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法
两岸婚姻法
第一章第一节——婚约第二节——结婚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款——通则第二章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二款——法定财产制第一目——共同财产制第三款——约定财产制第二目——(删除)第三目——分别财产制第五节——离婚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节——未成年之监护第四章——监护第二节——未成年之监护及辅助第五章——扶养第六章——家第七章——家庭会议亲属法(我国台湾地区)相当于我国的婚姻法,我国暂没有亲属法的提法。
那么在这里就引出一个关于亲属法和婚姻法的定义问题。
第一、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
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亲属关系就是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问题的背景和提出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台湾有关方面的统计表明,1994年两岸通婚人数为5492对,1997年迅速增加至12408对,平均年增长率在40%以上。
预计到20XX年,两岸将有10万对男女结为夫妻。
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探讨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一方面应考察包括其在内的整体两岸区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现状及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亦要注重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自身的特点。
(一)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及现状历史上,台湾一直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1949年以来,台湾和大陆长期处于政治对峙的状态,于是,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追求,从而在两岸交往中必然产生法律问题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对立所造成的隔绝,使得两岸同时引发了无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1987年11月,开放探亲揭开了双方多元化民间交流的序幕,两岸“敌对”关系逐渐松动,而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亦于一夕间趋于表面化,从而形成了两岸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冲突。
观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现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其一,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两岸未统一、政府对立情况下形成的特殊区际冲突。
目前,海峡两岸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但两岸又同时处于政府对抗状态中,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两岸法律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也有别于大陆和港、澳间的法律冲突。
但如果将两岸间的法律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两岸人民共同心愿,也不利于祖国统一。
“在两岸双方实体法未能统一的前提下,透过法律冲突法则以处理两岸民事关系,事实上成为两岸关系法制化架构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且此种解决模式也在两岸法学界形成共识。
”因此,将两岸法律冲突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冲突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态度。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一、摘要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各具特点的法律制度,成为两个法域,台湾和祖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差异颇大。
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大陆台湾地区婚姻法规结婚制度二、绪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众同根同祖,具有共同的伦理道德标准。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两岸相隔的影响,加上外国文化的混合冲击,在道德观念和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反应在婚姻关系上,两岸相隔60多年,对婚姻制度的认识有同有异。
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男女通婚比率不断上升,对两岸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愈发显得重要。
三、两岸结婚制度之比较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
结婚的条件通常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法律对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结婚行为内容的具体要求,形式要件则是对结婚的形式或程序的要求。
(1)法律规定大陆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
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
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①须达到法定婚龄。
大陆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大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大陆低。
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
”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②须男女双方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两岸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婚姻成为连接两岸人民情感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两岸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法律适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对两岸婚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两岸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大陆各级民政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
2. 登记程序(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应当双方亲自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②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登记效力两岸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法律冲突在两岸婚姻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台湾地区法律:(1)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2)涉及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两岸婚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地域、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从优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三、子女抚养1. 抚养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抚养费(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参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3. 探望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海峡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由于两岸存在着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因此在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实践,探讨了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 两岸离婚判决认可的基础法律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最基础的法律是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在这两部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离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并对离婚后财产分配、抚养子女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由于两岸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台湾地区,由于其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所以在认可中国内地的离婚判决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体困难:(1)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财产分配和抚养子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2)证明材料的问题:如果离婚一方要在对方所在地认可离婚判决,那么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的颁发机构以及证明内容可能会受到对方地区的不同规定和认可。
(3)对方地区的司法程序:如果离婚一方要在对方地区认可离婚判决,那么需要遵守对方地区的法律程序。
对于面对来自对方地区的程序困难,需要有充分的了解和协商方能解决问题。
为解决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度:在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上,提高法律制度的统一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有关部门应加强交流,在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相互承认离婚判决的机制。
(2)建立认证机构:建立认证机构是解决两岸离婚判决认可问题的重要一步。
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认证机构,专门负责认证来自对方地区的离婚判决,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两岸离婚判决执行问题上,最基础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以及台湾地区的《诉讼法》和《执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台湾与大陆居民之间发生了婚姻关系。
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海峡两岸的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海峡两岸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加之政治因素的影响,使得离婚判决在两岸之间难以得到有效认可和执行。
尤其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判决执行困难。
对于海峡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需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出发,加强合作机制的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两岸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以期实现有效解决离婚案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海峡两岸的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
【字数:215】1.2 问题概述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逐渐增多,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但由于两岸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意识和执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离婚判决认可和执行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两岸地区法律体系的不同,离婚判决的效力认可存在困难,当一方提出离婚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时,另一方可能会推诿不认可,甚至拖延执行。
对于海峡两岸的普通民众来说,并不清楚自己在两岸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存在误解和纠纷。
如何有效促进海峡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加强两岸离婚案件的协作与合作,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上内容共223字】2. 正文2.1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的困难性1. 法律体系不同:台湾采用的是民法制度,而大陆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制度,法律观念和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两岸离婚判决的认可存在困难。
台湾和大陆对于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需要在认可和执行离婚判决时进行调整和协调。
2. 行政体制不同:台湾和大陆的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法律程序上的冲突和障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本站推荐)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本站推荐)第一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本站推荐)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一、摘要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各具特点的法律制度,成为两个法域,台湾和祖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差异颇大。
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大陆台湾地区婚姻法规结婚制度二、绪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众同根同祖,具有共同的伦理道德标准。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两岸相隔的影响,加上外国文化的混合冲击,在道德观念和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反应在婚姻关系上,两岸相隔60多年,对婚姻制度的认识有同有异。
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男女通婚比率不断上升,对两岸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愈发显得重要。
三、两岸结婚制度之比较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
结婚的条件通常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法律对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结婚行为内容的具体要求,形式要件则是对结婚的形式或程序的要求。
(1)法律规定大陆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
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
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①须达到法定婚龄。
大陆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大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大陆低。
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
”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的引入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是同一民族的两个分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许多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地区分别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导致了许多涉及两岸关系的法律问题。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尤为复杂。
由于两岸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不同,离婚案件的认可与执行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障碍。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对策,以促进海峡两岸离婚纠纷的解决和妥善处理。
1. 法律制度的不一致性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实行大陆法系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结合的体制,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在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方面,双方地区存在着差异,认可条件不同、程序不同等。
2. 政治因素的干扰由于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的复杂性,一些离婚案件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受到阻碍。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政治和外交干预来解决问题。
3. 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完善海峡两岸在司法协助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认可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地区的司法机构之间存在着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给案件的认可和执行造成了困难。
4. 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规范性不足海峡两岸在离婚案件认可和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一些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认可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1. 加强法律制度的沟通与协调在海峡两岸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方面,应加强法律制度的沟通与协调,促进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融合。
双方地区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建立共同的认可标准和程序,为离婚案件的认可和执行提供更为便利和规范的法律基础。
2. 推进政治和外交解决途径在海峡两岸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中受到政治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政治和外交解决途径。
双方地区可以通过政府间协商和外交途径,对受政治因素干扰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解决,确保判决能够依法得到认可和执行。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等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等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03.31•【文号】民[1988]民字9号•【施行日期】197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1998年《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号)取代)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民[1988]民字9号)近来,有些地方反映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如何受理,感到政策规定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两岸结婚办理流程
两岸结婚办理流程
两岸结婚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约4-6周后,询问陆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是否已收到单身宣誓书,收到后,即可前往领取(须双方身份证,台方护照、台胞证)。
5.携带陆方未婚证及双方婚姻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及单身宣誓书(须带双方个人独照及合照照片),再前往陆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证(须陆方身份证、户口本,台方身份证、护照、台胞证)。
6.结婚证办理完成后,再到陆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健康检查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书,约4-6周后,会寄到台湾海基会。
7.台方去海基会领取公证书,再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同时申请户籍誊本,然后到移民署办理陆方入台手续。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2.10•【文号】民政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令第1号)第一条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两岸婚生子女条件定义
两岸婚生子女条件定义
两岸婚生子女是指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或其他地区居民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所生育的子女。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对两岸婚生子女条件的定义:
1. 家庭背景:父母一方为大陆居民,另一方为台湾或其他地区居民。
2. 婚姻关系:父母应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子女,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台湾或其他地区注册的结婚证均予认可。
3. 居住证明:父母双方应提供居住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
4. 法律要求:根据大陆和台湾或其他地区的相关法规要求,父母需符合法定的年龄、婚姻无血亲关系等法律规定。
5. 子女护照:根据双方父母的国籍和户籍,婚生子女应获得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护照。
6. 子女身份:婚生子女根据父母的国籍和户籍,可以获得双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身份或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两岸婚生子女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政策调整,建议婚生双方父母在计划生育子女时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
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申请和办理。
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人民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及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我国,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同时兼顾台湾地区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成立地、婚姻关系所在地、子女抚养权益所在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确认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涉台离婚案件中,应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法律适用差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
二、涉台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涉及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问题,可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在涉台离婚案件中,若当事人同意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可参照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案例一:某涉台离婚案件,男方系台湾地区居民,女方系内地居民。
双方在内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内地法律。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离婚案件在两岸地区之间的增多也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在海峡两岸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案件的认可问题主要体现在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两岸当事人的居住及财产分配等方面。
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离婚案件的认可往往会面临各种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离婚判决在一岸被认可却在另一岸无法执行,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两岸应加强离婚法律制度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积极研究和调整两岸离婚法律制度,尽量减少差异,以便海峡两岸的离婚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认可。
应建立两岸离婚案件的协商机制。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对法院的诉讼,从而降低离婚案件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双方还可以通过建立离婚案件的协调与调解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还可以加强两岸离婚案件的信息交流与联动。
通过建立两岸离婚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离婚案件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两岸离婚案件的执行问题,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应加强两岸离婚案件的跨域认可与执行机制建设。
通过双方建立跨域认可与执行机制,共同推动离婚案件的认可和执行。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执行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两岸离婚案件的执行问题,确保离婚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加强跨域认可与执行机制建设,可以有效解决海峡两岸离婚案件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台湾再婚禁止期的名词解释
台湾再婚禁止期的名词解释台湾作为一个繁荣的地区,其法律体系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其中,再婚禁止期是一个引发争议的话题。
在台湾,不同于许多国家,再婚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
在离婚后,离异人士需要经历一段被称为“再婚禁止期”的时间,才能重新踏入婚姻的殿堂。
本文将对台湾再婚禁止期进行详细的名词解释。
再婚禁止期是指在一次婚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再次结婚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给予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和重新检视过去婚姻失败的原因之间的时间和空间。
再婚禁止期的设立意在保护个人权益,防止在婚姻失去稳定性后操之过急,进而导致后悔。
在台湾,再婚禁止期的长度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依据台湾民法第1052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解除后的离异人士需要等待100天才能再次结婚。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一方死亡,再婚禁止期则较为宽松,只需等待30天便可再婚。
再婚禁止期的设立不仅仅关乎夫妻双方个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对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考量。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在婚姻解除后的重新结婚的问题上,需要对个人的决定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婚姻的稳定性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而再婚禁止期则提供了一个冷静的缓冲期,帮助离异人士平复情绪,重新审视婚姻的核心价值,尽量减少不理智的决定。
然而,尽管再婚禁止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保护作用,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一些人认为,再婚禁止期的设立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过度干预了个体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力。
他们认为,成年人在知情并自愿的情况下,应当拥有自主和自由选择再婚的权利。
此外,有人还指出,再婚禁止期的设立并没有直接解决家庭和社会问题,只是将决定权推迟,对于家庭稳定和和谐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在评估再婚禁止期的效果时,我们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思考。
一方面,再婚禁止期可能帮助离异人士避免急于再婚导致的后悔与痛苦。
通过给予冷静期,在感情尚未稳定之前,让离异人士能够自省并理性地思考,更好地评估婚姻对象及婚姻生活的质量。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民[1988]民字14号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
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民[1988]民字14号)
经征得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比较复杂。
发生类婚姻纠纷,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决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四、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五、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束——。
两岸婚姻夫妻财产分配协议
1、共同财产的定义
双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定义为共同财产。
这包括房地产、汽车、存款、股票、债券、共同基金、保险、知识产权、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
2、财产分配原则
双方同意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共同财产。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财产: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属于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所有者。
汽车:拥有所有权的汽车属于车号上注明的所有者。
存款:双方保留各自的存款。
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双方均持有各自的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
保险:双方都有各自的保险合同。
知识产权、公司股份:双方拥有各自的知识产权、公司股份。
债权、债务:双方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
3、协议的有效性
双方确认,本协定所述财产分配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存在隐匿或欺诈行为。
此外,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4、手续完成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需相互配合,完成相关财产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
5、协定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6、协议的保管
本协定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岸婚姻的定义和标准
两岸婚姻的定义和标准
两岸婚姻的定义和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之间的跨区域婚姻关系。
两岸婚姻的定义包括两方当事人居住于台湾或大陆一方,并且至少有一方持有台湾或大陆的有效身份证件。
两岸婚姻的成立通常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台湾和大陆地区的婚姻法律。
两岸婚姻的标准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身份,如婚姻登记和户籍等。
婚姻的订立通常需要双方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并符合婚姻法中的条件和规定,例如未婚、无直系血亲关系等。
两岸婚姻还须考虑到各自地区的法律要求,如婚姻登记手续和法定程序等。
两岸婚姻的标准还涉及到前述法律身份的认可和承认。
台湾和大陆地区在互相承认和接纳两岸婚姻方面,会根据各自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来进行判别和处理。
台湾通过《两岸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相应条件和程序。
两岸婚姻的定义和标准是根据两岸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来确定的,以确保跨区域婚姻在法律框架下合法有效地进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并不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细节。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当地或专业的婚姻法律机构。
台湾婚姻协议书
台湾婚姻协议书甲方(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为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财产管理1. 甲乙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
2.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可协商共同使用。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条财产分割1. 如婚姻关系解除,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2. 双方同意,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第三条子女抚养1.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子女的抚养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2. 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依法申请法院裁定。
第四条债务承担1. 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相互尊重,维护婚姻的忠诚。
2. 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2.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