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空头支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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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空头支票的对策与建议

农商银行空头支票的对策与建议

农商银行对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分析及建议今年以来,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总体趋缓,实体经济下滑,企业的经营能力下降,导致一些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签发空头支票,不仅破坏了票据的信用,损害了持票人的利益,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也给结算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一、我行签发空头支票的形式和特点2013-2015年端州农商银行客户开立空头支票情况表从上表可以看出,2013-2015年,我行的空头支票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且实际缴款金额占处罚金额的比例较小,分别为%、%和%。

对我行客户签发的空头支票进行分析,主要分为恶意签发和非恶意签发两种。

恶意签发是指企业在签发支票前,已经知道其账户余额不足,但为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依然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非恶意签发是指企业的三角债务比较多,在开立支票时,企业预计有几笔款项到达,但实际并没有按时收到,致使持票人要求付款时,企业账户余额不足。

按照《票据法》规定,2015年上报人行空头支票82笔,金额万元;其中:个人签发10笔,金额万元;企业签发72笔,金额万元。

企业签发空头支票中,有1家企业连续签发3笔,其中1笔金额为万元,为我行至今面额最大的空头支票,3家企业分别签发10笔以上,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10笔中有1人签发6笔,经了解,该些客户开户时购买了一本支票后,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实际上购买支票的目的就是签发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实现其目的的手段,造成企业间经济往来的信用度下降,纠纷增多,影响收款人正常的资金回笼;增加银行结算的工作量和差错事故,影响银行结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信誉。

从2015年我行客户签发的82笔空头支票中分析,其中有60多笔属5家企业签发,9笔分别由3个对私个人签发,而这些支票的签发均是在我行开户时存入一些存款并购买一本支票,之后便大量签发面额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空头支票,因此,恶意签发是我行空头支票上升的主要原因。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空头支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空头支票的管理,保障企业权益,防范财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与空头支票相关的事务管理。

三、定义1. 空头支票:指在银行经柜员拒绝支付或拒绝扣划的支票,即支票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支票。

2. 空头支票管理人员:指专门负责对空头支票进行核实、处理和跟踪的负责人员。

四、管理流程1. 接收支票:企业收到支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支票背书、日期、金额等信息完整正确。

2. 支票兑现检查:企业应对支票背书、日期、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支票真实有效。

3. 空头支票处理:若支票为空头支票,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联系付款人补足支票金额、重新收票等。

4. 空头支票记录:对每一张空头支票,企业应建立档案记录,包括支票号码、日期、金额、处理方式等信息。

5. 空头支票跟踪:空头支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空头支票进行跟踪,确保处理及时到位,避免财务损失。

五、责任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支票的核实和兑现检查工作。

2. 空头支票管理人员负责对空头支票的处理和跟踪。

3. 营业部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尽量避免空头支票的发生。

六、风险防范1. 建立有效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杜绝不良客户发生空头支票。

2. 营业部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获取客户财务状况,有效降低空头支票风险。

3. 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的账务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空头支票,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七、违规处罚1. 对于故意制造空头支票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处罚款甚至开除等处罚。

2. 对于未按照管理制度处理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八、其他1. 本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实施,如有修改需经领导批准。

3. 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完善全面的空头支票管理制度。

以上为空头支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确保企业财务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财务风险。

【推荐】如何防范空头支票?

【推荐】如何防范空头支票?

如何防范空头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那么如何防范空头支票呢?小K来给你支招!空头支票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那么如何防范空头支票呢?小K来给你支招!空头支票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6.10•【文号】银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综合治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源头治理(一)强化客户资信审查。

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

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支票凭证限售、停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措施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式,推动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出票人采取统一的限售、停售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银行会计习题答案版(修改版)分析资料讲解

银行会计习题答案版(修改版)分析资料讲解

银行会计习题一、基本核算方法将以下四项经济业务填制试算平衡表。

1、某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借入再贷款500,0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500,000贷:向中央银行款项500,0002、某商业银行接受某开户企业提现申请,支付现金60,000元。

借:活期存款60,000贷:库存现金60,0003、客户育红小学将定期存款45,000元转存活期存款。

借:定期存款45,000贷:活期存款45,0004、客户甲企业从其存款户中归还流动资金贷款170,000元。

借:活期存款170,000贷:贷款170,000试算平衡表会计科目上日余额本日发生额本日金额借方贷方借方贷方借方贷方库存现金97,000 60000 97,000 6000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985,000 500,000 2,485,000 0贷款223,000 170,000 223,000 170000 吸收存款295,000 275000 45000 275,000 340000 向中央银行借款100,000 500,000 0 600000合计2,305,000 2,305,000 775000 775000 3,080,000 3080000二、存款业务核算1、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机械厂的自销产品收入现金10000元,存入期存款账户。

借:库存现金10,000贷:活期存款10,0002、银行收到开户单位立新百货公司的现金支票,金额50000元,审核无误付现。

借:活期存款50,000贷:库存现金50,0003、某开户单位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0万元,要求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银行审核无误转账。

借:活期存款100,000贷:定期存款100,0004、某处户要求将其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上的30000元转作两年期定期储蓄存款,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借:活期储蓄存款30,000贷:定期储蓄存款30,0005、银行在结息日计算某企业本季度存款积数为93782000,当日活期存款挂牌公告利率为0.72%,计算应付利息并作账务处理。

【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

【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

【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现金、支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现金、支票管理,保护国家、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论据《中华人民洪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1、现金使用范围(1)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2)临时用工劳务报酬;(3)独立董事报酬;(4)各种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按规定应支付的其他现金款项。

2、库存现金限额及使用管理规定(1)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当日库存现金超库存限额要及时送存银行;1(2)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3)现金的收取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现金收款,并开具收据,在收据上加盖有日期的收讫戳记,出纳员要在落款签章;(4)各种收入款项不得坐支,应严格遵守现金收、付的有关规定;(5)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现金库存、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6)现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和其他单位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7)不准以白条抵库。

单位、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8)出纳人员必须对金库密码保密,金库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每天下班前点库、锁库并“破”码,上班时解码开库清点;(9)出纳人员如发现现金盈、亏要及时报告,不准私自将盈、亏款相抵;(10)现金支付实行预约制度,支款1000元以上,原则上用款人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出纳员统一到银行提款;(11)出纳员支付各种款项前,必须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单据是否合法有效、所付款项的签批程序和权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由出纳员审核后签章,再转给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审2核签章,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

‘二、银行支票管理1、银行支票使用范围:银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发放工资及提取备用金;(2)转账支票用于本埠的贷款结算及超出结算起点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空头支票规定

空头支票规定

空头支票处罚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四、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五、逾期未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如何处理?到期不缴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如何办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申诉、听证及诉讼等手续?出票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人民银行。

对于罚款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出票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递交听证申请书,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什么是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要求(试行)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

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

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遭遇空头支票时怎么办

遭遇空头支票时怎么办

遭遇空头支票时怎么办空头支票是指出具的支票在付款时无法兑现,这种情况发生时会带来很多的麻烦和失望。

遭遇空头支票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因为支票上面的账户余额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这个账户,导致无法兑现。

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诈骗,恶意故意拖欠或者是疏忽导致的。

当我们接收到一张支票时,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去验明该支票的真实性。

有些支票可以通过电话银行、微信转账、网上银行等方式来验证。

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受到损失。

其次,如果我们收到了一张空头支票,我们需要及时采取行动。

第一时间与支票出具人联系,寻求付款的补救方法,如向自己提出另一张支票或现金付款。

如果对方不予理会或者无法联系到对方,我们需要联系当地警方和相关金融机构寻求帮助。

警方可以协助我们维护我们的权利,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和协调服务。

除了采取以上行动,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空头支票问题。

空头支票构成欺诈或盗窃罪,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我们得到公正的赔偿和赔偿。

在生活中遭遇空头支票时,我们还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在交易时谨慎,确保了解对方真实情况,特别是对方的账户信息和身份证号码。

二、在验收支票时仔细核对,确保支票信息齐全和无误,特别是支票上的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三、避免接收未知和不可靠来源的支票,尽可能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和银行转账等信用机构已识别的转账方式。

四、及时联系对方,保持联络,及时追踪支票兑现情况。

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欺骗。

综上所述,空头支票的出现对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

一旦遭遇空头支票,我们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及时联系对方和相关机构,采取法律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防范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

在处理空头支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采取及时的行动,还需要了解空头支票的概念和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并减少受到的损失。

如何防范空头支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防范空头支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防范空头支票?【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那么如何防范空头支票呢?小K来给你支招!空头支票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

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

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

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那么如何防范空头支票呢?小K来给你支招!空头支票防范措施: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

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3篇)

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在我国,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出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票人还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空头支票而签发的;(2)签发空头支票,数额较大,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3)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构成欺诈的,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信用等级;(2)限制出票人办理银行业务;(3)将出票人信息通报给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

三、总结出具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开空头支票会怎样处罚?

开空头支票会怎样处罚?

开空头支票会怎样处罚?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我们在生活中,常听说,你不要老是给我开空头支票这句话。

空头支票是指不可以实现的承诺,因而这张支票也取不到钱。

但是,对于有的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在法律规定上是会受到处罚的。

那么,开空头支票具体是怎样处罚的。

一起来看看有关资料吧。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流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2%的赔偿金《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一﹑调查取证(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合银发[2005]18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合银发〔2005〕186号)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主体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安徽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为有利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效能、监督的原则,对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和权限进行合理划分,但并不因此改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一)调查取证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由开户银行或其管辖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就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报资料的,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应通知举报行及时补报。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常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两种处罚,具体如下:1、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该如何处罚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较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

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

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票据责任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

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一)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原有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广州分行还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操作程序〉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06〕194号)、以分行2008年第17期“专业会议纪要”的附件形式下发的《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但法律层次相对较低,发挥的效力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二)银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存在处理不及时情况1、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不及时。

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实际执行中个别商业银行存在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对此人民银行采用最多的办法就是经办人电话督促和询问,一定程度影响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效率。

2、送达《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不及时。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人民银行与被处罚人无直接业务往来,《空头支票告知书》、《空头支票决定书》均需要通过商业银行送达。

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考虑人员、成本因素,基本采用电话通知被处罚人到营业柜台签收领取的方式。

如果因为各种因素通知不到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处罚程序会因此中断无法进行。

(三)执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有关文件,收到的空头支票罚款须全额缴入国库,还要按每案罚款的10%向举报银行支付执行手续费。

基层人民银行日常办公经费本来就比较有限,加之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又没有专门的执法经费,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费用,如无法送达的媒体公示费用、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费和诉讼费、日常办公设备及系统维护费用等均得不到保障,无法保障空头支票执法程序的正常运转。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及建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是基层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进行的处罚,处罚案件一直呈多发态势,被处罚人未主动缴纳罚款的案件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辖区地市中心支行在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县支行空头支票处罚权异议、空头支票言词证据欠缺、异地开户企业送达难、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缩短以及执行和解欠缺依据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人民银行县支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辖异议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阳西县,在阳西县农村信用联社开立账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江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被申请人辖区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违法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处罚。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点第(一)项:“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并未限制人民银行县支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但实践操作中,由于考虑到县支行人员力量不足,特别是法律人员缺乏,大部分人民银行县支行尚未开通辖区省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县域银行机构无法通过系统报送空头支票线索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只能报送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进行立案处罚。

(二)空头支票言词证据缺失辖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卷时提出,对被申请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证据材料中未留存《询问笔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第37条第1款:“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第一点“调查取证”内容中仅规定“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未规定具体的检查或询问被处罚人的要求。

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依据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空头支票罚款缴库关于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关于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作为支付结算方式的客户(包括对公客户和对私客户)。

第三条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纳入空头支票范围,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指引下,依据有关本地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各分行实际情形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实施细则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空头支票的报告内容,报告格式,报告时间和报告方式;空头支票退票费是否收取,申请减免流程,收取方式和收取时间;空头支票管理责任人员(岗位)的安排界定;分支机构责任人员的违规处罚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空头支票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打击本行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净化支票使用环境。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为客户办理账户开户时,应将账户管理协议中关于空头支票的条款向客户做出重点提示,并在客户日常办理结算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关于空头支票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对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以“其他”原因进行退票。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安排业务处理次序等措施,尽量避免因柜员操作不合理造成客户账户日间暂且余额不足引致空头支票的情形。

第九条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客户,各分支机构应做好有关情形的通报工作,告知出票人需承担的后果,并做好有关制度的说明工作。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客户,各分支机构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收取空头支票退票费的分支机构,应准确选择收费代码,并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避免客户将其与人民银行空头支票的罚款相混淆。

空头支票处罚标准

空头支票处罚标准

空头支票处罚标准
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商业信誉,损害了他人利益。

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出具空头支票将受到以下惩罚:
1. 民事责任:出具空头支票将被认定为不履行债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退还款项和赔偿损失。

2. 行政处罚:出具空头支票也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处罚:出具空头支票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4. 信用记录受损:出具空头支票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难以获得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总之,出具空头支票是破坏社会信任和商业秩序的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建议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远离此类违法行为。

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

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

产生空头支票的原因及管理对策摘要]支票是传统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广泛和便利的支付工具,在货币结算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空头支票的长期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支票的信誉度,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人总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空头支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规性、合法性,但由于金融机构的不积极报送以及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空头支票屡禁不止,所以分析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探讨空头支票管理的对策是人民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空头支票难点对策一、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因(一)开户单位方面的原因:一种是非恶意的。

由于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和责任心不强签发的支票出现大小写不符,印鉴加盖错误造成的空头支票;另一种是恶意的。

由于企业单位信用意识淡薄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后,暂时无钱或不愿支付款项,在债权人的要求下,开出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以此应对债权人,存在进行商业欺诈和故意拖欠款项的可能。

(二)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在收到空头支票时,银行害怕丧失客户,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将空头支票退回,不愿按规定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另一方面银行的企业化经营,使得他们在处理业务时考虑到收到空头支票上报当地人民银行还得协助人民银行调查核实,调查属实后还需投入人力、物力送达人民银行做出的《告知书》、《决定书》,不仅没有带来效益而且相应增加了成本,所以银行在收到空头支票时,往往采取退票的办法,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由于银行的不作为,纵容了客户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二、空头支票管理的难点(一)金融机构报送空头支票积极性不高,导致空头支票管理难度大根据《通知》规定,发现空头支票由出票人开户银行负责举报,《通知》未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直接进行举报做出规定,故举报空头支票全靠金融机构来完成。

目前,我国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笔数50%左右,通过调查郊区地区2009年一季度同城票据退票中空头支票退票率占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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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商业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因支票具有融通性、无因性等属性,使得商业结算变得方便和快捷。

也正是因为票据的上述属性,使得某些诚信欠缺的商家或犯罪分子将其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攫取财物的工具。

例如,签发空头支票用以结算货款,签发空头支票用以支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而骗取财物,花样多多,不胜枚举。

实际上,支票的签发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一、如何预防接受空头支票?
1、不接受填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楚的支票。

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据行为一旦完成,票据便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也便开始进入流通领域。

因此,法律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更改事项和不可更改事项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不接受签名或印鉴与出票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名或印鉴不相符的支票。

出票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票时已向该银行或金融机构预先留下了拟在今后使用的签名或印鉴,其在此后签发票据时一项重要的义务便是在票据上签章,这也是票据权利人据以享有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

3、不接受出票日期记载不实的支票。

通常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的居多。

往往债权人催要比较紧,债务人迫于诚信压力不得已而签发此种票据,但并无立即清偿债务的意愿,当然也不排除别有用心者另有所图。

例如,2006年8月7日签发支票,但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却写成2006年9月6日。

此种支票给受票人无形中增加了实现债权的风险,因为三十天在民事关系快速流转的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4、尽最大努力对关系方的资信了解清楚。

不仅要谨慎地做好这项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这种意识,商业往来中知己知彼同战争年代同等重要。

尤其对事关重大利益的商业往来,更要慎之又慎,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甚至参与项目谈判,就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服务。

5、注意利用银行的服务热线进行查询,以了解情况。

二、接受了空头支票如何处理?
1、在接交票据时如发现某些不妥,应直言不讳,据理力争,以求当即更正。

当然,在统揽全局而就风险防范采取了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大可不必因噎废食。

2、除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有明显缺陷外,在权衡利弊后可以接受出票日晚于实际出票日的支票,但是应该在确保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考虑进去,形成书面材料。

3、当因某些不可预料的情况接受了某种不规范的支票而被退票或拒付时,也不必紧张,可在第一时间向专业人士求教,通过民事、行政、形式等各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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