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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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及时到银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在出票日后10日到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提示付款方式:1、针对转账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借记支票),或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贷记支票);2、针对现金支票,持票人只能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二、持票人发现出票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金额的处理

持票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票人,要求尽快保证(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经向出票人告知,出票人无法在提示付款期内补足银行账户余额,持票人应要求出票人重新出具支票,如持票人拒绝或者拖延换票,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及时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如无法付款遭到退票,则应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由此,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实践中,一些银行特别是出票人的开户行为了保护其客户利益,拖延或者拒绝收票,对此,持票人应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为如持票人听信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开户银行的一面之词,错过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则持票人的权益难度就增加了很多。持票人找出票人,出票人会辩称持票人自己不注意没有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不理会持票人;同样,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会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不予付款。

三、持票人对“空头支票”如何处理

1、持票人应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以空头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以及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如超过6个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归于消灭,此时,持票人若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行为来起诉——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等,与前述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除了诉讼的案由有区别外,持票人的举证责任也明显加重——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和对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譬如自己为其提供了何种服务或多少货物,双方对价款的约定,对方尚欠自己多少款项等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胜诉。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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