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权者”告赢卫生部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最新版)单选题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期限是()A.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B.1年以上2年以下C.6个月以上1年以下D.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E.2年以上3年以下参考答案:C2.某患者因医疗事故起诉某医院,该患者举什么证。
A.无需证明医院有过错B.必须证明医院有过错C.必须证明医师有过错D.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E.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A3.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后,采取的措施错误的是()A.对甲类传染病患者予以隔离治疗B.对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在确诊前,在指定的场所单独隔离治疗C.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实施隔离治疗D.对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E.对拒绝隔离治疗的甲类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隔离参考答案:E4.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是()A.2小时B.6小时C.12小时D.24小时E.48小时参考答案:A5.以下不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规则的是()A.积极救治B.根据患者要求出具医学证明C.积极报告和合法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D.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E.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参考答案:B6.卫生行政法规应由以下哪个机关制定和颁布的()A.国务院B.最高人民法院C.地方人民政府D.人民代表大会E.国家卫计委参考答案:A7.医师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当其中止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下列哪种手续()A.变更注册手续B.注销注册手续C.中止注册手续D.重新注册手续E.准予注册手续参考答案:D8.制定精神卫生法的目的有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以及()。
A.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B.规范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C.保障精神卫生医务人员权益D.对精神障碍进行分类E.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参考答案:A9.当出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情形,卫生监督机构可以()A.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限期改进,并罚款B.追究刑事责任C.罚款2000元D.停产停业E.吊销供水单位许可证参考答案:A10.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是()A.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B.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C.保护血液资源D.以上都是E.以上都不是参考答案:D11.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E.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行政处罚参考答案:C12.张某是某市中医院的一名注册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现在他开具了以下处方,其中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是()A.在一张处方上开具了两名患者的用药B.处方上药品用法上写的是“自用”C.将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开具在一张处方上D.在一张处方上开具了六种中成药E.患者年龄填写的是实足年龄参考答案:E13.黄某,2003年11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4年11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公共维权者”告赢卫生部
收 到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够 当 场 答 复 的 。 当 场 能 应
予 以 答 复 。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当 场 答 复 的 , 当 自 收 到 应 申 请 之 日起 1 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
2 1 0 1年 3 月 5 日 , 赵 正 军 向 卫 生 部 申 请 复 议 , 请 求卫 生部 责令 对 申请信 息 公 开 的 事 项予 以答 复 。 3月 2 1日 , 生 部 政 务 公 开 办 公 室 作 出 “ 请 事 项 卫 申 不 属 于 信 息 公 开 范 围 ” 答 复 。第 二 天 , 生 部 作 出 的 卫 的 《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 : 经 查 。 对 您 提 出 的 政 府 行 称 “ 针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卫 生 部 政 务 公 开 办 公 室 已 于 2 1 0 1
同 年 1月 8 臼 , 赵 正 军 将 省 政 府 诉 起 ’
的 政务 信 息 。 5月 1 日 。 正 军 向 北 京 市 第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2 赵 讼 。 求 撤 销 卫 生 部 的 行 政 复 议 告 知 书 , 令 其 作 出 复 议 请 判 决 定 。5月 1 日 , 生 部通 过 媒 体 发 布 了《 包 装食 品标 4 卫 预 签 通 则标 准》 四项 新 的 国家 标 准 , 施 日期 为 2 1 等 实 0 2年 4
史 无 前 例 的 突 破 , 昭 示 的 意 义 和 标 本 价 值 它 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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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正 军 起 诉 卫 生 部 的 案 件 , 业 内 引 起 了很 大 的 影 响 。 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卫政法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11日卫政法发[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成效显著,但仍面临着复议申请数量快速增长、复议涉案范围扩大、审理难度加大等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将直接影响相关卫生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
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妥善解决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争议问题,并引导卫生行政机关为民谋利,防止产生和依法纠正与民争利现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建设廉洁、守法、诚信、高效的现代法治政府。
二、不断提高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卫生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院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投诉处理工作,包括患者、家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投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章投诉渠道第四条投诉渠道:1. 书面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医院投诉。
2. 口头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向医院投诉。
3. 电子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渠道进行投诉。
4. 服务中心投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院设立的投诉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接到投诉后,投诉处理部门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流程。
第六条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事项属于医院职责范围。
第七条对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投诉处理部门进行调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2. 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具体情况;3. 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查找问题原因;4. 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投诉人处理依据。
第十条对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投诉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医院设立投诉处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监督小组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投诉处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公正、高效地处理患者投诉,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受理第四条投诉渠道:(一)电话投诉:患者可通过拨打医院设立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二)现场投诉:患者可直接前往医院设立的投诉接待处进行投诉。
(三)网络投诉:患者可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四)书面投诉:患者可向医院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五条投诉受理:(一)医院设立投诉接待处,配备专职或兼职投诉处理人员。
(二)投诉接待处应热情接待投诉者,认真听取投诉内容,详细记录投诉事项。
(三)投诉处理人员应核实投诉者身份,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分析,并告知投诉者处理流程。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六条投诉处理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处理投诉。
(二)公平公正:公正处理投诉,确保投诉者合法权益。
(三)及时高效:迅速响应投诉,提高处理效率。
(四)保密原则:对投诉者个人信息和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第七条投诉处理流程:(一)投诉接待处接收投诉后,及时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接待处。
(三)投诉接待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及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
(四)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投诉,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投诉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处理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二)涉及多个科室、多个部门的复杂投诉处理不超过一周。
(三)必要时,可召开医院领导班子会议或相关科室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医院设立投诉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投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患者、家属、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对医院服务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公正公平、客观公正;(三)快速高效、及时处理;(四)注重教育、预防为主。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医疗服务质量投诉;(二)医疗技术争议投诉;(三)医疗费用问题投诉;(四)医院环境、设施、设备问题投诉;(五)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问题投诉;(六)其他影响患者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投诉途径第五条投诉途径包括:(一)口头投诉:患者或家属可直接向医院相关部门或医务人员进行口头投诉;(二)书面投诉:患者或家属可通过填写投诉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书面投诉;(三)网络投诉:患者或家属可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四)其他途径:患者或家属可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渠道进行投诉。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六条投诉处理程序:(一)登记: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登记,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二)调查: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患者进行解释、道歉;2. 对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3. 对医疗行为进行整改;4. 对医院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四)反馈: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对投诉人进行答复。
第七条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二)重大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医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调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卫生法学题库A2题型
A2题型一、执业医师法4.某厂医院医生甲从98年10月起,离开医院岗位从事药品推销。
若甲至2000年9月30日仍不回岗位,其所在医院向准予甲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期限是D、30日内8.医生刘某看药品经营能挣钱,便与院领导拉关系,请假离岗从事药品销售近三年。
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若导致严重后果,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给予A、行政处分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某医院为过大医院规模,决定增加产科,增加床位100张,同时医院搬迁至新建的办公场所,并聘请资深医院管理人张某为新任院长,该医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就以下事项办理登记,除了A、名称2.张医生开办个人诊所行医已经五年多,近来由于其健康原因,诊所停止营业一年多,张医生应当向原登记机关B、办理注销登记4.工作人员李某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登记以下事项,除了B、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5.工作人员李某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A、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7.甲医院的床位共有300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甲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C、每3年校验1次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医师张某因过失造成某患者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则:B、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7、患者李某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决定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但双方就该等封存的病历资料有谁保管发生争议:E、应当由医院保管8、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就死亡原因发生纠纷,则:B、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9、李某与某医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欲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则:A、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10、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死亡,后查明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则:A、只要在医院发生严重后果,即构成医疗事故B、不管是不是意外事件,主要是看医生是否有过错C、不管是不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主要是看医生是否有过错D、需要医院自行证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四、母婴保健法1、李某与张某欲登记结婚,两人一起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咨询,根据《母婴保健法》,该市妇幼保健院应当为其提供的婚前保健服务不包括以下哪个内容:A、对两人进行婚前卫生指导B、对两人提供婚前卫生咨询C、建议两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D、对两人进行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E、建议两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2、李某与张某欲登记结婚,为响应国家优生优育的号召,两人欲自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不包括下列那一种疾病的检查:A、严重遗传性疾病B、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C、有关精神病D、是否曾经得过非典型肺炎E、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3、李某与张某欲登记结婚,并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进行医学检查后,两人与医院就医院是否应该出具相关证明产生了纠纷,依据《母婴保健法》:A、经婚前医学检查,医院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B、婚检自愿,医院不须出具证明C、如果婚检一切正常,则不需要出具证明D、只有检查出不宜结婚的疾病,才需要出具证明E、医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4、李某与张某在登记结婚前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张某患有精神病,且正处于发病期内的,则:A、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医院应当立即将张某隔离治疗C、医院应当在出具医学证明后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报告D、医院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不允许两人结婚E、医院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公民权益保障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公民权益保障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杭卫发[2008]250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公民权益保障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卫发〔2008〕250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公民权益保障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公民权益保障行动的实施意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内容,是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宪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任务。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目标,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实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使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卫生系统各项工作中,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滥权、不作为,坚决纠正执法扰民,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3.坚持公众参与。
注重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大力推行行政听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统筹兼顾。
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2024年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总结范文(二篇)
2024年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总结范文一、引言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化,医疗纠纷及投诉的数量和频率逐渐增加,给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大了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工作的力度,在2024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对2024年的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医疗纠纷及投诉态势2024年,医疗纠纷及投诉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原因包括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民众健康意识的提高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等。
其中,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医患矛盾引发的纠纷等。
投诉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态度和收费等方面。
三、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机制为了加强医疗纠纷及投诉的处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
首先,建立了健全的投诉受理机制,包括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现场投诉等多种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投诉。
其次,完善了投诉处理流程,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加强了对投诉案件的跟踪和督办。
再次,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机制的认识和了解。
最后,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分析2024年发生了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下面分别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李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导致伤残。
李某向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治疗。
经调查,发现医院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和疏忽,责令医院给予李某合理的赔偿,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二:王女士在某私立医院接受整形手术后,出现术后感染的情况。
王女士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服务质量表示不满,向卫生部门投诉。
卫生部门立即调查,发现医院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医院限期整改,并对涉事医生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三:张先生在某公立医院看病时,遭遇了医生态度恶劣、服务不周等问题,对医院提出了投诉。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70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07.09【实施日期】2009.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9.17【实施日期】2006.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二○○六年九月十七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规范与12320平台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投诉、处理及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以下简称12320公益电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港澳地区除外),在固定和移动电话通信网上运行的12320公共卫生专用电话热线及其形成的网络。
中文名称: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英文名称:12320 National Public health Hotline。
第三条12320公益电话用于各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呼叫中心(以下简称12320呼叫中心),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对应急处置的投诉和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家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12320公益电话按国家行政区划,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12320公益电话管理和咨询人员任职条件、考核办法,由全国管理中心组织制定,各地管理中心应当执行。
第六条拨打12320公益电话举报、投诉、咨询和查询等由主叫付通讯费用。
12320公益电话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七条12320呼叫中心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实行“受理”与“处理”分离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9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解决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状态和进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有关要求,坚持把医疗卫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健全投入机制,加大保障力度,为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深化医改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后,各地不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对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署,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多轮调整,既有配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医疗服务收入的专项调整,也有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收入结构的主动调整和动态调整。
全国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范围广、力度大、频次高,累计调整服务价格增速超过物价总水平、社会平均收入等主要成本要素增速。
(二)政府医疗卫生投入为推动公立医院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明确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贴等方面。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卫生健康支出从2009年的4557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6797亿元,年均增幅13.9%,比同期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高出1.8个百分点。
全国卫生监督技能竞赛题库-判断题答案(公共部分和公共场所学校饮用水)
12.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错13.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错41.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的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88.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107.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错129.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错131.学校保健室要求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133.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134.某企业生产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其出水水质经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合格,则判定该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合格。
135.监督员在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学校保健老师正在为一发高烧的同学开退烧药,该老师解释,虽然他不是专职医务人员,但是他的行为符合紧急救治原则。
错136.《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错应为卫生行政部门配同教育部门137.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卫法监发[2000]第67号
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若干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卫法监发[2000]第67号2000年2月24日)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政府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全面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正确行使法定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实行依法行政,领导是关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一件大事,落实到卫生立法、卫生执法、执法监督等工作中。
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卫生事务,形成想问题、办事情先想“法”的法制观念,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已经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采取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带动机关、全系统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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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权者”告赢卫生部作者:武军垒来源:《蓝盾》2012年第08期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是,因为信息不公开,公民状告政府部门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多。
截至目前,河南的“公共维权者”赵正军围绕信息公开一共打了12个官司,胜多败少。
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正军起诉卫生部的诉讼请求。
起诉卫生部信息不公开2010年11月25日,赵正军以“食品标签上多无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未标注通用名称,因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此有不同理解,故实践中争议颇大”为由,向卫生部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请求其公开“都征集了哪些宝贵意见、如何修改以及何时出台等事项”。
据赵正军了解,在2009年以前,接二连三出现的苏丹红、三鹿毒奶粉等事关食品安全的事件,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受到拷问。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后,卫生部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很长时间不见下文。
让赵正军感到失望的是,卫生部迟迟不予答复。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011年3月5日,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复议,请求卫生部责令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予以答复。
3月21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
第二天,卫生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称:“经查,针对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答复。
”赵正军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公众有权知晓相关的政务信息。
5月12日,赵正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部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其作出复议决定。
5月14日,卫生部通过媒体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等四项新的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起诉书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即将两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征求意见也一年有余,被告却迟迟不将新的标签标准出台,如此工作效率,实属漠视食品安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公益维权省政府败诉赵正军起诉卫生部的案件,在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一是赵正军身份特殊,他是“公共维权者”;二是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因为卫生部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的。
今年37岁的赵正军原是河南省巩义市的一位农民,2006年初,他来到郑州打工。
赵正军发现,他使用的手机,被某电信运营商强行收取了几毛钱的信息费。
为此,他一直投诉到原信息产业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终,他收到了退款,有关方面出台文件不准强行收取信息费。
从此,他开始进入公益维权领域。
2006年3月7日,赵正军到省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被收取查询费70元。
向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赵正军以省工商局违法转移行政职能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审查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赵正军随即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省工商局拿出收费的文件原件。
拿到收费原文的赵正军以确认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法为诉讼理由,再次起诉省工商局。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赵正军以省工商局不为他办理档案查询为由,第三次提起诉讼,结果再次败诉。
于是,赵正军走司法救济途径。
以省工商局不具备收取档案查询费、复制费资格为由,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省发改委为省工商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国家发改委让河南省政府给予解释。
随后,赵正军将省发改委不履行职责、违法批复文件等复议至省政府。
这次复议,赵正军拿到了“豫编〔2005〕62号”文件。
文件显示,2005年12月16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才批准成立省工商信息中心。
该中心还没有成立时,省发改委于2004年就批复其收费。
但是,2007年1月初,省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理由是,他申请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已经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复查的程序。
当年1月8日,赵正军将省政府起诉到郑州市中院。
这年4月8日,郑州市中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赵正军提起上诉。
2008年1月23日,省高院判决撤销郑州市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本案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省级政府败诉,在我国审判史上很少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管理系主任李卫平说,公民告赢省政府是史无前例的突破,它昭示的意义和标本价值远远超过事件本身。
法院判决卫生部败诉2011年9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正军诉卫生部信息不公开案。
庭审中,赵正军说,他向卫生部申请复议后,至今被告未对他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赵正军认为,按照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故请求法院撤销卫生部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今年3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书,被告在审查复议申请过程中得知,其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3月21日作出《政务信息告知书》,对原告的要求已经作出答复。
鉴于原告提出的复议请求事实上已经得到满足,作出责令被告答复其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复议决定已无实际意义,遂作出《告知书》。
根据现有法律,原告申请复议的案件,不适合作出任何一种行政复议决定,被告的做法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既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也不属于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应于受理的情形,故应依法认定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因此,被告在受理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中,没有对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要求。
故该《告知书》并非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至今未针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超出法定期限,故原告的诉讼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针对原告赵正军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卫生部负担。
多次较真信息不公开近几年来,因为信息不公开,公民状告政府部门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赵正军围绕信息公开一共打了12场官司,被他告上法庭的就有郑州的物价、卫生、质检、教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的部门,胜诉7个、败诉2个、撤诉3个。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
9月24日,赵正军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
热力公司不同意公开,理由是以避免公开后对公司造成损害。
随后,物价局发布了免于公开告知书。
赵正军认为,不公开听证信息属违法行为,于是将物价局起诉到法院。
2009年3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称赵正军申请的内容在“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物价局仅仅依据热力公司的意见发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物价局应当做区分处理,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010年,《中国消费者报》把赵正军告赢物价局一案,列为“3·15”年度报告判例篇。
入选的理由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打破了公用服务行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价格听证信息的潜规则,因为此案已从法律角度上将公布价格成本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公开’的内容。
”2009年5月初,赵正军向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食盐价格从每斤8角涨成1元的相关信息,但发改委一直未办理,于是他将其告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最后,法院判他败诉,但同时法院还给河南省发改委下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信息公开查询方式。
过了一段,河南省发改委的确也专门出台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司法解释更趋合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案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的案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王世宇认为,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责任,一些地方有了很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