狱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就是对监狱执法工作进行程序化和法治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监狱执法规范化相关的各项要求和要素,同时也包括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包括日常罪犯改造的衣食住行和生产劳动内容,具体涉及到了狱内侦查、教育劳动改造以及狱政管理等等。
其次是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在监狱执法工作中,刑罚执行是其中的主要业务内容,这部分工作的规范化涉及到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公开公示制度,罪犯收监和刑满释放的执法文书,另外也包括了执法监督和狱务公开等等。
第三是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在监狱当中的执法主体是监狱警察,同时也是规范监狱执法的主要因素。
进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主要包括了职业道德建设、队伍结构的合理化、专业特长建设、理论技能培育等等,通过推动监狱警察的专业化和正规化来建立一支具备更高能力的监狱警察队伍。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
下面就我国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我国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有关法律制度。
在这方面,我国取得了新的进展。
首先,我国出台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对刑法执行一体化的支持和推进。
其次,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法律,坚决维护刑法执行一体化的顺利推进。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刑法执行一体化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是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监管,我国在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首先,我国建立了刑法执行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刑法执行一体化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
三、实践探索不断深化实践探索是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深化实践探索,我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首先,我国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了对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此外,我国还积极探索刑法执行一体化的机制和模式,为刑法执行一体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成效显著,社会效益突出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成效显著,社会效益突出。
首先,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司法公正。
其次,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此外,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综上所述,刑法执行一体化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深知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15年里,我参与并见证了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为客户提供了诸多案件咨询服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构建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内涵刑事司法管理制度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程序和具体政策构成的。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立法、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监狱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刑事司法管理体系。
二、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持续进行构建与完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刑事立法体系:制定和修订刑事法律,严明罪责与刑事责任,细化犯罪行为和刑法适用的规定,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注重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严密审查,建立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
3. 提高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加强监狱管理,推进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法治化,注重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对判决结果的复核、刑罚执行的监察等,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
三、刑事司法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有些罪犯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更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2. 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一些程序环节存在缺陷,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案件办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亟待解决。
3. 证据收集和鉴定困难:一些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获取渠道单一,鉴定方式落后,导致证据收集和鉴定的困难。
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六个体系”建设
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六个体系”建设司法办案体系建设、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检察组织体系建设、检察队伍建设体系建设和检务保障体系建设,简称“六个体系”建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围绕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围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着眼于“十三五”时期首都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同频共振,全面服务保障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着眼于实现首都检察机关自身创新发展,研究确定的总体规划和战略任务。
“六个体系”建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更好地落实中央、市委、高检院在法治建设方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是增强首都检察工作系统性科学性、提升司法体制改革体系化集成度的战略举措,也是推动首都检察机关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
“六个体系”建设紧密对接中央、市委、高检院“十三五”时期的工作规划,紧密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绘就了“十三五”时期首都检察工作的发展蓝图。
在2017年1月召开的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随后通过征求意见、引导实施,迅速成为全市检察机关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指南。
党的十九大之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立足“六个体系”建设,按照包容性、传承性和开创性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首都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总体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首都检察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总体规划。
司法办案体系建设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的新特点,走专业化、专门化发展道路,健全完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司法办案制度机制,促进延伸检察职能,建立完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产权。
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更新监督理念,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建立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并驾齐驱的工作格局,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严格检察监督,增强检察监督的公信和权威,推动检察监督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定型。
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翟豳固■‘釜三竺竺!型生f叁型圭塾金论刑罚执行监督体制之完善陈延平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地位与其重要性却难相符合,这与其体制建设的缺陷不无关系。
本文从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及中国当前司法现状出发,探讨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卅罚执行司法监督司法体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6.02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它不仅关乎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由于犯罪而破坏的有序状态,并且是检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及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其体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正义能否得以完整实现。
然而,这个环节却往往是最不被现行司法体制所重视的一个阶段。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关注追究、惩罚犯罪,而对保障犯罪人员的基本人权方面重视不够,致使刑罚执行监督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稍显薄弱。
本文试就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进行一番理论探析。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涵义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看守所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规范性、专门性、强制性、特定性、非管理性等方面。
其基本内容包括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对监狱等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对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及其他监督事项方面。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理论依据源自对权力的制约理论,我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现行法律规范当中,刑罚执行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刑事诉讼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体系。
而监督体系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作用、构成要素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作用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一种机制。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正公平: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2. 防止滥用权力: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的行为。
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
3. 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可以推动司法机关的公开透明,使司法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强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三个要素。
1. 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核心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为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察机关: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中的监察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监察委员会则负责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操作。
3.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形式,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方式能够有效地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防止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
三、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在理论上是完备的,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监察机关的权力过大:由于监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权力较大,一些监察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甚至对案件进行干预。
论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体系与机制构建
论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体系与机制构建作者:洪领先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7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指定监视居住进行监督,对强制措施申诉进行审查,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和支撑。
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只有不断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保障社会公众的积极有效参与,才能控制侦查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必然性、现实性选择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由于其重要性和高度敏感性“往往成为社会所关注,成为法制效率乃至社会变革的一个突破口”。
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监督关乎对我国政治体制考量与把握,关乎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解与认识,更应理性回应司法实践,直面各种诟病和质疑。
(一)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符合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当前无论是理论界学者的著述还是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表通常依刑事诉讼程序进程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将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依序展开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应地划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四种类型。
事实上,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从立案侦查开始一直持续到刑罚执行,不仅与侦查行为相关联,更与刑罚的实体惩罚性相关联,显然将强制措施诉讼监督划分其中任何一种类型都是不合适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应当起于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启动止于刑事诉讼结束。
有学者就明确指出,“诉讼监督权的作用范围应该包括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来看,这一范围明显被人为限制得较小[1]”。
其中最为突出的反映在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时总是将工作重心放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上,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监督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也极为鲜见。
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1
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惩防体系建设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本文将重点介绍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宣传和监督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惩防体系建设的基础,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权威依据。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罪与责任明确的法律条文,确保惩罚力度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2.加强刑法修订工作,完善犯罪分类和量刑标准,保证刑罚公正、合理、适用。
3.建立刑事立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衔接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的立法体系。
二、执法执法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落地。
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强执法力量,培养专业、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能。
2.加强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的更新和改善,提升执法现代化水平。
3.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保障执法公正、透明、规范。
三、司法司法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审判和判决,实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和社会正义的追求。
司法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确保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
2.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刑事审判,尽早还原真相,严惩罪犯。
四、宣传宣传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手段和渠道,积极宣传典型案例、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
宣传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2.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养和弘扬法治精神。
五、监督监督是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管与控制机制,通过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过程的监督,预防和纠正不当行为,保障惩防体系的正常运行。
监督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控和监察。
2.推行权力公开透明制度,提高法律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2024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2024司法监督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监督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们制定了2024年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重点工作和措施1.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1)完善和落实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审判纪律,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
(2)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及时整改和改进不足之处。
(3)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建立公众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相关问题。
2.加强对律师的监督(1)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制定和完善律师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律师行业的信用和纪律体系。
(2)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对违法和不当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加强对律师培训的管理,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3.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制度,评估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2)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4.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1)建立法律执行监督机构,加强对法院判决的监督和执行的监督。
(2)加强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3)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5.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监督(1)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三、工作计划和时间表1.制定司法监督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时间:2024年1月-2月。
2.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审判纪律,推进司法机关的改革和创新。
时间:2024年3月-8月。
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通用3篇)
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通用3篇)【篇1】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法律没有具体的方式规定,笔者拟从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方式原则方面进行梳理,并就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谈点初浅的看法,以期促进检察实践工作。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原则的概述监督方式决定监督效果,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应以监督实践需要为依据,并结合促进执行与监督纠错职能,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则:(一)支持和规范执行原则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
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因此,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其首要出发点应是在监督之中实现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当事人穷尽了救济途径后,检察机关才应发挥其监督和纠错职能,以规范执行活动。
(二)事后监督原则执行行为分为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当前对于执行裁判行为实行事后监督, 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而对于后者则有不同意见,主要是对现场监督这一检察监督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在现场监督方式中,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只要执行行为发生,如滥用职权执行行为,就应依法监督;也只有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能采取相应监督手段进行纠错,故现场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仍属于事后监督原则的范畴。
(三)效率性原则民事执行是要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获得快速保护,其价值取向侧重于效益,效益决定了公正的实体结果能否实现。
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推进执行部门的执行效率作为监督的重要目标,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消极、拖拉、懈怠等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推进民事执行的高效运行。
(四)有限监督原则执行部门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执行活动是其法定职责,不应受任何非法的干扰。
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十个步骤
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十个步骤建立刑事合规体系是企业有效规避刑事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稳定的必要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十个步骤。
一、明确企业的合规风险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管理结构、人员状况等情况,对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确定企业的合规风险点。
可以从收支、纳税、安全生产、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入手,多方面、全面地考虑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根据企业的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流程、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应该涵盖刑事合规的内部控制流程、协作机制等方面内容。
制度和规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树立合规文化。
三、建立刑事合规管理机构建立专职的合规管理岗位,设立刑事合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设、推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人专职、专业形象的管理实现合规风险的有效管控。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通过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和相关业务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对刑事合规的了解程度,促进合规意识的形成,确保企业人员能够在业务活动中积极遵循合规制度、有序开展工作。
五、加强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的建设企业应该树立纪律意识、规范行为的企业文化,加强全员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的建设。
在企业内部加强宣传力度,明确规定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并严格执行,形成内外一致的权威声音和标准,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完善和落实。
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刑事合规直接相关的流程和控制制度加强监督和实施,以保证在规定的流程和制度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从内部进行合规管理。
七、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信箱,实行受理举报、保护举报人等举报相关制度。
一旦发生刑事违法行为,利用举报信箱受理、处置举报,保护内部人员外部人员的举报安全,促进企业自我规范。
八、加强外部合作企业应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律师、专业顾问等外部机构的合作,未雨绸缪,及时接受专业法律咨询和支持,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企业的合规管理,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问题
01
刑罚执行体制概述
刑罚执行体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刑罚执行体制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的一种制度。
特点
刑罚执行体制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和排他性。
刑罚执行体制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中国古代的刑罚执行体制经历了从肉刑到徒刑、流放、发遣 等不同阶段。
发展
现代刑罚执行体制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在加强人权保 障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程,降低权力寻租的空间。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可行性
现有法律资源的可利用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足以支持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包括监狱、司法人员、法律制度等资源,可以有效地整合 并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技术和经验的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 体制的技术和经验已经具备,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 刑罚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国外刑罚执行体制的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以监禁刑 和社区矫正为主,重视罪犯的改造和回 归社会。
VS
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以监禁刑和 死刑为主,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
01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
01
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加强外部监督
通过加强外部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对刑罚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众对刑罚 执行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提高内部监督水平
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可以更好地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监督 效果。
加强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刑罚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确 保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流程和方式,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实施以信用和信息化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鼓励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包容审慎监管、以风险类别为依据的差异化监管和以协同高效为原则的联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与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健全新型监管制度,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基本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2年至2024年,重点推进监管体系优化整合、监管技术改造升级和标准化建设,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标准化;202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居于全国前列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公开公平。
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分级分类。
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根据信用分级分类和不同领域特点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四)坚持包容审慎。
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理观察、引导、规范经营行为,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五)坚持科学高效。
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经营干扰最小化。
(六)坚持寓管于服。
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营造利企便民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积极构建以全市“监管一张网”为支撑,以“三清单一计划”为基础,以审批监管联动、事权履职联动、部门执法联动、监管评估联动、响应惩戒联动、协同共治联动为重点内容的“1+4+6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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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规范高效的刑事执行监督体系
X年5月召开的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是监所检察工作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后的首次全国性会议,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统一了思想,指明了方向,设定了规划,奠定了基础。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艰巨任务和挑战,迫切需要我们在深刻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及时转变传统司法监督理念,在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切实履职,承担起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四个维护”的历史重任,实现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转变司法理念适应新要求
2011年,曹建明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即监所检察工作要“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以下简称“三个维护”)。
今年,在首次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提出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四个维护”工作理念(以下简称“四个维护”)。
相较于之前监所检察的“三个维护”,刑事执行检察的“四个维护”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新的发展,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在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中所发挥职能作用的一次重新认识和定位,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目标和监督范围进行了准确界定,是对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创新、发展和完善。
而实现从“三个维护”向“四个维护”的工作理念转变,事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当前和长远发展,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我配合”到“我监督”的转变。
受传统监督理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长期“同在一个屋檐下”以及监督效果受制于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传统监所检察干部潜意识里普遍存在着监管场所等执法部门做的是主业,监督是辅业的错误观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表现为“重配合,轻监督”。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刑事执行检察干部需更加准确地认清自己的监督责任,牢固树立作为监督者的主体意识,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发现违法情形和跟踪督促纠正上,既要克服等靠思想、畏难情绪导致的监督缺位问题,又要避免干预执法、“越俎代庖”式的监督越位问题,在每一个执行监督环节都要坚守好法律监督工作的“主阵地”。
从“我做了”到“我做好”的转变。
传统监所检察业务点多、线长、面广,实际监督中经常存在具体监督工作疲于应付、浮于表面,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重提出、轻效果的情况。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工作目标止于“我做了”。
新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包括监所检察的传统业务,也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的多项新职责,面对繁重的任务,统筹兼顾、“弹好钢琴”的“技术难度”更大,需要
刑事执行检察干部以实现“四个维护”为目标,对每一个监督重点和难点强化监督意识,持之以恒,监督到位,监督到底。
从“我办事”到“我办案”的转变。
传统监所检察的办案载体主要包括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罪犯再犯罪案件的捕诉工作,其本质上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在监管场所这一特殊区域的延伸。
而其他监督工作,包括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日常司法监督活动则均以审批制下的办事化活动为载体,普遍缺乏相应的办案规范、严谨的办案标准、完备的办案程序,以至于监督工作的规范性不强。
监所检察以执行场所为监督对象,而刑事执行检察以执行环节为监督对象,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在推进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变的过程中,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模式亦应当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建立严格的办案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将主要的监督工作以一个个的监督案件为载体来实现,从根本上促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坚持创新形成特色
检察改革、机构更名、职能调整,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上海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一直有着优良的创新传统,在新的历史机遇期,要理清思路、抢抓机遇、发挥优势、坚持创新、形成特色。
建立刑事执行监督体系。
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刑事执行监督体系”作为上海市检察院重点工作项目之一。
刑事执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